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新版进口水产品卫生标准解读

2023-05-12 04:10段宏安徐晔王凤芝周毅
中国水产 2023年4期
关键词:甲壳类水生动物出口国

文/段宏安 徐晔 王凤芝 周毅

新西兰新版《进口卫生标准:水生动物产品》包含新西兰对从所有国家进口的非水生动物饵料和饲料用途的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刺胞动物、被囊动物和环节动物产品的具体生物安全进口要求。IHS-AAP自2022年5月11日起生效实施。2022年10月3日,新西兰发布G/SPS/N/698号通报,仅就《进口卫生标准:水生动物产品》的部分拟议修正案征求意见,但主要内容未作大变动。本文对该标准的主要框架和内容进行了解读,提出了需要关注的问题及建议,供国内出口商和相关职能部门参考。

新西兰新版《进口卫生标准:水生动物产品》(Import Health Standard:Aquatic Animal Products,IHS-AAP)包含新西兰对从所有国家进口的非水生动物饵料和饲料用途的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刺胞动物、被囊动物和环节动物产品的具体生物安全进口要求。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被认为符合新西兰适当的生物安全保护水平。IHS-AAP是根据《1993年生物安全法》第24A条发布的,自2022年5月11日起生效实施,过渡期6个月。

2022年10月3日,新西兰发布G/SPS/N/698号通报,仅就《进口卫生标准:水生动物产品》拟议修正案征求意见,重新定义从澳大利亚进口鱼类的海域;作为水生动物产品卫生证书替代方案的政府认可制造商声明,作为从澳大利亚进口水生动物产品卫生证书的替代方案的出口商声明,更新了水产品进口卫生标准的附录4和附录6中鱼类物种清单;取消了对进口到新西兰进行深加工鱼类的卫生证书要求,提单作为计算冷冻时间的可接收文件;增加了复合产品(含有水生和非水生动物成分的产品)新章节:增加了进口海洋环节动物产品新章节;对一些条款重新措辞便于增加清晰度,同时发布新西兰《水生动物产品风险管理建议草案》(Draft Risk Management Proposal:Aquatic Animal Products)和《水生动物产品指导文件草案》(Draft Guidance Document Aquatic Animal Products),建议将IHS-AAP和指导文件草案联合使用。

新西兰等国家为保护本国利益,采取相当严格的水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措施,我国作为一个水产养殖大国和水产品进出口大国,新西兰的做法值得我国相关行业和职能部门学习借鉴,同时对于一些出口到新西兰的水生动物产品,我国出口商和职能部门应当了解和掌握进口国检验检疫和出证要求,按对方要求生产加工和监管,从而实现便利通关。

一、IHS-AAP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框架

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要求,包括适用范围、纳入参考文献的要求、定义、清关的要求、出口国监管体系和出证、加工、包装、第三国加工产品、进口许可证信息、货物必须附带的文件、过渡期等11个方面。

第二部分是一般加工要求,包括鲑鱼类水产品、非鲑鱼类水产品、甲壳类动物产品、软体动物产品、棘皮动物产品、被囊动物产品、刺胞动物产品、环节动物产品、水生动物粉和水生动物油等9个方面。

第三部分是9个附录,包括文件历史、定义、鱼种类及其疫病易感性、有关的鱼种信息、有关的甲壳类动物种类信息、暂存场所的加工要求等。其中,鲑科鱼类、澳大利亚跨界非鲑科鱼、需要国家认证的非鲑科鱼类和需认可国家出口制度的甲壳类产品,这三个条款不涉及中国,在此不作详述。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来源于下列各类动物的产品,鱼卵和精液属于水生动物产品。HS编码为0302-0309,1504,1603-1605。

一是硬骨鱼类,包括但不限于硬骨鱼,如鲑鱼、鲈鱼、鳕鱼、鲱鱼和鳗鱼等;二是软骨鱼纲,包括但不限于软骨鱼,如鲨鱼和黄貂鱼;三是软体动物门,包括但不限于蛤蜊、贻贝、牡蛎、扇贝、章鱼、鱿鱼和水生蜗牛,不包括陆生软体动物物种;四是甲壳纲亚门,包括但不限于蟹、龙虾、虾、对虾和小龙虾,不包括陆生甲壳类动物;五是棘皮动物门,包括但不限于海参、海星和海胆;六是刺胞动物门,如水母;七是被囊动物门Tunicata,包括但不限于海郁金香、海桃(Halocynthia aurantium)、真海鞘(Halocynthia roretzi)、海鞘类(Pyuraspp)和小海鞘属(Microcosmusspp);八是包括环节动物,仅限于在海洋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星虫(sipunculid worm)(也称为花生蠕虫或星虫)和矶沙蚕(palolo worm)。

2.新西兰关注的主要疫病种类

新西兰关注的疫病种类中,危及鱼类的病原有41种(见表1),其中,病毒19种、细菌13种、真菌和微孢子4种、生动物5种。甲壳类病原中真菌1种,原虫1种。

表1 新西兰关注的主要疫病种类

表1 新西兰关注的主要疫病种类

3.等效性评价

首席技术官可根据《1993年生物安全法》发布与本IHS中规定不同的措施指令,用于有效管理与进口商品相关的风险。如果批准了等效措施,且局长(总干事)认为是适当的,则可以根据该法案第24D(2)条签发进口许可证。关于等效的首席技术官指令详细信息将写入许可证特殊条件部分,以告知检验员对商品评估。初级产业部希望由出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等效性申请,并发送至官方邮箱。

4.出口国监管体系和出证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出版的《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相关规定,进口国水生动物健康机构应对出口国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一旦首席技术官对出口国出口监管体系和出证证据感到满意,初级产业部和出口国主管当局则可开始谈判具体的国家健康证书。若想充分展现完善明确的证据,可在任何时候开展国境内或文案审核,包括在商品首次装运之前。

只有在首席技术官根据证据确信,出口国的出口水生动物产品能够满足IHS的要求时,进口商才能从这些国家进口鲑鱼类水产品、非鲑鱼类水产品和甲壳类动物产品中部分水生动物产品。证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出口国主管部门核实出口国、出口区或地区水生动物健康状况的能力,涉及IHS附录中鱼类风险生物和甲壳类风险生物中确定的风险生物。二是出口国对水生动物产品行业进行监管的国家制度或计划及标准是否充分。三是出口国主管部门是否能大力支持签发《标准》要求的卫生证书。如果首席技术官确定出口国主管部门不再有确保该国水生动物产品满足IHS要求的能力,新西兰进口商将不得从该国进口产品。

5.进口许可证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有局长(总干事)根据相关法条签发进口许可证。一是本《进口卫生标准》中要求的;二是进口前,首席技术官已经批准了与IHS中规定不同的、可用于有效管理风险的等效措施产品;三是对于从政府授权主管机构执行书面健康监测计划的鱼群中收获的鲑科鱼产品、在新西兰进一步加工的非鲑科鱼类、商业包装供直接零售的非鲑科鱼类、商业包装供直接零售的甲壳类产品和将软体动物肉放于清洁、消毒过的壳上的产品等,应附有进口许可证。

如果首席技术官在协商特定国家卫生证书时采取不同于本进口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措施,并且该等效措施被纳入证书中,则不需要进口许可证。

6.进境动物产品暂存场所

暂存场所是根据《生物安全法》第39条批准的用于检查、储存、处理、检疫、保存或销毁未清关货物等的场所。该暂存场所必须按《设施标准:动物产品的过渡性设施,MPI-STD-ANIPRODS》批准。在申请进口水生动物产品时,应说明经批准的新西兰暂存场所名称和地址,货物进口后在其中加工。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水生动物产品将从口岸运往进口许可证上指定的暂存场所进行加工处理存放,这些产品包括根据IHS条款进口的带头、带鳃和去内脏鲑鱼和根据IHS条款进口的非鲑科鱼类等。

(1)在暂存场所加工之前,进口的水生动物产品必须按照MPI-STDANIPRODS的规定进行标记、储存和处理。

(2)为了获得生物安全许可,暂存场所经营者必须确保进口水生动物产品按一定方式处理,例如,去头、去鳃和去内脏鲑鱼和非鲑鱼都必须按照IHS中详述要求进行处理。

(3)暂存场所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有与水生动物产品有关的边角料和固体废物应在暂存场所进行处理、销毁或处置,可操作方式包括核心温度至少100℃进行热处理,时间不少于30min;腌制;焚烧;深埋;由首席技术官批准的任何其他方法等。

(4)暂存场所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有与水生动物产品接触过的包装被销毁或在暂存场所中以焚烧或深埋方式处理。

(5)暂存场所经营者必须确保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或排放到有安全围栏和隔离的浸泡池中。

7.生产加工包装等要求

(1)水生动物产品必须在出口国主管当局批准出口的场所进行加工,该场所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计划,以满足出口国主管当局的要求。装有水生动物产品的包装必须清洁、安全,不含任何有机污染物。

(2)第三国加工产品是指如果出口到新西兰的水生动物产品来自出口国以外的国家,水生动物产品原产国(来源国)必须是新西兰或可向新西兰出口该水生动物产品的国家。

(3)可从任何国家进口的非水生动物饵料或饲料用途的非鲑科鱼类水产品,如低风险的非鲑科鱼类整鱼和衍生产品、在新西兰进一步加工的非鲑科鱼类、非鲑科鱼类的去皮鱼片、热处理的非鲑鱼类水产品、非鲑鱼类干鱼产品等,应附有相应证明的卫生证书,各段前顺序号为IHS-AAP相应的序号,便于对照。

(4)非水生动物饵料或饲料用途的来自认可国家的甲壳类动物产品、热处理的甲壳类动物产品、冷冻甲壳类动物产品等,可从认可国家或任何国家进口,须随附卫生证书,并证明。

(5)非水生动物饵料或饲料用途的直接零售商业包装的非鲑科鱼类产品和甲壳类动物产品可从任何国家进口,但须附有具有所有证明的健康证书;对于净含量超过1.0kg或1.0L的包装,需有进口许可证,包装上必须标明“不得用作水生动物的诱饵或饲料”的字样;产品在出售给家庭消费者或餐饮业企业之前不得打开或重新包装,除非销售商在经营餐饮业。其中,非鲑科鱼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鱼丸、鱼饼、鱼杂烩、鱼圈、鱼饼干、鱼风味剂(包括提取物和汤汁)、鱼肉、鱼籽、鱼酱、鱼汤、腌制鱼、即食鱼餐、刺身、烟熏鱼、鱼糜、白鱼和全鱼等产品。甲壳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黄油虾、干虾、去皮虾、虾饼、虾片、虾粉、虾饼、虾排、虾酱、虾汤、即食甲壳类食品、虾球、虾籽、天妇罗虾和整只虾等产品。

(6)软体动物产品(鲍鱼产品、除鲍鱼以外的软体动物产品)可从任何国家进口,须附有卫生证书并证明。只有向初级产业部提供清洁外壳制造过程,并得到认可后,才会颁发置于清洁和消毒过外壳上软体动物肉的进口许可证。

(7)棘皮动物、刺胞动物、被囊动物和环节动物产品,可从任何国家进口,不需要官方文件,如果出口商提供文件,证明该产品为上述动物产品,且商业化包装用于直接零售,将有助于口岸生物安全清关。

(8)非水生动物诱饵或饲料用途的水生动物粉和水生动物油可从任何国家进口,如果从澳大利亚进口,须附有出口商声明,或所有其他国家卫生证书或政府认可的制造商声明,证明制造该产品时核心温度达到至少80℃,不少于20min。作为复合产品一部分的水生动物粉或水生动物油,如果是非水生动物诱饵或饲料用途,且商业化制备和包装,可以给予生物安全清关。

8.货物随附文件

(1)货物到达新西兰时,必须附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文件。

(2)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水生动物产品随附文件必须是英文的或有清晰可读的英文翻译或原件。

(3)除非另有说明,纸质形式的卫生证书,必须由签证官员在每一页盖上原始印章、签名和日期,或在所分配的位置背书;电子格式的卫生证书必须由出口国主管部门直接传送给初级产业部。

9.进境查验、收费及处置

货物抵达后,检验员将对货物所有随附文件进行核查,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不符合IHS要求的货物可经由初级产业部批准进行退运、处理或销毁。初级产业部在履行与水生动物产品进口有关职能方面的费用,将根据《1993年生物安全法》和该法制定的任何条例收取。所有涉及文审、运输、储存和获得生物安全清关的费用必须由进口商或代理商承担。

三、需要关注的问题

IHS-AAP部分内容不同于或要严于国际标准。与WOAH水生动物主要指鱼类、甲壳类、贝类和两栖类不同,IHS-AAP不含两栖类,但新增了棘皮动物、刺胞动物、被囊动物和环节动物产品。

IHS-AAP附录中列出新西兰关注的疫病种类达40余种,但未见科学的风险分析。IHS-AAP附录列出鱼类科名及其相应的风险病原微生物,有131个科,其中,相应易感病原3种以上的科有53个。鲤科鱼的易感病原最多,达26种,慈鲷科、鲷科各为17种,鳗鲡科、鲱科各为16种。易感物种只列到科,未列出具体的种类,与《法典》和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各疫病章节中的易感物种不一致,不符合《法典》中特定疫病病原的易感物种界定标准评估结果和将属及以上分类列入易感物种的要求。

IHS-AAP附录中列出一些甲壳类动物对变形藻丝囊霉菌(Aphanomyces astaci)易感,包括小龙虾的螯虾科、蟹虾科、拟螯虾科3 个科及其他甲壳类动物,如中华绒螯蟹(Eriocheir sinensis),新增罗氏沼虾(Macrobrachium dayanum)、真溪蟹(Potamon potamios),但未见风险评估报告。《法典》和疫病诊断手册相应章节中易感物种只列出了小龙虾的螯虾科、蟹虾科、拟螯虾科3个科及其他甲壳类动物(中华绒螯蟹)。

HIS-AAP中来自认可国家的甲壳类动物产品,货物应附有协商卫生证书,确认出口国没有规定产品的风险生物。例如,对于来自IHS附录8所列甲壳类物种产品,出口国必须为变形藻丝囊霉菌无疫病国;蟹类和龙虾类产品的出口国必须为血卵涡鞭虫无疫病国;淡水甲壳类产品的出口国必须为广州管圆线虫(Angiostongylus cantonensis)无疫病国。此条款要求不符合《法典》中任何用途而进口或过境转运水生动物产品时,无论出口国、地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变形藻丝囊霉菌感染状况如何,主管部门均不应提出任何与之相关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法典》中列出了热处理、冷冻处理、龙虾粉、龙虾油和化学提取几丁质等产品,如经评估认为符合《法典》中水生动物产品安全标准,无论出口国变形藻丝囊霉菌感染状况如何,当进境国审批进境过境时,不得提出任何与变形藻丝囊霉菌相关的卫生措施。血卵涡鞭虫和广州管圆线虫虽未列入WOAH疫病名录,新西兰若将其列入卫生措施要求,应遵循SPS风险评估和WOAH相关要求。

四、对内的建议

IHS-AAP涵盖除水生动物饲料及饵料用途外几乎所有的水生动物产品,新西兰等国家为保护本国利益,采取相当严格的水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措施,大部分要求高于WOAH标准,特别是疫病的要求多达40余种,部分产品要求是无疫病国。作为一个水产养殖大国和水产品进出口大国,为保护我国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促进国际贸易开展,我国相关行业和职能部门应学习和借鉴新西兰对进境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要求。同时,我国有一些水生动物产品出口到新西兰,我国职能部门应指导行业和企业跟踪国外技术法规和检疫要求动态,了解和掌握进口国检验检疫和出证要求,按对方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监管,以便利我国水生动物产品顺利出口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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