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胡珊 责任编辑/刘怡然
× 市保洁公司一名64 岁的员工在下班打卡时猝死,被当地人力社保局认定为视同工伤。但保洁公司认为,该员工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成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为此诉至法院,最终被判败诉。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是前段时间讨论度比较高的一个话题。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广泛关注与热议,是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和低龄老人再就业趋势下的必然。如何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的就业权益,已成为当下一道待解之题。
黎某原本是一名粮农,2018 年他从外地到×市打工,进入一家保洁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商场打扫卫生。入职时,他已62 岁。
工作不到2 年,2020 年2 月,黎某在完成一天工作后,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旁人马上拨打急救电话,但已于事无补。×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赶到后确认黎某死亡,死因经司法鉴定为猝死。
同月,黎某的妻子向当地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4 个月后,×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一份工伤认定书,认为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黎某属于超龄员工,入职时无法购买工伤保险,该认定意味着工伤赔偿将全部由保洁公司承担。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保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书。保洁公司继而起诉,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为每日的7:00—11:00、13:00—16:00 以及17:30—18:30,而黎某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在当天的20 时许,并非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其二,黎某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隐瞒了自己从2016 年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黎某既已享受了基本养老待遇,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岗位性质、执行的工时制度、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加班情形及事发时的实际状况等因素。保洁公司主张黎某病亡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约定的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的证据也可证明黎某在工作区域下班打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岗位的要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社保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政策也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黎某为进城务工农民,没有证据证明他生前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退休关系,他虽享受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际获得的保障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着较大区别。因此,黎某享受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的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了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洁公司不服,后又提起二审和再审,但均被法院驳回。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超龄劳动者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由于制度上的空白以及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护上面临不少问题,尤其是工伤赔付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按此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超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因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失败。
根据人力社保部相关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给地方人民法院的答复,超龄劳动者明确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三种:一是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招用的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二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三是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这三种情形已不能涵盖越来越复杂的超龄劳动者工伤问题。
在超龄劳动者工伤索赔案件中,一方面,劳动者认定工伤不易,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有委屈。由于无法与超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赔偿费用要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这种两难境地使得公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超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的相关规定,以致这类案件每每爆出都成热点。
但在社会老龄化背景下,随着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重返职场,关于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无法回避。2021 年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要解决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践为基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