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国新娘跑了,“媒人费”该不该退还?

2023-04-27 18:20:08洪杰
妇女生活 2023年4期
关键词:临邑县婚介陈飞

洪杰

经人牵线,大龄男青年迎娶了越南籍女子。谁知,尚未度完蜜月,新娘就下落不明。于是,男子打起了追索“媒人费”的官司。

近20万元娶来的越南新娘,不到1个月就跑了

家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的倪进,而立之年还是单身一人。2019年4月中旬,他参加朋友童凯的饭局,认识了景斌。景斌得知倪进仍然单身,说有办法帮他娶上越南新娘:“我和搭档陈飞已经介绍过几十对,现在都过得很幸福。”倪进动心了。

2019年4月23日,景斌與倪进签订了婚姻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景斌为倪进提供越南新娘信息服务,倪进支付押金1万元;临去越南前,倪进再交介绍费5.5万元,如倪进不去相亲或相亲过程中返回,交付的费用概不返还。合同中还注明,倪进交付的费用,除了用于支付陪同人员和倪进本人往返飞机票、境外交通食宿费、越南新娘飞机票、女方聘礼外,还用于举办国外婚礼、办理国外结婚手续、递交大使馆认证、申请签证等。同时约定,倪进带越南新娘回国前一天,再向越南婚介单位支付5.5万元。该合同由景斌在甲方处签名按手印,倪进在乙方处签名按手印,童凯自愿在合同上方顶格空白处签名按手印。

签字当天,倪进让父亲倪洪福向童凯转款1万元,之后又分多次向童凯转款共6.3万多元,向景斌转款2.3万多元。

5月,倪洪福、倪进父子在景斌的陪同下,去越南采朗集市相亲。5月21日,倪进与越南女子阮小莲达成婚姻意向,在当地办了酒席,决定回临邑县办理婚姻登记。景斌返回国内,给倪进发微信:“以后有什么事,你就找陈飞吧。”6月4日,倪洪福向陈飞转款4.4万元。

6月5日,倪洪福、倪进父子带着阮小莲回到临邑县。6月19日天刚亮,倪进起床后发现阮小莲不见了,四处寻找,不见其踪迹。

为娶这个媳妇,倪家一共花了近20万元,结果媳妇却跑了。倪进找童凯算账,表示给女方下聘礼及各种花销就算了,但转给童凯、景斌、陈飞的介绍费必须返还,遭童凯拒绝。

男子追索“媒人费”,收钱方在法庭上振振有词

2022年4月22日,倪进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婚姻咨询服务合同无效;景斌、童凯共同返还押金和婚介费共计6.5万元及利息;陈飞返还婚介费4.4万元及利息。

倪进诉称,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业务,他作为普通公民,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晓该规定,希望在付出服务费的同时能达到结识相亲对象的目的。他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错的,而景斌、童凯、陈飞作为提供婚姻介绍的服务方,应当熟悉婚姻介绍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故对合同的签订存在过错,应当返还其婚介费。

景斌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他已为倪进成功介绍越南妻子,且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他所收到的款项,也为倪进去越南相亲支付了住宿、机票、检查等全部花费,仅剩余4000余元为介绍费用。

童凯辩称其不是相对方,只是在合同上签了个名字,倪进出于对他的信任,让倪洪福转款给他,他再把钱转给景斌。

陈飞称其没有直接收到倪洪福、倪进父子的任何费用。倪洪福向他转钱是请他帮忙换成越南盾,用于支付结婚开支。同时,他与倪进无书面和口头约定,不存在婚介服务合同关系。

一审、二审法院以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为由,判定合同无效,3名被告共返还原告12万元有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凯在合同首部签名按手印,倪进也根据合同约定向童凯支付了婚介费及押金,由此可知,童凯参与了婚介服务,系合同相对方。陈飞虽未在合同中签字,但该合同约定倪进带越南新娘回国前向越南婚介单位支付剩余的5.5万元,倪进与景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景斌指令倪进将款项支付给陈飞,故陈飞作为合同约定的越南方婚介,与倪进构成事实上的婚介合同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通知系国家关于社会管理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景斌、童凯、陈飞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故其与倪进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指出,童凯、 景斌、陈飞作为个人,无涉外婚介的经营资质,以介绍外国新娘为由,收取倪进费用共计14万元,三人均有过错。倪进及其家人盲目相信涉外婚姻宣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实义务,不经慎重考虑便将十几万元费用交付三人,草率对待婚姻大事,自身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2022年6月20日,临邑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童凯、景斌返还倪进8万元,陈飞返还倪进4万元。对倪进的支付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景斌、陈飞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庭上,景斌、陈飞陈述,倪进自愿到越南相亲、纳彩、办酒席,女方开了单身证明,并经过越南外交部、中国驻胡志明市领事馆认证,倪进带越南新娘回国,到中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完全合理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属于部门规章,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显然不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景斌、童凯、陈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且将婚姻商品化,严重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婚姻咨询服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2022年10月27日,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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