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新凯
关键词:版权;信用治理;多元共治;失信行为
引言
版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价值,不仅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也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精神世界。据相关调研显示,2021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人民币8.48万亿元,同比增长12.92%,占GDP的比重为7.41%。版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能否得到较好实现,有一个重要的基础条件,那就是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和行业风气。但是,侵权盗版、学术诚信欠缺、交易欺诈、滥用权利等不诚信现象在版权领域还时有发生,高水平版权信用治理已成迫切需求。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知识产权信用治理受到了空前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规定,要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则对知识产权信用治理作出了统筹安排,要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在此背景下,版权信用治理具备了良好的客观条件,《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也对版权信用治理提出了系统要求,版权信用治理正在有序推进。但是,与版权事业现代化的进程和需求相比,当前的版权信用治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多元共治的格局还未稳定形成,也未发挥应有作用,这是理论研究需要着力破解的难题。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与体制,加强多元共治的版权信用体系研究也因此显得格外重要。
一、多维版权信用治理目标的合理定位
版权信用治理体系的科学构架以合理的目标定位为前提,因为对于任何一个系统工程而言,目标是行动的方向,也是相应体制机制构建的基础。从目前涉及版权信用治理的政策文件、理论研究和实践行动来看,很多人往往将版权信用治理与版权侵权或者版权保护联系起来,在这种思维定式下,他们实际上将版权信用治理的目标局限于对版权人权益的保护。这种惯性的目标定位并不契合版权治理的实际状况,还会使版权信用治理变得简单机械而失去其应有价值。
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同时包含维持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保障安全等多个维度。版权信用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所要实现的目标自然也有多个维度,而非单一目标,只不过其目标体系的内容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已。从整个知识产权信用治理来看,其目标也是多元化的,有学者将它们概括为规范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市场行为、维护权利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o版权信用治理作为知识产权信用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标也要涉及这些内容。版权信用治理目标的多元性也可以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得到印证。著作权法是版权信用治理的基本法律源泉,其立法目标也是版权信用治理的重要目标。从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看,其目标指向并非单一的,而是包括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等多个方面。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即便是单一的版权信用治理活动,其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多元的;比如,在德国,音乐版权管理组织(GEMA)在参与音乐版权信用治理时,始终坚持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性质,将依法维护会员利益、规范行业秩序摆在首位。
版权信用治理的对象是各类版权失信行为,由于版权失信行为的多样性及其影响的复杂性,版权信用治理必然要追求多维法益目标;明晰版权信用治理的多维法益目标,是实现我国版权信用治理现代化的前提。版权信用治理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方面,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应当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共治理的属性界定其价值目标。从《信用体系建设意见》的总体要求可以看出,社会信用治理的目标在于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依据该总体要求并结合版权及相关失信行为的特点,可以将版权信用治理的目标概括为“净化风气、维护秩序、促进繁荣”,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版权信用治理,强化版权政策效应,引导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更多具有正能量的作品的产出与推广,阻断文化领域颓废、落后、消极情绪的生成和蔓延,更好地践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这一重要使命。二是激励优秀作品创作,繁荣文化和科学事业。通过版权信用治理,防范和减少侵权盗版现象,有效保护作者权益,从而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释放全社会的创作能量,产出更多优秀作品。三是促进作品有效运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版权信用治理,遏制版权运营中的不诚信行为,促使相关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提高版权市场化配置效率,加快版权成果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有效对接。四是营造尊重他人创作成果、崇尚文化创新的社会风气。通过版权信用治理,提高全社会对版权的正确认识,有效解决国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盗版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五是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版权市场秩序。通过版权信用治理,减少或者消除版权市场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积极进取的版权产业营商环境。
二、多元版权信用治理主体的紧密协同
由于公共事务的广泛性、复杂性以及单个治理主体的局限性,“共建共治共享”和“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成了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多元共治被看成是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版权保护从来不是一个人、一个机构的事,它需要政府部门有所作为,需要司法机关加大审判力度,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需要每一个人的重视。相较于版权保护,版权信用治理更是一个浩大工程,从职能范围、资源配置、服务供给、信息来源、影响传播等关联要素看,政府部门难以独家实施,其他主体更难单独完成;政府只能是其中的一个主体,在它力所不能及之处,还需要市场和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多元共治成为现代化版权信用治理的必然选择,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管理主体,被管理者、社会民间组织、中介机构以及普通民众都应共同承担管理的主体职责。就当前版权信用治理的内容与需求来看,参与治理的多元化主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行业组织、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在线平台和服务机构等,并且各自发挥相应的作用。
国家机关在版权信用治理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立法机关、版权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推动版权信用治理,主要是推进版权信用相关立法(特别是在著作权立法或者信用立法中融入版权信用治理内容或者制定版权信用治理行政规章),制定和实施引领版权信用治理的政策文件,查处版权失信行为或者审理相关案件,对版权失信行为进行单独或者联合惩戒,打造版权信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制作和发布版权信用信息,推进版权信用系统与社会信用系统的对接,推动版权信用治理联合组织或者机制的构建。
行业协会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版权信用治理而言,行业组织可以在多方面大有可为,如制定本行业版权信用相关自治规则,对于会员进行版权信用教育,代表或者组织会员应对版权侵权行为,向版权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供版权失信行为线索或者信息、证据,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版权信用治理的诉求,针对会员的版权失信行为发布警示信息或者依据自治规则进行处罚,对于会员的版权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等。
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与社会“嵌入”程度不断深化,其社会属性日益凸显,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就版权信用治理而言,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创造、运用版权作品的经营者以及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他们是版权失信行为的实施者或者直接受影响者。市场主体对版权失信行为往往具有切身感受和深刻认知,他们参与版权信用治理可以迅速产生具体的直接效果。在版权信用治理中,市场主体能够发挥的作用主要有联合起来直接对抗失信行为,向版权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失信行为,针对失信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拒绝或者减少与失信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主动向征信机构、处理失信行为的国家机关、信用评估机构提供版权信用相关信息。
公众是数量最大的作品使用者,其对于版权信用治理的参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所决定的。作为中国时代主题的中国式现代化,其重要特色之一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需要有效利用数量巨大,范围很广的人民群众的力量。当前,社会治理形势复杂,仅靠职能部门、专业力量远远不够,迫切需要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与参与,共同创造公共价值。版权信用治理是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立足人口规模基数大的现代化国情,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公众在版权信用治理中可以发挥的主要作用包括,向版权主管部门提供失信行为线索或者对失信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根据自己的特长提供信用治理相关专业技能支撑,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关于失信治理工作的意见等。
媒体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合作者,应积极顺应时代需求,担负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使命,树立与政府协同治理的主体意识,成为社会协同治理的中坚力量。尤其是在媒介技术发展的新阶段,传媒应当作为多元主体之一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以平等、公平、公正、开放为准则,为多元社会中的各利益群体提供意见表达和沟通的平台,从而“制造社会共识”。在版权信用治理中,传媒应当成为版权文化和版权信用的主要教育者,诚信楷模的宣传者和失信典型的揭露者,并且是重要版权信用信息的发布者。
在互联网、大数据已经深植经济社会生活的时代,在线平台的地位愈发突显,在平台连接之下,各类经济性与社会性主体的基数不断扩大并形成了复杂的生态圈,事实上平台提供了准公共产品,亦已高度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当中。数字平台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在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社会控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大量的版权成果通过在线平台生成、交易、使用,在线平台参与版权信用治理也就显得尤为必要。在版权信用治理方面,在线平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推动版权信用信息的供需对接,提供版权信用治理意见表达和多方互动的空间,促进各方主体与社会征信系统的衔接与联动,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版权信用相关制度的宣传。
专业服务机构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在版权信用治理中能够对版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治理主体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这类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有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代理公司、信用评价机构(主要是指可以提供版权等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服务的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具有较强版权业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智库等,它们可以受版权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者聘请为相关版权信用治理活动提供版权信用第三方评价、版权信用调查、版权信用政策研究、版权信用相关法律咨询、版权信用相关软件开发等专业性、技术性服务。
三、多类版权信用治理对象的持续关注
版权信用治理的客体是版权失信行为,为了提高版权信用治理的效果,应当将各种主要的版权失信行为均纳入治理范畴,不能厚此薄彼,否则就会造成此消彼长、整体版权环境难以持续向好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失信现象遍布知识产权领域各个角落,法律的影响力不应当只体现在知识产权使用人或者中介组织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失信行为均要落在法律的视野里面。从现实情况看,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可谓形形色色,类型多样,版权失信行为亦然。在版权相关的各类主要活动中,都存在着需要加以治理的版权失信行为。
在作品的创作或者生成过程中,纳入信用治理范畴的版权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涉及作品的侵权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行为。在作品创作中的侵权失信行为是指有意识地侵害他人权益或者不当利用他人成果的行为,包括版权侵权行为和其他侵权行为两种,后者如作品内容涉及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权益的侵害。在作品创作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存在明显的欺诈。近年来,学术不端呈现出高技术性和隐蔽性,衍生出隐性学术不端这一新变化,此类学术不端具有查重检测结果低、技术指标存在多种造假、标识信息不透明等特征。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有剽窃或者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或者文献资料等信息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在作品创作中的违法行为是指在作品中包含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行为,且这些内容在作品中的出现并非出于创作者的过失;这些违法内容主要是指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法律禁止传播的视频或者文字信息、明显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在版权成果的运用过程中,纳入信用治理范畴的版权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涉及作品及其版权运用的欺诈、滥用和侵权等行为。此类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作品的许可、转让、质押融资、投资或者证券化等过程中。既有权利人的欺诈,如就作品的创作过程、作品的影响力、作品的预期价值、作品以往的运用情况等提供虚假信息等;也有交易对方当事人的欺诈,如被许可人告知不真实的使用意图和范围以及对收费有较大影响的使用收益或者规模等信息,融资机构对于确定融资比例的标准等信息进行虚假说明或者违规使用、处置用于质押的版权或者其成果等。相关滥用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人在版权或者相关权利运用中滥用其优势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滥用技术措施而不合理地排除公众对作品的正当接触、在作品使用授权许可中收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或者附加明显不合理的条件等。这里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生产经营者、教学科研人员或者社会公众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作品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版权保护过程中,纳入信用治理范畴的版权失信行为主要指以保护版权的名义去实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例如,有些著作权人基于打压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在明知他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明显缺乏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恶意针对他人发起维权行动。类似不合理的“维权”行为在版权信用治理中必须受到关注。
在版权相关服务提供中,纳入信用治理范畴的版权失信行为是指相关服务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存在的有违诚信的行为。版权相关服务包括版权价值评估服务、版权信用评估服务、版权登记或者交易代理服务、版权交易经纪服务、版权相关事实调查服务、版权法律或者业务咨询服务等。在版权相关服务中的失信行为通常有三类:第一类是服务提供者对委托人的不诚信行为,主要是在服务能力的说明、服务收费、提供服务的规格或者标准、服务成果的移交.保密事务等方面存在虚假、隐瞒、误导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行业惯例或者职业道德等行为。第二类是对服务成果的使用者存在欺诈,主要是故意在其出具的版权价值评估报告、版权信用评价报告、版权业务调查报告、版权交易相关情况说明等文件中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第三类是针对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版权服务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在同行业竞争中实施的低价招揽业务、虚假宣传、诋毁、窃取业务秘密、恶意抢夺专业人才等。
四、多种版权信用治理机制的交叉协同
实现版权信用治理的机制有多种,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每一种机制自身的局限性,单靠任何一种机制,都无法较好地实现版权治理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利用好各种主要的治理机制,最大化发挥每一种主要治理机制的作用,并使各种治理机制能够相互协调,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事业发展环境。社会信用本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范畴,诚信守法工程的建设理应覆盖市场、社会、执法与司法诸多领域。基于版权事业和版权失信行为的特点,考虑到政府职能、市场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等多重因素,并结合当前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版权信用治理需要采用的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政府干预型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策引导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版权信用治理也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版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积极的干预。政府干预型版权信用治理源于两个需要:其一,部分经济领域的版权失信行为已经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其二,部分版权失信行为发生于个人日常生活、学习之中,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之外。在政府干预型机制下,版权主管部门对版权失信行为主动介入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1)制度供给。实现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治化是我国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关键所在。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进行协同,并与国家立法机关合作,推进国家社会信用治理统一立法,同时结合版权领域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版权信用治理规章,各地版权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版权信用治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2)宏观引导。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文件,特别是国家或者地方的综合性发展规划或者版权专项规划,确立版权信用治理的导向,并通过相应的激励性或者抑制性政策手段引领各相关主体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版权事业发展环境。(3)统筹协调。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的协调,统一版权失信行为处理的原则和标准,统筹开展版权失信治理专项行动或者联合行动,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影响力有效整合与运用各类版权信用治理资源。(4)环境营造。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单独或者联合相关机构,打造版权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版权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征信系统和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的有机对接,为版权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创造良好条件。(5)国家惩戒。版权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版权失信行为的行政制裁,并根据需要被告联合惩戒;司法机关对于涉及犯罪的版权失信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市场运行型机制。因为版权与经济发展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很多版权失信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存在于市场竞争中,运用市场机制防范和遏制此类版权失信行为也就成了主要的选择。在打击失信的密度和纵深方面,市场的力量虽然只在市场领域发挥作用,但却具有明显优势,其运行的依据是市场规则。针对版权失信行为的市场运行型机制有两个着力点:(1)市场规则自发作用。市场规则自发作用的重要内容就是基于竞争规则的优胜劣汰,在版权成果交易运营市场和版权服务市场,信用好的作品权利人、使用人和版权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对方、同行和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得到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收益,而失信者则会因较差的市场形象遭到排斥,减少甚至丧失交易机会。市场基于相关主体版权信用状况的优胜劣汰,其前提是市场参与者的版权信用信息得到充分的揭示和传播,版权信用评价及其结果的发布、版权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载、版权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的构建与运行也就因此显得格外重要。(2)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市场规则的自发作用是建立在稳定而公正的市场秩序之上的,这就需要加强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版权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就应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消极影响而言,竞争法作为专门的市场规制法律,无疑具有明显的优势。对于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版权失信行为,需要从竞争法视角进行分析,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三是社会协同型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借助广泛的社会力量,提高版权信用治理的效果以及填补版权信用治理的空白。社会协同型机制的运行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社会力量独立发挥治理效能。很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影响版权失信行为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版权信用治理的目标。版权类专业协会及相关产业协会,可以通过内部自治规则或者行业信用评价约束其成员,减少其成员的版权失信行为;市场主体、服务机构或者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在自有平台发布版权失信信息或者拒绝与版权失信者交易等方式对失信者形成有效制约;广大社会公众可以在其学习、生活中通过抵制版权失信者提供的作品或者版权相关服务的方式对失信者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得诸多版权失信行为丧失寄生的社会土壤。(2)社会力量对政府干预的协同。以欧美国家或地区为代表的征信国家普遍利用大型信息数据库对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记录进行采集和利用,版权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构建与信息更新需要多方社会力量的持续支持;版权主管部门进行版权信用评价往往要借助第三方社会力量,进行版权信用治理政策研究、疑难版权失信行为判定、版权信用平台的构建与运行等通常需要社会服务机构或者行业专家提供专业支撑,对于版权失信行为的查处需要社会公众提供线索或者举报。(3)社会力量对市场运行的协同。各种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拒绝与版权失信者进行交易的方式,使市场机制惩罚或者淘汰失信者的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各种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其掌握的版权信用信息,使市场机制在信息透明、丰富的条件下发挥应有的版权信用治理作用。
五、多样版权信用治理方法的灵活运用
版权信用治理的方法或者手段具有多样性,每一种方法的应用场域和具体作用又存在着差异,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收到更好的治理效果。在版权信用治理中可供选择的方法有很多,择其要者,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其一,价值宣示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宣示国家和社会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和严正立场,特别是对诚实信用和正当行为的提倡和激励、对投机取巧和不劳而获的蔑视和阻遏。通过价值宣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其他各类主体在版权事务上树立导向,明确规则,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版权失信行为的发生,也能够对亦已发生的版权失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供基本标准。至于价值宣示的具体方法,则又具有多样性。首先,重视立法的价值引领作用。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虚化不无关系。因此,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版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仅应当要求涉版权行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应当有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对一些明显有违诚信原则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加强政策文件的价值引领。在涉及版权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或者专项政策文件,应当包含加强版权信用的倡议性规定,同时配套规定一些守信激励性措施和失信限制性措施。再次,加大专项宣传教育力度。版权信用要求应当融入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各类人员和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或者版权教育培训之中。最后,充分发挥典型效应。既要发挥在版权事务方面守信典型的正面示范作用,又要用好版权失信行为的反面教材,让广大社会成员充分领悟到其在版权事务上所应当坚持的操守。
其二,声誉调节方法。声誉调节的核心在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利用人们对自身形象的爱护产生自我控制的力量和行动,以低成本和自律的方式弥补强制性监管的局限。在版权信用治理中,可以通过必要的措施,让守信者受到国家、行业和社会的尊重,让失信者声誉扫地,从而使版权守信行为成为常态,版权失信行为受到有效控制。声誉调节方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版权信用相关信息的公开,特别是对版权失信行为信息,需要在行为人顾忌的范围予以公开。版权信用的第三方评价、版权失信主体名录的制作和发布都是运用声誉调节方法的重要措施。声誉调节方法得以持续发挥作用,还需要让失信者重塑形象的机会,否则他们会在失信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远,这就需要在版权信用治理中重视信用恢复工具的运用,对版权信用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较为合理的设计。
其三,机会减除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很多版权失信行为的发生是源于交易机制或者发展机会的争夺,如果失信者因为其不当行为而失去更多的交易机会或者发展机会,就必然会使其在实施失信行为时有较大的顾虑,从而减少部分版权失信行为的发生。因此,在版权信用治理中,应当加大机会减除措施的运用,这些机会的减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三种类型:(1)市场交易机会的丧失。这种机会的丧失或者减少主要是源于对方基于版权失信事实而主动作出的选择,比如,对于版权信用不好的市场主体,公众不再愿意使用其作品或者接受其相关服务,其他市场主体不再愿意与其订立交易合同,银行不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2)优惠待遇机会的丧失。这种机会一般来自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版权信用不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基于其职能和相关规定而剥夺其可能获得的优惠待遇,如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相关补贴的获得、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贷款或者贴息贷款的申请等。(3)资格获取机会的丧失。这类资格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公共管理部门授予,关系到市场主体能否取得重要业务或者发展条件,如公司股票获得上市的资格、对于重要公共项目的投标资格、申报相关奖励或者荣誉的资格、申请政府资助项目或者建设工程的资格等,对于具有版权失信行为者,相关公共管理机构可以对于这些资格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其四,收益剥夺方法。从现实情况看,大量版权失信行为的实施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或者额外收益,如果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失信人的收益予以剥夺,甚至使其利益遭受更大损失,那么能够对行为人本人及其他有可能实施类似行为的人产生较强的警示作用,可以有效遏制版权失信行为的重复或者蔓延。剥夺版权失信人收益的常用方法有要求构成侵权行为的失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失信人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处罚、对构成著作权犯罪或者相关罪行的失信人追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刑事责任、通过单独惩戒或者联合惩戒,使得失信人丧失其他经济利益等。
其五,主动执法方法。这主要是以版权主管部门为代表所采用的强力治理方法。为了防止版权行政执法出现这种信任危机,提高版权信用治理的效率,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主动执法的力度,基于其职权对构成行政违法的版权失信行为积极进行查处,尤其是针对版权失信行为开展持续的日常行政执法,并在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突击执法。
结语
我国的版权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是治理目标,还是治理主体和客体,抑或是治理机制和方法,都要坚持多元化。版权信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标定位应当具有开放的视野和多维度的考量,要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激励优秀作品创作、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促进作品有效运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尊重他人创作成果、崇尚文化创新的社会风气,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版权市场秩序。版权信用治理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广泛发动各种力量,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服务机构、新闻媒体、在线平台以及社会公众都能利用其某些优势发挥较大的作用。版权信用治理的核心是防范、惩戒和遏制版权失信行为,各种主要的版权失信行为都应纳入版权信用治理的视野,不应有所遗漏而影响整体治理效能。恰当的机制和灵活的方法是版权信用治理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政府干预型机制、市场运行型机制和社会协同型机制各具特点、各有优势,价值宣示方法、声誉调节方法、机会减除方法、收益剥夺方法和主动执法方法都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应当在版权信用治理实践中加以综合运用。
(作者系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