炎天尧,蔡海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北京 100810;2.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083]
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体现相应的农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否符合生产力水平直接影响生产效率。(1)张晓宁,惠宁:《新中国60年农业组织形式变迁研究》,《经济纵横》2010年第3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3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如何认识和评价不同时期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并为未来的农业发展提供借鉴是学术界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业经营组织模式的演变,一方面,对于理解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逻辑、分析组织形式如何发挥生产力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培育农业产业组织、支撑现代农业三大体系发展,加快农业强国建设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从横、纵两个视角进行观察,横向维度上分析相同主体(农户)之间合作生产的经营组织形式、纵向维度上研究产业链不同主体间联合生产的经营组织形式。沿着上述两个维度,本文首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业家庭组织、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组织的演进历程进行梳理,然后结合演进历程分析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农业经营组织演进的可能路径和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农业经营组织可以从主体、制度和网络三个视角进行观察。首先,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范畴中,经济活动中的任何组织都是一个主体,因而追溯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演进的过程其实也是在回顾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主体的发展过程。其次,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组织即为制度,不同的组织形式反映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最后,从管理学的角度而言,组织具有特殊的社会网络特征,一方面组织嵌于文化、政治和结构环境中,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另一方面,组织中的成员也受到来自组织的文化及内部成员关系的影响。(3)黄祖辉:《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农业产业组织的变革与前瞻》,《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11期。本部分在回顾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演变的过程中,将结合主体、制度和网络三个方面,对不同时期背景下不同主体的发展历程、制度安排进行介绍。
根据历史背景、组织特征等因素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互助组、初级社时期。这一阶段农业经营组织是为了帮助农户在有限的生产条件下顺利开展生产;第二阶段,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这一时期,农业经营组织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抓手,一方面实现了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另一方面承担了向工业提供生产资料的任务。第三阶段,改革初探时期。这一时期的农业经营组织旨在帮助农户适应经营体制、市场体制改革,探索在新的生产环境中,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方式。第四阶段,农业高质量发展时期。在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农业经营组织旨在将产业链不同主体的资源进行整合,提高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同时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加入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将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给农民,使其开展独立经营,这虽然实现了农户“耕者有其田”的梦想,有效地鼓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率的发展,但在当时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匮乏的情况下,农户独立经营也面临一定的问题。据统计,1949年全国牛、马、驴、骡的拥有量分别为4393.6、487.5、949.4、147.1万头,(4)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农业年鉴1980》,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年,第37页。而农户数量超过1亿,农业生产资料在农户之间进行平分后不足以支撑一家一户独立开展生产。因此,以生产要素调剂余缺为目的的农户合作组织逐渐得到发展,这个时期农业经营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农户在有限的生产资料约束下顺利开展生产。
起初的农业经营组织以互助组这种合作组织形式出现,可以追溯到边区政府时期,在农户缺乏生产资料的情况下,这种合作方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互助组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家庭独立经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开展合作,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交换耕畜、劳动等以调剂生产资料余缺,所得农产品归农户个人所有。根据组织程度,互助组可以分为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前者仅局限于农忙时节劳畜、耕具等换工互助,后者则拥有共同的发展目标、生产计划和组织制度安排。土地改革运动完成后,互助组得到政策肯定并迅速发展起来,1952年2月发布的《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政策支持下,互助组发展迅速,截至1952年底,全国互助组个数达到802.6万个,以2~5户的临时互助组为主,常年互助组仅占10%;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为4542.3万户,(5)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业经济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1949—1952)》上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24-27页。占农户总数的40%。
以互助组为基础,借鉴山西、东北等地的发展经验,初级合作社逐渐得到发展。初级社本着入社、退社自由的原则,实行土地入股分红,对社员劳动统一管理,并通过“公分”作为报酬分配标准,计量社员劳动贡献;另外,合作社内部还会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合作社长期发展建设。与互助组相比,初级合作社同样保证农户生产资料私有、入退社自由,不同的是它实现了从家庭独立经营向集体经营的转变,并按生产要素进行统一分红。初级合作社自1951年12月《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布后逐步开展,1952年底已经形成初级社3644个,入社农民总数接近6万户。(6)闫芳:《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逻辑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第45页。1953年10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上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中心出现了转移,即从发展互助组转向发展合作社,首选发展合作社。1953年12月,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十大优势,制定了发展指标,提出农业在生产上的联合道路为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后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1954年底已达到11.4万个,入社农户228.5万户。(7)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农业年鉴1980》,第3页。
从我国建设的整体战略思路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我国便提出了从传统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构想,但工业化的过程对农业的依存度高,工业设备及建设器材需要的外汇,绝大部分是通过出口农产品换取的,而用农产品做原料的工业品又占当时国家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8)中央文献研究室:《陈云年谱》中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69页。另外,我国当时处于社会主义探索时期,土改后一部分农户由于无法独立生产而出卖土地、成为雇工,农村出现新的贫富分化,这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悖,因此当时领导层面认为需要发展更大规模的合作经济,(9)《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引导农户走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道路。(10)《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57页。这个时期,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服务于社会主义工业化改造,在将生产要素公有化、开展集体生产的同时也承担起将农业剩余输送给工业发展的任务。
在初级社发展的基础上,受到政策推动,高级农业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高级社时期,农民私有的土地(及其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统一归集体所有,分配制度方面取消了土地报酬,统一按劳分配。与互助组、初级社时期相比,高级社基本实现了私有产权变革并初步完成了农业生产的集体化。在高级社开始全面发展之前,注意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过快、合作组织质量难以保证等现实问题,1955年10月开始,各地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实行了短暂的整顿和控制,(11)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276页。但是11月下旬随着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的制定和《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编撰出版,右倾保守思想被压制,(12)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257页。中国农业社会化运动进入全面高潮时期。此后,1956年1月通过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1957年要实现每区办一个至几个大型高级社(100户以上),在1958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同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开始在全国推展升社、并社活动。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实现了从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截至1956年底,全国已发展高级社54万个,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的近90%。(13)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第372页。
1956年底,农村集体化和“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中央领导人认为私有制改造任务已基本实现,此时应利用新建成的生产关系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充分利用这种生产关系则需要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4)闫芳:《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演进逻辑研究》,博士学位论文,第47页。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一方面作为国家基层行政机构具备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作为经济组织单位统筹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其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生产中统一计划指标,劳动过程实行军事化管理,生产的农产品在分配之前首先满足国家收购计划,分配制度采取平均分配。人民公社由已有合作社合并而成,起初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社、乡、县之间的联合合作需求而组建的,这种协作关系是正常的。但是,1958年的成都会议由此认为,原有的农业合作社规模过小,应把小社有计划适当地合并为大社。3月20日,成都会议通过《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各地很快展开了小社并大社的工作。1958年9月底,全国已建成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农户1.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4%。同年11月,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比重上升到99.1%,总户数达到1.27亿户。(15)马晓河:《60年农村制度变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22期。1962年2月,在前期实践基础上,中央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以文件的形式确定实行人民公社制度。
改革开放后,中央对于国家发展整体战略做出了调整,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摆正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国家开始重视农业的发展。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地方开始探索和实践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开启了自下而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革,并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了从生产队集体经营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过渡;与此同时,随着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向比较优势战略的调整,中央开始逐步放开农产品流通渠道,推动统购统销体制向市场体制改革。这一时期内,农业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在改革的背景下,探索新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很快在全国推开,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度迅速瓦解,1985年全国政社分离工作基本完成,同时统购统销制度逐渐松动。改革之后,为了弥补农业生产中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主体缺位,在对原有供销社体系进行改革的同时,各地也逐渐发展起社区性和专业性合作社,共同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供销社改革方面,198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并在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同时,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此后,1987年《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处》的55号文件提出,鼓励供销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原则和合作经营原则成立专业合作社。与此同时,地方在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基础上组建了不同层次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16)在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前期出现过应按合作性质还是按集体性质进行对待的争论,但随着其性质的逐渐明确,1991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对此类社区性经济组织进行界定,认定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且1984年的一号文件对于其功能进行了定位,认为其应发挥经营和服务管理的功能,负责土地管理、承包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同时为农户提供植保、防疫、技术推广服务和负责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除了社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外,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农业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也逐渐涌现,早期多以专业协会的形式存在,截至2003年,我国运行规范的农村各类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将近14万家,其中专业协会约占85%。自2007年7月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后,专业合作社作为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得到大力发展,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2.2万家。(17)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00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cggs/202206/t20220622_6403117.htm,2022年6月22日。
本次检查中的12例患者确诊为下肢深静脉血栓,下肢CTV能够清除的显示出患者静脉血栓的位置、大小和周围血管关系等,并且对侧支循环情况也能良好显示;患者接受下肢CTV进行检查后,未出现任何并发症,患者对本次检查满意度较好。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农业生产力提升,农产品供给由短缺转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产品供给开始出现相对普遍的结构性过剩,解决供给过剩和农户卖粮难问题被提上日程,将小农户和大市场进行对接的产业化组织形式逐步兴起。1992至1993年间,在借鉴山东寿光、诸城等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最初的产业化发展思路,1995年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针对大型工商业企业进军农业态势进行调查,发布《关于积极引导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战略构想》,其基本观点被中央政策性文件吸纳。在政策支持下,农业企业同农户之间广泛建立起“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组织形式,帮助农户解决“卖粮难”问题。进入21世纪后,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和产业链主体间合作需求的加深,产业组织形式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发展,以“公司+合作社+农户”为主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逐渐发展起来。
2012年以后,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阶段过渡到高质量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农业生产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对逐渐升级的农产品需求、逐渐增长的农业生产成本、日益加剧的农业资源环境约束和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升农业的综合生产效益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同时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卷入到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成为农业组织在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现阶段的发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培育成为主要工作,在此基础上,不同环节的主体之间逐渐探索和形成了更加复杂、紧密的产业组织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户层面的组织形式,其对现代生产要素的兼容性更好,更加具备市场竞争力,因此,在我国农业逐渐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中,政策支持迅速发展起来。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后,2014年及之后的一号文件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培育进行部署。政策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截至2022年3月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超过380万个,其中种粮家庭农场达161.7万个,种粮面积达2.1亿亩。(18)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200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cggs/202206/t20220622_6403117.htm,2022年6月22日。在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政策也积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同时探索和完善产业链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政策支持和推动下,更加紧密的农业组织模式,例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产业联盟等逐渐出现。在新的农业经营组织模式下,农业生产者与加工、流通等上下游主体共享资源,以契约、章程约定的形式构建组织联盟,实现基地生产、加工技术、销售网络和品牌优势的有机结合。(19)王乐君,寇广增:《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7年第6期。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7家,省级以上近1.8万家,市级以上近6万家,(20)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和专项10强名单发布》,http://www.moa.gov.cn/xw/zwdt/202104/t20210425_6366584.htm, 2021年4月25日。初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的乡村产业“新雁阵”,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转型,我国逐渐培育起一批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并逐步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发展社会化服务进行部署,一方面,要求积极强化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除了专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外,市场服务组织也逐渐兴起。此后的一号文件则是强调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由于需要在连片的土地上进行作业,因此需要将农户组织起来,因此,其发展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农户资源整合。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超90万个,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超16亿亩次,其中服务粮食作物面积超9亿亩次,服务带动小农户7000多万户。(21)中国政府网:《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超90万个有了“田保姆”种地更划算》,https://www.gov.cn/xinwen/2021-02/08/content_5585835.htm,2021年2月8日。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呈现出明确的发展脉络,改革开放以前,组织形式的变化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以农户之间的横向联合为特征,并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横向联合程度逐渐加深。此后,在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主体之间进行横向联合的同时,也开始寻求纵向合作。农业组织自发向着横向规模化、纵向产业化方向演进,进入21世纪后,随着农业外部环境改变,农业组织的复杂化、合作紧密度逐渐加深。本部分结合具体演进历程,从横向规模化、纵向产业化对农业组织演进背后的逻辑进行分析。
在结合实际演进历程对农业组织横向发展逻辑进行具体分析之前,先对横向规模化的动机、实现途径、时变性进行讨论。首先,农业生产存在自发扩张规模的动力。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规模化有利于实现生产环节内部专业化分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农产品交易的角度,规模化有利于提升主体的市场力量,从而帮助相关主体提高议价能力,更多地分享产业链收益。(22)蔡海龙:《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及其创新路径》,《中国农村经济》2013年第11期。其次,规模化的实现通常可以分为资本制和合作制两种方式。资本制指通过资本雇佣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扩大生产规模,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即是以资本制方式实现规模化。合作制指通过组织、制度等方式将单个独立的生产单元联合起来,进行要素统一经营,从而实现规模化的过程,如合作社即是通过合作制实现规模化。另外,规模化过程中存在均衡规模,其大小随着时间变化,受到技术、组织制度等因素影响,横向的均衡规模随着时间发生变化。(23)周晓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62-64页。因此,即使是相同的组织形式,由于所处的时期背景不同也可能拥有不同的均衡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主要沿着横向维度发展,体现为农户之间以合作制形式实现的规模化经营,但是,这一时期的农业组织规模发展主要受到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影响,并不能完全以规模化的理论进行解释。建国初期,农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在农户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在生产资料匮乏的情况下,这种分配方式相当于将农户按照自家分得的农具进行了专业化分工,因此为了顺利开展生产,农户之间以互助的方式自发进行耕具、劳动的余缺调剂,互助组模式下,一般的农活可以提升30%左右的效率,通过变工开荒、送粪可提升50%的效率。(24)史敬棠:《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313页。互助组时期生产资料私有,生产经营活动独立进行,合作化效果尚不明显。过渡到合作社阶段,初级社的组织形式同互助组有所不同,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将土地交到社里按股分红,其他生产资料折价入股,生产时统一分配。初级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互助组链接松散的问题,但是存在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劳动三者之间分红比例分配不均的问题。此后,高级社的发展将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参与分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分配不均的问题,较大程度地提升了合作化程度,产生增产的效果,据农村工作部1956年在全国14个省针对1200多个高级社的调查显示,增产社达到67.6%。(25)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农业合作化第一年二十五省(区、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典型调查》,北京:农业出版社,1959年,第14页。
改革开放后,除了可以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及合作社等合作制方式实现生产规模化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指导和相应的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户创造了通过资本制实现规模化的条件。基于家庭独立经营,通过逐渐积累资本、购买土地、生产工具和雇工,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分工和协作并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当规模维持在家庭劳动可以负担的程度时,其效率相对较高。家庭内部分工容易协商,基本不存在交易成本,且家庭掌握全部的剩余索取权,具备足够的自我驱动力。但是,基于当时的机械化和基础设施水平,规模扩大到家庭劳动无法负担的水平时便需要进行雇工,生产的不确定性、劳动监督的无效性会迅速提高组织成本,抵消因为规模增加带来的收益增长,最终,以资本制形式实现规模化将在相对较小的规模内达到均衡。(29)周晓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第62-63页。
规模化除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外,另一个重要的动机是实现主体议价能力的提升,使其更多地分享产业链收益。改革开放之前,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均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收购,合作化运动及人民公社的建立使集体承担了将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统一交易的任务,并且通过统购统销制度的建设统一了农产品流通渠道。这一时期横向规模化虽然不是为了提升农户议价能力,但是从国家的角度,这种横向的规模化确实降低了国家统一收购的成本,为工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原料供应。改革开放之后,确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格局,加上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农户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企业也因为面对众多的交易对手,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不同主体间对于交易规模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各类农户组织模式迅速发展,除了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外,乡贤理事会等农户自发成立的各种民间组织也得到发展,它们在将农户组织起来卷入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向产业化组织的发展同样可以从动机、实现方式、时变性三个方面展开。动机方面,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纵向产业化有利于产业链上不同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主体之间可以通过联合实现产业链上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提高产业链生产效率;从农产品交易的角度,产业化帮助稳定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产业化实现的途径也可分为资本制和合作制。资本制指通过资本雇佣生产要素实现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一体化,如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土地自建生产基地以资本制形式实现产业链向前端的延伸;合作制则是通过组织将产业链不同环节进行联合,常见的有“公司+农户”“公司+合作者+农户”等产业化组织模式。另外,威廉姆森在对交易费用的论证中指出,交易费用大小取决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30)Oliver E. Williamson,“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Journal of Law &Economics,1979,pp.233-261.这些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因时间和产品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也会发生变化。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领域依赖统购统销制度的落成实现了纵向一体化,当时一体化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向工业输送生产资料、降低国家收购农产品的成本,这一阶段的产业化方式不能完全被相关理论所解释。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产业化组织形式是市场体制形成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并且根据市场需求,纵向产业组织形式在不同的时期倾向解决的问题也有所差异。早期纵向合作更多的是为了解决不同环节主体间农产品交易难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公司+农户”组织模式,通过订单确立了公司和农户间的交易合作关系,通过降低农户和企业的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易难题。企业通过纵向联合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产品原料供给;农户则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但是,由于双方的纵向合作仅停留在交易契约层面,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农户和公司都存在较高的违约可能性。此后,为了解决纵向合作过程中的组织缺陷,各地对产业化形式进行了创新,形成了“公司+第三方+农户”的模式,其特点是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引入一个第三方组织,企业希望出现一个代表小规模农户的交易对手,以节约包括时间和精力在内的交易费用;小规模农户也希望有一个合适的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与企业进行交易谈判,以摆脱弱势的谈判地位。(31)何秀荣:《公司农场:中国农业微观组织的未来选择?》,《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1期。第三方组织起到了连接企业和农户,稳定主体间合作关系的作用,其常见的形式有大户、合作社、协会、民间组织等,具体实践中,根据各地主体的发展情况和合作需求有所差异。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农业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农业生产力提高,中国农产品的供给已经从短缺转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产品的供求关系正逐渐由供给导向转为市场需求导向、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进入农业高质量发展阶段,农业生产从注重质量逐渐过渡到数量、质量并重阶段。此时农业产业化的目的不仅局限于实现产品销售、稳定原料供给,而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在产业链不同主体间合理配置要素、开展标准化生产,从而实现产业链整体价值的提升。为了切实整合产业链资源,近年来产业化发展进行了丰富的产业组织模式创新,基于“公司+合作社+农户”形式,更加复杂的产业组织形式逐渐产生。新的产业化组织模式下,由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将专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纳入到农业产业链中;农户生产所需要素的购买和产后农产品的销售由龙头企业统一进行安排,使小农户以优惠价格获得高质量生产要素、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农产品增加产品收益,规避小农户信息不完全和缺乏议价能力的问题,同时,将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主体整合进产业链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以满足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的需求。更加紧密的产业化形式通过企业技术渗透、标准化生产实现了产业链价值提升和主体间的合作共赢。但是这种组织方式也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其实现需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若由企业直接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则成本高昂,但社会化服务是标准化生产实现的基础,因此更紧密的产业化方式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其次,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农业企业产品需求,带动农户方面更偏向于畜牧业、园艺特产、经济作物、专用粮食作物等上下游联系紧密,市场交换频率较高的产品,对于大田作物的覆盖仍然比较有限。(32)郭庆海:《小农户:属性、类型、经营状态及其与现代农业衔接》,《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6期。
农业组织的横向规模化和纵向一体化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例如合作社、村集体等经济组织既是横向联合农户、组织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加工、实现产业化的带动主体。并且,农业产业化过程天然地要求参与主体具备一定的规模,因此各环节主体的横向规模化是主体间纵向产业化的基础,同时,产业化生产中不同环节主体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而更高的专业化程度对规模具有进一步的要求,会反过来促进各环节主体的规模化进程。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两者之间互相促进,呈现螺旋上升的发展趋势。
未来的农业组织会向着更加复杂的方向演化。实际进程中,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复杂化将以横向合作下的地域专业化为开端,逐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生成,然后进入横、纵联合的全面、多层次组织化过程。也就是说,我国农业组织的进一步演化将主要经历两个阶段,首先,是地域规模化促进社会化服务发展,在不改变家庭基本经营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进行连片种植、连片加工和连片养殖,一个村子、社区基本上生产一种或者数种农产品,形成地域专业化。实现地域规模化生产后,各地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会明显增加。从社会服务方面来看,社会服务对象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足够的规模,社会化服务提供主体将具有合理的边际收益,并且可以降低服务成本,这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提供了空间。(33)罗必良:《论服务规模经营——从纵向分工到横向分工及连片专业化》,《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11期。各地社会化主体的发展逐步成熟之后,进入第二个阶段:一方面,社会化服务会进一步促进农业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另一方面,在服务组织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农业产业链不同主体之间将能够开展更为深度的分工合作,从而实现更加复杂的产业化组织形式,农业组织模式进入全面、多层次发展阶段。沿着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演化的逻辑,此处对未来农业组织演化方向进行讨论,其发展进程中要重视几个问题。
首先,要充分利用村集体的组织力量。在未来农业组织演进过程中,能将农户以区域为单位组织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组织载体十分丰富,但其中,最具有制度优势和发展前景的载体应是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为载体发展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天然的优势,一方面,集体掌握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并且对农户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因此在组织农户方面存在天然的制度优势、带动性强。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服务本集体农户的责任,对生产作物的种类包容性更强,能够组织大田作物的规模化种植,同时能够成为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主体。但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在当前发展背景下尚未得到充分开发。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后,确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家庭承包对分散经营进行了充分表达,但是统一经营的内涵及其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却一直没有明确。另外,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如今仍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将农民组织起来、为农业生产统一提供服务、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地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34)郭庆海:《小农户:属性、类型、经营状态及其与现代农业衔接》,《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第6期。因此,未来改革进程中应注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真正发挥其在组织农户方面的优势。
其次,要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农业横向规模化和纵向产业化过程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文中已经提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同地区规模化与专业化分工相辅相成,农业专业化生产离不开社会化服务,而社会化服务主体需要一定的服务规模才能实现盈利,因此,需要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保障专业化生产的规模。因此,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会自然地促进农业规模化进程。另外,农业产业化过程也依赖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发展,产业链中龙头企业若自行组织社会化服务则成本过高,通常是以合作的方式将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纳入到产业链中,通过不同主体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实现产业链主体的合作共赢、带动小农户开展现代化生产。因此,未来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构建和培育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具备农机的优势,辐射带动周围小规模农户参与社会化服务;二是培育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等农民参与度高的经济组织作为社会化服务提供主体;三是扶持市场主体参与到社会化服务中,发展专业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
回顾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农业组织均以农户独立经营为起点,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横向规模化和纵向一体化。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变更多的是受到政策指导,体现为横向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生产资料的逐渐集中;而产前的生产物质供应、产后的农产品销售则是由统购统销制度统一安排、强制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组织具有更明确的演进动机,一方面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地位;另一方面通过产业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主体的发展和合作需求的加剧,逐渐实现了横向、纵向维度上更加复杂的组织化形式。
未来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发展也将从相同主体间横向联合、产业链不同主体间纵向联合两个维度展开,且组织形式逐渐复杂化。受到农产品市场需求指导,结合不同的农业技术条件,实际演化路径方面,将以区域规模化为起点,经历区域规模化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发展阶段,此后以社会化服务发展为基础,逐渐进入区域规模化促进多层次横纵联合发展的阶段。在未来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发展进程中,要注重主体培育,发掘和发挥村集体在组织农户、提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优越性;同时,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其农业组织横向、纵向演化过程中加速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