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超
(1.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2.贵州医科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如何理解农民主体性?马克思从人的本质出发,以实践为核心要义,论证了“现实的人”是社会历史发展主体,与客体相对应,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作用于客体对象,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生成人的主体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性是主体在实践中生成自觉、能动、自主的特征。[1]基于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是指在遵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条件下,农民群体作为乡村振兴实践的主体在对象性的活动中与客体相互作用展现与生成的功能特性,在乡村振兴实践中集中表现为建设美丽乡村和追求美好生活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农民主体性充分发挥的前提是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贯穿的核心是保障农民主体利益,关键是农民主观意识和主体能力的提升。为了破解现代化进程中乡村面临逐渐衰落的难题,带领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之路,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较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任务更加艰巨,情况更为复杂,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尤为重要,是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伴随着对乡村发展问题的长期探索和实践,党中央对“三农”问题以全新的视野进行了统筹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2]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的完成需要发挥资源的集聚效应,尤其需要内部因素,即主体“人”的作用的发挥,这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和根本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激活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然而,农民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让农民的主体身份不能充分显现,农民主体性与乡村的快速转型之间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不能迅速调整匹配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如何让农民自觉能动参与到乡村振兴实践中?发挥在乡村振兴实践中的价值功能?亟需对农民主体性问题进行探讨。
农民主体性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学者们对不同视域下农民主体性的提升展开研究。自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来,乡村振兴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和研究重点,学界开始在乡村振兴视域内探讨农民主体性的问题,研究范式从国家顶层设计到农民本位,产生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虽然研究成果有效推动了农民主体性研究走向深入,但研究成果总量与农民主体性对于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相比,呈现明显不足,且研究多注重理论上的宏大叙事,还需更多着眼于实践上的细微落地,通过对已有学术界成果的梳理,学者们围绕农民主体性问题进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农民主体性的内涵研究。李卫朝、王维从理论、历史、现实三个维度进行讨论,认为农民主体性在理论维度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主动性及受动性;在历史维度表现为农民逐步确立自身主体地位的过程;在现实维度体现为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3]王春光从经济主体性、社会主体性、文化主体性三个方面分析农民的主体性地位。[4]二是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振兴的关系研究。学界时常从社会学角度对农民主体性进行研究,把主体性的发挥与社会发展相联系。牟成文、吕培亮强调发挥主体的作用,基于马克思主义主体论的视角,着眼于相对贫困主体、社会主体、国家主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四个主要主体的特质和作用,深入研究建立解决2020年后中国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5]部分学者在探讨农民主体性与乡村振兴关系时,强调发挥农民主体性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吴春宝认为:“农民主体性功能的发挥,关乎乡村建设行动的成败。”[6]毛安然认为:“乡村振兴的核心主体是农民,激活农民的主体性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7]三是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现状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学者多侧重于农民主体性的缺失样态和原因的分析。刘碧、王国敏认为是农地分散性、乡村失序性、农民受动性弱化了农民主体性,消解了农民的主体意蕴。[8]张慧鹏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审视农民主体性的缺失,认为不能把农民主体作用的缺失简单归结于某一问题,而是应该从农民群体的组织化状况及其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进行考察。[9]四是重塑和提升农民主体性的路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重塑和提升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陈晓莉、吴海燕从农民的权力和能力视角,认为通过增权赋能来重塑农民主体性,提升农民的主体性地位。[10]徐琴从组织化角度探讨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内生路径。[11]李卫朝、荆玉杰借鉴杜润生农民主体性建设思想,认为要坚持“理论上的勇敢+策略上的慎重”的基本方略,从生产上松绑、政治上赋权、思想上引导来调动农民主体性。[12]关庆华、吴晓燕着眼于探索以产业发展激活农民的主体性,建构了牵引式治理的分析框架。[13]从以上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学界对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这一观点基本形成共识,将重塑和提升农民主体性的路径作为重点探讨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主体性的提升提供了理论指南,但就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行动而言,还存在具体培育实践过程的缺位,路径构建上也多以宏观视角为主,农民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的缺位、失语等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随着乡村的社会样态、发展趋向的变化,“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逐渐显现,仍然需要继续拓展农民主体性的研究空间,全面、系统、整体地看待“三农”问题,基于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环境,明确乡村振兴的主体变量和相关要素,真正将乡村民众的切实需求纳入到学术研究中,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有机结合,实现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议题的多维分析透视。鉴于此,本文立足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乡村振兴“由谁振兴”这一根本问题为逻辑起点,解读乡村振兴背景下激活农民主体性的作用机理。从主观认知因素、组织因素和体制因素剖析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发挥的现实困境,立足主体性缺失困境的制约因素,进一步思考如何培育农民主体性,激发主体活力,提出助力乡村振兴的切实可行的实践进路,以期丰富农民主体性理论,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践提供学理思考。
乡村振兴的核心与农民主体性发挥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乡村振兴以实现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最终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为导向,而农民的全面发展的核心是以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为本质特征的主体性的发展,通过主体性的发展实现自身发展的建构,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事业助力,笔者拟从理论、历史、现实理顺两者的内在逻辑。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思想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主体性思想作为马克思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始终贯穿在马克思一生的探索和研究中,劳动者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和自由释放成为马克思毕生追求和奋斗目标。马克思从人的本质观出发,在批判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史的观点基础上,指出人的主体性形成的前提是“现实的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人在生产实践中必须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结成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正是所有这些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现实本质。其中,人的主体性是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主体性的提升是在社会实践和根源于实践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处在一定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中的人能够根据自己拥有的生产方式积极主动地、能动地认识和改造世界,推动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在实践活动中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实现自我改造和提升,根据实际需求发挥主体性不断调整价值关系。我们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体性思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人民主体地位新的内涵,强调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始终重视激活农民主体性,尊重农民意愿,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根本遵循。农民是乡村建设的主体力量,理应成为乡村振兴的能动主体,是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实践主体,只有在实践活动中释放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被动的“要我振兴乡村”转变为主动的“我要振兴乡村”的思想观念,才能形成推进乡村振兴的伟力。
回顾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史,也是发动和组织农民的百年奋争史。中国共产党深刻地认识到农民群体蕴含的巨大能量,认识到发挥农民主体性的重要作用,因时制宜提出发挥农民主体性的有效措施。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工农联盟思想,充分肯定了农民在革命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将农民群体的生活与利益的获得相结合,适时调整土地政策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激发农民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有力推动了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在当时一穷二白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依靠政权的力量和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国家通过改革农业税、动员农民修建水利工程、鼓励农民兴办合作社等举措,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亿万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吃苦耐劳,完成了生产生活条件的改造,奠定了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为工业化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再次鼓舞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在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中,除了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还充分发挥了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贫困地区的农民通过勤劳的双手、智慧的头脑改变了命运,谱写了人类减贫扶贫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在国家政策支撑、社会帮扶和农民自身奋斗共同作用下,开创了扶贫事业的新局面,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创造了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在未来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农民作为实践和价值主体,更需要充分激活广大农民主体性,主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面对乡村振兴艰巨的任务和复杂的现实情况,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尤为重要,是新时代高质量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每一个中国人都是建设者和参与者,需要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推动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农民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农民主体性的充分发挥关乎乡村振兴的实现进度,需要最大程度上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唤醒、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培养主体能力和主体素质,积极参与自身发展的建构,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事业助力。另一方面,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必要环节,并不是指简单的村庄美丽繁荣,根本是解决人的问题,关注人的发展,将发展的初心、动力和目的真正落实到人身上来,[14]需要根据农民群众的需要,以提升农民的能力和素质、良好的社会关系以及实现农民的自由选择为衡量乡村振兴的价值尺度,真正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振兴。乡村振兴也将赋予农民包含着富裕、幸福等内涵的理想生活状态,不仅满足农民全面发展的多重需要,还为农民的全面发展创设良好社会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陆续出台惠农政策,为维护农民的各项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虽然有效提升了农民的主体性,但是农民主体性的实然状态仍然不能够满足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不足以支撑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任。还需不断总结影响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因素,以下从阻滞农民主体性发挥的主观认知因素、组织因素和体制因素进行分析。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农民的创造性没有充分显现,不能够突破固定的思维模式,创新意识尚未被充分激活,创造潜力也未被充分挖掘,甚至呈现缺失的状态。一方面因为农民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农民群众自身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识不清,为什么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实现什么样的乡村振兴?怎么样实现乡村振兴?简单地认为乡村振兴的实现就是要实现村庄美丽繁荣,不知乡村振兴根本是解决人的问题,需要全方面、多体系、立体化建设,目标是走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二是对乡村振兴中自我主体身份认知不足。部分农民没有认识到自身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实现的重要力量,因此不能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去思考解决乡村发展问题的新方法。普遍缺乏创新创业意识,认为自己不能够为乡村振兴提供新的思路。三是依法行使主体权利和履行责任义务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受到自身文化素质和个人能力的限制,农民在乡村治理参与中被边缘化,忽视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同样不知晓乡村发展中个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另一方面农民群体受到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普遍存在顺从和依赖心理,偏向保守、本分,安于现状,面对种种束缚不敢突破和改变,缺乏自主选择性、创造性。思想的束缚和依赖心理让农民大多缺乏全局意识、公共精神,对社会公共生活表现出漠然态度。同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支持下,丰富的资源供给让农民实现脱贫的同时,也容易诱发部分地区农民的内在发展心态的失衡,产生了“等、靠、要”思想,制约了农民的创造性发展。
农民组织化程度高低是农民能动性发挥的关键。目前各地方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组织性不强。资本、市场的博弈和现实存在的村民分化、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化让从前的乡村组织体系很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随着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让乡村进入到开放的经济体系中,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的流入促进乡村发展的同时,也可能会面临资本主宰乡村的问题。经济的发展为农民个体发展提供灵活适应性的同时让农民生产生活、社会交往日渐分化,分散的农民个体意识逐渐增强,忽视了公共事务,农民主体地位遭到挤占,最终逐渐被边缘化,农民的自主能动性无法发挥。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偏低影响个体利益的维护。在政治上,单个个体利益诉求难以受到决策层重视,个体利益的维护需要形成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体系,否则个体的发声可能得不到回应。正如马克思所认为,“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15]在经济上,个体农民的劣势更为突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农业生产经营提出更高要求,而目前去组织化的小农户无力有效对接市场,个体农户在农产品的生产、包装、加工、运输及宣传销售等环节依赖自身的力量往往效率低下,且技术的研发应用及信息的及时获取也处于弱势,面临竞争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个体的生产经营难以与组织集团相抗衡。同时国家在资源供给和提取转移中,无法直接对接分散的个体农户,导致农民参与乡村振兴行动的动力不足。此外,农民组织的运行还存在不规范等困境,表现在缺乏制度化规范,容易引起利益冲突,影响农民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新中国成立后,为追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成为农民主体地位显现的重要阻碍。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将农民强行固定在土地上。国家财政的投入也重城轻乡、重工轻农,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分配、公共服务水平严重失衡。制度的堡垒将城市和乡村分割的同时,也割裂了城市群体和农村群体的自我意识和权利,不公平的待遇让农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呈现危机,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制约了农民自主性选择,阻滞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
随着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被逐步打破,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各地出现了大规模外出务工的现象。尽管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引领乡村发展,但是短时间内仍然难以完全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城乡居民之间在发展机会等隐性权利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经商,留在乡村务农的多是劳动技能匮乏的老弱病残群体,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种模式,还有部分农户全家进城安居不再返乡务农。人力资本的严重流失,让很多乡村成为“空心村”。农民行动主体的不在场,让农民主体性在乡村场域缺失。部分乡村长期以来乡村发展建设由政府主导,农民并没有充分的话语权,农民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
如何培育农民主体性?基于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制约因素分析,唯有破除制约农民主体性培育的障碍,通过文化教育于民,动员组织于民和服务于民,思想上引导构筑乡村情感共同体;组织上打造农民利益共同体;政策上帮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农民主体性培育提供文化、组织、政策保障,方能促进农民主体性意识的激发、主体能力的提升、主体作用的发挥,从而匹配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1.重塑乡村文化魅力,增强农民对乡村的情感和认同。“从宅院村落到农业景观,从农事节气到民间艺术,从祖传家训到乡村礼俗,都是乡村文化的鲜明标签。”[16]乡村文化是凝聚村民共识的纽带,无形中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一是要加大乡村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保护好诸如传统村落民居、家族宗祠等具有农耕特质、富有民族和区域特色的乡村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好民间艺术、民间曲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宣传并拓展优秀民间技艺的生存展现空间。延续文化基因和文化脉络,使其成为唤起乡村记忆、联结乡土情怀的物象,从而影响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二是加强对乡村中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的开发,提升乡土文化的鲜活性,契合都市人的需求,结合乡村自然风光、古朴建筑和淳朴民风,打造特色的乡村旅游景点和品牌,在特色体验中传导农耕文化。三是实现乡村文化的转型升级,充分体现乡村文化的多元价值,从而改变传统与现代对立的文化观,帮助广大农民自觉认识到乡村文化的价值功能,增强乡村文化认同,坚定文化自信,激发农民主体意识,助力农民群体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实施中。
2.强化科学文化教育,培育农民振兴乡村的创新思维。科学文化教育是提升人的思维认知和能力的最直接手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强化科学文化教育,释放农民创新创造的潜力。一是依托现代科技资源,在教育方式和内容上与时代接轨,满足面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对农民各方面能力和素质、尤其是创造性能力的需求,在培育农民掌握传统农业技能的同时,还需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培育创新思维。二是加大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建立教育培训机构、组建师资队伍对农民进行多样化、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注重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乡村振兴需要兼顾农民个体需要,按照职业类别制定培养计划,建立学习档案,运用灵活教育方式,注重理论教学同时协同推进实践教学和示范性教学,在实践中盘活思路。三是组织农业技能竞赛、文化交流等活动,搭建能够享受多元文化的平台,给予从事创造性劳动的农民充分自由的空间,释放农民主体的潜力,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3.推进党史教育融入乡村教育,激发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中带领全国人民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伟大奇迹,形成了辉煌灿烂的革命精神,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了不竭动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党史教育融入乡村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明晰自身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唤醒农民角色意识。一是以课堂教育教学为阵地推进党史教育。将党的奋斗史、理论探索史和自身建设史融入到课堂教育教学中,通过知识讲授、互动交流、广播宣传等将党史教育融入学校显性课堂和隐形课堂中,让受教育者学习党史,发挥党史教育的思想引领力,引导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培养历史思维、爱国情怀和奉献精神。二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取得良好成效。定期组织党史工作者、党史人物、文艺团队等下乡,为农民讲述党史故事,借助当地红色文化资源,宣传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中形成的伟大革命精神和丰富历史经验,激发乡村振兴主体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三是转化党史教育成果,发挥党史教育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作用,以党史精神凝聚团结振兴乡村的力量,用党史经验指导乡村振兴工作。帮助农民了解在党的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三农”战略都是实现国家建设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17]农民群体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任务,有效发挥了主体性,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同样需要唤醒农民自身角色意识,从被动发展到主动自觉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
1.夯实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组织基础,提升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百年来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表明,组织起来的农民才能成为创造历史的主体,只有将个体组织起来,由孤立的小农转变为市场化、现代化的农民,才能汇聚智慧力量,彰显自觉能动性。当前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迫切需要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农民主体性层次由个体到组织向村社共同体转变。一是由于利益是个体维护共同体的根源,因此要依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依靠中国共产党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将农民群众的生活与需要的满足、利益的获得结合起来,提高农民群众的幸福指数。[18]鼓励农民组团式发展。二是鼓励参加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需要兴办企业,依托现代农业技术,将分散的小农生产吸纳到规模化、现代化农业中,使农户之间、农户与其他组织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以独立的组织实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为分散的个体节约交易成本,避免个体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实现农民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认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利益博弈的能力越强,抵御风险、化解危机的能力也越强,促进了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三是对于有精神需求的农民群体,组织动员成立农民协会等,实现互助合作,获取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利益共同体将每个农民的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联结起来,在发展中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共识机制,农民作为组织中的成员,从组织的整体利益出发推动组织发展,强化农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和合作意识。
2.建立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的组织管理机制,调动农民的自觉能动性。提升农民群体的利益博弈能力,维护农村组织体系建设平衡需要在法律保障和良好的管理机制中分类施策。“乡村基层组织作为组织相关制度和政策的直接执行方,在农民组织化过程中要扮演和适时转换引领者和协同者的双重角色。”[19]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引领和协同功能。一是作为组织的引领者要确保农民组织各项工作的政治立场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规范组织运营,为农民组织构建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于基层自治合作组织,清晰定位组织职能,明确个体职责和各项事务,将权力关系纳入制度性轨道。对于农民经济组织,鉴别组织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程度,依法保证组织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完善组织的治理结构,明确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对于农村社会组织,规范组织的设立登记,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合法的身份地位,依法保障组织的规范运行和组织体系的肌体健康。二是作为组织的协同者,要鼓励支持组织的发展,协助各类组织获取所需国家资源,帮助组织省去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明确自身角色定位,给予农村组织更多的自主空间,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释放农民在组织中的自主能动性。三是对于农民组织化的建构和选择,需要综合考量并根据农民的个体意愿、需求和能力并协助其加入不同类型的组织,以此真正实现农民组织的效能,调动农民的自觉能动性。
3.汇聚乡土精英骨干力量,推动农民组织发展和农民主体性建设。以农民组织的建构和发展促进农民主体性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区域发展的差异和农民个体需求的不同决定了农民组织的建构和发展难以在短期内全面铺开,需要动员各种资源、汇集各方力量来有步骤系统地长期推进组织建构和发展,尤其需要团结成长于乡村,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较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的乡村精英骨干。一是需要分类引导,根据个体特征和优势划分为政治精英骨干、经济精英骨干、文化精英骨干等,通过政策上的帮扶和生活上的关心,吸纳不同人才类别参与到乡村振兴实践中,推动农民组织发展和农民主体性建设。二是根据村庄的社会结构和农民能力,提出不同类别组织建构的方向和形态,并协助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根据农民利益需求做好动员工作,最终促成不同组织的建构并持续为组织发展提供服务。三是发挥乡村精英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乡村精英骨干的带动下,农民在乡村发展中进行多样化角色实践,能够自觉承担乡村发展和农民组织建构的责任,及时发现并纾解组织建构中存在的问题。
1.夯实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物质基础,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培育农民主体性的首要前提是给予农民充分的物质保障,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谋划乡村振兴的战略布局,破除户籍、土地、资本等体制机制弊端,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多措并举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夯实农民主体性培育的物质基础。一是要挖掘区域优势资源,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政府要鼓励农民转变经营方式,采用现代农业模式,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产值。二是建立同权同价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村在土地要素交换中与城市获得同等的利益,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三是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的补贴,强化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通过扶持性金融加持促进企业有充分的获利空间,从而促进要素和服务向农村流动。此外,根据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各基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短、中、长期发展目标,改革方案和具体的工作实施计划。在计划制定和实施中,以增加农民经济收益为主线,以农民意愿和需求为导向,为农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渠道,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驾护航,从而有效激发农民群众投入乡村振兴实践的热情。
2.保障农民主体权利,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在乡村振兴实践规划、项目实施和效果评价中,充分赋予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各项权利,这是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关键所在。一是加强国家政策的乡村嵌入,国家政策的制定要向发展中的弱势倾斜,实现城市对农村的反哺。“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通过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赋予广大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和经营权利,使其能在市场竞争中拥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主体权利。”[20]二是国家要进一步稳定完善帮扶政策,强化稳岗纾困政策落实,放权给农村基层社会,赋予农民更多的权益,同时以实现促进农村发展为目的鼓励多元主体发挥帮扶作用。三是在乡村治理中赋予农民治理权利,鼓励、吸纳农民全方位参与乡村治理,不断探索乡村决策与管理的新形势,保障农民在乡村重大事务中发声的权利,限制个别地区村两委强势话语权。此外,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给农民参与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乡村各项事务在法治轨道上开展,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平等享有各项权利,继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激发农民主体性。
3.健全农村福利保障体系,激活农民主体性自觉。加大对农村社会福利的供给,满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群众差异化福利需求,切实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激活农民主体性自觉的有效办法。一是在充分考虑农民群体的收入水平、农业产业经济结构、自然因素影响等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给予农业补贴确保农民收入保持一定水平。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鼓励发展农业保险制度分散农民生产经营风险,有效减少农民经济损失。二是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公共资源重点向农村倾斜,实现城市和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上,在既有的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基础上,完善农村医疗补偿方案,建立包括抵御农村社会群体重大疾病风险的、系统完备的兼顾农民可负担范围内及医疗保障支付水平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农民无钱看病、因病致贫的问题。在教育事业方面,制定保障偏远落后地区接受义务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制度措施。提供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与发达地区创建技能学习、交流的平台,加快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多措施带动优质教育人才下乡留乡,鼓励专家、学者定期讲学,建立完善具体有效的农村教育福利体系。在就业创业方面,消除农村劳动者就业歧视,尊重农村劳动者的自由选择就业权,鼓励农村办厂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农民工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三是健全农村特殊群体的福利保障体系,在已有的对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福利保障的基础上拓宽覆盖范围,提升福利保障资金和水平,实施社会救助和特殊服务,确保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同时扩展农村福利保障中的特殊项目即农村公益事业,设计可行的政府资助、基层党组织主导、村集体筹资并调动农民主体参与的公益事业的运行模式,使农村公益事业发挥其提高农村福利水平的价值,丰富农民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从而充分调动和激活农民群体在乡村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