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文 田汉泉
(云南省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 云南丽江市 674100)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推广,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在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教育戒治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其进行心理上的干预,运用心理矫治措施改变戒毒人员的不良心理状态,帮助戒毒人员戒断“心瘾”,重新找寻生活的动力和信念。整合社会资源并参与戒毒人员心理矫治,能大大提升强戒所工作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心理矫治专业化水平有限
戒毒人员作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者”、身患毒瘾的“病患者”、毒品侵蚀的“受害者”,其身心健康均受毒品侵害,对他们开展心理矫治工作,要求科学化水平、专业化程度更高,需要专业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但是,目前戒毒系统心理矫治工作人员主要为原来从事管教工作的民警,只是通过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取得心理矫治的基本资格,在实践中,面对戒毒人员复杂的心理状况,专业能力难免捉襟见肘。
2.心理矫治队伍薄弱
在中国从事心理矫治的民警数量普遍不足,笔者所在的单位亦是如此。按照云南省戒毒管理局编写的《推行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指导手册》要求,戒毒场所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不低于收治定编戒毒人员的6‰,大队在戒毒人员中设置心理辅导员不少于2%。这一标准已经提高了对强戒所心理矫治工作者人数配置的要求,但心理矫治工作者人数依然不能满足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需求,导致难以将“一对一”专业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手段等运用到每一个戒毒人员身上,心理矫治效果也很难达到预期,强戒所甚至会因为心理矫治任务的繁重而使工作处于应付和走形式的局面。
3.心理矫治效果受限
在强戒所中,心理矫治工作者既有警察的身份,又有心理咨询师的身份,民警的双重身份给戒毒人员最直观的印象是自己处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导致戒毒人员在心理矫治过程中很容易对民警产生畏惧情绪,不敢真实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咨询关系,也影响心理矫治效果。
1.禁毒戒毒形势严峻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中央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国际毒情的影响,国内禁吸戒毒任务艰巨。面对严峻的毒情,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共治、标本兼治的良性格局。
2.禁毒戒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的社会工程与民生工程,整合社会资源参与戒毒人员心理矫治,推动戒毒人员教育戒治工作社会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强戒所作为整个戒毒体系中的主阵地,必须坚持以戒治质量为中心,整合社会资源,这既是“规范化执法、人文化管理、专业化戒毒、社会化矫治”的题中之义,也是推动形成“禁吸、戒治、防毒”体系的必然要求。
在实践中,整合社会资源做好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强戒所对社会资源的探索、整合、应用等方面有了一些尝试,现对实践中所采取的不同方式进行分析。
强戒所保持与大中专院校及心理咨询机构的友好协作,大中院校及心理咨询机构在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中为强戒所出现的疑难个案给予技术指导和业务支持〔1〕。这种提供业务指导的优势在于:一是能较好地弥补强戒所面对个案时专业化、科学化程度低的缺点,借助专家的力量为疑难个案开展针对性的帮助;二是在有效解决疑难问题的同时能为强戒所心理矫治工作者提供与专家进行业务交流的机会,帮助强戒所心理矫治工作者在实践中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水平。其缺点在于:一是疑难个案在强戒所中发生的概率低,处理措施针对性太强,难以总结出普遍适用的经验进行推广;二是与社会资源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达到社会资源长期参与戒毒人员心理矫治的目的。
采取聘请、有偿指导等形式引进专业人士对心理矫治对象开展“一对一”心理辅导,根据心理矫治对象的年龄、性别、家庭情况以及心理与行为表现等,因需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心理矫治对象矫治心理障碍,奠定心理康复基础〔2〕。引进专业人士开展咨询辅导的优势在于:大大提高了心理矫治专业化水平,在强戒所中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戒毒人员心理失调、矫治心理障碍、人格偏差等问题,提高了单个心理咨询辅导的效果。其缺点在于:一是对强戒所驻地资源要求较高,对于部分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强戒所而言,寻求专业人士存在实际困难;二是专业咨询辅导“一对一”的形式只能针对心理障碍表现较为突出人员,矫治覆盖率低;三是社会专业人士流动性大,无法为戒毒人员开展稳定的心理咨询。
强戒所与心理工作者协会、高校心理学院等专业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心理咨询师的教育培训平台以及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如外出参观、参加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讲学等),给予广大民警进一步学习的机会,提高民警队伍心理矫治专业水平〔3〕。其优势在于:提高民警自身心理矫治专业水平就是提高强戒所的心理矫治专业水平,一方面能保证心理矫治队伍的稳定性,可以为戒毒人员提供长期有效的心理矫治;另一方面能将心理矫治理论知识与戒毒工作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将心理矫治融入戒毒人员教育戒治过程中,达到帮助戒毒人员戒断“心瘾”的目的。其缺点在于:一是目前强戒所中具备专业知识的民警数量较少,对于毫无心理学专业基础的民警而言培训难度较大,短期培训难以达到效果;二是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比普通心理咨询情况更加复杂,普通心理专业机构提供的培训可能存在与强戒所心理矫治实践偏差大、实用性低等问题。
强戒所与各社区开展合作,由社区派出专门从事戒毒社会工作的社工介入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这一工作模式将分为戒毒人员入所初期、入所中期、入所后期三个阶段,每一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入所初期的主要任务是与戒毒人员建立专业关系,帮助其适应新环境;入所中期则是针对具体吸毒成因开展服务,包括认知行为偏差矫正,自我心理调适等;入所后期工作焦点在社会技能训练、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和完善等。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家庭治疗等,以保证戒毒效果。其优势在于:一方面,戒毒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不只是戒毒人员,还包括戒毒人员的家属、朋友等。对戒毒人员来说,家庭是社会支持系统中最重要的支持后盾,一些戒毒人员将自己戒毒成功的最大动力归因于家庭,而屡次复吸人员有部分是因为家庭的不管不顾,自己也就破罐子破摔。而戒毒社会工作者可采用家庭疗法让家庭成员走进戒毒所内,对家庭矛盾予以调解修复,从而发动家庭成员对吸毒人员进行全面的支持与监督〔4〕。另一方面,扩充了强戒所心理矫治团队力量,戒毒社会工作更加注重心理和社会康复,戒毒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等专业方法和技巧,针对戒毒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适应的服务,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增强心理和社会康复能力,挖掘潜能,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摆脱毒品困扰〔5〕。其缺点在于:一方面,社会工作是一个较为新颖的领域,目前社会上专门从事戒毒社会工作的人员占比相对较少,人才缺失;另一方面,在强戒所内还未引入过专职的戒毒社会工作者,其可行性和效果还缺乏一定的数据支撑。
强戒所与相关信息技术公司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研发具备强戒所局域网功能的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提高心理矫治工作效果〔6〕。其优势在于:一是保证了心理矫治的及时性,同时,运用大数据平台进行分析,使心理矫治更具针对性,戒毒人员可按需预约,二是可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专门设立戒毒人员情感宣泄电台、热线专栏节目等,实现戒毒人员与“外界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地疏导其心理障碍,丰富戒毒人员的精神生活。其缺点在于:一是局域网络心理矫治平台的使用范围局限于戒毒系统内部,容易出现使用率低下的问题;二是戒毒人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在使用局域网络心理矫治平台过程中可能存在戒毒人员信息泄露安全问题;三是局域网络心理矫治并不适合所有戒毒人员,在强戒所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占有一定比例,而精神病类戒毒人员是不适合做网络心理矫治的,所以局域网络心理矫治的普适性受到一定限制。
戒毒人员群体是一个特殊群体,其躯体症状、心理和行为模式与常人不同,如强烈的、不可遏制的觅药行为;人格不成熟和人格缺陷,表现为意志薄弱、自制力差、自尊心低等。同时,戒毒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戒毒人员在成瘾阶段、戒毒阶段和复吸阶段都有不同的心理特征。因此,可与广大戒毒工作者和戒毒研究人员共同合作,开展研究、制定出可行、科学规范的戒毒人员综合信息评价、管理与心理指导系统来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评价〔7〕。其优势在于:可以在戒毒人员整个戒毒过程中动态观察戒毒人员的心理变化情况,为心理矫治提供直接有效的指导,也为科学管理戒毒人员,制定有效的心理矫治措施提供基础资料。其缺点在于:建立戒毒人员综合信息数据库,其内容包括戒毒人员基本情况、出入院、吸毒情况、治疗情况、家庭教养、社会关系、稽延性戒断症状、人格、心理特征等,该系统的建立需要同各方专门从事戒毒研究的人员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后制定,所以开发难度较大。
基于当前戒毒人才队伍现状,目前各强戒所对心理矫治的理论研究的专业性、系统性明显不足。因此,强戒所可开放探索可整合的各种社会资源,加强与心理工作者协会、高校等各方力量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如,合作开展戒毒心理矫治理论研究,举办或参加心理矫治相关论坛,利用社会资源吸收理论成果,从而弥补强戒所在心理矫治方面理论研究、人才不足的短板;探索可应用于戒毒人员心理矫治的心理学理论成果,将优秀理论成果与强戒所现有资源相结合,转化为适应戒毒场所心理矫治发展的成果展示,从而弥补心理矫治理论方面的不足之处。还可以探索社会发展科技成果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应用,如利用虚拟现实技术模拟真实的毒品暴露环境,对戒毒者进行拒毒训练,同时与强戒所戒毒医疗中心现有的生理监测系统相结合,戒毒人员在模拟真实的毒品暴露环境下训练的同时,监测戒毒人员的脉搏、血压、体温和呼吸等生理指标,并结合心理测量的相关指标来量化心理脱瘾程度,实现拒毒能力标准化、数字化、科学化管理。
当前,各强戒所在实践中大都选择邻近的社会资源,且与社会资源联系方式单一,资源利用率较低。戒毒系统应当搭建戒毒心理矫治工作平台,不受地域限制广泛吸纳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专家学者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进入平台。平台中包含专家资源库、理论资源库、数据资源库,在平台中戒毒系统可寻求专家帮助。工作平台一方面能对分散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减少每次寻求社会力量帮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力量参与心理矫治的长期稳定性;另一方面,平台发展潜力大,随着平台不断发展,能将戒毒医疗、教育矫正、康复训练等模块也加入其中,形成一个教育戒治综合资源平台,惠及较大范围内的多家强戒所。
随着强戒所智慧化发展,电子通信、智能安防、电教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始广泛应用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心理矫治工作也可效仿电子信件、视频探访等手段的运用,利用强戒所现有的电子通信设备与外界建立起新的沟通渠道,并通过这一渠道与所外专家实现视频、电话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直播等。这些方式一是能打破地域限制,吸引和有效利用本地区以外的社会资源;二是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需要加强强戒所封闭管理、限制人员进入戒治区域的情况下,使心理矫治既达到“面对面”的效果,又实现物理隔离,保证社会资源持续有效开展工作。
除此之外,应积极打造戒毒系统的心理戒治品牌,将目前的高新技术手段引入戒毒场所,与戒毒场所现已掌握的戒治手段相融合,从而实现戒断毒瘾效果的最大化。同时,发挥好戒治信息资源整合功能,利用专业软件对戒毒人员进行评估,借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传输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在对各项信息资源进行整合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数据整合应用,通过对数据的相关分析和判断,加大心理矫治工作的切入点,充分挖掘数据背后的有效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戒毒人员复吸的关键期,并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减少复吸可能〔8〕。
如前所述,戒毒社会工作者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戒毒场所心理矫治团队力量。因此,在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过程中可以与社会工作机构或者是有社会工作者的社区进和步加大合作力度,签订协议,由社会工作机构或者社区定期指派戒毒社会工作者到强戒所对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进行指导,共同开展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戒毒社会工作不同于常规的心理矫治只关注戒毒人员个人层面,其不仅仅关注戒毒人员本身,还重点关注戒毒人员与外界环境之间的互动性。戒毒人员本身的吸毒行为、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朋友关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支离破碎的,同时,强制隔离戒毒下的戒毒人员与外界基本隔绝,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会面临着重构社会关系的难题,这些是造成戒毒人员复吸的重要因素。而强戒所的社会化延伸工作指导站可以与戒毒社会工作者开展合作,将社会化延伸工作指导站掌握的关于戒毒人员的社会关系和戒毒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模式、工作理念有效结合起来,充分把戒毒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朋友等联系起来,帮助戒毒人员重新构建和完善社会支持系统,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走上正向、积极的生活道路。
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就意味着他们要正式回归社会,但是,部分戒毒人员的回归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他们既要面临生活、就业的压力,还要面对来自社会的歧视和家人的排斥,缺乏一定的社会支持,在这种压力下,戒毒人员会产生脆弱、自卑的心理,难免再次走上复吸的道路。当戒毒人员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强戒所可将管理民警、心理咨询师、戒毒人员家属和朋友、相关社会机构等现有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工作专班小组,及时给予戒毒人员一定的社会支持,实现对戒毒人员从入所教育到出所后的社会化延伸帮扶的衔接,使戒毒人员在强戒所接受戒毒时能够更加坚定戒毒决心,在回归社会后能够以更加积极的心态面对出所后的新生活,从而减少复吸的可能性。
当前,中国的禁毒戒毒形势比较严峻,戒毒人员作为社会个体,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无疑是最直接的。前已述及,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后还会面临着社会的歧视,如家人的不认可、朋友的远离、失业的风险、出行的困难等,当戒毒人员在面临诸多压力得不到积极的社会支持时,很有可能会走上复吸的道路。强戒所应积极与地方政府、禁毒委、关工委等部门共同联动,制定相关政策或采取一定措施,号召社会相关人士参与到禁毒戒毒工作中来,如给予当地相关企业一定优惠政策,让相关企业积极响应为解戒人员提供一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等。除此之外,还可构建预防复吸心理训练平台,强戒所利用社会化延伸工作指导站搭建平台,吸纳社会心理服务志愿者,共同对解戒人员开展心理服务,一方面帮助其解决在回归社会后产生的心理困惑,另一方面通过开展预防复吸心理训练,提高其在面对毒品时的心理防线,强化自我控制力,从而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