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
摘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各个施工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做好投标决策,确保在招投标中取得优势,最终中标。本文结合工程实际,运用文献法、调查法等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施工招投标管理对策展开探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决策
一、工程招投标概述
工程招投标由招标与投标构成。招标是招标者(业主)依法定方式吸引投标者进行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投标者根据招标者的要求报送投标书,提供给招标者备选的行为。招标具有约束性,投标具有受约束性,投标者的投标被完全接受后,就有义务同招标者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在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规范竞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招投标制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制度初步建立阶段、制度规范发展阶段及制度不断完善阶段。改革开放后,建筑招投标制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被引进入我国。在这一时期,我国基于招投标理论,对招投标制度形成的模糊认识,初步建立了招投标制度,并逐步将招投标制度应用于实践。
20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建筑行业快速发展,一大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开始实施,而招投标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不断的规范与发展。招标者式逐渐从以议标为主转变为以邀标为主,招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招投标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全国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不断建立,招投标制度开始在我国正式推行。用以指导、规范招投标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正式颁布,法律的制定与健全将我国招投标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在这一时间段内,与招投标有关的行业制度、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招投标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越加清晰规范,招投标在社会市场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下面结合工程实际,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的问题做具体分析。
二、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
(一)配套法规建设方面
我国现有的招投标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招投标法规的制约、监督效能有待提升。目前,我国虽有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但各省市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范本等不够统一,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关键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当前,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影响仍较大,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使各项招投标工作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与约束下规范开展。
(二)对投标者的监督方面
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一些投标者为了取得项目的施工权而做出一些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如借用他人资质投标,虚报、谎报自身信息、串标,购买招标文件后无理由旗标等。这些行为既阻碍了水利建设项目的发展,也扰乱了我国招投标市场。而导致以上问题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对投标者的监管力度不够,对投标者的投标行为未做出严格的监督与约束,对投标者做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未做出及时、公正的处理与惩罚。
(三)评标办法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目前,我国大部分水利工程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既有优点也有缺陷。例如,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评标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性,但是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容易受到较大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综合评分法下,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打分,而评标专家的打分无疑会带有一些主观因素。在这一环节,有可能出现投标者行贿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泄露标底等严重问题,从而使评标结果失去公平公正性。另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标准,容易被报价得分的高低左右,潜意识向投标报价排在前位的投标单位倾斜。
(四)竞标方面
在不正当的竞争中,投标者或招标者往往违反程序规定与法律要求,忽视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个人或联合他人对共同参与竞标的企业进行排挤或打压,最终使竞标结果失去公平公正性。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一些投标者为了中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必然会破坏市场秩序,抑制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活力,从而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三、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对策
(一)完善配套法规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要有法律的引导、规范与约束。因此,要想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就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约束作用,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招投标属于一种交易方式与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方式有多种,如间接交易、直接交易、无纸化交易等。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交易方式的标准是以最低的交易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在水利工程招投标中,选择招投标者式的原则与标准应是所选招投标者式,最大限度地防范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也应追求不正当竞争的最少化。我国司法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等几经修改完善,增强了法律权威。
(二)开展资格预审,对投标者加强监督管理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主要是针对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的意向工作。通过资格预审,了解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了解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信誉、业绩、各个投标者之间是否有关联等,为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基础。招标者可通过询问、当面采访、调查投标者信用资料等方式,了解投标者履约情况,掌握投标者信用状况。另外,还可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对方的信用状况、技术实力与单位规模等进行分析评估,为后续各项工作打好基础。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发现两个或多个投标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在整个招投标程序中对这些投标者加强监督,防范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采取一些其他措施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例如,对存在关联的几个单位,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参与竞标,或在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有效防范投标者之间违规串通投标。
(三)优化评标方法
在整个招投标程序中,评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相关单位要紧紧抓住评标环节防范或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研究与实践证明,在评标过程中,不断完善评标专家队伍与评标方法,有利于规范各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行为,保证投标竞争的公平公正。
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应挑选有能力、有素质、有经验、责任心强、作风优良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队伍,为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奠定基础。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与考核,让评标专家学习、掌握先进的评标理念与方法,提高专业水平;同时评标专家在培训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对自我的要求,能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行业准则,不以权谋私,为评标结果的真实性、公平性与公正性提供保障。
为确保评标结果真实有效,应选择适合水利建设项目的评标方法。目前,我国水利建设项目中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标底确定方法:评标价均值法、加权系数法(也称复合标底法)、无标底竞标法。
实践证明,评标价均值法有利于防止发生低价抢标行为,也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但在使用评标价均值法评标时,容易发生投标者串通作弊、业主难控制工程造价等问题。与评标价均值法相比,加权系数法要更有利于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是因为在采用复合标底法时,对信息保护的比较严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较低,这样编标人员个人局限性的影响也就被降低,低价抢标或串标等行为就不容易产生,各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会更加公平公正。采用无标底竞标法时,招标单位在招标中不以标底为基准,而是将项目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有最低评标价格的投标者。无标底竞标法评标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投资,也有利于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当前背景下,可重复运用信息技术开展电子招标与异地评标,创建专家异地评标新模式。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
防止或解决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各种乱象,就必须对招投标程序加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与行业要求规范开展。项目的招标者与投标者,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完成相关流程。尤其是投标者,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规范完成投标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研究分析招标文件、进行施工现场勘查、组织开展投标标前会与现场答疑会、制定项目管理规划书、编制投标文件、签署与授权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各项工作。
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施工规模与投资规模都十分巨大,投标竞争非常激烈,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与方便后期开展相关工作,招标者往往会对有意向的投标者开展投标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环节淘汰不符合招标者要求的承包商,使真正具备能力与资格,能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的承包商参与竞标。在这一环节,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商要向所有承包商公示审查内容、审查项目、审查标准、要求及审查结果等,让投标资格预审公正透明。投标者要积极参加招标者开展的投标资格预审工作,并如实向招标者提供企业真实信息,不制假造假、虚报企业信息。
投标者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标志投标资格审查文件,在编制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时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是要认真、详细地分析文件,找出文件的重点内容,然后做有针对性的填写,以便使企业优势得到凸显。编制文件时,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不含虚假信息,所有内容都是对企业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无夸大、谎报。企业在文件编制完成且递交后,要持续跟踪文件的预审情况,以便后续开展工作。
(五)加大监督、打击恶意竞标的力度
恶意竞标会使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受到负面影响,也会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失去保障。因此、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期间,必须严格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竞标行为,要全力维护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范有序与公平公正。具体来说,加强“两场联动”检查,即在建筑市场与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排恶意竞标行为,并对发现存有恶意竞标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职责对水利建设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等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分析,及时处理。
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审计、纪检监察、采购监督、公安各职能机关及人民法院等应加强协作,共同对恶意竞标行为进行监督、控制与打击。各职能部门可建立协作机制,并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各环节、各主体的监督与掌控,从而及时发现恶意竞价问题并加以控制,促进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除做好监督检查外,还要在招投标环节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行业标准,结合水利建设项目概况科学确定招标控制价,将招标控制价确定在合理范围内,以此防止恶意竞价、故意抬高投标报价等问题发生。通过研究与实践可知,当通过资格预审的串标家数或串标成功的家数过多时,投标者对评标基准价的控制力就会增加,而招标者的资金风险也会加大。因此,在招投标环节就要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方可有效防止投标者抬高报价。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在不断规范完善,但在实践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力度不足、评标方法单一、恶意竞标现象严重等。对此,我国必须立足实际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为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开展打好法律基础;做好投标资格预审,加强对投标者的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优化评标方法选择;各职能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共同治理恶意竞价问题,为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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