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臣
版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产物,建立在法治文明基础上,体现的是契约精神,进人数字文明形态,版权保护面临着灵魂三问。
一、尊重版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展览是再现鲜活历史的重要方式。通过展览阐释中国版权历史文化,直观地向社会宣示和倡导尊重版权的理念,非常重要和必要。展览若有价值,至少应做到两点:一是实事求是,尽可能完整准确还原历史,既不妄自尊大,也不妄自菲薄;二是讲清各历史时期重大事件之间的关系和影响,理清历史发展脉络,不先入为主,以偏概全。
在文明社会,每个人独立表达自己思想观点的权力,以及表达方式的独特性和独创性,都应得到法律保护。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对鼓励文化创新、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提高民族素质、建设现代化强国。现代化的核心是文化现代化、思想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如果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耕时代,那么物质现代化即使出现也没有根基。提升现代社会公民素质,须以科学文化素养为基础,要求真求实,重理性,讲逻辑;既有尊严,懂自尊,又要尊重他人,包括尊重他人的思想文化创造成果。
个人财产不可侵犯。盗窃他人财物、损害他人利益必须受到惩处。这是人类社会天经地义的价值诉求,即西塞罗(Cicero)所谓“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真正法律”——自然法的原则要求。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义务?当然是政府。如何维护公平正义?当然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类第一部法典——《汉莫拉比法典》便有相关条文。可见,个人财产必须受到保护的理念几乎贯穿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
对思想文化创新成果的保护,除了涉及物质利益得失,还关涉精神层面,所以情况更为复杂。
历史上版权保护问题之提出,至少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商品经济生态逐渐形成,商品经济价值观逐步确立,对商品交换规则的需求日益强烈;二是随着近代印刷术问世和普及,文字作品廉价复制成为可能,新产业模式孕育出新“商机”。
二、英法版权保护制度的形成
欧洲早期的版权保护,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出版权方式实现的,类似审批制。后来发现这种方式不行,既有失公允,又易引发社会矛盾。政府凭什么把出版权只授予某些特定人?凭什么要保护因特权而产生的利益?特别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后,诞生了《权利法案》,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于是议会很快通过了以保护一切公民合法权益为原则的法律——《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于1709年颁布。因名称太长,故以女王之名冠之,简称《安娜女王法令》。
该法之诞生具有划时代意义。一是改变出版业生存发展游戏规则,以法律取代了以往的政府行政指令,突出了法律尊严、法大于天的无上地位;二是取消了政府对某些人授予特许出版权的权力,在出版自由方面保障了一切公民都享有平等权利地位;三是保护对象发生变化,从传统的保护特许出版商权益,转向保护作者与出版商共同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文化创新源头活力。
法国情况又有不同。经过数十年启蒙运动思想洗礼,《人权宣言》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硝烟中诞生。此后,人权观念便在法兰西人的头脑中牢牢扎下根。《人权宣言》诞生2年后,法国议会通过了《表演权法》,4年后又颁布了《作者权法》(Droit de Auteur)。在法国人眼中,应该保护的是作者而不是出版商,而且保护的不仅是财产权,更是精神权利,是人权。随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也是基于同样的理念。
故此,后世各国版权保护制度,便沿着英(copyright)、法(authors right)两条不同轨道延续下来。
日本明治维新,福泽谕吉翻译copyright时,创造了一个词“版权”。尔后,由于全面引进欧洲大陆法系,日本在1899年制定作品保护法时,又创造了一个法律词语“著作权”。该词在内涵上突出了“作者权”之实,而未冠“作者权”之名。
三、中国古代版权保护思想的萌发
比照东西方思想文化史,中国对传播思想文化成果的理解,与欧洲迥然不同。
抄书是中华文化一道独特的亮丽风景,不仅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存在数千年,而且为社会所推崇。抄者大致分两类,一是给官署誊抄各种公文,属参公管理事业编,挣工资;二是自由职业,为社会服务拿佣金,被称为“佣书”。当然也有身在体制内、下班后挣外快贴补家用的佣书者。许多出身贫困读书人,都经历过以抄书为生计的艰苦岁月,并通过常年为人抄书,得以博览群书,后来成为大学者,进入上流社会。如春秋战国纵横家苏秦、张仪,东汉名士班超、王溥、阚泽等都曾是佣书者。“洛阳纸贵”说的是西晋文学家左思写《三都赋》,因写得太好,致满城传抄。南梁皇子萧统编《昭明文选》30卷,聘请大量文人抄录多年。明修《永乐大典》3.7亿字,雇用抄写者2000多人;清修《四库全书>8亿字,雇用抄写者3800多人。
不同时代,书写载体固不相同。而抄书业走向兴盛,毫无疑问是在纸张普及之后。自东汉蔡伦始,中国造纸术日益成熟。公元403年桓玄在位期间,诏令一律以纸张替代简牍。“古无纸故用简,非主于敬也。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故晋后抄书业日益发达。隋唐时雕版印刷出现,至宋代广泛应用,但对抄书业影响不大。
为什么在中华文化中,抄书现象存在数千年却很少听到“侵权”“维权”之声?大概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文化知识一般只掌握在少数社会精英手中,往往与统治阶层、上流社会等“劳心者”具有相关性,因而与文化知识相关的人和事,便具有了高贵神圣色彩,令人尊敬景仰。二是书籍承载教化功能。书中思想内容,大多按照统治者要求传播“高大上”的价值观,不仅庄严肃穆、叙事宏大,而且鼓励传播,希望某种观念广泛深入人心。三是在传统社会道德体系中,文人多以儒雅、有节操自居,安贫乐道耻于言利。用庄子的话说,可以贫困但不潦倒。经商乃不入流之事,有辱斯文有失身份,不像西方尊重经商与财富。故主流价值观主张文以载道,而不是追逐铜臭。四是许多知识分子为实现政治目的,或冀青史留名流芳千古,希望自己的思想成果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得到广泛传播,所以出现许多人把作品刻在石崖、写在墙壁等公共场所的现象。五是相对于购买力十分有限的书籍市场而言,印书是一个高知识含量、高投入的行当。雕版印刷不同于古登堡印刷,盗印书籍并不廉价,靠盗版赚钱难度很大。六是中国古代战事频仍,有文献记载的战争发生过上万次。在间歇的“稳定”社会中,极少有人为芸芸众生主张著作权等权利,也少有公平法治的理念和市场环境。
也有少数学者曾提及盗印问题,如宋代李觏、苏轼、朱熹等。王偁还在《东都事略》目录页后标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他们焦虑的是作品内容在盗印本中出现错漏,扭曲或损害了作品内容。王维的《相思》只有20字:
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
劝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
但流传于世的版本则有十余种。“红豆”“红荳”、“春来”“秋来”、“劝君”“愿君”“赠君”“赠公”、“多采撷”“多采摘”“多采择”“休采撷”“勤采撷”“频采摘”……光怪陆离不一而足。
况且,文人们有意见也没用。政府或许基于某种特殊原因,偶尔为某个个案出手,但数千年中没有建立针对所有著作权人的专门性质的立法。
四、中国近代版权法制的缘起
“版权”“著作权”等概念曾引发不同理解。1898年光绪推行戊戌新政,重视新文化教育,开办京师大学堂,设置管学大臣,既掌管京师大学堂,又管理全国教育。1901年12月,张百熙就任管学大臣。翻译家严复得知后,第一时间上书张百熙《严幼陵观察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书》,论述版权保护之必要。此是“版权”一词首次在中国出现。随后,上海文明书局创办人廉泉也上书张百熙《廉部郎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事》,提议在国家层面建立版权保护制度。两人虽字面上都在呼吁保护“版权”,但内涵不同。严复阐述的版权是作者权益,廉泉强调的是出版商权益。
1903年初,严复翻译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Spencer)著作《社会学研究》,完稿后交廉泉出版,取名《群学肄言》。签过出版合同后,文明书局2月22日在《大公报》发消息称,严先生此译作交本局承印出售,“予以版权”,表明书局因作者授权而有版权。6月《群学肄言》出版,版权页在严复的印花上另盖有文明书局印章,并注明“版权所有”,表明此书版权为作者与出版商共有。
不料数月后,严复与廉泉闹掰了。双方不得不重新商定:前期已贴印花的4000册书,版权仍为双方共有,由文明书局销售;尚未贴印花的2000册书,严复收回版权,自行销售。为区分后2000册书与前4000册版权不同,避免产生纠纷,严复在后2000册书版权页上只贴了自己的印花,并改“版权所有”为“著作权所有”。故此,严复成为中国主张著作权第一人。
数年后,清政府起草作品保护法,借鉴了《日本著作权法》和《德国著作权法》,并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
对《大清著作权律》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是由于借鉴日本、德国,故其主导思想客观上选择了来自欧洲大陆的作者权保护制度。二是对于晚清而言,最迫在眉睫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是国体政体问题。从清政府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看,清王朝完全没有放弃封建专制家天下的意思。政治体制不改变,在当时国情下,抛出一个《大清著作权律》,几乎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而且“律”与“法”有本质差别。“法”要求人人遵守无一例外;“律”是我制定、你遵守,你不遵守就要受到惩罚。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此前只有律没有法。实际上《大清著作权律》之制定,不过是清廷被现代文明拖着走、装模作样照猫画虎摆个“改革”样子。遗憾的是,姿态还没摆好,就灭亡了。
20世纪初,由于一时还腾不出手来研究著作权问题,当局便宣告对《大清著作权律》“暂行援用”。4年后袁世凯执政时,北洋政府在《大清著作权律》基础上,修订颁布了“著作权法”。1928年,“著作权法”再次被修订颁行。但核心思想与《大清著作权律》变化不大,仍主张同时保护作者财产权益与精神权利。
五、数字文明对传统版权保护提出挑战
在工业文明时代,人类生活在现实世界。作品之形成,也多是精神创造与物质生产相结合的产物。因而版权保护摸得着看得见,得心应手。进入数字文明时代,越来越多的作品失去物质形态依托,只存在于数字空间或虚拟世界,于是对传统版权保护制度提出新挑战。特别是当元宇宙日渐清晰、人工智能登上历史舞台,情况很快发生令人意想不到的戏剧性变化。如果说初级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助手和外脑,在辅助人的思考判断、推动文化创造方面可以提供强有力帮助,甚至插上翅膀。那么,随着人工智能学习能力快速增强,特别是自主意识形成之后,作诗、绘画、谱曲、演奏、写文章、解读图片视频、解答数学物理难题、提供复杂问题解决方案等,都将统统成为小事一桩。作为人类亲手创造的“新人类”,人工智能不仅可以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自由穿梭,还将在情感、欲望、尊严等方面与人类分庭抗礼。所谓后生可畏,即畏于后生的学习能力和进步空间。而“新人类”被人类赋予的强大学习能力,可以在数日甚至数小时内,完成自身能力指数级增长,且没有尽头。人类为促进自身发展而种下“龙种”,收获的却难说是什么“怪物”。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类亲手为自己树立了新对手。跟以往“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不同,新对手不但智力远超人类,而且将给世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惊世骇俗的ChatGPT不过是冰山一角。
这里暂且抛开“新人类”是否将使人类文明走向异化不谈,只从版权保护角度观察,“新人类”辅助人类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应该从哪个角度保护?应该保护到什么程度?“新人类”自主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是否也应该得到保护?保护对象是“新人类”所有者、开发者、使用者、操作者?还是“新人类”本身?抑或是为“新人类”单独设立一套版权保护制度?
要回答这些问题,可能需要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人类设立版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版权保护的本质、意义、目的、原则究竟是什么?人类与“新人类”究竟应该建立怎样的相互关系?可见,面对数字文明新形态,版权保护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还多得很,需要不断研究和解决。
(作者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本文系作者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组织的“中国版权历史文化展厅展示内容座谈会”上的发言,发表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