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瑶
(西南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0715)
鲁迅《阿Q正传》是“非进行法律解读便不能精确认识、解释其思想和艺术成就的”“典范涉法作品”。[1]35小说运用“案卷”“履行”“抗辩”等法律词汇,叙述斗殴、盗窃、抢劫、死刑等法律事件,深描衙门刑场等法律场景、逮捕审讯等执法过程、城乡民众的法律舆论。对刑罚的强烈关注和发声冲动是鲁迅写作《阿Q正传》的重要缘由,鲁迅在《〈阿Q正传〉的成因》中多次陈述关于死刑的见闻和态度。鲁迅曾言“我当做《阿Q正传》到阿Q被捉时,做不下去了,曾想装作酒醉去打巡警,得一点牢监里的经验”[2]61,可见他将法律体验作为创作小说的重要经验来源。涉法书写不仅占据大部分篇幅、构成主要情节、成为贯穿始终的线索,更深刻地参与了人物形象的塑造、主旨思想的确立、文体风格的生成。
长期以来的政治、思想、社会解读,并未充分阐明《阿Q正传》的内涵。21世纪以来对《阿Q正传》的法律解读拓开了新的阐释空间,但研究限于单向的法律视角,有将文学作品当作非纪实史料为法律研究作注脚的遗憾。本文立足文学与法律的交叉地带,重新解读阿Q作为涉案人物的形象特征,考察未庄作为法律场域的文化内涵,探求《阿Q正传》作为涉法文学的文体价值,为“文学与法律”研究探索更多的“智识增量”[3]165。
“阿Q的典型性问题,是鲁迅研究以至文学理论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4]1“《阿Q正传》是我们争论最多的一部现代作品”[4]537,争论大致出自两套话语模式:其一,基于阶级分析和革命话语,阿Q被划分为“落后的不觉悟的农民”[5]39,小说被当作揭露辛亥革命脱离群众弊病的样本;其二,立足思想启蒙和文化反思,阿Q被视为“中国人品性的结晶”[6]5,其“精神胜利法”成为批判“国民劣根性”的箭垛。小说发表并进入研究视野已逾一百周年,但作品中俯拾即是的法律问题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阿Q作为涉案人物的典型意义尚未得到充分的探讨。
阿Q是鲁迅为世界文学提供的独特涉案人物典型形象。阿Q不仅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尽遭剥夺的“受害者”[1]39,他也多次侵犯他人的权益。阿Q身上汇聚了施害者、受害者、起意者、目击者、言说者等多重法律身份。《阿Q正传》塑造出与陀思妥耶夫斯基《罪与罚》、卡夫卡《审判》、加缪《局外人》中的忏悔者、无辜者、抗辩者等性质殊异且更加复杂的涉案人物形象。
《阿Q正传》通过阿Q行状建构起“施害与被害”的多维关系。第一,是“偷与被偷”的随机交错。阿Q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他在饥饿难耐时路过静修庵,便跳进去偷萝卜;他进城后加入偷盗团伙,并盗卖赃物。阿Q偷盗的目标常常是随机的,而当阿Q的财产受到侵害时,也难以找出确切的施害者。阿Q在赛会赌摊赢的洋钱在乱局中失窃,他向吴妈跪地求欢失败后遭到了赵府的敲诈勒索。阿Q被迫将毡帽抵给地保,奉上赔罪的香烛,负担赵府除鬼的费用,放弃赵府未付的工钱,他的布衫被少奶奶和吴妈瓜分收用。在小说中,“偷与被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小说打破了因果报应的传统叙述模式,揭示出法律缺位的社会中恶行的普遍性。“偷与被偷”的随机交错表现出未庄无政府无法则的失序状态,以及人人为敌、人人为恶、人人受害的混乱情形。
第二,《阿Q正传》建构起“打与被打”“骂与被骂”的循环结构。阿Q常常辱骂他人,也被人辱骂:他骂王胡“毛虫”,王胡骂他“癞皮狗”;他骂尼姑“秃儿”,尼姑骂他“断子绝孙”;他骂假洋鬼子“驴”,被假洋鬼子打。阿Q被赵太爷打、被闲人打、被秀才打,他欺凌王胡和小D,又遭到他们的反击。“君子动口不动手”[7]521的道德教条,在恶意、恶语、恶行面前不堪一击。《阿Q正传》消解了道统的神话,勾勒出一条又一条循环往复、不断升级的恶行链条,表现出罪恶的延续性和道德效用的有限性。
第三,《阿Q正传》以“罪”与“罚”的割裂悖反,揭示出法律实践的荒诞。阿Q屡次偷盗(偷萝卜被当场撞破,盗卖赃物在未庄尽人皆知),却均未受到惩处。他对小尼姑的侵犯显而易见,除了“大声的吐一口唾沫”“突然伸出手去摩着伊新剃的头皮”“扭住伊的面颊”“用力的一拧”等欺凌行为,还有“秃儿!快回去,和尚等着你”“和尚动得,我动不得?”[7]522-523等言语骚扰。这些言行非但不被认为有失妥当,反而得到酒客们的大笑赏识。但在阿Q遭受重罚甚至被剥夺生命的案件中,阿Q却并未犯下严重过失。他私下跪着向吴妈求欢,虽有冒犯,并未对吴妈造成实质侵害,却遭到赵家痛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惨遭失业。他的确与赵府被劫案无关,却因把总要“面子”和“杀鸡儆猴”而被处决。“有罪无罚”与“无罪重罚”的荒诞悖反,在辛亥革命后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更变本加厉。辛亥革命后十多天,未庄发生了十几件无法侦破、“有罪无罚”的抢劫案,而阿Q“无罪受罚”的事件则从重偿赵府升级为无辜被杀。“有罪无罚”与“无罪重罚”的荒诞悖反与愈演愈烈,表现出作者对传统司法实践、辛亥法律变革、民初法律状况的严重怀疑与强烈不满。
此外,小说通过叙述阿Q作为起意者、目击者和言说者的诸多事件,表达出对法律效力的尖锐讽刺。阿Q在宣布“革命”后,顿起杀人、劫财、劫色之心:他觉得小D、赵太爷、秀才、假洋鬼子、王胡都“该死”,想象自己打劫赵府元宝、洋钱、宁式床等财物的情形,觊觎赵司晨的妹子、邹七嫂的女儿、假洋鬼子的老婆、秀才的老婆和吴妈。无论是旧法还是新法,对于这样潜藏在人内心头脑中的罪恶,都是(且只能是)无能为力的。阿Q曾去尼姑庵“革命”,却因尼姑庵已被他人捷足先登、打砸抢掠过了,阿Q没有做成。对于这些由于外因而未能施行的罪恶,法律难有作为。阿Q在城里亲眼看见革命党人被杀,非但不理解、不同情,反将刑场见闻当作卖弄炫耀的谈资。后来阿Q被错杀时亦无人同情,他也成为城乡民众茶余饭后的笑谈。对于这样麻木的围观、冷漠的言语、毫无人性的取笑,法律难以加以约束。深植在人心深处的恶才是一切罪恶行为的源头,但法律只能是对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复杂幽暗的人性面前投鼠忌器,望洋兴叹。
阿Q的形象极具普遍性,未庄的每个人身上几乎都有阿Q的影子。“施害与受害”的对照结构超越阶层身份、性别年龄或文化立场,广泛地存在于赵太爷、秀才、假洋鬼子、吴妈、王胡、小D等人身上。赵家曾勒索阿Q的财物,后来赵府也被打劫且无法追赃。秀才用大竹杠打阿Q,后来进城时也“被不好的革命党剪了辫子”[7]552。未庄的闲人、酒店的酒客、围观行刑的人群……人们面目模糊地围拥在法律力不能及的灰色地带,或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或既侵害他人也被他人侵害,或津津乐道他人的惨状。《阿Q正传》描绘出一幅人人均在罪恶中摸爬滚打的众生相。一方面是既无程序正义、又无现代法律精神的混乱社会,另一方面是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毫无法律意识的民众,无论人在具体事件中看起来是施害方还是受害方,事实上无人能够免于不幸的遭遇,也无人能够得到救赎。
《阿Q正传》揭示出人在法律面前的多重困境。第一是法律缺失的困境:在法律缺失的自然状态下,道德伦理对罪恶的限制作用极其有限,人必陷于人人为敌、报复循环、恶行泛滥的境地。第二是恶法对人的伤害:严刑峻法将人当作树立权威、震慑旁人的工具,僵化粗暴的执法方式剥夺了生命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第三是法律变革的问题:形式化的变革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令民众更加茫然失措。第四是法律的限度:法律只能在事后惩处人的恶行,却无法遏制人心中的恶源,也不能改变麻木冷漠的风气。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以及无法依靠法律解决所有问题的社会,如何将人从“施害—受害—观害”的链条中解放出来,成为《阿Q正传》悬而未解的难题。
未庄除了被具象为“浙东一带乡村”,或被泛化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更是一种处处涉法,处于变化当中的法律场域。鲁迅透视未庄大大小小、既新又旧的法律空间,描摹出现代法律在未庄“在地化”的过程和细节,指出传统司法文化对现代司法转型的制约和扭曲。
《阿Q正传》描述法律礼仪在未庄的新变与反复,折射出现代法律精神难以立足的窘境。阿Q被带进衙门时,被“满头剃得精光的老头子”和“一脸横肉,怒目而视的看他”的“十几个长衫人物”吓得“膝关节立刻自然而然的宽松,便跪了下去了”,长衫人物吆喝道“站着说!不要跪!”阿Q“总觉得站不住,身不由己的蹲了下去,而且终于趁势改为跪下”,又被长衫人物斥道“奴隶性!”[7]548受审者不必下跪、站着答问是新型的法律礼仪,蕴含着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律精神:官民人格平等,嫌犯也有人的尊严和权利。但执法者对阿Q毫无尊重,只有怒目式的恐吓、吆喝式的驱使、鄙夷的唾骂。这些长衫人物“有满头剃得精光像这老头子的,也有将一尺来长的头发披在背后像那假洋鬼子的”[7]548,可见都是剪辫的“革命党”,但言行习气与作威作福的旧官僚无异。新礼仪未能扭转等级森严、蔑视民众的官僚作风,“不要跪”的厉声吆喝成为官吏震慑民众的新手段,在惊惧中跪着受审的阿Q又背上了“奴隶性”的新骂名。未庄衙门“跪—站—跪”的礼仪循环,揭示出现代法律精神“本土化”的坎坷艰难。
《阿Q正传》的庭审过程,体现出古老司法惯例对现代执法程序的侵蚀。“满头剃得精光”的主审人说“你从实招来罢,免得吃苦”,乃是威胁逼供;“我早都知道了”“招了可以放你”[7]548,是骗供诱供。这些明代包公故事中常见的审讯方式,仍然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大行其道。主审人既不交待自己的身份,也不向阿Q说明审讯的事由,只问“你还有什么话说么”[7]549。没有信息公开可言的庭审,令阿Q全程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执法者“体恤”阿Q不会写字,“便宜”他画一个圈,便草率地断送人命。和善爱民的面具,掩饰着糊涂酷吏草菅人命的罪恶。等级森严、畏惧权威的传统司法文化渗透凝固在执法者和民众身上,形成令人窒息的压抑氛围,令受审者不敢质疑询问,无从申辩鸣冤。
鲁迅撕开行刑方式变革的表象,揭开观刑风俗的“吃人”本质。辛亥革命后,死刑的执行方式由杀头改为枪决,以减少犯人的痛苦,看似更加文明。但在变幻的行刑方式下,不变的是民众蒙冤枉死的实质。将死刑犯游街示众的惯例,不仅剥夺了受刑人最后的尊严,也将民风引向畏惧权威、轻贱生命、缺乏同情的歧途。周作人认为鲁迅“猛烈的反对游街示众,那是很明显的”[8]150。“严刑峻罚(法)一旦成为政府行为的准则,则轻贱人的生命、健康、自主的价值观就会影响社会,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9]150没有精神的更新,团丁背着的“洋炮”只成为更高效的杀人机器和吴妈们的新看点。
小说揭示出法律教育在未庄的极度匮乏。在未庄的诸多案件中,不见法律条目,也无人有法律意识,只有地方戏中传唱着生杀挞伐的故事。阿Q想打小D时唱“我手执钢鞭将你打!”[7]530阿Q宣布“造反”后,未庄人感到十分惊惧,阿Q得意地唱“悔不该,酒醉错斩了郑贤弟”“我手执钢鞭将你打”[7]539。这两句唱词来自绍兴戏《龙虎斗》,赵匡胤误斩猛将郑子明、呼延赞攻打赵匡胤的故事,以及氤氲其中的权力滥用、昧于法理、崇尚暴力的精神趋向,煽动着阿Q作出打人和“造反”的行为。更反讽的是,阿Q最终也被“错斩”,他在被“错斩”之际想唱几句戏,想到的仍然是“悔不该……”“手执钢鞭将你打”[7]551。在缺乏法律教育的未庄,充斥着权谋暴力的历史传说成了人们理解社会规则的主要渠道。蔑视法理的精神倾向由此成为社会共识,冤案不断成为民众司空见惯的社会常态。
小说记述城乡的法律舆论,针砭审判结果对民智民心的影响。小说展现出冤假错案对民众认知的堵塞误导:阿Q被枪决后,“在未庄是无异议,自然都说阿Q坏,被枪毙便是他的坏的证据;不坏又何至于被枪毙呢?”[7]552以国家权力为保障的司法裁决,以不可置疑的权威主导并垄断了民众对人事性质的判断。饱受精神奴役的民众不具备探究案件的能力、质疑判决的意识、人道主义的情怀,只能将奇闻要案当作敷衍庸常生活的调味品。城乡差异并不像论者以为的那么绝对,尽管乡村舆论多聚焦道德判断(阿Q是好人还是坏人),城里舆论更关注器物变革(阿Q是被杀头还是枪毙),但同样都不关心阿Q的死活,不在意案件的是非曲直,他们的眼睛“连成一气”“在那里咬他的灵魂”[7]552,鲁迅在此对城市化的实效投以冷冽的嘲讽。《阿Q正传》表现出冤假错案和严刑峻法对民智民心的压制震慑,以及在麻木庸碌的民风民俗中法律变革的虚浮苍白。
怀特在《作为语言的法律》中提出:法律和文学一样,是属于大众的。法律无法以孤立的语言形态发挥作用。对法律条文的关注、理解、认同和执行取决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因素,取决于人们对社会公义的共同想象,取决于人们在社会常规、权力结构、价值排序等问题上的默认共识。森严的等级秩序、潦草的司法惯式、暴戾的传说故事、混乱的价值观念,凝结在传统司法文化里,限制着人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和践行。没有对法律文化——民众“默认共识”的更新,法律变革最终只能成为无本之木、空中楼阁。
未庄的法律变革与其说是“现代化”的,不如说是“化现代”的。辛亥革命未能冲击人们已内化于心的权力机制,新礼仪、新器械、新形式反而被旧习俗俘获驯服,成为旧罪恶的新工具。匮乏的法律教育、扭曲的社会舆论、麻木的风俗习气无法哺育出有法治素养的现代国民,单薄稚嫩的法律变革最终只能沦为形式的走马灯,跌入因循的怪圈。鲁迅曾感慨“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只在表面上浮游一些时”。“这革命即等于无成,如沙上建塔,顷刻倒坏。”“现在已不是在书斋中,捧书本高谈宗教,法律,文艺,美术……的时候了,即使要谈论这些,也必须先知道习惯和风俗,而且有正视这些的黑暗面的勇猛和毅力。因为倘不看清,就无从改革。”[10]229《阿Q正传》如一支射向传统司法文化的箭矢,击中了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的真正痛处。
“未庄” 之“未”的意指,与其附会丸尾常喜提出的“‘未庄’是‘鬼庄’”[11]171,或者卢今提出的“未”,“‘没有’之谓”[4]68,不如说“未庄”之“未”亦有“未来”之意。未庄不仅承载着鲁迅对当时法律变革的观察反思,也寄寓了他对未来法制进程的悲观预想。“此后倘再有改革,我相信还会有阿Q似的革命党出现。我也很愿意如人们所说,我只写出了现在以前的或一时期,但我还恐怕我所看见的并非现代的前身,而是其后,或者竟是二三十年之后。”[12]397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经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根据可然或必然的原则可能发生的事。”[13]81如果没有法律教育、法律精神、法律文化的更新,法律变革终将会南辕北辙,化作泡影。《阿Q正传》测绘出未庄在法律“化现代”道路上的惨淡远景,“揭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14]526“开出反省的道路”[15]150。
《阿Q正传》并非旨在记录、讨论、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文学”,而是整合法律体验、反思法律问题、跃出法律边界的“涉法文学”。鲁迅以关涉法律而不拘于法律的文学之言,作为对社会变革的法律途径的补正和超越。
鲁迅对法律问题的深切关注和书写姿态,与他切身的法律体验密切相关。科场贿赂案奠定了鲁迅对传统司法实践的怀疑态度。鲁迅祖父周福清原本被判“拟杖流”,因触怒光绪被改为“斩监候”[16]207,又因次年是慈禧六十大寿被列入“缓决”,监禁九年后遇大赦而出狱。在这场牵动周家命运的案件中,王权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人治司法传统的不严谨及其严重后果,为少年鲁迅埋下了批判传统司法积习的火种。
鲁迅甚早接触现代法律学说,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青年鲁迅对“乌烟瘴气”[17]305的江南水师学堂十分不满,却对矿路学堂甚为感念。鲁迅在《琐记》(1926)中回忆矿路学堂:“设立了一个阅报处,《时务报》不待言,还有《译学汇编》。”[17]306此处的《译学汇编》应为《译书汇编》,于1900年12月在东京创刊,是中国留日学生最早出版的一种法政杂志,专门译介连载孟德斯鸠《万法精理》、卢梭《民约论》等世界法政名著。鲁迅在25年后仍不忘《译书汇编》,可见现代法政学说对鲁迅的强烈吸引和深刻影响。
鲁迅“弃医从文”的决定,是在死刑情境的刺激下重估价值的结果。在“幻灯片事件”中,中国人体格强壮、神情麻木的受刑状貌,以及国人“赏鉴盛举”的观刑态度,令鲁迅“觉得医学并非一件紧要事”[18]439。死刑对人生命的公然夺取、观刑民众对生命的漠视,瓦解了医学治病救人的终极意义,促使鲁迅转而寻求新的拯救之路。鲁迅离开仙台到达东京,发现“在东京的留学生很有学法政理化以至警察工业的,但没有人治文学和美术”,认为“我们的第一要著,是在改变他们的精神,而善于改变精神的是,我那时以为当然要推文艺”[18]439。当时留日学生学法政的风气甚浓,而鲁迅毅然踏上文学道路,乃是基于对法政学科的了解和反思所作出的抉择。
基于对传统司法弊病的反思、对现代法律精神的理解、对法律效用限度的反思,鲁迅开始了他的涉法写作。鲁迅创作小说33篇,其中至少有25篇涉及法律问题,涉法文学在鲁迅小说中占比高达3/4。《阿Q正传》是其中当之无愧的佼佼者,这不仅仅是由于其中涉法书写的篇幅之巨、情节之繁、构思之精,更在于其极具代表性的文体风格。
不同于法律叙述对客观性的追求,鲜明的主体精神贯穿《阿Q正传》的始终。小说以第一人称视角展开叙事,“我”反复自陈写作的困难:“我终于不知道阿Q究竟什么姓”[7]513,“我又不知道阿Q的名字是怎么写的”[7]514,“我”还托同乡去查阿Q的案卷,八个月后才收到回信说没有查到。“我”不仅是故事的叙述者,也介入其中成为故事的一部分。“我”对阿Q的关切,与其他人对阿Q的无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凸显出执法者的草率和周围人的冷漠。叙事者并不如法律公文一般消隐行迹,而是全程在场:在阿Q欺辱尼姑后,以“看哪,他飘飘然的似乎要飞去了”[7]524的现身评论讽刺阿Q的畏强凌弱;在阿Q游街示众时,叙事者贴近阿Q的视角,替他喊出他说不出口的“救命”,表达出他内心的恐惧。阿Q的面容和内心完全是在“我”的目光和语言中被照亮的。“要画出这样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来,在中国实在算一件难事……我也只得依了自己的觉察,孤寂地姑且将这些写出,作为在我的眼里所经过的中国的人生。”[19]84档案卷宗不在意细民的姓名,客观公文容不下愤怒与悲戚。只有充分觉醒的主体才能意识到国民的弱点,只有带着感情温度的文学之笔才能让“沉默的国民的魂灵”浮出地表。
不同于法律语言对规范性、统一性的要求,《阿Q正传》是由文言、白话、口语、外语、脏话斑驳交织而成。小说对“现代的我们国人的魂灵”[19]83的勾勒是通过混用杂语达成的: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透露出阿Q满脑子的陈腐观念,“妈妈的”等表现出他的粗俗无赖,唯一表明他活在现代社会的标志在于叙事者为他拟定的名字“阿Q”中的英文字母,这体现出国人精神思想的严重滞后。小说以并置的杂语,显示出传统积习的顽固强大:身份高贵者被称为“赵太爷”“举人老爷”“茂才公”,身份低贱者被称为“阿Q”“小D”,鲁迅以此为被蔑视的民众和“洋字”鸣出不平之声。鲁迅在《阿Q正传》中对法律词汇的使用极具讽刺性,法律词汇往往用在不公平、不正式的场景中:当赵太爷不许阿Q姓赵,“阿Q并没有抗辩他确凿姓赵”[7]513;阿Q被勒索后,用棉被“质了二千大钱,履行条约”[7]528。但当阿Q被审讯时,却只听见“站着说!”“招罢!”“胡说!”[7]548等呵斥,直到临刑示众才猜到自己要被杀头。不义情境中大量道貌岸然的法律词汇,与正式审判场景中法律语言的缺席,形成强烈的对照,构成对法律严肃性的尖锐反讽和悄然消解。
与聚焦案情的传统公案故事、现代侦探小说、案件新闻报道不同,《阿Q正传》穿透大大小小的案件,始终关心着具体的人。立足“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20]58的宗旨,鲁迅以阿Q的个人传记,呈现出人在无法、恶法、曲法、极刑等情境中的凄惨遭遇和惊恐体验,控诉陈腐的司法积习、浮于形式的法律变革对人的戕害。涉法小说天然地具有批判法理的性质。不同于法律诉诸抽象的规则,“文学‘讲故事’的叙事功能,毫无疑问,可以更为精致地实现批判法律理论的释放个体、拯救边缘的政治愿景。”[21]24
法律鞭长莫及的极限处,正是鲁迅涉法写作的着力点。首先,法律必须依靠实证,并将考察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事实上。涉法文学既不排除对生活的客观反映(阿Q的许多素材取自真人真事),也能以虚拟的方式呈现不可见的真实,将批判笔触对准罪恶的本源——人心之恶。其次,法律通常诉诸抽象的规则,而文学可以将那些被规则遗弃压制的鲜活生命带回人们的视野,凭借个体经验对刻板规则提出商榷。再次,对法律问题的探讨大多围绕现行规条展开,而文学书写可以跃出成文条目的限制,探讨尚未入法的问题。例如中国当时尚无关于性骚扰的法律,小说讲述阿Q欺辱尼姑的情节,诉诸的是人心对是非正误的直觉,而非法律条文来谴责对女性弱势群体的侵犯。最后,法律在社会中能否发挥效力,取决于人们对“何为正义”的会心默认。法律语言的艰难晦涩,使得民众难以理解繁复条目背后的精神旨归,这是法律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文学则可以“利用‘情感的打动’来操纵‘默认’,用‘情感的调动’来进一步诠释‘默认’的逻辑依据”[21]11,以感性的演绎弥补法律的缺憾。
鲁迅《阿Q正传》是一种站在法律边缘的涉法书写,以不斥主观、不拘细则、不乏感性的文学言说,观照人在多重法律困境下的苦楚,揭示陈腐司法文化对法律变革的异化,探析中国法律变革的问题与出路。“两种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将直接影响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甚至构成其法制现代化事业成败(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22]《阿Q正传》发表已有百年,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转型仍然在路上,传统的司法积习仍需继续廓清,鲁迅描述的现象、提出的问题、勾勒的面容仍有可能存在于21世纪中国的社会生活中。阿Q仍旧有,却鲜有以《阿Q正传》的深度和温度讲述阿Q们故事的文艺作品,这正是我们今天仍要纪念、重读、讨论《阿Q正传》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