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及治理

2023-04-29 23:52:48张馨月
秦智 2023年4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法

[摘要]网络头部主播偷税漏税的案件频发,凸显了网络直播领域税收征管漏洞。网络主播以带货主播与娱乐主播两种分类为主,其收入类型可以分为“坑位费”、带货佣金、粉丝打赏、广告费、劳务报酬以及劳动报酬等,涉及的税目更是包括劳动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经营所得、增值税、附加税等。因此针对主播收入税率税目适用不明确,资金流向复杂、主播纳税积极性低,税收征管水平落后等问题。本文提出,应当明确税法在网络直播领域的适用问题,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与教育,提升税收监管水平,完善现代化网络税收征管体系。

[关键词]网络主播;税法;税收征管

《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以下简称发展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1844.42亿元,截至2021年12月,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近1.4亿个,一年内有过开播行为的活跃账号约1亿个。从数据中可以看出,网络直播作为近些年兴起的行业,门槛低、上限高、收入可观,网络主播大军的壮大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国家带来了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对国家税收监管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税收监管漏洞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收入流失,因此需要在网络直播领域对征税体系进行完善。

一、网络主播及其收入分类

网络主播的直播平台、直播内容虽然各有不同,但是依据直播内容分类,网络主播可以分为带货主播和娱乐主播。带货主播在直播中主要以销售商品为直播内容赚取:(一)“坑位费”,即主播在直播间上架商家商品并进行介绍而收取的发布费。(二)带货佣金,即商家结合商品销售量依据事先商定的提成比例给予主播佣金;娱乐主播则在为观众提供娱乐内容以及互动的过程中赚取:(一)粉丝打赏,即粉丝通过购买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并在直播间送给主播,(二)广告费,即主播在直播间通过链接等形式为某个游戏或者某个app打广告等。

而如果上述主播自己成立工作室,则收入将转化为个人经营所得;与直播平台公会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公会主播,则主播赚取的费用类型不变,只是收入将与公会分成;还有一部分主播与MCN公司(网红经纪公司)或者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则主播的收入则转化为单一的劳动报酬;另外一部分主播与MCN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则主播的收入转化为劳务报酬,其直播则视为为公司提供劳务。

由此可见,在网络主播的收入大致有“坑位费”、带货佣金、粉丝打赏、广告费、劳动报酬、劳务报酬,这些收入到底属于何种税目,虽然学理上尚有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基本定性。坑位,作为固定的广告位,主播通过收取坑位费对商品进行宣传,实际上是一种广告宣传。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费”,并在直播间宣传相应商品,要按照“广告服务”项目向商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带货佣金,主播代理商家进行产品销售,涉及经济代理,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作为主播付出劳务的报酬,还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直播平台或者网红经纪公司签订合同获得的劳动报酬或者劳务报酬,则作为个人所得税中薪金、工资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相应比例缴纳即可。争议最大的是粉丝打赏,学界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包括认为该收入属于粉丝自愿无偿赠与,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等。在实践中,多数直播平台的粉丝打赏一般先经过平台账户然后分发到主播账户中,大多数学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务报酬计税,事实上,抖音、快手等主流直播软件,也均是按着劳务报酬20%-40%的税率计算并扣除主播的个人所得税,而斗鱼、bilibili(又称B站),对于独立主播的打赏收入则是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仅税目税率多种多样,且纳税主体复杂。有些税款需要主播自己缴纳,而有些税款则需要代缴代扣。独立个体主播以及成立自己的工作室的主播,其收入需要主播自己或者以工作室的名义上报并且缴纳税款。与公会、直播平台或网红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的主播个人所得税由相关单位代扣代缴,主播的粉丝打赏收入也是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

二、网络主播收入征税问题

(一)主播收入种类多样,适用税目税率有待明确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不断崛起与繁荣,主播的收入来源愈发广泛。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问题全部由立法者决定,其中就包括税收要素法定,而同一个主播在同一场直播中也可能获得不同性质的收入,而部分收入的征税税目类型在《税法》中未作规定,又无法根据个人所得税十一个税目进行准确分类,只能由直播平台按照行业惯例以及平台自身主播的特性进行代扣代缴,与税收法定原则相违背。

(二)资金流向复杂,主播缴税主动性低

由于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播平台工会、网红经纪公司关系复杂,税收信息登记缺失,资金流转复杂,各环节主体履行义务的主动性较差,对税务机关把握交易信息、监管纳税主体造成了困难。网络主播在与公司、公会签订劳务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同时,也可以与由于网络直播无门槛,主播只需要简单的线上认证即可,信息缺失,导致税收登记与实际有出入。某些个体主播主动缴税法律意识较差,甚至个别在税务机关督促警告后,依旧拒绝缴税谎报收入;除了意识问题,直播平台的代缴代扣义务履行不到位也是问题所在,以现在主流直播平台为例,抖音需要主播自己进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收入的申报,并与直播、短视频获得的劳务报酬一起进行税收结算,快手虽然方便,但也需要主播点进结算页面,而某些小型直播平台,为了吸引主播入驻,甚至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协助主播偷税漏税。许多头部主播为了减少缴税数额而开设自己的工作室,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个人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纳税,甚至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并虚构交易用以逃税。例如今年2月份被罚13.41亿的薇娅、在一年的时间年就通过上述方式偷逃税款近6.5亿,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有个别网红经纪公司在给网络主播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劳务报酬时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渠道逃税。复杂的资金流向本就对税务机关追查资金流向造成了困难,外加某些个人及企业利用资金流进行有意避税偷税,使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三)税收征管水平落后,无法与网络直播相适应

信息化网络时代,网络直播入账和网络主播收入支付都是使用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而税收征管仍停留在传统纸质化登记时代,无法与网络直播相适应,具体表现在:其一,截至目前,仅有八家银行作为首批进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与税务机关建立合作联网。然而一般小微型开户银行都选择当地银行,大型网红公司业务广泛,则也可能选择四大行,均未与税务机关合作,因此对其监管困难。其二,不同直播平台的主播收入的提现规定多种多样,结算周期、扣除比例等问题尚未统一。虽然现在大多数主流直播平台规定主播收入提现需要在缴税以后才可进行,斗鱼、yy等平台对于兑换金额超出800的部分将征收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斗鱼、yy资金结算为按月结算,而网易cc分为日结与月结两种方式,日结免税,因此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主播一般都会选择日结。由于提现规定的不同,给了主播极大的空间运作避税。其三,目前我国传统的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核定技术也较为落后,对于基于电子支付方式的纳税人的财税信息情况以及交易情况难以全面准确了解。[1]

三、完善网络主播税收征管对策

(一)明确税法在网络直播领域的适用问题

1.明确“粉丝打赏”税目类型为劳务报酬

首先,不宜将粉丝打赏定性为无偿赠与。由于粉丝打赏已经成为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娱乐主播在直播中表演的主要目的就是赚取粉丝打赏,而粉丝打赏主播也不是因此应当对此征税。由于我国并没有对无偿赠与规定征税,所以更不宜将粉丝打赏定性为自愿赠与。

其次,也不宜将粉丝打赏定性为偶然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可以看出,偶然所得是概率极低的事件,且最终得奖的概率并不以人的主观意愿、客观环境以及自身努力而改变。以此审视粉丝打赏的性质,主播通过提升自己直播内容的质量,跟风网络时代的“新梗”,或者自我创新,就可以吸引粉丝进行打赏,内容越受欢迎,粉丝打赏越多,因此与偶然所得的描述并不相符。另外,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每位纳税人公平地负担纳税责任,相同条件的纳税人需要承担相同的纳税负担。偶然所得只有20%的税率,而某些头部主播单日收入近上万元,依据税收公平原则,税率相比个人所得税以及劳务报酬的税率过低。

综上所述,主播获得粉丝打赏的收入应当定性为劳务报酬。主播以歌舞、聊天等形式向粉丝提供娱乐等情感性价值,符合劳务报酬的性质。

2.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

直播平台对入驻的主播负有监管义务,亦有代扣代缴义务。个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以抖音为例,主播的粉丝打赏先经过平台账户,再打入主播账户,而主播在橱窗中上架的货物以及在直播间中插入的广告链接等信息也均能在直播平台大数据追溯,由于主播的大多数收入信息都被直播平台掌握,直播平台应当积极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

(二)加强对主播的管理与教育

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网络主播等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3]可见主播主动纳税意识较弱,需要有关部门督促后才能主动上报。应当开展多方教育并辅以定时提醒。直播平台在后台每逢月末、年末对主播进行消息提示,提醒主播主动纳税;税务部门要开展纳税宣讲,宣传税收的计算方式,纳税的意义,并以薇娅、帝师等头部主播偷税漏税案为例,强调偷税漏税的危害性以及对职业生涯的影响,亦可以采用流行的直播方式,通过与主播连线,寓教于乐,影响范围广,对粉丝观众也有教育意义。

(三)提升税收监管水平,完善现代化网络税收征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推进发票电子化服务、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打造智慧税务。因此,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就需要:其一,多平台协作,促进税务信息大数据共享。税务机关需要加强与直播平台协作,直播平台作为主播的直接管理人,对主播的收入、纳税信息掌握更加丰富,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审查主播在直播中的各项收入是否纳税;除了直播平台,税务机关还需要与微信、支付宝等有关部门协作,审查主播的微信支付宝入账、提现记录,重点关注是否有利用微信、支付宝转款逃税的问题以及提现款项是否需要纳税等问题。其二,税务机关应当对主播进行分级管理。从发展报告可以看出,直播行业收入大头掌握在少数头部主播手中,而头部主播也最容易利用掌握的人脉与手段偷税漏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对于中小型主播则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灵活的管理方式。

四、结语

完善网络主播税收征管,有利于调节不同层级主播收入,促进税收公平,维护网络直播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税务部门应当明确网络主播各项收入适用的税目税率,并且规定扣缴义务人,使网络主播纳税有法可依。依据税收效率原则,多平台协作实现税收大数据共享,并对主播进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头部主播及其工作室或者公司。

参考文献:

[1]孔丽丽.网络直播收入涉税问题浅析[J].商业文化,2021(13):14-15.

[2]张晓港.可税性视角下网络主播个税征管问题探究[J].科技和产业,2021,21(11):238-242.

[3]薛鹏.薇娅被罚:直播不是法外之地[J].方圆,2022(01):60-63.

作者简介:张馨月(2002.8-),女,汉族,山东烟台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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