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茂
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写道:“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就个人而言,未成年人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自身发展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引领作用;就国家而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实现我国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生力军、主力军。因此,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青少年法治教育进行决策和部署。
“以中小学法治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校园建设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推手。作为推动依法治校的务实之举——法治副校长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更是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①黄瑛琦:《检察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优势、困境及其出路》,《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因此,法治副校长在强化未成年人普法宣传、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全方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等方面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2018年9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被聘为北京二中法治副校长,为学生们讲授法治课。在课上,他嘱咐学生:“首先希望同学们尊崇法律,其次要崇尚法治,再次就是从‘我’做起。”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第一份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即“一号检察建议”,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建议,进一步强调了法治副校长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2021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颁发了《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要求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工作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担当,将不断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1+5>6=实”*检察机关与相关政法部门承担的“司法保护”职责,与其他“五大保护”共同发力,相融相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使“1+5>6”“1+5=实”。的最佳效益。
从上述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这一做法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法治意识等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优越性,对提升新时代公民的法治素养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从此将法治副校长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探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当今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大计,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保护好、呵护好未成年人,确保每一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才能让他们在未来肩负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与重任。从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这一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法治副校长在涵养未成年人法治素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优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展阶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法治意识比较薄弱。法治副校长身处教育工作一线,能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立足工作实际,处理好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能利用自己的社会法治资源以及专业背景,选取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真实案例向他们讲授法治知识,并在潜移默化下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护能力。
法治副校长在行使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未成年学生普遍存在的、具有一定倾向性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分析研判,从源头上破解和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比如:随着我国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海量信息汇入互联网空间,使其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其中的有害信息成了阻碍网络健康发展的负能量。未成年学生正处于成长时期,对网络上的这些有害信息缺乏相应的判断能力,极易被其腐化、迷惑,甚至掉入违法犯罪的漩涡。对此,法治副校长可发挥作用,帮助未成年学生识别有害信息,不受其干扰和腐蚀,最终“销恶于未萌、弭祸于未形”。此外,法治副校长对提高学生法治意识与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遏制未成年人性侵、学生欺凌案件的发生,维护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秩序也有积极作用,还能帮助学校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有序开展,从根本上实现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2019年1月15日至16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司法行政机关从群众中来,也要到群众中去,将法治的阳光洒满祖国的大地。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制度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服务职能在教育领域的直观体现,也是司法行政人员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坚持服务大局理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行动。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全国四级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检察官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政法工作人员,通过担任法治副校长,在履职中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有效拓展了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从实践成果来看,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等方面,检察机关贡献了巨大力量,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有益助力。
《工作规定》要求,要“推动法治资源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鼓励和支持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但在实践中,一些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的学校没有法治副校长或者有法治副校长但无法起到涵养未成年学生法治素养的作用。这样的情况均不利于上述学校普法工作的开展。
以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为例。前文提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但是,现实中不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后在履职时存在困难与阻碍,使其在推进校园法治建设上的作用和能力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学校只有在迎检法治教育工作时才会请法治副校长来校为学生开展法治活动,平时则以法治活动会占据学生学习时间为由,很少或者不安排法治副校长为学生授课;第二,某些法治副校长的法治课没有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未成年学生的案例和知识点,并且缺乏趣味性,很难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遑论让其通过上课树立法治思想与意识了;第三,检察官的本职工作十分繁重,即便他们有心成为一名热心推进法治校园建设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副校长,也会因为忙于工作,无法分心去研究未成年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对于学校规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更是有心无力。这些困难与阻碍十分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的相互融通、相互配合与相互促进。
一是缺乏相应的任职培训制度。来自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法治副校长们,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熟悉我国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经验也十分丰富,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是合格的教育者。法治教育课是一门关于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课程,授课者首先要具备一名教师的基本素养,才能使所授内容发挥教育的作用,受到学生的喜爱。但是在这方面,法治副校长们多有欠缺,以检察官为例:在上课时,检察官往往对学生开展“机械普法”——用晦涩难懂的法条、缺乏生动表现的案例以及不够活泼的表达开展法治教育,使得法治教育的育人功能发挥不出来。问题的出现,反映出国家在法治副校长制度建设上的不完善、不具体。二是缺乏相应的任课制度。教师因为身处学校、课堂,与学生长期相处,因此熟悉他们的身心特点和行为习惯,所以知道应该教给他们什么,不应该教给他们什么,即“对症下药,做好教育”。但是,对于忙碌的来自司法行政部门的法治副校长来说,这是不可能做到的要求:他们通常是匆匆地来,上完法治课后又匆匆地走,基本上没有与学生接触、交流的时间。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还是以检察官为例。《工作规定》提出:“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业绩考核。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等应当作为业绩考核、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此项规定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激励、引导学校依靠检察官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但每学期仅有一次的法治教育实践使学校难以对该检察官所做的工作给出一个准确的评价。并且,只强调学校要针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价而没有一套规范的、易于操作的考核办法和程序的话,将使该考核与评价流于形式,最后陷入“你好我好大家好,实则大家都不好”的尴尬境地。
一是法治副校长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法治副校长虽大多来自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但他们归属于公检法司各部门,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这造成了如今法治副校长各自为战的局面,显然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教育与综合保护。此外,各单位法治副校长的课件、授课思路等各不相同,缺乏资源共享、协作配合的渠道,也没有进行相关工作的探索尝试,导致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还没有有效形成。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抑或是学校,它们大多按照各自以往的经验去开展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并没有对法治副校长之间的交流工作制定明确、统一的管理标准,造成了法治副校长开展校园法治建设的盲区。二是缺乏对法治副校长的重视。在国内,很多学校十分注重文化课的教学——家长也是,眼里只有孩子的成绩。反观法治教育课,则被当成一门选修课可上可不上,最多将其放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中讲一讲,这样的现状直接导致法治副校长在学校丧失应有的影响力,使法治教育无法真正进入校园、走近学生的心中。三是法治副校长忽视了家庭教育与保护。追溯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不难发现家庭法治教育的缺失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明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保护人、教育启蒙者,他们的行为举止会影响到孩子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的确立。孩子会吸收父母传递给他的法律观念与行为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身的法治意识与行为选择。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速,留守儿童家庭教育与保护缺位问题日益严重,单靠司法机关对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已难以起到综合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为最大限度发挥法治副校长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作用,使法治教育发挥应有的育人功能,培养新时代法治公民,《工作规定》就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保障、评价考核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此为鉴,笔者认为当下亟须更新法治副校长履职制度,践行其“在教育中保护,在保护中教育”的工作理念,通过重视法治教育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内在保护,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外在保护,推动协调配合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拓展教育范围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由此增强法治副校长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作用。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法治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青少年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知法守法,具备法治意识。因此,法治副校长也要具备一种观念,即法治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有效手段,是在正确认识法治教育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多元手段让法治观念厚植于未成年学生心中的有效途径。
一是在“全”字上更新理念。要重视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学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力求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不仅城镇学校有法治副校长,更要保障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这些学校更需要用法治来引导学生的思想与行为,进而预防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二是在“深”字上下功夫。通过增设法治课程、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方式让法治副校长对学生以案释法,用现实生活中的热点案例作为教学内容,吸引未成年学生的注意。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在身边发生的事往往更容易感同身受,在共情的过程中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此外,法治副校长还可以通过开展模拟法庭等模拟活动,带领学生参与案件庭审旁听、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参加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深其对法治的了解,提高学生学习法治知识的积极性。三是在“新”字上做做文章。法治副校长可以积极地在学校的各种宣传平台上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用动漫、音乐等未成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丰富法治教育的形式,让法治教育课程寓教于乐、以乐促学,不断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要完善法治副校长常态化培训制度。由教育部门牵头,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协助,对选聘的法治副校长集中开展任前培训,就教学必备的教学理念、方法和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对他们进行统一指导,使法治副校长具备一定的教师职业素养与能力。此外,各地方还可以通过交流研讨、授课评比、外出观摩等吸收借鉴他人经验成果,提升本地法治副校长的教学水平。二是要完善法治副校长的考核评价机制。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极易导致形式主义发生,只有对法治副校长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考核,才能使法治副校长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与流程,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涉及的教学内容、形式和应取得的效果等进行细化、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副校长工作职责范围,对其开展法治教育、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周边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工作成效予以科学评价,并且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其相应的奖惩,从而调动法治副校长的工作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法治副校长保护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格局新发展。也可以在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评价机制与流程,由在校师生对法治副校长进行综合评价,对其授课方式、互动情况、课后效果等做出客观评价,并将该评价作为其在本单位评先选优、履职晋升的重要参考。
法治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仅凭教育、政法等几个部门的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是不会取得长久效果的,必须依靠牵头部门加强统筹,多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才能让工作出成效,甚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针对法治副校长缺乏统一管理、互相配合不畅的问题,笔者认为可借鉴委员会的模式,由教育部门牵头,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及学校联合成立“法治副校长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制定法治副校长的管理制度并统筹法治副校长的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法治副校长人才储备库,对在库成员进行动态管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随时将对法治教育工作缺乏责任感、不作为的法治副校长除名,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吸收新的成员加入法治副校长的队伍,壮大法治教育工作者的力量。
另外,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地方整体工作规划,把做好法治副校长工作当作支持当地的教育事业来抓。鉴于法治副校长的兼职属性,学校应当为其配备法治教师、法治辅导员、法治志愿者等,同时统筹安排师资力量,加强与法治副校长之间的协调配合,站在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全局高度,强化法治合力,以此推动法治副校长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法治素养、法治意识的涵养与提升。因此,法治副校长在工作中也要注重对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本着“教育者应受教育”的原则,让家长懂法,为学生创造积极健康的家庭氛围。①曹国华、章志丰:《检察视域下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的完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1期。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充分了解并尊重未成年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以身作则,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让子女以他们为榜样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法治副校长也要注重在家教、家风等影响未成年人道德品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的方面对家长进行教育、引导,不断提升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作用。最后,法治副校长要切实承担起“第二家长”的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定时、定点加强对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跟踪关怀,配合学校积极主动开展家访工作,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动态信息,对问题严重的留守儿童开展教育疏导工作,拓展法治副校长职能范围,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导和帮助他们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每一位法治副校长责无旁贷。期待法治副校长制度实现从局部先行到全面覆盖,不断彰显其在学校、家庭、社会、司法保护等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以“一个都不能少”的态度为未成年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为未成年人保护织牢织密法治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