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监测监管工作情况探讨

2023-04-29 03:39陈婷李燕屈加燕
中国科技投资 2023年28期
关键词:辐射

陈婷 李燕 屈加燕

摘要:我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储备丰厚、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数量惊人。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监测监管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标准等。本文通过探讨分析伴生矿辐射监测监管现状、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期为伴生放射性矿的合理利用及综合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监测监管

DOI:10.12433/zgkjtz.20232831

一、概况

我国放污法对伴生放射性矿(以下简称“伴生矿”)进行了明确定义,一是明确其为非铀矿,二是明确其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较高,但对于较高水平的具体限值没有明确规定。2013年,原环保部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有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监管名录,提出了较高水平的具体限值要求,即为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2020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进一步明确伴生矿的具体种类,一是在非铀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为非铀(钍)矿;二是明确伴生矿范围包含四大类,即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以及其他残留物;三是放射性活度浓度要求与前面文件保持一致,均为超过1Bq/g。

第二次伴生矿普查主要涉及十五个矿产类别,工业生产活动包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在对全国范围内涉及八大重点行业的2.97万家企业的检测筛查基础上,最终确定了464家企业,矿产种类以稀土、锆石和氧化锆等为主。截至2017年,伴生固废的累积贮存量高达20.30亿t,其中超过10Bq/g的固废总量则高达224.95万t,矿产种类以为稀土、锆石和氧化锆、铅/锌、铌/钽、锗/钛铁为主。从公报结果可以看出,伴生固废累积贮存量数量惊人,部分行业固废放射性活度浓度较高,相关辐射监测监管工作难度较高、压力较大。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伴生矿辐射监测监管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标准等。本文通过探讨分析伴生矿辐射监测监管现状、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期为伴生放射性矿的合理利用及综合管理提供参考。

二、伴生矿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

我国放污法明确了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一是编制环评报告书的主体责任单位是伴生矿的开发利用单位;二是明确报告书编制时限要求,即应在申领采矿许可证以前开展。同时,放污法对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明确了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要求,一是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由开发利用单位建设,且必须与主体工程满足“三同时”的要求;二是明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时限要求,即其验收工作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且必须在前者设施验收合格后开发利用单位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主体工程。第一批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监管名录中,进一步细化了伴生矿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开发利用行业、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文件格式等要求。一是明确需要开展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即为稀土、锆石和氧化锆、石煤、铌/钽、钒等五大行业;二是明确放射性活度浓度的要求,即超过1Bq/g;三是明确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需要编制两个专篇,即辐射环评专篇和竣工辐射环保验收专篇,同时明确规定开发利用单位在编制的主体工程环评文件中应包含辐射环评专篇,两个文件保持编制和申报同步。2015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出台,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辐射环评专篇的基本格式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概述、放射性源项分析、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辐射环境影响分析、辐射环境管理和辐射监测以及结论与建议等六部分内容。

2020年,生态环境部按照辐射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出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名录,进一步明确伴生矿开发利用行业类别和竣工辐射环保验收要求:一是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五个行业扩展到十六个行业,即在原有稀土、锆石和氧化锆、石煤、铌/钽、钒等五个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钼、镍、铜、铁、锡、铝、铅/锌、钛、锗、金、磷酸盐等十一个行业,同时将石煤行业修改为煤行业。二是在同步环评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同步验收要求,即开发利用单位应同时开展主体工程和配套建设的辐射环保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主体工程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应该包含辐射环保验收监测内容。2020年,《伴生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发布,同样明确了同步编制和同步验收要求,即该辐射环保监测报告应与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同步编制,并同时作为主体工程验收监测报告的一部分内容。同时,该文件明确了竣工辐射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包含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情况、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和附件等11个部分的内容。

一系列法律政策标准的发布,逐步明确和细化了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的辐射环评和竣工辐射环保验收工作要求。对于属于上述十六个行业、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新建项目而言,法律政策标准清晰,应该在开展主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同时,开展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但有些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运行多年,已开展主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相关批复,但其中未包含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需要如何来完善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并不一致。有的部门要求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有的部门则要求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二者目前都满足法律政策标准的要求。笔者认为,辐射环评报告书(表)与辐射环评专篇相较而言,前者的编制格式和内容要更为完善、取得环评批复的可能性更高,可能更容易将辐射环评批复作为后续竣工辐射环保验收工作的验收依据。

三、伴生矿辐射监测

放污法虽然提出了开发利用单位应监测流出物和周围环境的要求,但是仅针对铀(钍)矿,未对伴生矿辐射监测提出明确要求。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伴生矿流出物的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伴生矿辐射监测、掌握相关数据以及分析其影响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就愈发重要。

2018年,《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对于需要开展环境辐射监测的伴生矿活动范围、监测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和异常数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活动范围明确为铀(钍)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放射性活度浓度需要超过1Bq/g。二是明确需要制定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并根据方案内容开展相关辐射监测工作,每年2月1日前按照要求编制完成上一年度环境辐射监测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该办法附录一提出环境辐射监测要求,以表格形式给出流出物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明确介质、采样点、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等要求;附录二提出了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具体内容。三是明确企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内容,其主要包括监测方案、监测报告以及年度报告等三大块信息,并明确以上环境辐射监测信息一旦生成或者发生变更完成后,需要及时进行社会公开,并且时限要求为十个工作日。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多种公开方式,比如通过国家发布的信息公开平台、对外网站、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对于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的,办法同时提出了公开时限不少于1年。四是提出了两种异常数据情况的处理措施,其一是发现年度环境辐射监测结果超过本底值三倍时,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利用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其二是一旦辐射监测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时,应立即停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2021年,《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发布,明确提出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在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可以参照本规范的技术要求执行。同时,标准也明确提出了伴生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辐射监测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伴生矿采选活动提出两个不同阶段的辐射监测内容,一个阶段是采选活动前,只需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另一个阶段是采选期间,不仅需要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而且需要开展流出物监测。

对比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监测内容,可以看出在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例如,采选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技术规范里监测对象增加了气溶胶和废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监测项目增加了总α、总β、210Po、210Pb,监测点位的范围相比办法大多更大,比如地表水和底泥的监测点位范围,技术规范都是排放口上下游1~3km,而办法规定是排放口上游0.5km、下游1km;土壤的监测点位范围,技术规范明确是周围3~5km,而办法规定不管是厂界四周还是排风井、排气口最大风频下风向,都是0.5km范围内。采选期间的流出物监测方案,技术规范里废水监测项目增加了210Po、210Pb,但办法里废水采样点位增加车间排放口,且监测频次为1次/月,远高于技术规范里提到的1~2次/年。对于办法和技术规范的使用,笔者认为,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辐射环境现状监测时可以参照技术规范的内容开展;已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辐射环境现状监测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排放情况,统筹考虑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辐射环境监测内容,并考虑流出物监测内容;已建项目的年度环境辐射监测内容应主要按照办法的内容开展辐射监测和社会公开工作。

四、伴生矿贮存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出台,明确提出伴生矿的贮存、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和建设、运行、关闭和监护等不同阶段的辐射环境管理和技术要求,并提出辐射监测要求。规范鼓励实现废物最小化、努力回收利用有价值资源,特别是一些伴生放射性固废产生量大的企业,应多研发回收利用技术或销售给下游企业作为原材料使用并充分评估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是可接受的。对于从事伴生矿相关活动的企业而言,必须重点关注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标准限值要求的物料和固体废物的贮存。规范明确了贮存设施的清污分流、实体隔离、防腐防渗、防尘抑尘、分区贮存、设置电离辐射标志等措施,并明确提出企业应建立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等要求。同时,规范还强调如果贮存设施关闭或转为他用,应开展治理工作,并明确治理的范围为应该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设备、厂房、场地以及周围环境等;治理结束后,还应开展辐射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

五、伴生矿监督管理

放污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利用伴生矿活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单位是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需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2020年,各省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初步建立了相关企业名录。后续通过企业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等方式,对于未列入名录且使用伴生放射性物料生产产品的企业,经核实达到限值要求后列入名录管理;对于目前不使用且今后不再使用伴生放射性物料生产产品的企业,经核实后移出名录。以山东省为例,自2020年3月公布第一批经过伴生矿普查确定的需要纳入监管名录的6家企业后,目前已经先后公布了七批企业名录,全省已有18家企业纳入名录进行监管,其中,2020年公布7家企业,2021年公布1家企业,2022年公布10家企业。一般来说,对于纳入名录的企业,省生态环境厅下属辐射监测机构会及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中,制定年度辐射监测计划,按照计划开展辐射监测工作。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中同样明确,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监督检查企业的环境辐射监测和信息公开等;省生态环境厅可以组织对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EB/OL].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农业农村部,2020-06-08.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06/t20200610_783547.html.

[2]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的通知[EB/OL].环境保护部,2015-01-05.https://www.mee.gov.cn/gkml/hbb/bgt/201501/t20150109_294012.htm.

[3]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EB/OL].生态环境部,2020-11-25.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7_810163.html.

[4]HJ1148-2020 伴生矿开发利用项目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格式与内容[S].生态环境部,2020.

[5]关于发布《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EB/OL].生态环境部,2018-07-05.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1807/t20180711_630057.html.

[6]HJ61-202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S].生态环境部,2021.

[7]HJ1114-2020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S].生态环境部,2020.

作者简介:陈婷(1985),女,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从事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猜你喜欢
辐射
探测环境改变对新疆吐鲁番地区辐射观测的影响分析
短波发射机天线浅析
说说医院里的那些“辐射”
如何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策略研究
浅谈文化管理的实效性
某医院核医学科辐射安全防护与管理对策
例谈数学核心知识作用的展现
雷达电磁辐射的危害与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