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 鹏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被提出后广受关注,农业治理体系也由此发生适应性变化,推动小农户经营方式优化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战略步骤。随着相关政策的实施,国家对农户生产经营环节的介入逐渐增多,尽管这种介入并不一定体现为对生产经营过程的直接干预,甚至多数情况并不为小农户所感知,但正在塑造一种新的农业治理生态,推动小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农业治理权发生变革。
传统农耕社会中,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主要是税赋征缴,除此之外的经济社会事务则不会过多干预,因此学界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农业,但不会直接涉入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尽管一些时期、一些地区存在国家主导的耕地分配、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和技术推广等现象,但相对于广袤的农业区和绵长的农业社会来说,这些行动不足以彻底改变农户的自主治理地位,国家并不直接或间接掌握农业治理权。同时,小农经济并不排斥合作,农忙时节有限的合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生产工具的互借也降低了生产成本,这促使小农户的农业治理权存在有限的临时分享——合作者可以针对具体的生产问题提出意见或按照自己的生产习惯开展劳动。即便是那些归国家所有、地主所有、宗族共有的土地,生产经营过程仍然主要依靠小农户,这实际上使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归农户所有,土地所有者主要作为食利者的角色存在,部分地掌握产品分配权,较少时候也会分享部分决策权、监管权。小农经济的农产品分配权是同土地所有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土地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国家,因此农民向国家缴纳税赋也是天经地义,属于单向强制而非双边同意。[1]国家也可能在特殊的政治需求下持续增加赋税,但也需要承担农民反抗的风险。那些不掌握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同时还需要付出地租,即便农民掌握土地所有权,也不会完全拥有农产品分配的绝对自主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和分散经营使劳动者被束缚在土地上,且不得不将大部分产品交给国家、讼棍、高利贷者。[2](P177)
集体化时期的小农经济改造是行政推动下生产关系调整的结果。在此之前,国家依托政治权威完成土地的重新分配,实现小农户对土地的占有,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土地重新分配的激励,在维护新生政权方面农民亦展现出极大的热情,因此,小农户生产经营方式改造兼有经济效用和政治效用。此后的集体化改造同样展现了国家的超强影响力,农业治理从小农户的分散经营逐渐转向国家强势干预下的集体统筹安排。这种变化的出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小农经济的一系列判断的影响,比如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提出的:“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将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这是关于所有权的任何言论都阻挡不了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将会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进行下去,迟早会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的要求。”[2](P175~176)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指出:“他们必须要求把没收过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有财产,变成工人移民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3](P562)这不仅要求生产资料收归集体,还对耕种方式提出了规模化和无产阶级共同经营的要求。在我国的农业集体化时期,农业治理权主要归集体所有,具体地归人民公社以及下属的生产大队、小队。集体的行动受到国家指导和干预,因此具有一定的代理人属性。这种治理权的整合实际上已经使农业生产彻底摆脱了小农经济形态,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整合进公共经济行动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重新确立了家户为主的生产经营方式,农户掌握了生产的全部流程,与国家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产品分配环节,也就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经营形式、劳动过程、分配方式等方面都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农业税取消后,国家进一步退出分配环节。在制度层面,农地产权制度先实现“两权分离”,后确立“三权”分置,以此保障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完全由农户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进一步强化了农户的经营自主性。当然,纯粹的家户经营并不能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尤其是在发展市场经济、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生产资料在城乡之间快速流动起来,大量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出现,传统家户经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此时,国家再次入场。国家权力嵌入农户经济行为系统的过程会改变农户对土地、劳动力、农业生产资料的配置方式。[4]这种嵌入过程主要是同农业市场化进程结合起来的,农户逐渐适应市场化而选择让出一定的农业治理权,交给村集体、公司或者合作社,农户因此也会将掌握的生产要素中的一部分从农业中转走,用于开展其他收益更高的经济活动。由此,农业治理中家户的完全自主性逐渐转向受到市场和国家限制的有限自主性。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仍然强调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主动性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由农户掌控的特定生产环节上,而非回到完全的农户自主性。
可以看出,国家介入促使农业生产经营格局发生变化。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过程中,多主体参与农业治理必然产生复杂的治理关系,治理关系又映射出特定的治理权配置格局,治理权安排不当可能导致生产秩序混乱。所以,有必要探讨这一过程中农业治理权的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对农业治理格局的影响,厘清围绕小农户生产形成的农业治理需求—治理权—治理秩序动态平衡的实现机制。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农业治理体系建设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并能够对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产生辐射带动效应。
传统国家治理中,有限的治理能力不足以支撑国家权力向基层延伸,这正是迈克尔·曼所说的虽然有强大的专制性权力,但基础性权力孱弱,统治者只能进行间接统治。[5]同时,传统小农经济过于分散也造成了国家有效介入的天然屏障,而小农自身对于外来的干预也极为排斥。随着现代化持续推进,如何借助工业化和市场化成果推动农业生产力快速提升也成为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所以,国家会通过提高基础性权力增强其在基层社会的支配力,实现对农业治理的参与,通过引导和扶持,使得在国民经济中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农业获得更为充足的发展动力。而小农户在提高生产效率诉求指引下,也更愿意接受外部力量的支持。这使小农户逐渐深度嵌入国家农业治理体系中,成为现代农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代农业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同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现有农业基础、城镇化和市场化背景下的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也需要同国家治理的价值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政策体系相适应。基本的方向是,通过多重治理手段运用,促使治理资源更多地向农业领域倾斜,并为农业的可持续、高效率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其最终成效不仅体现为农业产出的提升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更体现为治理格局的结构性调整,包括农业经营的主体关系调整、要素配置模式变化、农业治理权重塑等。
尽管改造小农户的经营方式更多地属于产业治理问题,是放在农业的总体治理框架内审视的,但扶持小农户的出发点却不仅仅是要实现农业的增长性目标,而应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体战略规划下,同时考虑多重目标的整合。在治理实践中,贯彻全局性、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理念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既要考虑高效整合相关生产要素以实现农业本身的高质量发展,还需要考虑农业发展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与二三产业发展、与人发展、与农村发展等方面的协调。这使得农业发展目标的制定具有更宏大的战略性视角,需要实现经济性目标与非经济性目标的有机统一,实现体制机制优化与发展实效的有机统一,也使得新农业治理格局构建中注重对多主体行动的调节,以实现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满足。
扶持小农户发展中的非经济性考量包括农户的全面发展、农业的非经济功能发挥、农村的风貌改善等多方面,甚至需要部分地承担调节城乡关系、平衡区域发展差异等功能,需要适应市场化、城镇化的要求。其中,实现人的发展是非经济性目标的关键内容,也是新发展理念指导下扶持小农户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推动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以“人民群众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创造主体、管理主体、利益主体和评价主体,科学解决了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根本性质和权力归属问题,牢牢坚持人民群众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的主人翁地位。”[6]就农业治理体系建设而言,治理主体和受益主体都应当是人民群众,需要以治理体系完善来保证和不断实现农民在农业现代化中的相关利益。基于小农户的发展,乡村持续发展的基础也得以不断巩固,因此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就指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在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过程中,解决农户的生计问题与利益发展问题是当前阶段需要协调好的两重关键目标。传统小农户经营只能解决小农户生计问题,发展支持能力则较低。因此,需要以有效的资源整合、资源倾斜和制度供给推动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提升,逐步实现农民增收和生产组织形态优化,推动小农户生产生活环境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治理要求,国家对小农户生产的介入也更为系统化,手段更为多元化,需要及时调整农户与其他农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农户的发展权益。
随着农业农村优先原则的确立,密集的制度供给为农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促使农业与其他领域之间的制度势差逐步形成。制度势差的存在必然会吸引大量生产要素和经营主体涌入农业,为农业生产带来更为多样的经营形式,同时会带动农业治理结构更为立体,参与治理的主体更加多元,治理机制更为复杂。与之相适应的是,更加健全、更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农业治理体系正在建立。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农村制度创新、农业技术进步、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农业投入增长,[7](P30)农业得到快速发展。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层面确立了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基本架构的农业治理体系,政府综合运用市场主体引入、组织培育、制度优化、资金支持、平台和基地建设、技术和装备投入、基础设施配套、培训等方式开展农业治理活动。从国家的视角看,农业治理存在三个治理层级:宏观的战略规划—中观的政策体系设计—微观的生产服务。宏观层面主要完成农业发展情况判断、农业治理目标规划、战略设计等;中观层面主要完成政策设计、治理主体的权力关系确定、治理环境营造等;微观层面主要开展具体的生产经营服务行动,尤其是对相关治理主体的关系和具体活动进行调节。新治理体系构建不是对既有体系的简单修补,而是整合存量要素与增量要素进行的系统性、结构性改革。这种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农业治理是在充分尊重小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将小农户现代化视为核心目标,主要体现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以实现同现代农业衔接的实践机制。[8]这种衔接并不是要以维持较小的生产规模为目标,而是在现有的规模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形成更为高效的外部支持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小农户的发展能力、组织效率,从而不断提升小农户的生产效率和收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小农户的利益。
在农业治理体系中,小农户并不因国家的介入而丧失对生产过程的掌控,以村社组织为主导建立的自主组织使农民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形成联结机制,实现自主治理。[9]自主治理体系又处在更大的综合治理体系中,综合治理的主体除小农户及其自组织之外,还包括政府、村集体、合作社和公司等新治理主体。
现代农业治理体系形成的基础是农业治理内容细化和治理环节的增加,主要与三个方面的宏观环境变化有关:一是国家形成对小农户发展和改造的支持性策略。前文已经指出,基于多重战略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小农户解决生产困境,以提高其生产效率。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地方政府广泛开展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培训、金融支持、平台建设等行动。由于难以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过程,地方政府同时会扶持集体经济组织或小农户的自组织代替其承担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服务。这类组织同时作为第三方协调小农户与企业或合作社之间的关系,避免农户利益受损。二是资本下乡。以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战略背景,以农业市场化为基本的政策环境,资本下乡快速推进,以公司为代表的市场经济组织也随之深入参与到农业经营中。除了独立开展的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外,公司也会积极参与到小农户生产经营中,承担部分生产经营环节,帮助小农户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提高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程度。三是农业分工的细化。分工有助于效率提升,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社会生产力、人类劳动技能和思维判断力的大幅度提高都是劳动分工的结果”,[10](P4)他同时提到,因农业不能进行彻底分工导致农业生产力无法像制造业那样改进。实际上,现代农业管理日渐精细化,生产流程不断细化,分工必然随之产生,由分工带来的效率提升也日渐明显。分工会使生产走向专业化,这就构成了农业治理权分置的基本前提。
农业治理环境的变化促使小农户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参与者增加。尽管传统小农经济的经营并不完全局限于农户,但仍然是小农户主导的有限合作。在以国家力量推进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中,小农户退出生产的部分环节而交给其他经营主体。这是基于农业分工而产生的新型合作生产,生产的专业化水平得以提升,同时发挥了小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现代化经营组织的积极性,由此也必然产生农业治理权分割和多主体协作治理格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11](P170)这就明确了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治理对象,也就是劳动、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农业治理也是一种关系治理,尤其是多种主体参与进来后,这种关系更为复杂,所以也需要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进行分解。生产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静态角度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动态角度的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12](P104~105)将以上理论综合起来分析小农户生产中的治理问题,可以提出,小农户生产中涉及的农业治理权主要包括:配置生产资料、协调人的关系、组织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分配收益。其中涉及三重治理权关系:所有权关系、经营权关系、分配权关系。这三重治理权关系中最基本和最关键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由于国家层面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小农户生产所涉及的土地的权利关系,也就奠定了三重治理权关系的基础,农业治理权的分置也基于此形成。
在生产资料配置方面,主要涉及到土地及附着的水利等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和技术、种子化肥农药等其他资料。就农地及基础设施而言,主要的供给调节者是国家、村集体、农户,国家主要承担制度供给和大型工程建设,村集体依据乡村发展需要调节土地经营方式和规模,农户依托承包经营权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占据相对优势的位置,同时利用内外部的积极因素持续提升土地的产出能力。就机器设备、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资料而言,国家层面实施种业振兴等战略,推进科技下乡、智慧农业建设、农业机械化建设等,优化关键生产资料的供给,形成宏观层面的保障;农业公司、合作社和专业服务公司依托专业化的农机具和技术承担一定区域内某个生产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农户除了自行购置外,也通过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代替部分生产资料购置,实现与其他治理主体在生产资料配置方面的合作。生产资料配置过程还涉及资金配置问题,国家持续解决农业融资难问题,各地加快建设农业融资体系,同时合作社和公司也会为小农户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提高在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在人的关系协调方面。传统小农经济下的生产者主要是家户成员,所以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协调主要依靠家户治理完成。衔接现代农业时,小农户生产中人的关系的协调同家户治理逐渐发生分离。就劳动者而言,随着城镇化推进,出现大量“兼业小农”,他们将部分成本过高的流程转移给其他农业经营者,而将节省出的时间用来从事收益更高的工作,或者自身专业能力相对低下而选择依托于外部组织,由公司或合作社来统筹安排生产,由此必然出现小农户之外的其他生产参与者。人的关系的协调也由此复杂化,涉及农户、企业家、村庄领导、地方政府官员等,其中存在少量的雇佣关系,但占主导主要地位的是合作关系。
在生产经营活动安排方面,涉及到生产决策、生产劳动、产品销售三个关键环节。其中,生产决策以小农户为主,但会受到国家相关战略和地方政府的农业产业规划影响,同时,若农户选择加入专业生产合作社,决策权可能在入社签订合同时便转交合作社。在生产的具体过程也就是劳动中,随着农业分工的细化,农户在生产链条中能够占据主导位置的环节逐渐被压缩。当然,部分生产环节被转移并未不排斥农户在这些环节的治理权,这取决于外部组织与农户的具体约定。在实践中,有公司(或合作社)主导和总体安排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农户只是听从其他主体安排完成部分生产任务;也有农户主导和总体安排的“农户+专业服务公司(或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模式,其他主体接受农户委托提供订单式服务。无论哪种合作方式,新主体的加入会改变小农户的生产环境,带动小农户实现农业经营现代化、农业结构优质化、农产品品质化和农产品流通顺畅化等。[13]在销售环节,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的经济组织被引进后,有的完全承包农户产品的销售,有的能够提供销售平台。一般来说,同农户开展包销合作的公司或合作社也往往会同时参与农户其他经营环节,以保障产品质量,所以从生产决策到产品销售的整个链条中,新治理主体介入特定环节很可能会同时影响其他环节。
在收益分配方面,农户的生产收益不再完全归农户所有,而是由多主体依据农业治理权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进行分配。对于小农户而言,在持续调整的生产经营格局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其分配话语权,其收益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接近传统小农经济的商品价格决定的变动型收益,二是深度嵌入合作经营的保底固定型收益。前一种方式下农户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后一种的自主权则较少但同时规避了大量的经营风险。
尽管宏观环境已经形成了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有利条件,但要引导小农户经营朝着与现代化相契合的方向发展,且在这一过程中要确保多主体参与农业治理的进程是合理有序的,同时要保障好农户权益,就仍需国家以及作为其代理人的政府介入,充当引导者、调节者和保护者的角色。这时的国家及其代理人不再是传统小农社会的汲取者,而是逐渐转向调控者。王绍光划分了八种基础性国家能力,他认为汲取能力是近代国家的基本能力,现代国家则要发展出规管、再分配等四种能力。[14]现代农业治理中国家的调控者角色实际包含了规管能力以确保多主体协作的秩序,也包含再分配能力以保障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小农户能够分享发展成果,同时提升其发展能力。
在推进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这一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是具体的政策执行者,负责贯彻国家的战略要求,承担了代理人的角色,同时村集体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一系列任务,可以视为次级代理人。两个层级的代理人执行扶持小农户政策的自主空间极大,也没有足够的任务约束,会使其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合适的做法,形成自己的行动逻辑,进而影响战略推进效果。一种是积极扶持小农户并尝试总结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发展模式。通过保障性制度和激励性政策,以引进、培育、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充农业治理的主体。有的地方通过建设一定的基地或园区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起来,以降低治理成本、减少基础设施投入,也能够更好地展示农业发展成绩。进一步地,在农地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制度和机制建设,形成相对完备的带动体系、服务体系、供给体系、权益保障体系等,逐渐塑造多主体之间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地方政府往往热衷于将这一过程总结提升为特定模式,如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系统要素集成、多元改革赋能、精准政策创新”的模式,[15]陕西省洋县服务于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小农户+”模式,[16]安徽省淮南市“两委托两跟进一托底”模式,[17]等等。
另一种是消极应对。地方政府在扶持小农户的路径选择方面会尽量考虑治理成本,由于与小农户对接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结构性困境,为了实现治理便利化,会更加倾向于发展规模农业而排斥小农农业。[18]中央层面自党的十九大之后大力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而非将小农整合为规模农业,调节了地方政府的这种倾向。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19]这有助于塑造有利于小农户发展的政策环境。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也会促使地方政府采取策略适应上级要求,上文提到的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的路径就很容易成为降低治理成本的新选择。
基于农业治理权分置情况的出现,农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必然趋向复杂化,农业治理结构从传统小农主导的模式逐渐转向多主体协作半开放模式,这就使现代小农户生产与传统小农经济区分开来。
就治理主体关系而言,公司、合作社、基地成为新主体逐渐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小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X+农户”。这些主体基于盈利或扶持小农的公益性目标,承担部分生产功能。地方政府虽然并不直接参与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借助一定的政策工具调节直接参与者的活动,进而影响农业治理行动和利益分配格局。多主体格局形成后,小农户的自主治理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甚至将主要的治理权让渡出去,但这并没有彻底否定小农户的自主性治理。由于农户掌握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引进外部合作,传统小农经济中的基于熟人社会形成的合作关系也不会随之完全消解,只是新加入了依托于分工的陌生人或者半熟人之间的合作,这都是小农经济留下的重要遗产,也是能够服务于现代小农户生产经营的有益要素。要解释这种情形下的小农户行为,舒尔茨、波普金等人的“理性小农”观点相对于恰亚诺夫等人的“道义经济”观点似乎更有说服力,也就是在权衡利弊后才选择是否与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等新主体合作,同时选择合作的范围和时限等。也有学者提出小农户的决策过程存在情景依赖,[20]解释了当前处在制度变革中不同的小农户决策。所以,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形成的治理格局是保留了小农户部分生产自主性基础上的半开放协作模式,而非完全的开放。
这种传统与现代生产情形交杂并存的格局下,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是复杂的。无论是新治理主体主导的经营格局还是小农户主导的治理格局,农户都希望分割更多的利益。但农户与这些经济组织的合作通常会以合同形式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往往在确定合作前就决定了,所以农户采取“小动作”获得额外收益的空间并不大。同时,小农户面对大批发商和大龙头企业时,双方存在不平等交易,并会产生高昂的“不平等交易的成本”。[21]农户为了避免权益受损,会寻求外部支持,也可能选择消极怠工、减少经营投入甚至结束合作关系等方式以降低成本。这时,地方政府会联合村集体适时登场以确保治理格局平衡、稳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方面是提升小农户的谈判能力。最为常见的是提升信息汲取运用能力和组织化程度。农户信息能力的提高主要依靠两种途径:通过教育提高农户的自主信息获得能力、通过外部服务的优化为农户提供良好的信息环境。笔者在某蔬菜生产大乡调研时,乡镇干部就描绘了在当地开展的面向小农户的农业信息服务规划:通过建设一定规模的蔬菜交易市场,将蔬菜销售地的价格信息及时在交易市场公布,避免批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而刻意压低蔬菜收购价。在信息获取和运用的过程中,农户可以改变被动地位,拥有更多的主动性,不再像过去由于信息滞后而无法及时对市场作出判断,使自身利益受损。提升组织化程度则主要依靠村委会、村民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对经营过程的介入实现。另一方面是采取调解、施压等多种方式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在农民权益受损时,为农民提供补贴以降低其损失、同企业谈判以使其向农民让利等;在其他治理主体利益受损时,地方政府与村委会联合纠正农户可能威胁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限制其在农业治理中的自主性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