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新型腐败

2023-05-12 21:09阚道远
人民论坛 2023年8期
关键词:挖矿贪腐腐败

阚道远

【关键词】加密数字货币 新型腐败 隐性腐败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2021年1月,習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要求。找准腐败的突出表现、重点领域、易发环节,加强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等新特征的分析研究,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以比特币(BTC)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风靡全球,其所具有的匿名性、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机构干预和全球流通性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贪腐等违法犯罪活动和隐匿犯罪所得。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Chainalysis发布的《2022年加密数字货币犯罪报告》显示,2017—2021年全球通过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金额高达330亿美元。其中,2021年达到86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30%,并出现组织化、规模化趋势。①202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密数字货币、腐败和资本控制:跨国相关性分析》报告中指出,加密数字货币的膨胀与反腐败力度加大和金融管理力度增强呈显著正相关关系。②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传统腐败的空间被日益压缩,新型腐败的各种花样不断出现,加密数字货币与新型腐败的路径关联和手段关联逐渐浮出水面,持续考验着我国的腐败治理能力和治理智慧。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加密数字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亦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其独特属性和潜在盈利价值依然受到持续追捧,为受贿、洗钱、暗网交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助力,也对新时代的反腐败斗争构成了新的挑战。

个别地区和个人将加密数字货币作为一种产生投资收益和拉动GDP的商业项目,利用公共资源开展“挖矿”业务非法牟利。例如,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在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打着发展数字经济和大数据项目的幌子,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加密数字货币计算生产业务,通过专用计算机(“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据统计,仅其引进的一家“挖矿”企业在2017—2020年的用电量就占到抚州全市用电总量的10%,并带来大量二氧化碳排放和电子垃圾,同时,生成数以亿计的逃避监管和进行非法交易的金融产品。而肖毅本人则在支持和庇护“挖矿”活动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此外,近年来内蒙古、浙江等地也发现和查处了损公肥私、利用公共资源进行“挖矿”行为。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突出,必须全面整治。当前,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部分“挖矿”活动从集中式向分散式、从大规模向小规模、从“地上”向“地下”转变,利用网吧、数据中心、工厂车间、发电站等空间载体进行掩护,迷惑性和隐蔽性更强,精准识别难度更大,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活动的重要工具,产生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的长期风险隐患。

利用加密数字货币的支付价值和流转特点实施洗钱犯罪,且呈现出金额越来越大的趋势,在打击之下出现变异翻新的形式。以比特币为例,其进行“点对点”传输,实现了支付去中心化,基于密码学的设计使其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匿名性的特点则使得生产、购买、转移和兑付行为更为安全和私密,在流转过程中第三方人员很难辨认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加密数字货币被大量运用到黑市交易中,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相关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有较大幅度增长。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虚拟货币洗钱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2022年,湖南衡阳警方破获的特大虚拟货币交易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捣毁洗钱、“跑分”窝点10余个。

在持续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形势下,犯罪团伙的作案手法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目前,从洗钱的资金通道看,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叠加加密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泰达币(USDT)洗钱的案件易发多发。例如,在内蒙古通辽虚拟货币洗钱案中,犯罪人员利用境外聊天软件串联发展下线人员,将涉嫌网络传销、诈骗、赌博等犯罪资金通过波场链、以太坊链转换为泰达币,最后通过招募众多不法人员注册匿名区块链账户地址,兑换人民币付给上游犯罪集团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以上操作路径,对于行贿受贿违法犯罪分子,同样具有较大吸引力和可操作性。

作为犯罪所得的加密数字货币资产快速跨境转移的趋势较为明显,追回难度较大。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的一种新手段。虽然我国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加之我国相关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原因,使得以加密数字货币形式存在的赃款跨境追回困难重重。③

在201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将所获部分赃款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OKCoin购买了价值约200万元的比特币,其后,从另一个比特币交易网站将所购得的比特币转移到境外地下钱庄,仅在3小时内就实现了非法资金的转移和清洗,已无法实现跨境追踪。无独有偶,在2018年上海警方侦破的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逃往境外,通过特定关系人将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将买车所得全部转账给比特币“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将密钥发送给犯罪嫌疑人,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实现了快捷高效的洗钱。总之,加密数字货币极易跨境转移的特征,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受到腐败分子的青睐,今后对加密数字货币资产的跨境追回将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议题和新领域。

加密数字货币作为“中性”的虚拟货币,是信息技术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的结果,本身并非腐败问题的衍生物或伴生物。然而,其所具备的交换、储值、记账等方面的功能和特征,则使其与权力寻租的新型腐败产生了多层次、多方面内在关联,存在被新型腐败利用乃至于转化为新型腐败工具的较大空间和可能。④

所谓的加密数字货币的“盈利”和“收益”,滋生了新型腐败的动机和行为。一段时间内,全球加密数字货币的较大升值让投机者趋之若鹜。甚至有人认为,在全球通货膨胀加剧的局势下,投资加密数字货币具备一定的保值增值功能。其实,加密数字货币是新型商业模式下的风险投资,而不是稳定的储值手段,更不是持续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常态”投资行为,亦对我国金融管理体系存在潜在危险。究其根本,加密数字货币没有实物背书和内在价值支撑,主要依靠区块链技术,通过网络计算能力和数据块“挖掘”获得增发和盈利,具有较大的诱惑力、投机性和风险性。⑤

事实证明,一些地方盲目引进“挖矿”设备发展加密数字货币项目,造成了经济生态和政治生态的“双重恶果”。一方面,“挖矿”需要消耗大量电力,不仅耗费能源资源,阻碍绿色发展转型,而且对虚拟货币投入的追逐将导致资源要素“错配”,影响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使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变得畸形。另一方面,个别政绩观、发展观和金钱观扭曲的干部被“新数字经济”“新金融业态”等表象迷惑,在利益刺激下铤而走险,滋生了新型腐败的动机和行为,与“挖矿”企业和个人形成紧密的利益同盟,收受贿赂进而为投机行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庇护,甚至存在收受加密数字货币贿赂的现象,呈现出典型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加密数字货币极易“变身”为贪腐“上游犯罪”隐匿、转移非法所得的新型洗钱方式。就一般腐败行为而言,除贪污受贿等“上游犯罪”之外,还存在将贪腐所得隐匿、转移等“下游处理”问题。在传统腐败案件中,办案部门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存取款凭证、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寻找线索、固定证据、查办案件。但是,加密数字货币作为分布式点对点虚拟货币,脱离于银行等中心机构“介质”存在,其利用密钥进行交易的方式和匿名性特点,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天然便利。如果犯罪分子利用加密数字货币转移赃款,则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监管,给贪腐案件中查找取证和追赃保全造成很大难度。例如,为了规避线上侦查,一些贪腐分子利用加密數字货币“冷存储”的方式,通过离线存储地址和私钥,利用硬盘、U盘、手机内存、储存卡等将加密数字货币随身携带出国出境,进行转移、交易和兑付,从而省去大量洗钱步骤。可见,这是一种具有高度隐蔽性和危害性的隐匿手段。

不仅如此,在各国加大打击利用加密数字货币转移贪腐赃款的大背景下,利用虚拟货币等形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在步步升级。犯罪分子将赃款兑换为加密数字货币,通过混币器进行各种加密数字货币之间的相互转化,利用分割的比特币、泰达币与莱特币、以太币等低市值虚拟货币进行跨链互转,绕过中心化机构常用的冻结制度,按照排列组合的数学原理,形成天文数字一样的信息配对,导致溯源信息出现大面积“混沌”,使追赃难度大幅度提升,也是今后新型腐败案件查办中的难题和焦点。

从发展趋势来看,加密数字货币与数字艺术品等虚拟产品“混搭”“互嵌”,进一步增加了新型腐败的路径和花样。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种应用区块链技术验证的数字资产(包括图片、视频、动画等),目前以数字艺术品形式被交易者所熟知。这种数字艺术品与加密数字货币一样,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创新应用场景,所不同的是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属于统一性、可替换、可拆分的同质化代币,而数字艺术品则属于不可替换、不可拆分的独特虚拟产品。近几年,国内外数字艺术品收藏和交易热度居高不下,参与数字艺术藏品炒作的群体规模在不断扩大,导致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然而,数字艺术品金融化后容易与贿赂、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关联,引发连锁腐败行为风险。

与实体艺术品受贿、转移、处置和变现不同,数字艺术品不存在携带、防伪、拍卖等操作困难,仅仅需要在区块链上进行匿名的所有权变更,具有作为受贿所得长期持有的便利条件,且贪腐痕迹更加隐蔽,也更难以被查获。因此,将数字艺术品置换为加密数字货币(或将加密数字货币作为计价和结算工具购买数字艺术品),进而兑换为法定货币,就能够实现贪腐所得的变现与“洗白”。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网络化、智能化、用户年轻化是数字艺术品炒作和交易的典型特征,而这与近年来有的年轻干部贪腐行为方式高度契合,有必要引起关注并进行针对性防治。

从预防新型腐败的角度,加强对加密数字货币廉政风险的教育和警示。近年来,有的党员干部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认识不足,在利益驱动下盲目参与炒作和交易,导致利益受损,甚至引发与之相关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其实,加密数字货币及其相关金融虚拟产品的投资早在2021年就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令禁止。而且,因其与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紧密关联,多地出台法规文件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党员干部需要对该问题有清醒认识。有必要深入剖析国内外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帮助党员干部了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各种现实样态及其复杂性和危害性,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和底线意识,遏制互联网金融中的权力寻租,从根本上杜绝与加密数字货币相关的贪腐行为发生。

进一步完善党纪法律法规,压缩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新型腐败的制度空间。针对某些地方和个人通过“挖矿”牟利的行为,除了通过行政力量进行取缔和处理之外,更要系统全面地从党纪法律法规层面对组织和个人从事“挖矿”行为进行治理,将其与违反政治纪律、污染生态环境等纪法条文进行衔接和对应,阻止“挖矿”活动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新型腐败。同时,可借鉴俄罗斯等国的做法,将加密数字货币的持有情况作为财产申报纳入党员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中,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持有的加密数字货币的“热存储”进行具体细致的登记和管理,密切关注其交易、变更和转移动态。此外,对于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贪腐行为的价值认定、变现、冻结及抗辩等问题,在法律及相关法规层面,要给予更加清晰的界定,不给腐败分子任何可以利用脱罪的制度空间。

不断提升金融管理技术水平,实现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多部门综合治理。目前,针对利用加密数字货币洗钱的高发态势,多个国家正在加强和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和方式。我国在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还应分析加密数字货币的“地下”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及时切断非法交易资金支付链路。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纪检、司法、网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密切协助、工作协同机制,提高监管和办案部门的发现疑点能力、线索挖掘能力、数据分析能力和证据固定能力,动态研判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贪腐行为的新路径、新形式和新手段,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实施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常态化有效治理,让此类新型腐败在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和查处下无处遁形。

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提高作为贪腐资产的加密数字货币跨境追回效率。利用加密数字货币实施新型腐败是亟需解决的全球性问题,无法仅靠一国之力实现根本好转。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全球分布性,只有各国加强合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进行有效的证据交换,才能切实提高加密数字货币跨境追回的成功率。因此,需要在多国协调之下建立统一的取证和数据交换制度,提高加密數字货币资产的跨境查找和确权能力,让贪腐分子利用加密数字货币跨境隐匿赃款无法实现。同时,加快构建加密数字货币跨境追回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实现对涉及加密数字货币犯罪的有效打击和对相关财产的成功追回。

(作者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复旦大学党建研究院研究员)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ZDA008)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The Chainalysis 2022 Crypto Crime Report”,available at: https:// go.chainalysis.com/2022-Crypto-Crime-Report.html(登录日期:2023年2月2日).

②“Crypto, Corruption, and Capital Controls: Cross-Country Correlations”,available at:

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WP/Issues/2022/03/25/ Crypto-Corruption-and-Capital-Controls-Cross-CountryCorrelations-515676(登录日期:2023年1月30日).

③[加]Leo Zeng:《作为腐败资产的加密数字货币之跨境追回的特点、困境与展望》,《国际经济法学刊》,2020年第1期。

④毛昭晖、朱星宇:《新型腐败的特征与类型——警惕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的嬗变》,《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4期。

⑤[西]佩德罗·佛朗哥著、高攀译:《区块链与数字金融革命:加密货币完全指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35页。

责编/贾娜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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