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对电磁场(EMF)法规与标准要求

2016-10-24 18:00关卫斌
中国科技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辐射电磁场电磁波

关卫斌

【内容摘要】 主要介绍国内外电磁场(EMF)法规IEEE C95.1和ICNIRP导则的相关要求,文中介绍了国外部份国家对电磁场(EMF)法规的情况,以及重点分析了欧盟对电磁场(EMF)的标准化与相关的指令要求。最后还介绍了我国目前在电磁场(EMF)标准化的情况,简单分析了它们对产品要求的一些特点。

【关键词】电磁场、辐射、电磁波

【分类号】X591

一、引言

在电磁学里,电磁场(electromagnetic field)是一种由带电物体产生的一种物理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磁场辐射已无处不在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电脑、电视、电冰箱、电磁炉、微波炉、手机等电器设备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将人类带入了一个巨大的电磁场辐射的环境当中。

二、电磁场辐射影响

据调查,长时间在电磁场辐射超过一定强度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会使人抵抗力下降,产生疲劳、头昏、记忆力衰退和视力减弱等现象,严重的还会对人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等产生不良影响。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对电磁场辐射的要求

为了保护暴露在电磁场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减少其对人体造成的不良影响。在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设立了国际电磁场辐射(EMF)项目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国外电磁场辐射标准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IEEEC95.1和ICNIRP导则。标准IEEEC95.1主要有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 和美国电子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共同制定的《IEEE Standard for Safety Levels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to Radio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s 3kHz to 300GHz》(最新版为IEEE C95. 1-2005)和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 ICNIRP ) 制定的《Guidelines for Limiting Exposure to Time-Varying Electric,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up to 300GHz) 》(简称为ICNIRP 导则, 1998年出版)。其中,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采用IEEE C95. 1标准要求。美国FCCOET65号技术公报:评估射频电磁场人身安全的FCC导则的补充文件C,最初于1997年1月提出于2001年7月修订。2003年IEEE正式颁布了SAR测量方法的标准IEEE 1528-2003:确定无线通信设备引起的比吸收率( SAR ) 峰值空间平均值的实验技术。在日本,邮政省MPT,1998年发布无线电法规,2001年6月修订,2002年6月批准实施: 电磁辐射保护条例。

四、欧盟对电磁场辐射的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盟部分国家在ICNIRP导则的基础上制订了更加严格的标准。最早《欧盟理事会1999/519/EC建议案》(Council Recommendation 1999/519/EC)把公众人士的电磁场暴露限制临界值,确立为0Hz至300GHz的频率范围。之后并把电磁场(EMF)加入到法规指令的要求,主要有R&TTE指令(1999/5/EC)和低电压指令(LVD,2006/95/EC)的协调标准清单中(见表1)。

五、我国对电磁场辐射的要求

我国也于上世纪80年代由国家环保局等相关部委制订颁布了一系列的电磁场标准,其中2004年发布了YD/C《无线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测量方法》与YD/T 1644.1-2007标准(等同于IEC 62209-1:2005),迈出了我国此测试领域标准化的第一步。2007年由信息产业部发布行业标准YD/T 1644.1-2007以及GB/T 28446.1-2012,该标准是目前电磁辐射(SAR)进网检测的方法标准。2007年,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多个部门历时五年制订的国家强制标准GB 21288《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局部暴露限值》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

国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联合对《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的整合修订。该标准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以及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关于人体曝露到0~3kHz电磁场安全水平的IEEE标准》,考虑了我国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在满足本标准限值的前提下,鼓励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所有者遵循预防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公众曝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于2014年10月10日发布GB/T 31275-2014《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等同于IEC 62493:2009)并于2015年04月0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人体组织暴露于照明设备的电磁场中评估。评估方法包括由照明设备产生的频率范围从20kHz到10MHz的感应电流密度和频率范围从100kHz到300MHz的特殊吸收比率(SAR)。

六、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对电磁场(EMF)辐射的法规与标准要求进行介绍,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国内外电磁场(EMF)辐射要求不仅从原来的环境开始规范,发展到现在有具本的产品相关的标准要求,并在标准中制定有系统的检测方法与限值要求。

参考文献

1. IEE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Electromagnetic Safety (SCC39). IEEE standard for safety levels with respect to human exposure to radio frequency electromagnetic fields 3 kHz to 300 GHz. USA: The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 Engineers, 2006

2. GB/T 31275-2014 照明设备对人体电磁辐射的评价

3. GB 8702-2014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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