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伟克|文
近年来,从国家、政府到生产经营单位都很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消防安全领域,特别是在消防监控、应急救援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和建设,一些单位多年开展消防控制室达标创建工作,但整体效果不太理想,消防控制室应急管理提升不快,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在近两年的“四不两直”明察暗访中发现,部分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操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这些问题都极大影响了初起火灾的及时发现与扑救。
例如:2013 年10 月11 日2 时许,北京市石景山区喜隆多商场一楼的麦当劳餐厅发生火灾,该商场消防控制室只有1 名值班人员,在听到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报警信号后,先后2 次摁断报警音,坐下继续打游戏。尽管消了音,但他身后的报警器一直在闪烁。由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严重失职、麻木置之,未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操作程序,从而导致火灾蔓延至整栋大楼,形成了自下而上、从内到外的立体燃烧。大火扑救了9 小时,过火面积3 800 余平方米,财产损失2 000 余万元,并导致2 名消防员牺牲。这样的悲剧,折射出消防控制室存在的严重问题,教训可谓极其惨痛。
笔者分析消防控制室应急管理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认为其中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安全责任意识欠缺,制度管理不落实
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较为薄弱,重生产轻安全,重经营轻管理,对消防控制室的作用不重视,未建立明确的以安全责任为核心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过问,成为管理工作的“空门”和“盲区”。
还有部分单位既忌惮于消防建审验收时的苛严,设计、施工时的“严标准高要求”,又出于节省成本考虑,消防应急设备设施的投入、配置不完善,投入使用后,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逐渐淡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楚,上岗值班人员持证不到位,随意让别人兼任,从而导致消防监控出现缺口漏洞,严重影响火灾时的快速反应。持证值班人员欠缺,上岗监控不落实
有的单位对消防控制室的作用和管理存在侥幸心理,值班人员普遍存在上岗持证跟不上、持证操作不熟悉、熟练操作人员占比少等问题,导致不能有效预防火灾和无法第一时间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近两年,笔者所查上海地区的百家单位中,在“持证上岗”上存在问题的单位高达90%以上,几乎所有单位均为初级(五级),持有中级(四级)结业证的不足10%,而“无证上岗”占据10%以上,更不用说满足现行规定中消防控制室6 人持证的要求。人员持证问题,有因“新冠疫情”造成的考点停滞因素,也有单位出于资金成本考虑,担心员工在参加培训、考取职业资格证之后离开单位,不愿承担培训费用。值班人员配备欠缺,人防措施不落实
从上海地区目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现状来看,大部分单位尤其是小单位、小场所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满足6 人持证的人员配备,有些单位还使用己满62 岁的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人员,一天24 小时,用两班倒的方式值班上岗。
不少单位采用了警卫与消控合并、安保与消控混用、或1 人值班等办法,遇到报警(包括火灾、故障、误报)由安保人员到现场查看,从而造成火情确认、责任不清等问题,甚至引发事故。
还有单位擅自任用非消防控制室的员工值班上岗,造成这类人员在值班期间大部分时间忙于其他业务工作,有的看似一本正经在值班,实际上在看手机,玩游戏,导致消防控制室流于形式。更有甚者,私自锁闭消防控制室,出现监控岗位空无一人的现象,自行拆掉了单位的第一道消防安全“防火墙”。
人员业务能力欠缺,应急操作不落实
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单位消防控制室存在消防安全责任薄弱、消防专业能力不强、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等共性问题。
这些共性因素,会引发许多问题。例如:值班人员对本单位危险源、重点部位、消防设备设施怎么查?查什么?不清楚;在实际工作中仅限于“消音”“复位”等基本操作,甚至不会操作,基本丧失了操作火灾自动控制设备的勇气和能力。值班人员不能定期对内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开展维护,确保其各项系统功能完好有效;甚至因故障、误报等因素,擅自屏蔽火灾报警器,关闭报警蜂鸣器,使火灾报警设备设施成为聋子的耳朵。值班人员对信息登记、任务交接等工作流于形式,签名、值班记录、报警处理等不能规范填写或代签代写,甚至后期补录,出现的问题亦不能及时有效地整改和上报。最后,因企业效益、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值班人员流动频繁,有的单位为应付检查,甚至临时招聘,不经专门培训便盲目上岗,造成值班人员不会使用和维护相关设备,不会处理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
委外专业技能欠缺,监督管理不落实
一些单位委托第三方承包消防控制室日常监控值班、专业检查维保,但对承包的第三方缺乏安全生产工作上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一是对第三方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值班人员持证状况未进行审核、确认、备案。出现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值班人员未达到规定等级,甚至持有结业证或无证上岗的情况。二是未签订合法的、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上岗值班人数,明确消防监控要求。三是未定期对第三方承包单位服务质量、设备维保检查,上岗值班人员到岗、持证等级、运营记录等进行督促检查、安全评估,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四是消防设备设施维保、检查、检测不到位,对出现的火灾报警、信号、联锁装置出现故障、人为屏蔽,甚至关闭、损坏无人修理等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修复。
消防控制室,顾名思义就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空间。其设置的消防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等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作为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神经中枢”,是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非常重要的环节,应采用如下措施加强其建设和管理,提升其应急能力。
首先,相关单位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健全和落实从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消防控制室上岗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消防控制室及其监控区域的各个消防安全风险点,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将消防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监控应急的全过程,切实落实“一岗一责”。同时,要加大对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地位和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GB 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中,7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规定: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 25506 的规定持证上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 年)》规定: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因此,重点单位特别是易燃易爆危化品单位、大型油库、重要档案馆、政府机关、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园区、地下建筑、机场、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依法取得中级(四级)等级证书上岗值班。
各人社、消防、应急等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增设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等级考点,以缓解目前紧缺排队、无证上岗的困境,如此才有利于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中,4.2.1 a)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 人;5.2 b)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 小时,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以此规定和计算,消防控制室应依法指定6 人交叉值班,满足不大于8 小时和2 人上岗的要求。同时,消防控制室禁止使用年龄偏大、学历低、无证人员,禁止合并、混用值班人员,禁止上岗不务正业行为,禁止私自锁闭消防控制室,上演“空城计”。
消防控制室是单位消防的关键岗位,一方面要防止、控制火灾的发展和蔓延,另一方面可通过视频、消防广播指导现场人员怎么疏散、怎么自救、怎么灭火。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应急处置等专业能力。
要改进现有消防控制室上岗操作人员的培训制度,相关人员除了获得中级(四级)等级证书才能上岗值班,还应适当增加后续教育复训,各人社、消防、应急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或定期组织消防控制室上岗操作人员“再教育”,理论培训和消防设施实操训练,使他们能熟练掌握火灾报警处置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操控能力。
对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场所,相关单位应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导上岗操作人员定期对各项消防设施开展检查、维护,确保其各项系统功能完好有效;对一般单位和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开展集中轮训、上门指导、视频教学等各种形式,加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急救援操作技能。
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一网统管”的管理体系,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为防控管理、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相关单位可通过购买专业服务等方式,实现物防、技防等工作。例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检测和维修,平时出现故障、误报等应及时处理修复,确保24 小时处于应急临战状态。
相关单位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 号 )第三条(一)的规定要求,对第三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其资质、值班人员持证和等级应严格审核、确认、备案;签订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上岗值班人数、消防监控要求;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安全评估,发现故隐患和管理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修复;并建立“一户一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