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迅速,税收作为政府、企业、个人之间最基础的制度安排,是最能感受到数字经济新挑战的前沿地带。数字经济的时代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正在促使我国税制改革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税收治理与税收管理在参与主体的地位、税收目标、税收属性和税收管理(治理)的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不仅能够破解我国税收领域的各种难题,更加有效的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更可以促进我国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要完成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需要从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机制等方面不断进行革新与突破。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管理;税收治理;挑战
[中图分类号] F812.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23)04-0077-06
一、引言
从20世纪90代开始,信息技术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数字经济已从“边缘走向中心”,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对经济各领域都产生深刻而持续的影响[1]。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我国数字经济正在从数字经济大国向数字经济强国迈进,并将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2035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高瞻远瞩地指出,我国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过程中,数字经济正在改变各个行业的传统业态,各个行业均将受到数字经济的巨大影响。税收作为政府、企业、个人之间最基础的制度安排,是最能感受到数字经济新挑战的前沿地带。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税收管理,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均无法适应和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因此,需要迫切改变税收管理方式,积极探索税收治理模式,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本文重点研究聚焦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改革问题,试图从税收治理的角度,探寻数字经济时代我国税收体制如何适应并助力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2]。从税收治理角度,要建立一套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平、生态环保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治理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二、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的动因
基于数字经济的时代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我国税制改革正在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
(一)外在动因: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数字经济的到来,意味着社会各个方面将发生一系列深层次的变革,具体到经济领域,社会生产关系、组织形式等都将发生改变。数字经济也对国家税收产生重要影响,工业经济时代政府主导的税收管理模式,很难适应数字时代的税收要求,税收监管的难度加大,税收关系中的利益冲突逐渐突出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变革来破解经济发展中难题。相对于工业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在生产要素、资源配置模式、经济结构、价值分配、商业形态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现有的税收管理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对于税制要素的影响
杨世鉴:数字经济下的中国税制改革:从稅收管理到税收治理
2023年第4期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具有无形化、流动性强、范围广的特点,数字化的经济活动给传统的税收要素的识别带来一定的挑战。首先,纳税主体识别难度加大。数字经济下交易具有网络化、虚拟化和远程化等特点,纳税主体界定存在较大难度。数字经济下,商业经营门槛大幅降低,促使纳税主体模糊化和分散化,大量自然人借助互联网成为商业经营主体,会进一步模糊了自然人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界限。这将对以企业纳税人为主建立起来的税收征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其次,征税对象划分的复杂化。数字经济下产业平台化、生态化特性在很大程度上打破工业经济时代的行业边界,尤其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划分越来越困难。以传统行业特征为基础的征税方式变得更加困难。最后,税源和税基难以控制。数字经济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税源更加复杂化和难以控制。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后,经济活动依托于数字载体,导致价值创造存在不确定性和价值归属的模糊性,进而使得税基规模具有不确定性。税基是税种设立的重要依据,税基规模无法有效确定,必然对税制产生重要影响。
2.对于税收的地域划分产生影响
税制要素的模糊化同样对税收的地域划分产生影响。在工业经济时代,商品交易半径较小,通常局限于特定行政区域,税收的地域划分相对较为明确,基本不存在税收地域管辖权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税源与价值创造地、生产经营地与消费低分离程度加大,加上税基的侵蚀和利润的转移,对税收收入划分的来源地规则和目的地规则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传统货物和服务越来越被数字产品和数字化服务取代,数字产品和数字化服务的生产和交易都在网络上实现,自然就对税收地域管辖权提出根本性挑战[3]。
如果继续采取企业注册地或生产地征税,则这种供需主体地理错位带来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将明显集中到几个少数数字经济发达地区,必将进一步加大地区发展差距,加剧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程度。
3.对于税制结构产生的影响
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的税制结构的平衡性面临挑战。首先,流转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平衡。就流转税而言,数字经济催生了新经济业态,使得要素和产品流转形态更加丰富,其中数据作为要素资源成为新的流转形式,对传统要素与产品的流转产生一定冲击,导致流转课税的形式更加丰富,数据流转税可能成为新税种,对流转税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就所得税而言,数字经济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快速纵向分化,向下延伸至个人。在以知识和技能为主的经济模式下,个人收入将成为主要收入来源且伴随着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地位逐渐提升,企业所得税地位有所下降,所得税在比重和具体税种结构上都将发生调整。其次,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税收的平衡。数字经济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税收负担差异。在相当程度上,这个问题是由BEPS问题衍生出来的。通过对产业链地域布局的调整,数字部门的企业往往可以把自己面临的实际税率压缩到一个很低的程度。而相比之下,实体经济部门,例如制造业厂商在调整产业链布局时面临的约束则会更多,难度也会更大,因而它们通过这一方法来规避税收的能力也就较弱。
可以说,从税收管理迈向税收治理,根本动力是数字经济发展与税收体制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要想改变这一现状,需要通过税收体制改革,尤其要发挥数字治理的作用,摆脱税收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束缚,促进数字经济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
(二)内在动因:执政理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组织者”和“参与者”双重角色。数字经济到来,传统的管理方式难度加大,政府管理效率降低,社会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逐渐提上治国理政的日程,以国家治理代替国家管理的理念逐渐成为共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首次以“社会治理”概念代替“社会管理”,标志着“国家治理时代”开始到来。党的二十大报告同时指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体现了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有效协调政府、市场、社会多重关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是政府职能从单一的管理控制转向与社会成员共商、共治与共享,积极推动国家治理活动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但是还需要系统性完善和整体性重构,税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的改革必定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整体水平的提升。《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可以说,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是重要的推动力。
三、税收管理与税收治理的内涵差异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我国税收正在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运用。可以说,税收治理与税收管理是不同社会经济形态对于税收的要求,反映出不同的税收理念和税收目标。税收管理与税收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内涵却有很大不同。
(一)参与主体的地位不同
税收管理强调国家在征税管理的主体地位,在征管过程中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和支配权,纳税主体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强调税收遵从度。表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拥有绝对权威,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决定国家税收实现的目标和实现方式;纳税主体处于服从和被动接受的地位,征纳双方常常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单向的管理关系中。可见,与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一致,税收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式的模式。随着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程度增加,单纯强调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难以为继。税收治理强调税收关系中的各个利益主体共同参与,遵循公平、共享和共治的思维,最大限度地保障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征纳双方建立一种平等的、互动的、合作的治理关系。因此,税收治理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积极性,是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多元治理模式。
(二)税收目标不同
管理是指为了更好达成组织目标,运用管理职能进行资源协调的过程,其特征具有一定的目标性、组织性和创新性。税收管理的目标在于提高征税的效率,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和发挥经济调节作用。税收管理中各项活动都紧紧围绕国家税收完整性,体现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治理是指以调和为基础,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主体得以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其特征具有多元性、参与性和协同性。税收治理突出税收的“治理”作用,需要依靠法律规范,明确责任体系,规范权利分配,注重决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目的是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4],同时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到政府的公共决策中,充分化解经济发展中各种风险和矛盾,实现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就是“善治”[5]。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从而不断实现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的转变。
(三)税收属性不同
税收管理突出“国家税收”属性,主要反映国家经济层面,通过税收实现财政收入和经济调节的职能,即税收的最基本的职能。国家税收突出税收的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在整个税收关系中,纳税人扮演遵从者,是一种被动参与的角色。
税收治理突出“公共税收”属性,奉行“社会本位”理念,通过与社会加强沟通、合作,强调双方平等参与。相对于国家税收,公共税收不仅局限于社会经济层面,更上升到社会政治层面,通过税收治理以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公共税收突出“公共”二字,即公共税收强调税收主体参与多样化,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突出治理体系中多元共治的理念,通过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四)税收管理(治理)的手段不同
在工业经济时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相对统一,因此可以通过“以账管税”和“以票控税”进行税收管理。税收管理的手段主要通过对账簿、票据等有形的物质载体的控制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在税收治理时期,生产生活方式逐渐数字化,传统的“以账管税”和“以票控税”方式很难适应数字经济的要求。通过“以数治税”的方式,深化大数据治理,提高税收数据质量,加强税收数据共享,以税收信息数据为载体,协调税收关系中的各方利益。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广使用的“全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和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将会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总体来看,税收治理不是对于税收管理的否定,而是对税收管理的优化,从“治理”角度审视税收管理中的问题,进而革新税收管理方式,解决税收管理中的管理错配问题,重构税收管理新秩序,提升税收管理效能的过程。从管理到治理,本质上是从政府内部管理向全社会治理的根本性转变。
可以说,税收看似只是一项专业管理活动,但却连接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又对国计民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税收无小事,需要统筹考虑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等方方面面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四、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的行动框架
治理的广泛运用意味着,在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着既往的管理范式难以破解的难题、难以摆脱的困境、难以应对的挑战和难以为继的状态,迫切需要管理理念、主体、路线、方式的创新与转换[6]。以制度刚性为特征的传统单一税收管理模式很难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方向和必由之路,但是转变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和一蹴而就,需要从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机制等方面不断进行革新与突破。
(一)转变治理理念: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变革
要实现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的转变需要在治理理念上实现转变和更新。中国税制改革的理念要和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理念相向而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思想中,“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核心,不仅可以看作是数字时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指南,而且为税收治理变革指引了方向,为税收整体改革确立了目标。新发展理念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努力实现“提升税收创新驱动力”“建立税收协调机制”“构建税收绿色体系”“开拓税收开放空间”“实现税收共享格局”。
1.提升税收创新驱动力
创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根本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同时指出未来5年我国科技自强自立能力显著提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通过税收创新发挥税收作用。实现创新税收,一方面要通过加大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促使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创新能力。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于企业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通过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切实提高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提升税收制度自身的创新能力,将税收创新能力作为解决税收治理中各项难题的驱动力。税收改革要能够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的发展及时调整税收改革方向,创新税收理念,积极发挥税收治理职能。
2.建立税收协调机制
我国经济发展不协调的问题由来已久,“城乡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和结构不平衡”的问题急需解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数字经济时代到来,为我国实现经济协调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挑战依然巨大。例如互联网平台经济,在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会使各种经济利益资源加速向平台企业注册地聚集,一定程度上引发新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税收要积极发挥其调节功能,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特征的税收调节机制,尤其在精准扶贫、振兴乡村经济以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构建税收绿色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我国加大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相继立法,使资源能源利用向着更加集约化转变,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态环境也发生了明显的转变[7]。另一方面,各个税种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甚至出现重复征收等情况,而且约束和激励作用还不明显,没有有效发挥税收对于环境的治理作用。下一步,除了优化现有的税制结构,建立一套以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的绿色税收体系,还要加大税收约束和激励的力度和广度,要让企业享受到绿色发展的税收红利以及污染环境所付出的税收成本。此外,还要加大构建区域间生态合作的税制协调机制,建立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和生态补偿政策,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整體改善。
4.开拓税收开放空间
在数字经济时代,以数据为代表的新型生产要素能够在不同地区和组织间快速流动,加速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同行业的融合进一步加快。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我国要继续保持以开放的理念深度融入全球经济,进一步提升全球数字经济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对于税收而言,要构建开放性的税收体系,坚定贯彻扩大开放和融入全球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更大税收包容性处理发展对外经济过程的国家税收争端和冲突,最终使税收成为我国加快对外开放的助推器和润滑剂。此外,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府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开放,形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融合机制。
5.实现税收共享格局
坚持税收共享理念,是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治国理政方针的具体体现。历史上每一次社会变革和进步,都会伴随一定程度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如何通过税收实现利益共享,实现利益各方的新的平衡,将是税收治理重点解决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因此,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不仅仅要实现治理主体的“共建”、治理方式的“共治”, 更重要的是要实现治理成果的“共享”, 只有以成果的“共享”才能实现“善治”逻辑下的公共利益最大化[8]。
基于税收“共享”理念,国家应逐步建立基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共享机制,实现税收共享的利益分配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我们充分重视数据的内在价值并尊重数据提供者和拥有者的合法、合理权益,创新收入的分配机制。此外,还可以从数字产品和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入手,推进消费地原则下数字经济税收收入归属的改革实践[9]。
(二)改进治理方式:从“线性、粗放”转向“互动、精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使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治理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治理方式。治理方式是治理活动中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举措。治理方式的适用性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治理效果[10]。税收治理方式的转变,要立足我国新发展阶段,体现新发展理念。传统税收管理方式往往呈现自上而下的线性逻辑,通常由上级税务管理机关提出税收指标和管理要求,下级税务机关逐级传达和落实。这种税收管理方式相对比较粗放,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虽然短时间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很难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要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的变革”。
改进税收治理方式,重点要在“精”字上下功夫,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要充分利用数字化的治理手段,找准治理关系中的关键点,做到精准治理。
(三)建立治理机制:从单一主导到多元共治
建立治理机制是指在转变治理理念和改进治理方式的基础上,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税收治理模式和运行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可见,建立税收治理机制的目的不仅是提高纳税人接受税收管控的能力,同时还要提升税收利益相关者的整体满意度。从本质上讲,治理就是解决经济发展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协调的社会关系。因此,要建立税收治理机制,就要将传统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税收管理体系转变为适应新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多元共治的税收治理机制。
首先,多元共治的治理机制体系的基石是“公平”。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是判断税制优劣的重要标准。自威廉·配第首次提出税收公平原则以来,无论税收原则如何演进,公平原则一直是税收的最高原则[11]。何为公平,一定是要充分保障全部税收主体的利益,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应该将公平思维提升到税收治理的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正在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就要解决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税收公平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基石。
其次,多元共治的治理机制体系的保障是“共享”。数字时代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又一次进步,意味着人类社会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好的服务。“共享”是税收事业发展的目的和归宿[12],只有实现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利益共享,税收治理才变得有意义,才能受到全社会税收利益相关者的支持。
再次,多元共治的治理机制体系的核心是“共治”。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难度加大,面对税收治理体系中的各种复杂关系,仅仅依靠税务机关很难解决所有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具体到税收治理而言,要充分发挥广大基层纳税主体的参与作用,要使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等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要参与到税收治理体系中,共同分享相关数据、共建社会信用系统,形成多元共治、协同并进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最终目标是建立税收利益共同体。在建立税收利益共同体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提升基层纳税主体自治制度实效,创新纳税主体参与引导和激励机制,推动税收治理从矛盾应对向风险防范的转变。
(四)提升治理能力:推进“以数治税”,实现“智能管税”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未来5年主要目标任务中指出,要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是实现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的保障。可以说,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的核心是税收数字治理,“以数治税”是推动税制改革的“助推器”,是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源”。
目前,税收治理正在从“以票管税”迈向“以数治税”,利用数字技术完善治理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将区块链、云计算、数据库等数字技术引入到治理过程中,实现治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如何具体实现“以数治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使“以数治税”有法可依。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现代税收治理要以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为依托,税收法律体系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要求,立法部门要根据经济活动的新特点为税收征管制度建立更加全面、更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体系,为税收治理及其数字化转型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以“良法”实现对数字经济活动的“善治”[13]。1992年我国正式出台了《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截止到2015年期间先后经十四次修订,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多个税种的法律级次由原来的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提高了税法的约束力。未来一段时间,还应该从税收治理的角度,基于共治思维,形成适应新时代的税收治理法规。要通过税收立法,进一步健全税务登记制度,完善个人税收登记、申报和披露制度,不断将数字经济下的新业态纳入管理范围,不断将数字经济对税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嵌入税收立法过程中。
其次,完善税收大数据建设,实现税收信息互联共享。《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着力建设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通过税收大数据的建设,不仅税务系统内部可以将原来分散的税收系统进行整合,同时还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数据信息,通过建立多方共建共享的数据系统机制,不断打破因部门利益而产生的“数据壁垒”,为税收治理提供优质、稳定的税收数据来源,最终实现税收的协同共治的目标。
再次,建立综合办税平台,提升数字化纳税服务质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导,地方税务局为支撑的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纳税人80%以上的业务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基于电子税务局的综合办税平台的建立,既方便了纳税人的税务办理,同时也利于政府的监管和服务。
最后,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大数据为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提供了新的可能。利用数据技术,可将更多评价主体纳入纳税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使评价结果更具全面性与客观性。要推动建立自动更新的动态信用等级分类机制,并将高风险纳税人的变动情况对主管机关进行显著提示,同时推进智能型税收风险监控,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做到“无风险不打扰”,从而实现有限资源的更优配置。同时,在纳税信用体系下,要通过数据共享,与人民银行、自然资源、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进行实时信息互通,建立高效、快速的失信惩戒机制。
五、结语
数字经济带来的是一场变革,加速了技术的革新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社会关系的重塑。在这场变革中,上至国家政府,下到社会经济组织以及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是这场变革的亲历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数字经济的时代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正在促使我国税制改革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税收治理与税收管理在参与主体的地位、税收目标、税收属性和税收管理(治理)的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转变,不仅能够破解我国税收领域的各种难题,更可以促进我国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
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我们要有包容、开放、创新的心态,用不断的改革去化解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难题。要实现从税收管理到税收治理的转变,需要我们从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机制等方面不断进行革新与突破。中国的税制改革,正是在这样不断的尝试中实现转变与革新。改革的大幕正在拉开,时代的号角正在吹响,国家正在一些地区建立先行示范区,探索税收治理改革的实现路径。2022年10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施后,将通过地方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管理效能的提高,打造地方高质量发展的样板。未来的路注定不会一路平坦,只要坚定新时代发展理念不松动,中国税制改革的目标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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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Reform in China under the Digital Economy:
From Tax Revenue Management to Tax Revenue Governance
Yang Shijian
(The Ope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9,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digital economy, taxation, as the most basic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among governments,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is the frontier where the new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can be most fel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imes and the promo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are urging our tax reform to transform from tax management to tax governance. Tax governance and tax management are very different in the status of participants, tax objectives, tax attributes and tax management (governance) means. The transition from tax management to tax governance can not only solve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tax revenue, exert the basic, mainstay and safeguard role of tax revenue in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more effectively, and promote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level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complet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ax management to tax gover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continuous innovation and breakthrough from the aspects of governance concept, governance objective, governance subject, governance mode and governance mechanism.
Key words:digital economy; tax revenue management; tax revenue governance; challenge
(责任编辑:张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