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欣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由多民族人口构成的超大型多元社会当中,民族事务治理贯穿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方面面之中,是国家治理体系必不可少的部分。法治是当前国家治理方式中最为广泛的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将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民族事务治理只有走好法治的道路,才能走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
在我国,所谓民族事务实际上指的就是与少数民族有关的各项事务。从内容上看,民族事务覆盖广泛,主要围绕少数民族切身利益,包含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实施、权益保障、文化教育、社会民生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进新时代,在新的发展要求之下,民族事务或者说民族工作也有所拓展。具体来讲,新时代民族事务主要包括:保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利,依法依规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保护并传承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保护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等等。从内容来看,与其他社会事务相比,新时代民族事务有鲜明的广泛性、综合性、复杂性、交叉性特点,这就要求民族事务治理的理念、方式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转变,以体现并符合新时代民族工作以及国家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法治始终是我们党带领人民治国理政、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基本方式,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更是我们党成功开展民族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水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实现良法与善治的必由之路。
首先,法治坚持规则之治。规则是稳定的社会秩序中合理化解纠纷与矛盾的理性安排。规则的存在,使得处理纠纷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准则或依据,从而使纠纷解决更为经济、快捷、有效。这种明确性和权威性,使得通过法治化途径解决纠纷成为一种更为有效而明智的选择。在民族事务治理工作中,“依法”始终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民族人民群众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障以及公权力限制都应当“依法”进行。
其次,法治彰显公平正义。法治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所有政策、法律等规则要始终以公平为原则。由于受所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条件、历史发展差异等客观因素影响,我国各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上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民族地区群众权利实现存在一定客观困难,这就要求必须以法律制度来弥补客观条件的不足,充分应用法治思维来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对权利公平均等的保障。
最后,法治保障人民权利。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法治方式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法治是规范和保障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少数民族群众虽然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有差异,但是对于共同利益或权益的诉求是有共性的,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平等地享有权利并赋予的民族地区各项特殊权利,各项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各民族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对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民族工作法治化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2014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2019 年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2021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科学论断不断向纵深发展,既创新了中国特色民族工作理论,也为我国民族法治建设指引了基本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族事务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具体化,也是国家在涉及民族因素的公共事务领域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其具体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群体合法权益和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的过程。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规范的合法性以及治理方式的综合性,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为基础规范治理的规则、主体和方式,将民族事务治理的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纳入依法治国框架之下,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最为根本而有效的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朝着多元化、多样化转变,民族事务治理贯穿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提升民族事务治理实效,实现善治,是民族地区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格局必然选择。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能否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民族问题、治理民族事务关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民族地区来讲,坚持依法治国,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民族事务、规范引领民族关系、引导各民族群众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按法律办事,是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民族地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式。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了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在取得众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我区仍然存在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治理主体单一、监督体系缺乏、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法治素养薄弱等不足,必须立足实际,找准抓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党的民族理论为基石,以法治建设为推手,不断完善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
立法是治理的基础,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前提。科学完备的民族事务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是实现民族事务法治化的基本依据。因此,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第一步,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之下,结合内蒙古民族工作实际逐步细化民族事务处理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群众权利的实现、监督等内容,继而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从当前全国实际来看,现阶段民族地区地方性立法的重点基本倾向于深化改革、民族团结、生态环保、民生福祉、公共服务等。在此基础之上,我区要走在民族事务治理立法前列,必须要把民族事务治理工作纳入依法治区总体规划,完善现行立法体系,发挥政策法规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有效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效能。这就要求首先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之下,充分运用好民族地方立法权,要把民族事务治理融入立法工作。要根据地方特色、民族传统、风俗习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民生保障的同时将内蒙古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保护、权益保护、民族事务工作制度、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列入立法规划,用更精细的制度规章来规范民族事务法治化工作。同时,还要及时推进对于不符合国家要求、民族区域现实情况以及发展需要的旧的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保障立法符合党的民族工作最新要求,符合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最新需要。
当前,由于民族事务治理复杂性与多元化不断加剧,传统政府单打独斗的社会治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当前民族事务治理的要求,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是实现民族事务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一方面,要构建起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民族事务法治化格局。在构建地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必须科学划分配置民族事务治理权,在各领域适度释放治理空间,明确不同的治理主体之间不同的职责和作用。尤其强调为各类社会组织在矛盾解决、权益实现、监督保障等方面提供发挥作用的空间,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协同共治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梳理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成因,区分其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差异性问题,按照矛盾纠纷特性分级分类划分调解职责。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专业法律顾问、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民族团结进步代表等各类社会力量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构建民族事务调解多元机制,提升民间调解能力。最后,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机制。吸收各民族文化风俗习惯,构建法律服务、法治宣传合二为一的法律援助模式,培育既懂得民族习惯,又精通法律知识的本地“法治带头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让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真正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
有力的监督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其核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将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
首先,要建立一整套严格的、有效的民族事务治理监督体系。必须明确民族事务治理监督的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的侧重点和监督过程中的协调与合作等,尤其要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效能,重点开展对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监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倒逼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加速推进。其次,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过程的透明度。监督是否有效,其前提是必须让群众知晓应监督什么,政府部门应在现有政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事务相关信息公开,尤其是对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包括涉及民生的财政资金使用、考学就业等方面的工作都要严格按要求公开。最后,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群众监督的相关程序和渠道。其中尤其强调人大要进一步发挥的监督职能,全面监督各级政府及全社会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同时,人大、政协以及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等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构建监督平台,完善网络议事机制,确保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同时,帮助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公职人员是民族事务治理权的主要行使者,公职人员的法治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否能有效践行,同时也影响着各族群众对政府治理认可度和信任度,这就要求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工作。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公职人员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强化法治观念,把党的民族理论和法治建设理论学习作为开展工作的前提基础,深入把握法治文化、治理文化、民族理论,做到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高依法应对网络舆情、依法处理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提升依法治理水平。其次,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民族事务治理工作业务指导体系,以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依托,设置由懂法又懂民族理论的复合型人才构成的自上而下的民族事务法治建设机制,为加强民族事务法治化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
民族事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于各民族群众对于法治的尊崇和信仰,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因为“不知法或不守法”造成的,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源头所在。
法治教育要尽早抓、广泛抓。一方面,要将民族法治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及全区普法宣传年度计划,充分利用法治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宣传机会,深入开展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线上“民族法治宣传周”普法宣传活动,以“互联网+法治宣传”的形式,提升民族法治宣传时效,扩大活动的覆盖面,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借助“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两微一端”“红石榴驿站”“草原轻骑兵”等平台,举办线下法律援助、知识竞答、专题讲座等普法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学习和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将本民族的具体利益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统一起来,合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