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慧,杭 波
(1.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杭州 310023;2.物产中大云商有限公司,杭州 31002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普遍运用,电子商务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借助电商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也得到极大发展。2020 年,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对电商行业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但线上供应链金融模式在实践中被大力推广。据英国BCR 公司—全球保理、应收账款和供应链金融市场报告的主要出版商,发布的2021 年全球供应链金融报告称: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 年,全球供应链金融业务增速大幅提高,其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比2019 年增长35%,达到13 110 亿美元,资金使用量增长42%,达到5 050 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作为新金融模式的电商供应链金融有着良好前景,主要体现在电商平台对大数据获取和分析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此外,电商供应链金融在资金来源以及业务运作模式上不断衍生出各式各样的形态,这为电商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随着电商供应链金融规模不断增大,该金融模式所隐含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如何对电商供应链金融融资方的信用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是当前该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所谓B2B(Business-to-Business 的缩写)电商供应链金融,是指资金提供方以核心企业为支撑点和担保方,通过电商平台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该金融模式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将电商、供应链、金融和物流四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快速、便捷的商业交易目的。
在B2B 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参与主体主要有资金提供方、电商平台、融资企业、核心企业和物流企业。不同的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在电商供应链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不同。根据电商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及演变,结合实践情况来看,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融资企业、核心企业和物流企业三方,各企业的信用风险具有传导性,最终将影响整个供应链金融风险等级。但不同的信用风险来源对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影响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B2B 电商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评价,按信用风险来源和对供应链金融风险影响程度的不同,其评价对象和标准应有所侧重。
从目前众多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研究文献中发现,已有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文献查阅显示,已有研究大多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整体风险,综合考虑各参与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而设计有关评价指标,其评价对象和标准没有明显的侧重点,同时指标选取范围过窄,或偏重财务评价指标,或重事前准入阶段风险评估而轻事中、事后动态风险预警,均不能全面评价各参与主体的信用风险。
在B2B 电商供应链金融中,融资企业和核心企业分别是信用风险的“源”和“头”。首先,作为资金需求方的融资企业,其信用状况是资金提供方是否愿意进行合作的先决条件,因此,融资企业的资信水平是资金提供方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需要最先评价的一个方面。其次,还应重点关注核心企业信用风险,该风险是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的“头”。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业务中的一员,主要以付款方的身份出现,其经济能力和信用等级决定了供应链的稳定性。如果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不能控制在较低水平,则将可能导致围绕该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链上其他中小企业融资项目发生兑付风险,从而导致整个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系统性爆发。[1]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受融资企业信用的影响,[2]当然也体现在物流企业自身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因此,在控制好融资企业和核心企业信用风险的前提下,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研究立足融资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重点分析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的选取和设计。
B2B 电商供应链金融,因业务模式发生了改变,即从传统的线下模式为主转变为线上模式为主,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也发生了改变,其应考虑的因素与传统相比,数量更多、范围更广,除了评价融资企业自身的影响因素,还要评价供应链稳定性、行业状况、国家政策,等等。所以对融资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价指标的选取不能过于简单或片面,应遵循以下原则:
电商供应链金融背景下,鉴于影响融资企业信用风险的因素数量多、范围广,因此,在构建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时,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所谓“全面”,既要包括融资企业因自身经营情况带来的风险,如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因素的影响,又要考虑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如国家政策、市场需求因素的影响;既要考虑电商平台提供的融资企业的公开信息,也要考虑实地尽调的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价。
可操作性原则是指在搜集评价指标所需要的数据时,信息获取的途径以及成本应与企业实际相符。合理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能够为资金提供方降低业务风险,规避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提高资金提供方的收益,确保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指标的选取不能过于繁杂,选取的指标尽量可以进行量化处理,同时还要考虑信息获取的途径是否便捷。
信用风险评价主要建立在评价者的知识水平、经验甚至个人偏好之上,而评价指标往往具有复杂且多层次的特征。有的指标能够定性,有的指标更多来自于经验。如果评价指标过于侧重定性分析,则会导致不同的评价人员得出的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最终影响信用风险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因此,进行信用风险评价应采用综合评价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使评价结果更具科学性。[3]
对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价,一部分是通过财务指标来评判的。财务数据的获取比较容易且具有一定可靠性,利用财务指标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价,能够使评价变得更直观且易操作,但是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价仅仅依靠财务指标是不够的。企业信用风险除了与自身的经营状况有直接关系,还受供应链的稳定性、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对这些影响因素的风险评价并不能通过财务指标反映。所以在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评价时,不能过多地依据财务指标,还要考虑非财务指标,以保证评价更具有全面性。
金融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风险监控工作的实际开展中,其对授信企业的风险评价主要分为事前准入与事中预警两个阶段,不同阶段风险评价指标的选择不同。在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对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价可借鉴金融机构的做法,即在事前准入阶段,重点关注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以及该企业所处行业地位、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与拥有的资源情况等,这种反映静态现象的因素称为静态指标。同时在供应链融资业务开展中,需要持续跟踪融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动态指标,从而保证做到对融资企业的事前、事中的持续监控。
本研究依照前述的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借鉴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指标,对评价指标进行了初次筛选,选取了与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相关的评价指标。随后通过走访行业专家,邀请专家对初选指标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进行评价指标复选,最终确定了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在信用风险评价指标的遴选过程中,参考了标准-普尔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世界最著名的三大风险评级机构之一的标准-普尔公司,其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财务指标体系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构成(各体系指标见图1)。
图1 标准-普尔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对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的选取主要也是由财务指标体系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构成,不同的是银行业更注重融资企业的财务数据,信用指标的选取更偏向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所占比重偏低。通过对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各自的信贷业务评价指标进行汇总后,得出图2 的结果。
图2 部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评价指标
图1和图2 的财务指标体系主要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构成,图中仅列示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略。
评价指标除了要考虑全面性、可操作性,还要考虑到指标的代表性,同时避免指标过于繁杂而不能清晰地反映实际信息,所以需要对指标进行筛选。本研究采用专家打分法,通过企业、高校和金融业共20 位专家打分计算出各项预选指标的平均分值,用平均得分综合反映各项预选指标的重要程度,选出构成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的主要指标,并按照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大类进行归类。
结合对评价指标的复选结果和分类,本研究构建了由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组成的评价体系,该体系由11 个一级指标和32 个重点二级指标组成,最终的评价指标选取与体系构成见表1。
表1 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中定量分析指标主要涉及财务风险的评价,同时也是资金提供方在事中对融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所重点采用的评价指标。除了表中所列财务指标,资金提供方还应重点关注融资企业现金流量,如果相关数据大大超过了行业平均水平,可能出现虚假信息,都会对供应链金融绩效带来潜在的风险,[4]此时,资金提供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尽量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随着B2B 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在我国的快速拓展与实践,建立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方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必将提上议事日程。如何构建一套完备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期望本研究提出的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能在管控信用风险的“源”中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