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帅萍,钟佳宇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关于法学的学科教育和人才培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专业教师要坚定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多用正能量鼓舞激励学生[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职业化教育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法治人才的实践技能、应用技能为目标,肩负起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直接目的是确保法律职业人具备最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如宣讲辩论的能力、争议解决的能力以及文书写作的能力。故而,法学教育改革应明确法律职业化教育理念,探索行之有效的法学专业实践教育模式,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
职业化教育背景下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高校法学教育不仅要在专业技能方面传授法学生们法律及相关理论知识,更是要在职业伦理方面培养新时代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
正所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没有实践经验的法律人不能称为高水平、高层次的法律人。在法学的专业技能培养方面,仅仅掌握了理论知识远不足以应对实际工作中将会遇到的各类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需要通过实践教学让其学会运用课堂上传授的理论知识。从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来看,社会所需求的法治人才不仅要求掌握书本上的法,更要求能够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灵活运用法,面对复杂的情况时依然能够从容应对,脱离死板的书本教条,得出最适合当前情况的解决方案,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够完成法律服务对象——全体社会公民,对法治人才提出的需求。
因此,在职业化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要注重培养法治人才的专业技能,特别是注重培养法治人才内化法学理论知识,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养出的法治人才,还需要拥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律职业伦理所要求的各种规范来办事,坚守道德底线,做到不越雷池一步[2]。法律职业伦理保障在职业化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所培养出来的法治人才能够忠诚履行其各项代理义务,自发地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考虑案件的处理方法,理性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能够通过自身所拥有的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提醒自己不被自然人的逐利动机所压垮,时刻明白自身站位,做到德行无亏[3]。
同时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同样需要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只有做到法治人才德法兼修,才能使得他们做到表里如一,才能做到更好地弘扬法治思想、树立法律权威,才能为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面形象起到推动作用。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职业化教育背景下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体现出法学实践教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亟待改进。
在法学专业中,只有通过一次又一次实践的锻炼,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才能够获得成长[4]。然而,许多高校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占比不足,方式有限,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专业技能教育层面,当代大多数法学生专业学习的目标是期末考试成绩取得高分或者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以此为导向所学习到的知识,大多都是通过死记硬背的方式得到的,因此这些学生大多不能理解这些知识所蕴含的法理和逻辑,不能将学到的知识成功运用到未来职业生涯所遇到的真实案件上去,产生了只能做“填空题”却做不了“案例分析题”的问题,这造成了目前法学专业所传授的知识与社会实际需要相对割裂,大多法学毕业生都需要入职后重新培训的现状。
职业伦理道德教育层面,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对于培养法学生的职业伦理道德这一方面并没有投入太多教学资源,许多学校没有开展有关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践教学活动。由此,大部分法学生都对法律职业伦理感到较为陌生,即便有部分法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有所了解,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简单记住几个书本上的概念。具体到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切实坚守法律职业伦理,遇到两难时如何找到自己执业所应严守的道德底线、面对诱惑时如何坚守本心不逾矩,都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5]。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如何与其实践教学资源的多寡、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而当前大多数法学专业所面临的问题便是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相对较少,其成因主要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法学专业缺乏引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渠道。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相对割裂已久,理论法律工作者和实务法律工作者虽然都想缓和此现状,但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缺乏切实有效的沟通渠道,而法学专业缺乏引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渠道的平台便是这一现象的缩影[6]。高校法学专业想让学生们走出校门,亲身接触实务,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使其能够更深刻地理解书本上的概念,与此同时,能够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实务法律工作者也想趁此机会接收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宣传自身企业文化,吸引高校法学专业的同学加入自己。
另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缺乏开发优化整合。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应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应有服务社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与此同时法学院与很多地方政府、社区、中小学等机构有合作和定点帮扶计划,而以上述资源为基础,在这些地方政府、社区、中小学等机构进行普法宣传,进行法律援助,便是服务社会,开发优化整合实践资源的一条重要路径,但许多法学院并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部分实践资源,产生了实践资源的浪费[7]。
较完善的实践教学管理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促进学院教务系统对实践教学的全流程进行安排和管理,使每一个流程都变得井然有序,层层递进,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的效果[8],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在这社会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健康有序地发展,进而更好地满足法学专业发展的要求。而当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原因有二。
其一,高校法学专业对实践教学重视程度不够。现在许多高校在教学环节中都设置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大部分院校法学专业都没有相应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即便有部分院校的法学专业有相应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大多也只是将这种机制束之高阁,没有真正利用起来,每次评价都只是走个形式,这种现象的出现体现了对于实践教学本身重视程度不够。如今的院校法学专业更多地去关注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忽略了实践教学背后所蕴含的锻炼学生实操能力作用。
其二,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设置缺乏合理性。在部分设置了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院校法学专业里面,也没有完全地发挥此机制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设置缺乏合理性。虽然这些院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了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但是由于在整个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环节设置系统性不强,导致出现了环节功能重叠,抑或是环节功能空缺的现象产生,整个机制的运行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9],同时相关的评价机制也缺乏一个合理的评定标准,无法准确评价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整体来讲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设置缺乏合理性。另一方面,其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设置不够与时俱进,缺乏创新。当今社会科技发展迅速,社会对于法治人才的需求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发生着改变,但是目前许多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都是沿用以前的一套机制,多年未进行过改革和创新[10],可以预见的是,在这套机制下被评价为优秀的实践教学活动已经有可能不再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整体来讲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设置缺乏合理性。
面对职业化教育背景下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提出的要求,只有针对不足之处作出改变,构建具体的改革方案,方能培养出建设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治人才。
法律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的优化主要分为两方面的优化,一方面是法律实践教学课时占比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是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内容和形式的优化。
一方面,在法律实践教学课时占比结构方面对其优化。实践教学课程在课时方面的占比与其教学效果呈密切正相关的关系,即提高实践教学的课时占比,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但课时占比与教学效果之间并不是简单地呈线性关系,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边际效应,过多地提高实践教学的占比并不能达到最好的预期效果[11],在理论知识不够牢固的基础上,进行实践活动很难做到融会贯通,因此对于法律实践教学在课时方面的安排虽要相较之前占比有所提高,但是也要把握在一个适量的范围之内。以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本科开设的课程“刑法总则”为例,该门课程一学期总课时为64个课时,其中实践课时在其中仅占4~8个课时,占比不足总课时的八分之一,如此短的时间很难让学生得到充分的实践锻炼,往往仅开展一次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活动,实践课时便已结束。对此,应提高实践教学课程的占比至少占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才能有充足的时间开展如模拟法庭、普法宣传等实践活动,同时也让同学都有机会参与到自己感兴趣的实践活动中来。但是同时也需注意的是,法学专业课以知识点多、难、密集为特点,倘若没有足够的课时进行理论教学,也难以做到掌握理论知识。因此,在提高实践教学占比的同时也需根据课程理论知识的难易度注意控制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之间的平衡,才能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内容和形式方面对法律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进行优化。实践教学讲究的是因材施教,每节课最适合的实践教学方式不同,每个学生擅长的方面并不相同,每个学生未来的职业规划也不尽相同,因此不能一刀切地选择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而是尽可能地在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上多样化,让老师和学生选择最适合的实践教学方式,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具体优化方法如下。
第一,开展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及各类相关竞赛活动。具体流程为:一是选择真实的、具有典型性的法律案例。二是分析案件所涉及的知识点,组织案件材料。根据角色模拟中学生所扮演的角色,让学生收集相关法律知识点、案件背景、证据、法律依据、类似案例等法律材料。三是明确角色分工。在案件处理中,可能会涉及律师、鉴定人、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可以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并根据角色需要搜集和整理法律材料。四是进行角色指导。由于学生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等相对不足,所以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和分类训练,使学生能够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让学生在合作与竞争的环境中体验到法律实际工作的特色、培养其辩论技巧及口头表达能力等,并积极鼓励学生参加湖南省大学生模拟法庭赛等相关赛事,激发其实践学习兴趣[12]。
第二,组织学生观摩或参与处理真实的法律实务案件。首先,参与旁听法院审判。旁听应涵盖民事、刑事及行政等案件,由法学专业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旁听,了解法庭布局,观看实际案件的审判全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步骤,巩固课堂所学的知识。其次,组织法律援助活动。以湖南科技大学为例,该校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建立由接待室、会客室、法律诊所教室、资料室等部门组成的法律诊所,在分管老师指导下安排法学专业学生具体负责接待当事人、登记案源、与当事人谈话、整理案件资料、受理案件等法律服务工作。最后,开展见习活动。即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业人员处理的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依次进行实践。
第三,组织学生进行普法宣传和实地调研。就普法宣传而言,包括定点普法宣传与定时普法宣传,定点普法宣传主要指安排学生在与学校建立法律咨询合作的各个社区点对公众进行普法教育,定时普法宣传主要针对“12·4”国家宪法日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特定日期组织学生进行普法宣传。就实地调研而言,可以进行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法治建设调研。鼓励学生参加有关法律问题的大学生科研课题申报,就课题中的法律问题及公众的法律意识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法治建设调研,让学生提高自身的社交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一,通过引进优质法律实践教学资源,解决法律实践教学资源相对较少的问题。缺少实践资源的高校法学专业希望能够获取优质实践教学资源,与此同时能够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的单位也想与高校合作,但是为何仍出现资源相对较少的问题,原因之一是双方缺乏沟通的平台和渠道。为双方构建一个沟通的平台和渠道,实践教学资源相对较少的问题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缓解。首先,这一渠道的构建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如司法局进行构建,由政府公信力为其进行背书,保证此渠道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让双方都能放心在这一渠道上进行交流沟通。其次,双方在这一渠道上进行交流的方式可以类似于平台派单接单,学校将其需求发布在平台之上,然后能够提供实践教学资源的单位便对此需求进行响应,双方达成一致后便可匹配成功。最后,政府部门还应对双方资质进行调查筛选,将资质不合格者,或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者排除在此渠道之外,保障实践教学资源的优质。
第二,内向深化挖掘、开发实践教学资源。就学校内部而言,学院本身可以根据不同时间节点举办不同的主题活动,如在“3·15”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宣讲,“12·4”开展普法知识竞答等活动;就外部合作单位而言,可以定期在社区开展反诈法治宣传活动,在中小学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讲活动。这些活动既可以让法学生在实践中服务社会,培养法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又可以让法学生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不断查漏补缺,也解决了实践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
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在机制上对其进行完善,还需要在观念上提高对于实践教学的重视。
首先,针对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环节设置的系统性和评价机制的合理性上对其进行完善。目前部分院校法学专业已经设立了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但是由于环节设置的系统性不强和评价机制缺乏合理性,导致其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13]。针对环节设置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可以通过分阶段、分职能设置环节来解决。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分别是事前规划、事中运行和事后评价。在事前规划阶段主要需要做到统计本学期乃至本学年所需要的实践教学资源,统计好需求之后引进相应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进行分配,最后安排好本学期的实践教学安排;在事中运行阶段主要需要做到管理和监督师生能够按照前期安排进行实践教学,不定期对实践教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保证其落到实处,达到实践教学的效果,倘若出现不合规范的情况要及时对其进行纠正;在事后评价阶段,根据老师反馈、学生评价等多方面综合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依照收集的意见对实践教学安排进行改进,以求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其次,从观念上提高对于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好的机制倘若没有人的配合,也很难发挥作用,故而需要在老师和学生两方观念上提高其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老师方面,可以定期组织调研团队进入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场所,与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市场需求,明晰理论知识与实务环境所需求的不同,进而意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学生方面,通过采取专业实习和企业实务宣讲等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自身能力与实务要求所存在的差距的同时,让学生知晓企业对于员工能力上的要求,使其直面如今市场的竞争压力,如金杜律师事务所要求应届生有一年的实习经验等,使其提高对于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现如今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计划大都只关注到法学生们的共性没有关注到法学生们的个性,虽然有部分选修课程可以供学生们选择,但是并不能起到真正发挥学生个人特点,并据此发挥学生个人特长的作用[14],尤其是在职业化背景下,部分以就业为目标的法学生,需要根据其职业规划的不同,有针对性地着重培养其不同的能力,而这一点正是当今的高校培养计划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在明确角色担当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职业规划构建不同培养计划。法学生可胜任的职业很多,除常见的“公检法律”职业外,还有普法人员、公证员、数据合规师等职业。而这些职业,虽然大都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但是应用法律知识的方式和技巧截然不同。以律师和普法人员为例,律师需要运用法律知识或出庭诉讼,或审查文件,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利益;而普法人员则需要面向大众,通过解读法律,用浅显易懂的话语,把法律知识带去千家万户。二者虽然都是法律职业,但是二者需要的能力不同,而当前培养体系下并没有根据这些不同,有针对地对培养计划做出调整。在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后,开展就业指导,介绍相关法律职业,激发学生主动思考职业规划,明确角色担当后,征集学生就业方向意向,并根据意向不同分大类调整培养计划,如可以给未来打算从事普法人员的学生增设演讲与口才相关课程,给打算从事企业风控的学生增设经济学、公司经营等相关课程,以此培养其未来职业生涯所需的应用能力。
其次,强化实践师资力量。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教授的知识大多来源于书本的纯理论知识,很少有实务相关的知识延伸,由于许多教师都没有实务经验,讲述实务操作无异于纸上谈兵,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同时职业方向存在多样性,要求老师掌握多种能力,难度也相对较高。因此,一方面需要搭建法学教师与实务工作者交流平台,不仅可以让法学教师了解到一线实务情况,使其在教学中言之有物,更有针对性,还可以让实务工作者了解到前沿的理论知识,在实务中更加得心应手地处理案件,达成双赢。另一方面,扩宽实践导师选取范围。以往实践导师往往来自“公检法律”,而在多样化法律职业的背景下,实践导师的选取范围也应相应扩宽,引入普法和企业风控等多领域的法律职业从业者作为实践导师,以此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就业方向的能力培养需求。
课堂理论知识教学是以老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而实践教学将主体身份进行了转变,改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由学生主动投身实践活动,检验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做到查漏补缺,更深刻地理解理论知识。综上所述,实践教学是对参与者创新能力、实践技能、学术素养进行综合培养的重要教育模式,是地方应用型高校践行开放办学的理念与战略,也是现代化高等教育不可缺少和替代的环节。在职业化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进行改革,首先,需要建立在合理提高实践教学课时占比的基础上,保障不影响理论教学的情况下进行实践教学。其次,想要达到相对较好的实践教学效果,需要把诸如实践资源引进平台和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管理与监督机制等配套机制构建完善。最后,构建以明确角色担当为特点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在共性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