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儒杰 唐 辉 呼翠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领导党和人民推进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深化对文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1]。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传承工作提供了实践遵循。非遗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坚实的精神和文化基础,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使命,需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研究和探讨非遗传承发展及未来路径,深刻挖掘其所蕴含的中华传统文化优秀基因,对“加快形成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2],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开始组织基层文化工作者,有针对性地挖掘、保护、整理和抢救了一些文化遗址、古迹和史料,组建了一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队伍和科研传承力量,为非遗传承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后,国家有关部门发起了《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1)《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完成298部省卷,出版224卷,合计约4亿字,这项浩瀚工程被海内外誉为我国当代文化建设的“万里长城”。的整理和编纂。自1998年以来,国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并不断修改完善,为非遗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自2003年起,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作为组织领导机构,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国家设置了专项“保护工程”资金,建成了专题博物馆,在建立机制、组织人员、宣传推广等方面为非遗保护工作奠定基础。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遗概念引起社会关注,影响力不断扩大。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制度,建立了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了非遗传承保护的方针与政策。同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建立起非遗代表性名录与传承人制度,组织编写《普查工作手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规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是我国“文化遗产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体系逐步建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政策文件,现代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逐步形成。第一,加强梳理非遗资源。在传统普查手段的基础上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方式,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健全档案与数据库,登记的非遗资源已超过87万项[3]516。第二,名录体系不断完善。2016年,全国新增37部地方性的保护条例,非遗项目得到了实质性的保护措施。2021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五批的185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以及140项扩展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超过10万项,传承人超过9万人[4],42项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名录,数量居世界第一[5]。第三,多措并举盘活资源。2016年,《“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92家首批参与的博物馆试点[3]517。第四,传承水平持续提升。《全国宣传思想文化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实施,培训人数2万余人次。2017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促进非遗在现代生活中的广泛应用[3]518。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通过传承人体现出来,传承人是个体经验与集体记忆转化、联接、传承的纽带。传承者作为能动的个体,这些个体传承实践往往受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习俗的影响,表现出独特的传承组织形态和文化表达方式。非遗传承中的“师徒关系”就成为了传承人个体经验得以存续并流转的基本单位,“师傅”作为连接个体经验和社会记忆框架的桥梁,是个体经验向集体记忆转换的重要一环。同姓同族同村落通过家族,血缘关系等方式形成的传承力量,“父子传承”“师徒相授”成为了主要的传承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民教育文化水平提高,市场经济意识增强,这种非遗传承开始走进学校课堂,逐渐社会化、群众化、普及化,演变成了企业(公司)的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村级基础传承组织等多种形式。
非遗内容是非遗传承发展的生命,是人们在推动非遗传承发展的精神动力,蕴含着人们在不同社会生产发展阶段的实践记忆、工艺水平、思想文化表达。非遗传承就是通过个体性的经验和集体互动的形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实践中的某种规范、某种活动的组织形式、程序、场景,言传声授了下来。非遗传承的这些过程,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的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下,由于经济市场的需求和特定对象的偏好,在确保传承内容丰富的前提下,其传承内容逐渐由繁琐复杂转向精细简单,便于受众接受,简化传承流程。比如,某些民俗活动、节庆、戏台、村落非遗等逐渐数字化群众化,表演类、工艺类、个体体验类非遗逐渐智能化产业化,技艺类、历史类、集体记忆非遗逐渐课堂化社会化。
非遗产业是非遗传承的有效动力。传统非遗与现代媒体技术的融合发展,离不开强而有力的产业支撑。一是经济赋能,深挖传统文化资源,将日常生活需求和当前社会文化需求相结合。发展非遗经济,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将非遗产品融入市场经济发展,为非遗传承积蓄物质力量,实现创造性发展和创新性转化。二是科技赋能非遗产业,为非遗产业开展多元异构、精准快捷的数据收集注入发展动力。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科学分析消费者需求、市场需求与社会文化需求,将传统文化与科技结合起来,实现跨媒介叙事。三是产业集群,要加强对原有产业和现有产业的协作、整合,把现有产业链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产、学、研结合的产业集群。四是辐射带动,加快非遗教育培训产业化发展,为非遗传承后继有人,提供重要保障。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注重政府统筹监管的完善。“以保护为重点,以抢救为先,合理使用,继承发展”是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非遗的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厅与高校合作,但其开发利用则需要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库的构建需要政府机构、传承人、学者、技术人员等主体共同协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内容由在地民众和他者两方共同决定,在地民众在享受数据库建置后的成果后又会创造出新的在地知识价值,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非遗遗址消亡呼吁非遗传承专业化发展。在非遗传承发展过程中,往往不能完全按照非遗本身的客观特点进行传承表达,而是不经意间打上传承主体的主观意愿进行传承表达。在一定程度专业化分工的同时保持个体经验传授,非遗传承的组织者也好,非遗传承的实践者也好,非遗传承的受众者也好,在沉静式体验非遗魅力的场景中,无一例外地掺杂了个人的某种情感、认知。这样,在主体评价非遗传承的效果等方面,就表现出了历史局限性,个体认知都是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的,这个是非遗传承无法消除的客观性。因此,在延缓非遗消亡的同时,尽可能地通过专业化的加工、传承、创新创造等方式,让非遗回归本真。
随着科技的高度发展,数字技术应运而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带来了全新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效率的提升。非遗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在非遗的数字采集、展示、数据处理等过程中起着克服非遗遗失、延缓非遗消亡、加强非遗保护保存等重要作用,也对非遗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发挥着重要的、方便快捷和低成本、快传播的功能。手机成为非遗最为优质的传播工具,承载的应用软件(APP)虚拟平台能够在实现最大限度资源共享的同时增强文化与大众之间的互动,促进传统文化产业运营模式的转型升级。
随着工业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得人类社会结构发生了剧烈变化,打破了传统手工艺自然演变的进程。一些十分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逐渐消亡的危机,基于此“活态传承”的可持续保护理论应运而生。活态传承重新融入民众日常的生产生活中。非物质文化数字化保护,通过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采集、数字储存与整理,将其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和可再生的数字形态进行传播。
活态传承是非遗和其他遗产的主要区别,非遗传承必须将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放在关键地位。第一,充分发挥传承人和专家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传承人作用,针对一些传承人由于年事已高、因病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无法开展有效的传承活动,有必要运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对这些传承乏力、年老体弱的传承人掌握的技艺进行抢救性整理、记录和存档。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成立非遗传承保护工作专家咨询组,建立督导制度,支持专家开展非遗重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组织专家对非遗保护工作者展开专业培训。第二,完善传承人传承和保护机制。由于非遗学艺见效慢、时间长、报酬低,导致一些非遗面临失传危险,需要我们提高传承人地位,提供补助经费、传承场所和人文关怀,开发适合不同年龄段的教学课程和教育设施,适当扩大教育传承、社会传承等。第三,做好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可在年龄结构上适当地兼顾中年传承人,通过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数字化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方式创造有利于传承人传承工作的条件,逐步推进传承人认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构建传承内容体系时坚持敬畏与创新并存的理念。第一,遵循真实性原则,坚持核心内容不变。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基本方针,对那些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又“濒危”的非遗项目进行“消防式”紧急抢救,具有代表性或重大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传徒的应尽快传徒,无法传徒的至少以录音、录像和摄影等形式保存下来。第二,遵循完整性原则,确保传承的整体性。对于文化遗产丰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比较完备的地区,要有步骤,动态、整体性地加以保护并作出整体规划。第三,遵循可持续原则,源于生活回归生活。要充分尊重传承主体的意愿,尊重群众享有的非遗相关权利与实际需求,源于生活回归生活,遵循可持续传承保护原则,尊重非遗自身发展规律不断推动非遗内涵形式与时俱进。此外,我们应在全社会树立对非遗的“创新”理念。要推动多元文化的创新性融合,对非遗的传承就应该运用和现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相结合的再创造方式进行创新发展。虽然非遗的根本来自民间生活,但其内容、形式及生产却是能够吸收其他文化再创造的。还要推动保护和生产的有机融合。生产与保护的有机结合是推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纵深发展的重要途径,非遗的形态特征与功效作用,在具体的生产实践活动中才能充分展现和发挥。这就要持续推动非遗体现当代价值、融入现代生活,成为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非遗的传承保护没有成熟的可供遵循的保护模式,在我国非遗传承保护实践中,面临着经济、政治、社会、人口、政策、生态、自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需要我们逐步建立一套符合地方实际和非遗特点的积极健康向上的传承环境系统。第一,建立法律体系,持续规范开展非遗保护工作。要我们不断完善保护方式方法,加快制定部门规章和实施办法,持续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健全非遗保护法律体系。第二,坚持政府主导,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加强非遗传承保护,是政府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未来,还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加强宣传力度,提升非遗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与普及方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积,引发人们对非遗的重视。此外,相关部门也可以组织相关表演活动或节庆活动,以不同形式展示非遗的风采和魅力,将非遗融入人们的实际生活中,以此保持非遗的活力。第四,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统筹城镇化与非遗传承。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和非遗传承保护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依据不同地区的不同非遗资源,发展有民族特色、地域风貌、文化脉络、历史记忆的美丽城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大数据的运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推进非遗持续保护的技术支撑,也是实现非遗精准管理和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从而为非遗传承保护带来巨大变革。第一,要确定非遗数据库的建设标准和原则。制定并出台非遗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开展非遗数字化采集试点,建设非遗数据库的专题库和项目库,统一规范全国的非遗数据库建设,明确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数据著录标准、分类规范和元数据方案,将非遗数据统一成标准格式的信息资源。依据非遗大数据的实际运用需要和自身信息的资源属性,不断摸索适应非遗复合型数据特点的资源建设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规程[6],提升数据库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兼容性和资源共享性。第二,要打造并完善非遗大数据平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共建共享;需求导向、注重实效”原则,打造适当的非遗大数据平台。同时,也要统筹整合非遗系统数据资源,研发具有非遗保护工作特点的数据分析软件,打造适合数据分析的数据库平台;还要打破单位和行业界限,打破信息孤岛、数字鸿沟、数据壁垒及资源碎片化,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优势互补,拓宽非遗数据库的功能,完善非遗大数据的服务供给。第三,要创新非遗产品,注重线上线下互动。要运用创意手段和现代科技研发推动非遗产业发展,提升产品吸引力。还要从非遗产业的兼容性、渗透性等方面精准发力,在非遗元素融入影视产业、旅游产业、生态产业等领域延链创链,提高产品吸引力和附加值。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个民族也不能少。非遗既是一个民族的生活积淀,也是一个地区持续发展的见证者。近些年来,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非遗保护重申报、轻保护、功利化、碎片化等非生态现象也较为突出。若放任非遗传承的无序发展,一些非遗将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后人也将无法体会其独特性、丰富性和多样性。而非遗传承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人类学的整体观理论对构建现代化的非遗传承体系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为此,相关部门应多角度、全方位探索非遗传承保护的长效机制,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持续发展提供相应保障,让中华儿女都能见识民族发展中的非遗瑰宝,文化自信,民族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