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之人身、人格权益

2023-04-15 10:39何军
百科知识 2023年7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保障法家暴

何军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是最基本的人格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整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维护其健康,保持和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以产妇为例。当产妇生产时,医疗机构在决定进行剖腹产等手术或相关治疗时,应当首先征求产妇本人的同意;在产妇与家属或其他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也应当尊重产妇本人的意愿,而不能随意听从其家属或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保护妇女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在保障妇女健康权方面,国家、政府、用人单位都做出了许多改善。比如,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也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反对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对被侵害者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侵犯。性骚扰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首部反映性骚扰题材的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就讲述了一个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入职后受到性骚扰,最后冲破重重阻力,毅然决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也为其他受害姐妹讨回公道的心路历程。

学校是性骚扰的高发地之一。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为受害者建起一道人生保护墙。

职业场所是性骚扰的另一高发区,而女性又是职场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职场性骚扰不仅令员工健康受损,还会让他们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侵犯员工的人身权、平等就业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进而危及部分劳动者及其抚养人的生存权。

新修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女性如果遭遇职场性骚扰,一定要保留好必要的证据,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常可以这样做:

1.留意事发现场或附近是否有监控设备;

2.详细记录遭遇性骚扰的经过,比如时间、地点、人物、衣着、行为、自我感受等;

3.保存好能证明遭遇过性骚扰的聊天记录、录音、邮件或物证等;

4.如果对方承认性骚扰,一定要签署相关承诺书,并保存好文件、录音、聊天记录等;

5.联系相关目击证人和知情的同事、朋友以及其他遭遇过该施暴者性骚扰的受害者等;

6.保存好向有关部门求助的记录;

7.保存好能证明精神损害程度的证据,如精神科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发票、心理咨询记录等。

性骚扰案件取证难的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性质比较特殊,一般发生在有特定关系的熟人之间,实施的场合和骚扰的手段都较为隐蔽。受害者往往基于担心名誉受损、影响未来的工作、学习与生活和维权成本较高等因素而选择隐忍,从而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

反对家暴 擅用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通常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常见的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暴,由于男女生理因素的差异,此类家暴的受害方多为女性。

家暴方式并不局限于有形的身体伤害,无形的精神折磨更是成为近年来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通过洗脑驯化来操纵女性精神,或者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见不鲜。受害方往往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害怕被报复等原因而不愿意向家人、朋友倾诉,导致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不少受害人在维权时,也因为缺少实质证据而让施暴者逍遥法外。对此,妇女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伤情照片、就医材料、施暴者书面悔过书或保证书、110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等材料,以及带有威胁性的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遭受家暴的证据。妇女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

2015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保护令是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威慑和警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扩大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该法第29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说,这样的规定为更多的潜在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武器。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20世纪70年代后的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村妇女大量外流的现象,少数犯罪分子乘机以各种欺骗手段进行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其间,虽经多次打击,这一犯罪活动有所收敛,但由于主客观原因,拐卖妇女仍然在一些省市不断出现,少数地方还出现劫持、绑架妇女的职业性犯罪团伙,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在集市上标价出卖拐骗来的妇女。

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往往手段恶劣、残忍。被拐卖的妇女处境凄惨,有的被强奸、轮奸甚至被迫卖淫或从事其他色情服务;有的被毒打、监禁,失去人身自由;有的被多次倒卖,受尽凌辱;有的被迫害致残、致死。受害妇女的亲人为寻找妻女,往往变卖家产、背井离乡,在遍寻无果、思念成疾的情况下,一些人精神失常,甚至含恨自杀,最终家破人亡。

一些强奸、猥亵、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在宾馆、酒店中进行或中转,而住宿经营者最容易发现此类行為,如果他们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住宿经营者在这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进行了规范: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另外,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保护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在实现男女平等与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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