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闪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下文简称“非遗”),指被人类社会中各社区、群体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遗在各社区和群体中世代相传,是人们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从而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其中,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经过程序而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成为国家文化部门采取各种行动予以保护的对象,从而体现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从2001年昆曲入选教科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代表作算起,中国非遗保护已经走过了21年的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遗保护的有效经验提升为法律制度,为非遗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以此为背景,回顾21年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的成功经验,总结当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探讨今后一段时期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方法,为非遗项目的科学保护提供指导,就显得特别重要。
我国推行非遗保护制度实施21年来,成绩巨大,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在实践层面出现了四大亮点:
1.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委托高校和相关机构面向非遗项目的持有者和从业者开展多种类型的针对性教育活动,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增强了文化自信,提高了保护传承水平,提升了可持续发展能力。研培计划设计巧妙,已经产生了多方面的社会意义:(1)推动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内涵式发展,提升了非遗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了非遗保护理念和理论研究走向深入,丰富发展了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2)是一次非遗保护理念与理论的再教育、再学习、再提升,廓清了参与各方对当前非遗保护理念、理论的认识;(3)研培计划以能力建设为枢纽,深化了对非遗保护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实现了非遗保护从以“人”为中心的研培工作,发展为以传承人群为核心的保护体系“重构”;(4)研培计划凝聚了更多社会力量协同参与非遗保护实践,更多的高校、研究机构、宣传力量、社会力量、社会资本纷纷投入非遗保护实践中来;(5)研培计划提升了非遗项目的能见度和传播力,推动了各级非遗保护工作的落地、落实,更推动了非遗保护工作横向发展和纵向延伸,形成了一批新的工作抓手;(6)研培计划关注和带动了非遗传承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就业与发展,有效地促进精准扶贫、社区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工作集成与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相关指标。①王晨阳:《以实践探索非遗教育与学科建设之路——从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说起》,《民俗研究》2021年第4期。
2.联合申报联合国非遗项目,成为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亮点。依托传承千年的丝绸之路所带来的文化交流和融合,中国积极主动促成多国联合申报,使得该地域内国家间联合申报的项目占到该类项目的三分之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展开更多层面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厚实的文化基础。联合申报作为一种多边国际合作机制,为国际文化交流与互动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也有助于形成平等开放、和谐包容的文化氛围,也为非遗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话语空间。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有为,有利于在全世界引导建设一种“文化共同体”,促进不同国家的文化共享、经济共益与和平共处。
3.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注重实践,强调边实践边总结,先后提出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工作理念,引发社会关注,并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近年来,关于非遗保护“三个理念”(即在提高中保护,非遗走进现代生活,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强调,以及重点实施的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使得非遗保护的“中国特色”初见端倪。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实践先试先行,广泛吸纳学者智慧用以指导实践,已经成为中国非遗保护工作模式渐趋合理、国际声誉日隆的重要保障。
4.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针对“保护单位主体”的权责划分问题,将责任单位下沉至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寨,形成了对于非遗保护注重社区权益的有益探索。实践层面的成功,与顶层制度设计与工作核心理念是分不开的。这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1)履行国际公约和尊重中国国情兼重。严格履约国际公约,遇到难题的时候不会拿着国情作挡箭牌,而是在积极履约的“中国实践”的过程中,以做出“中国样板”、贡献中国智慧、强化中国国际影响力为目标。(2)以当下社会现实为发力点,努力寻找服务基层社会的方式,各项实践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如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非遗进社区生活、非遗进校园以及非遗助力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3)重视社区、群体和个人对于非遗的自我定义与文化认同;重视非遗与生活的同一性,即非遗的活态传承;强调非遗的当代价值,重视非遗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力,同时强调非遗的传承创新发展。
毋庸讳言,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探讨调整或解决,为非遗项目的科学保护保驾护航。其中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有旱涝不均现象。地方政府资金投入、媒体关注等倾斜投放在“社会关注度高”“美誉度较高”“观赏性突出”“经济效益可观”等的少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上。事实上,非遗的传承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群体传承,如岁时节令、礼俗仪式、社祭庙会等社区民俗活动;二是个体传承,如表演艺术、口头文学、手工技艺等,多是通过带徒授艺、口传心授等方式代代相传。相形之下,前者历史更为悠久,受益面更广,却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容易被忽视,其组织者普遍难以进入现有的非遗传承人认定体系。应以“十四五”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修订为契机,加强对群体传承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政策倾斜,以此为基础挖掘本土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2.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团体的认定制度问题。有些群体性项目需要多人的配合才能完成,团队合作不可或缺,如果只确定某一个代表性传承人,就容易产生问题,甚至导致传承危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文旅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探索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目标,两者都特别强调探索非遗代表性团体(群体)的认定,这是对十多年非遗保护工作中代表性传承人单一维度“个体认定”的一种深化。实际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不仅在大众实践类以团体或群体为主要特征的项目认定上需要有突破,在以个体为核心以群体协作为特征的项目上,也需要不断地探索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且利于有序传承发展的认定模式。①马伊超,陈华文:《全面与细化:群体协作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类认定探索——以“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为例》(未刊稿)。因此,这种以群体协作为特征的非遗项目,应在申报伊始与保护实践的整个过程中,探索分类认定的制度建设,为同类型群体协作性非遗项目及复杂综合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3.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分类问题,需要探索更加科学、合理、全面的分类方法和分类体系。非遗的分类不仅是相关保护实践工作的基础,也是基本认知和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正如有学者所注意到的,我国现有的多种分类方法存在类目设置不合理、类目互斥性较差等问题。如传统饮食、酿酒技艺目前被置于“传统手工技艺”类中,其餐饮礼仪等方面的文化价值就容易被边缘化,而数量巨大、具有鲜明文化空间属性的庙会、集市等也不宜笼统地置于民俗类非遗中。为了适应非遗保护工作重心转向的实践需求,需要对现有分类体系进行完善。②段晓卿:《非遗分类及非遗阶元系统建构研究》,《文化遗产》2018年第4期事实上,国内有不少研究者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问题,提出了颇具建设性的观点。如王文章在2006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使用的“十大类”分类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为13类,即语言,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民间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文化空间。黄永林也是以在“十大类”分类方法为基础,又增加了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宋俊华则根据人们创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不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口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身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心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大类,再在四大类下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点进行了二级和三级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遗的分类,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将非遗按照表现形式分为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十种类型。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在上述十种类型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并明确界定“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由“文化空间”(the Cultural Space)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构成。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将非遗分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遗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共计5个类型。
我国对于非遗的分类,亦处于不断地探索与调适之中。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遗分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具体又分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6类,显示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积极接轨。不过,同年发布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和2007年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为了工作便利将非遗分为16类: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2006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将非遗分为10类: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201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遗分为“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6类。显然,这种分类方法是在原有10类的基础上,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的分类方法而成。我们目前进行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研究,要以兼顾我国非遗保护实践当下诉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履约要求为原则。其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法方面,对于各缔约国的履约要求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虽然《公约》为确认(identifying)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设定了一个框架,但其提供的领域分列表旨在包容(inclusive),而非排他(exclusive);同时,这一划分并不意味着是‘完整的’。缔约国可以使用不同的领域体系。”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巴莫曲布嫫译,《民间文化论坛》2020年第3期。以推出非遗保护“中国样板”、强化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为目标。
非遗分类的目的是为确认非遗的表现形态而提供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分类框架,不应损伤非遗总体的存续与发展。因此,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方法应该注意如下问题:(1)非遗来自生活实践,并在“非遗化”进程中被切分、归类、标记和认定为不同的项目,出现在不同的领域或门类之中。但就现实状况而言,每一个非遗项目通常都会涉及多个领域的生活事象,而一个具体的生活事象则可能会冠以不同的非遗项目。(2)与非遗相关的名录项目与名录项目、生活事象与生活事象之间的边界都是流动的,且因社区不同而呈现出复杂状况。(3)作为非遗项目之依托的各种生活事象,亦存在着相对分立又相互关联的关系,共同在社区生活中发挥社会功能,产生文化意义。在上述文化视野中探讨非遗分类,才能为确保非遗的存续力,在多元行动方之间形成功能性互补,让项目保护、分类保护和整体保护有的放矢。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巴莫曲布嫫译,《民间文化论坛》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