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雪玉,江晓芳
(1.中国共产党泰宁县委员会党校;2.泰宁县人民法院,福建 三明 365000)
新时代,为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规划城市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与生态空间,处理好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又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区域性、阶段化的胜利,但仍然面临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如何巩固环境治理成效,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成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我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综合施策,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持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1]。一是国家高度重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积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细化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职责。同时,不断加大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与资金支持,解除经费不足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限制。二是公众大力支持,积极践行生态环保理念。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很多社会组织专门进行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公益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来提高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关注度。积极的宣传引导让越来越多的人树立生态环保理念,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给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汇聚无穷力量。三是科技创新发展,推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科技日新月异,先进的环保技术有效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资源,降低经济发展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污染,推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现代通信技术明显地提高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让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客体的互动方式发生改变,给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带来深刻变革。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已经开始向深水区迈进,完善城市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品质,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是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尚未系统化。当前,地方政府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缺乏系统性思考,没有形成解决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系统性规划,既会陷入“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困境,导致一些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最后无人问津,又难以突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桎梏,导致一些城市生态环境“老大难”问题无法根治[2]。二是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互动效能低。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的互动基础不扎实,互动效能不高。在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意图不同,没有找到利益的共同点,容易对其他主体采取防范态度,再加上参与主体的沟通渠道较少,信息更新速度较慢,难以展开有效沟通,参与主体的互动效能随之下降。三是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机制不健全。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城市注重经济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明显不够,因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的机制还不健全,形成不了对违法企业的震慑作用,也无法满足公民参与的需求。
政府层面,权责配置不清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统筹规划,因为很多问题往往处在不同地域、行业、部门职责的结合部。当前,政府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各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权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容易出现“谁都管、谁又都不管”“想管却又管不了”的现象。企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不充分。我国早期城市经济建设较为粗放,并未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传统的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生产方式严重破坏城市生态环境,加剧城市生态风险,要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转变生产方式,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城市的绿色循环经济发展并不充分。有些企业没有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排放和考虑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有些企业没有实行绿色销售,为社会提供更多环境友好型产品;有些企业没有实行售后管理,实现产品的全过程控制[3]。社会层面,群众监督渠道不畅通。群众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群众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群众往往只能被动地接收政府发布的信息,相关信息不能智能匹配,无形中降低群众的参与积极性。群众发现问题后没有反馈途径,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也就削减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导致其与政府和企业的互动效能降低。
系统思维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鲜明特征。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和民众都要自觉坚持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思维,把握关键要素内在联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断增强城市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通过精细的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政府是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主体,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要统一主体利益,整合主体资源,构建精细化权责体系,形成系统化的顶层设计,实现基层权责更清晰、运转更高效、制度更完善、治理更有效。一是建立健全全过程系统治理机制,实现常态化治理。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环境规划、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环节,全方位考虑各类问题,科学运用整体观,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进行系统诊断,把源头控、过程管、末端治作为重点,通过完善法律规章、标准规范,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解决制度内生性不足导致的问题,保持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成效,防止一些已经取得治理成绩的问题死灰复燃。二是积极搭建多元协同治理平台,重构治理共同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单纯依靠政府的作用无法满足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新时代,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涉及的主体利益更加复杂,主体间的联系也更为紧密,要打破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中心治理模式,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通过政府搭建多元协同治理的平台,加大治理主体、政府部门和区域间的协作力度,建立健全联合生态执法机制,实现多元的治理主体参与,更好地分担政府的治理责任,也进一步优化政府、企业、市场资源的配置。三是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智慧化水平。城市精细化运营、精准化治理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新时代,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要以现代通信技术为支撑,要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通过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来实现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的全面和精细化感知;要加强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的分析应用,将收集的数据运用到治理实践中,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企业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要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实现节能环保精细化。一是坚持产业绿色发展。绿色发展已成为区域经济加速崛起的新引擎,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要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政策性引导和激励,创新出台相关举措,鼓励企业在技术化和智能化上下功夫,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词。各地应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积极打造绿色高效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布局合理、产业衔接的循环型工业体系。二是坚持资源循环利用。在企业生产中,“无废”理念日益流行,将生产原料和副产物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有助于形成更加绿色的发展方式。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理念,构建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产废弃物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深化“无废城市”的建设[4]。三是坚持能源低碳转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简称双碳)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随着双碳行动的不断深入,政策端、科研端、制造端、资本端、消费端的多重主体都将不断投入到这场转型中来,产业低碳转型的服务链将会日趋完善。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应该考虑用好用足惠企政策,推动企业循环化、清洁化改造,推广应用技术先进、洁净排放、环境友好的清洁能源设备与工艺,持续完善能源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与清洁能源使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因此,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要精细化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精细化落实公众的知情权。随着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其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更加关注,也更注重信息的知情权。要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公众知情权写进法律法规,并定期公开治理信息,让公众及时获知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进展。二是精细化落实公众的参与权。群众参与是城市治理的关键因素,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践行,是全民共治理念的体现,也是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舆论氛围,并全方位打通公众参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渠道,深化公众参与意识,提升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精细化落实公众的监督权。公众的监督是最有效的参与,在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同时,要落实公众的监督权,建立公众参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体制机制,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
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满足城市居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能够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直接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5],应该从政府、企业、社会大众等层面系统考虑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不断探索城市生态环境共治共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