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知非
这是一个发生在牙科诊所里的故事,不过,我保证不会让你感到牙疼,请耐心往下看……
大夫,洗牙多少钱?
那得看你想洗成什么样,我能把你的牙洗得跟你的皮肤一样白!
可我的皮肤是黄色的啊!
抱歉让您误会了,要不我给您打个折吧!
客人一听能打折,就听从大夫安排坐到了就诊等待区。这时,旁边有位阿姨凑过来,盯着他看了好久:“咦?我怎么觉得在哪儿见过你?对了,你是不是经常直播的那个?你叫什么来着?我记得你有一百多万的粉丝对吧?”这句话刚好被大夫听到了,洗完牙后,他眉开眼笑地对客人说:“先生,你的费用全免了!但是我有一个条件,我想用一张你露牙齿的照片做宣传!”
以为是美事一桩
大夫拿出一份协议书,准备让客人签字。客人心想:这回可赶上美事了!他只是粗略地看了一眼协议,就果断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按规矩出牌
没过几天,客人就看见自己的照片被挂在了门外的广告墙上。很快,一年时间过去了,这天大夫正在诊所忙碌,突然听见门口有人高喊:“我说你们是怎么回事?期限已经过了,为什么还要挂我的照片?”
大夫立马站出来解释:“先生不要生气,我们很快就把照片摘下来。要不……我们再给你洗一次牙?”
“不,我不在你这儿洗。”
“为什么?”
“太贵!”
几天之后,客人再次来到了诊所。这一次,客人的脸色更难看了,因为他的相片还在诊所的外墙上挂着。客人警告大夫,再不取下照片就到法院起诉。谁知大夫只是嘻嘻哈哈地应付着,根本不以为意。
事件性质分析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肖像权和肖像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问题是客人已经许可牙科诊所使用他的肖像了,不过是超出同意使用的期限,这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
当然算。超出约定的期限,就等于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如果诊所说他们不是故意的怎么办?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这位客人如果去法院起诉诊所,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判决。
我来预言一下判决结果:牙科诊所在合同期限之后仍然使用客人照片的行为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判决牙科诊所停止侵权,并向客人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