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马龙
《武林外传》是一部经典喜剧,相信很多人都看过。《武林外传》第四十一回剧情说的是:大嘴的梦中情人杨蕙兰突然回到同福客栈,还带来了传说中的玄铁菜刀进行售卖——每把一两银子、三把起卖。除了菜刀,杨蕙兰还向众人宣传门派“菜刀门”,说该门派有着一个“金字塔”式的人员组织结构:买三把该门派的玄铁菜刀将成为门派的黑铁弟兄,买三十把成为青铜弟兄,买三百把成为白银弟兄,买三千把成为黄金弟兄。买菜刀加入门派后,每月可以按时收到各大酒楼的最新菜单,晋级到白银弟兄后,可以免费参加全国各大酒楼的培训,如果能晋级到黄金弟兄,便可以进京接受御膳房总管的亲自培训……于是,大嘴为了得到亲近杨蕙兰的机会,不惜签卖身契借钱买了三把菜刀加入了菜刀门。可加入后,大嘴被告知自己将终生不能脱离该门派,意中人杨蕙兰还劝他卖刀发展下线……
相信看到这里你一定意识到了,杨蕙兰正在搞传销!传销是一种非法的营销模式,我国对传销一直予以严厉的打击,并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传销的危害,使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传销违法,要远离传销。但是传销具体指的是什么呢?传销和合法销售有哪些区别?我国有哪些规制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带大家了解什么是传销、传销为什么违法,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什么是传销?大部分人对传销只有模糊的认识,并不知道它的明确内涵。《禁止传销条例》是我国为打击和规制非法传销行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其第二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的第七条还以列举的方式阐释了什么是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公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该文件对传销作出了更加简单直白的解释,有助于我们对传销的理解。即,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某行为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还有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叫作直销,与传销不同,它是被允许的,同时也是受监管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申请成为直销企业需要满足相对严格的条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并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直销是直接的:销售人员直接与最终的消费者进行交易,可以减少产品的中间环节、降低营销成本,这便是直销的经济逻辑。直销的最终目的是销售产品,而不是拉人头,这是直销和传销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直销行为被法律所允许的原因。
由此可见,传销的形式虽千变万化,但其核心特征是比较固定的。因此传销行为不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即使在有些传销活动中有商品售卖,但也往往是质量低劣的产品,因为销售商品并非传销的主要经营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以诱骗或强制手段发展人员,以便用各种名目收取他们的费用。此外,传销易滋生多种犯罪活动,给无数家庭带来伤害与痛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传销是非法行为。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传销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并非所有“拉人头”的传销式活动都会被认定为犯罪,还需达到一定情节。于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第七十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简而言之,若某人组织了传销式的活动,但是组织人数不到三十人、层级不足三级,那么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传销团伙中,能够赚取非法利益、控制团伙成员的,往往是那些“高层级”的组织者、领导者,而受蛊惑、欺骗参加传销组织的“低层级”人员既无法获得不法收益,还会因被欺诈而遭受损失。因此,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制裁的主要是社会危害最大的传销团伙头目,而不是所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对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活动的花样层出不穷,很多人对传销活动的印象却只停留于传统的异地聚集式传销:一群传销人员聚集在一起,通过人身禁锢或施以暴力的方式对入伙人员加以控制;或利用人们对成功、暴富的欲念炒作虚拟概念,对团伙内人员进行精神控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多年整治,前述的传统式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传销逐渐泛滥,一方面,网络传销摆脱了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网络传销往往包装成理财项目等合法形式,或是以区块链、投融资等概念为噱头欺骗大众,故而更加隐蔽,更加难以清除。网络传销往往还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犯罪共存共生,危害很大。抵制以网络传销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反诈知识,摸清犯罪分子的套路。纵使它千变万化,只要我们保持警惕,抵制诱惑,不轻信天上掉馅饼,就不会轻易上传销组织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