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
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战略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文化强国建设也进行了全面部署。距离2035年只有十多年的时间,文化强国建设已经处于“任重”“时紧”的紧迫状态。文化强国的建成需要多方面的战略推进,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支撑就是版权制度。
一、文化繁荣需要高水平的版权法治为支撑
一是版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形成社会文化创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文化是重要支点”。在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文化不仅以版权产业的形式直接体现,而且文化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也能够显著提升其内在品质,从而能够更充分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文化繁荣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版权是典型的民事权利,充分发挥版权的文化创新激励功能,就能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充分参与到文化建设中来。更重要的是,作品的价值体现,不仅取决于创作者的创意价值,也取决于评论者、使用者、消费者的反响、使用、消费等水平。版权作为基础性的产权安排,不仅能够保护创作者的收益,而且能够促进形成有序的价值实现与收益分配格局,创作者、传播者、衍生开发者乃至消费者都将因为参与文化创意的价值创造而共赢,收获经济收益、精神收益,进而形成全社会文化创新的大格局。
二是版权制度及时更新有利于持续推进文化繁荣。在五千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多样态。多样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数字化、智能化相遇,要将它们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形成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文化基础,这就需要先进的版权制度作为支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使文化有了更加丰富的生产、展现、传播、消费方式,这些新形式都需要有版权制度的更新进步才能持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数字智能时代的繁荣。从历史经验来看,每当文化具备一种全新的表现形式时,版权制度就会随之进步。印刷术催生了图书,版权制度也因此诞生;摄影、电影、电视的发明,促进形成了邻接权制度体系;互联网的诞生则催生了网络传播权制度。但数字化、智能化依然在深化,网络传播权制度的产生并不能使版权制度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针对文化的数字化存在、智能化发展的特征,科学、及时更新版权制度以持续促进文化繁荣。
三是版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文化交流。文化具有多样性、差异性,但是文化交流是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版权制度是促进文化交流、文明互鉴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安排。不论是以贸易形式还是非贸易形式进行文化交流,都绕不开版权问题,都要以尊重和保护彼此版权为前提,高水平版权保护是激励文化持续稳定交流的关键性要素。充分尊重版权、保护版权才能形成广泛与深度的文化交流,才能通过文化交流实现对文明隔阂的超越。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建设版权制度,又要遵循版权保护的国际通行基本准则,积极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协定和机制,形成版权保护的共识,进而夯实文化交流的法律基础。
四是版权保护有利于助力数字安全体系建设。数字化生存是数字时代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状态,因此数据安全不仅事关社会成员的“隐私”安全,而且事关产业和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的保护手段多种多样,但赋予重要的、体系性存在的数据以版权,就能使这些数据的保护具有了可进可退的保护“壁垒”。在版权保护下,数据非经同意不得使用,对于使用请求进行审查具有了合法性基础。由此,也形成了确定性更强的数据使用安排,有助于消除盗窃性的非法使用。
二、新时代版权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版权制度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2017年国家版权局也提出了建设“版权强国”的目标。版权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步,全社会版权保护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然而,就文化强国的需要而言,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起步,虽经三次修正,但在新时代仍面临重大挑战。
一是公共文化资源的版权挑战。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延续民族文化血脉、凝聚民族精神的关键,也是建立文化自信的必要基础。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公共文化资源,不论是以非物质遗产形式存在的资源,还是以诗词文赋、雕刻建筑、山水遗址、民间文化等形式存在的资源,都具有全社会可共用、共享的性质。承载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史的红色文化,也具有同样的公共属性。这些具有公共属性的文化资源在开发利用时就面临着缺少明晰主体进行授权的挑战。现有立法并没有明确代全体社会成员持有公共文化资源的主体,导致各种公共文化资源的实际持有主体(如博物馆、景区)在进行开发利用时各自为战。尽管其创新性地开发了一些爆款文创产品,但是因缺乏基础性授权安排,导致版权侵权问题尤为突出,而且易产生收益分配纠纷。缺少明确的公共文化资源产权持有主体及相应安排已经成为阻碍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持续稳健推进的重要因素。
二是知识数字化的版权挑战。数字智能技术改变了作品的存在形式.也使版权制度成为最先受到冲击的法律体系之一。数字形态的存在成为作品的基本形态,这不仅使作品能够完美复制和快速传播,而且也使零成本非授权复制和传播成为可能,侵权风险大幅上升。更进一步地,作品以数字形态存在,使提供基本数字服务的平台拥有了影响甚至决定作品使用频次、时长的权力,版权的完整性受到挑战。同样是以数字形态存在,作品的传播也严重依赖于平台,平台成为知识的聚集地。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AI)能够以数字形态进行“创作”,由此则产生了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确权争论,ChatGPT推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再次提出了版权确权挑战。党的二十大全面启动了我国的文化数字化战略,这个战略契合了数字智能时代的大趋势,但同样面临着上述版权挑战。如果没有对应性的版权制度创新,则将对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形成制约。
三是文化供给平台化的反垄断挑战。在数字时代之前,除去版权集体管理可能涉及垄断问题,版权其他领域基本上不涉及反垄断问题。因为版权是典型的民事权利,超级分散分布是其基本特征。但是进入数字时代后,文化供给越来越呈现出向数字平台集中的趋势。数字传媒技术推动知识生产由专业生产(PGC)进入用户生产(UGC)阶段,借助于各种版权转让协议,平台成为知识的聚集地。生成式人工智能又推动知识生产进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阶段,平台也因此具有了成为知识供给集中地的可能。不论是基于用户上传知识,还是借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产知识,作品及版权呈现出集中于平台的特征。平台对于知识的传播、使用进行垄断进而侵蚀创作者、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的可能性大幅度上升,从而形成不利于知识生产和文化繁荣的格局。版权反垄断因而成为数字时代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实施版权领先战略,助推文化强国建设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版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现实需要,且一定程度上是在外部压力推动之下仓促进行立法,更多地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版权制度建设经验,对于中国文化发展实践及其需求的响应不足,表现出了一定的追随式立法的特征。为实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目标,就要实施版权领先战略,不仅要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中国特色的安排、贡献中国方案,而且要以积极姿态拥抱数字智能时代,不断与时俱进地推动数字版权法治建设,实现对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版权规则的超越,引领全球版权法治建设,形成以版权法治建设推动文化繁荣的中国样板。
一是优化版权确权安排,形成有利于文化供给的产权新秩序。数字智能时代全面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冲击了既有的版权体系。首先,对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不论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作品,还是其他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其中人类脑力劳动虽具有隐藏性,但未来将是重要的知识来源和文化呈现形式,要给予有限制条件的版权确认。建议赋予人工智能作品以版权,但创作者须明示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的参与度,同时除非创作者明确拒绝,建议允许作品可公共使用。这样既能保护创作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新知识的积极性,又向社会明示作品的创作者构成,还可以将绝大部分人工智能作品作为社会公共知识进行使用。其次,对于平台的底层控制权,要进行格式合同的审查,防止平台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任意剥夺消费者的知识消费权。同时还要以有利于版权产业创新发展和知识共享为目标,对平台的版权拥有情况进行反垄断审查,防止平台集中过多的版权形成垄断。最后,对于公共文化资源,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代为持有公共文化资源的权利。不论是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还是红色文化资源,都可以赋予所属地方政府文化资源所有权,再由地方政府授权具体的运营者以使用权。这样既能解决公共文化资源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又能够激励打造地方文化品牌,也能够有助于明确地方政府—运营使用者—衍生开发者之间的层层授权关系和利益关系,从而有效避免因为产权主体虚置产生的各种纠纷。
二是改进避风港规则,建立平台责任新秩序。避风港规则是版权领域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的重大制度创新,厘清了权利人、侵权人和网络平台之间的责任分配,在给予网络平台充分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使版权的保护方式发生了改变,促进权利人和网络平台合作以对抗侵权。互联网环境下,平台企业成为新型的知识集聚地,但伴生规模的侵权远超以前。随着平台实力的增强和反侵权技术的进步,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实际上一些平台为避免侵权纠纷,已经纷纷主动利用比对技术设置了侵权提示系统,将具有侵权嫌疑的作品排除在平台之外。在数字时代仅依靠权利人显然难以制止侵权,但将制止侵权的责任完全配置给平台也将严重阻碍平台的发展。因此,要修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改进避风港规则,以充分调动权利人和平台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对于权利人已经向平台明示其权属的侵权,平台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明示行为,一方面将事后的被动的侵权发现转化为事前的积极行动,另一方面明示则意味着要求平台给予更高水平的保护,平台要利用反侵权技术主动发现和排除平台上可能存在的侵权作品。同时,鼓励平台进行版权交易撮合,不论是明示作品,还是未明示作品,发现侵权存在后,平台可以撮合权利人和侵权人将侵权使用转化为许可使用。
三是调整合理使用范围,从根源上防止垄断,强化知识的公共供给。限制甚至阻碍知识使用并不是版权制度的目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共享知识消除版权限制的呼声和实践就一直不绝于耳。在知识价值创造和文化繁荣过程中,使用者和消费者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进入到数字时代后,知识的分散化存在状态向集中化存在方向发展,同时出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大规模知识使用者,知识的生产也呈现出集中化趋势。面对知识的集中,要保护知识使用者的知识获取权,防止平台不当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阻碍知识的合理传播和使用。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各种知识的大规模获取,要明确获取审批程序,对于利用技术手段随意获取信息进行限制。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基础上,可以在借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公共许可证制度,鼓励更多的知识进行非商业利用。
四是建设完善的版权登记体系。基于自由表达、交流的需要,众多作品往往被权利人主动置于允许公共使用的状态,对于他人未经允许的传播、使用也不予追究,甚至是欢迎使用。但是,当作品具有市场价值或者随着传播、使用产生市场收益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却往往面临权利与损失确认难题。对于具体的版权而言,其保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人是否事先主动采取了行动以确认版权和保护版权。尽管版权自作品形成之时就自动享有,但建设覆盖全国的版权登记体系,借助于数字技术方便权利人自愿便捷完成登记,就能够有效促进形成良好、规范的版权使用和流转秩序。正是因为版权登记有着一定的成本,权利人是否进行主动登记是在权衡预期收益和登记成本后形成的决定,版权登记体系的广泛存在就大致上能够将版权分离为两类:一类为权利人可能自愿放弃强保护的版权,因为其没有主动登记;另一类为权利人主动登记以期通过强保护来实现价值的版权。特别是当权利人因为没有登记而遭受损失时,就会激励其自愿主动登记版权,这样就能够自动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水平。完善的版权登记体系因此成为版权强国、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性的必备基础设施。
文化强国建设需要强有力版权制度的支撑和推进,建设文化强国也为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需求和实践支持。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相比于其他四个领域,文化领域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而版权法治是文化法治的重要基石。因此,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在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改革更新版权制度,进而有效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作者系山东大学人文期刊社社长、山东大学版权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