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珊 潘晓滨
(1 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天津 300384 2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221)
生态环境保护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措施与实现方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型发展理念,走好“生态环境保护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发展道路,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在生产力和技术水平落后的情况下,自然就是人类非有机体的身体,自然对于人类,如同母亲对于孩子。人类慑服于自然,被自然所奴役,在自然的面前,人类是必然的而非自由的。而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引入唯物史观的视角,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科学阐释了尊重自然客观规律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双向互动关系,得出在认识并理解自然物质的同时,人类也在能动地改变外在自然及其自身的观点。可见,生态环境的变化,影响着人类文明的兴衰。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中指出,根据人类的演进历程可以将社会历史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他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受制于各个社会形态的演变状况。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影响,人类依赖自然界,社会交往狭隘,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只能直接与自然界产生联系,受自然界束缚,自然居于主导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以追求最大剩余价值为首要目标,为了满足利益的需要,自然规律被肆意践踏,原有的人对自然的直接依存关系被打破,自然资源被过度利用和无休止地破坏,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不再保持原有的平衡,而是相互矛盾的、不协调的,甚至是异化的。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只会盲目追求最大剩余价值,失去了应有的理性,把人与物仅仅看作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机器。在这种状态下,资本主义社会自身无法处理好人与自然的问题,唯有消灭资本主义,进入共产主义,才能达成人和自然界之间的平衡。人的物质生活在质与量上都得到充分的满足,人的思想境界得到显著的提升,人类才会真正尊重自然的发展规律,“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1],两者完成了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
人们在真理和事物客观规律的指引下,对现实事物整体性、全局性、系统性的理解和解释,是对事物本性最深层最可靠的认识。人类活动是以不违背客观规律为先决条件的,只有弄清事物“现有”基础上的“应有”,才具有转化为合目的之“实有”的可能性。人在实践中认识自然、理解自然、使用自然进而改造自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把握自然发展的特性和规律,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发展,只有合规律性的认识才能指导实践合目的性地进行,才能保证实践的成功,才能真正把握真理。恩格斯曾说,人与自然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人首先是自然的人,脱离了自然的人是无法支配自然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对自然界有着控制力,是因为我们不同于别的生物,我们具有能动地改造自然的主动性[2]。人与自然都生发出积极向上的力量,让自然重获自由,重新回到自在的自然。
中华民族有着绵延五千多年的文化历史,孕育并凝结了万物一体、和合共生的生态环保智慧。“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统一、相协调、相一致的,包括人类在内的万物是共生共融的。老子的《道德经》曾有过对自然的论述,人在大地上生存,遵守大地万物生长作息的规则,而宇宙间的“大道”则是世间万物本来的样子,指出人类要正确对待客观世界,正确对待自然规律;孔子也曾说,人们要对动物心存仁爱,不可滥捕滥杀,这是一种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的价值理念;荀子也提出尊重客观实际、相信人的理性力量对征服自然、改造社会的积极作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周朝专门设立“山虞”“司空”等掌管“环保”的官职,西周颁布《伐崇令》,秦朝推行的《田律》以及此后各朝代立法中都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等等,为当代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依托。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奋斗的历史进程中,继续秉承并延续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思想精华和价值意蕴,始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20 世纪50 年代,毛泽东同志发出“绿化祖国”的号召,中央提出从1956 年开始的12 年内,绿化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地、荒山。70 年代初期,在经过学习考察后,我国开始着手系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1973 年8 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讨论通过我国第一份生态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 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1978 年3 月,《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法制建设跃升至一个新台阶。1979 年,第一部生态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20 世纪90 年代,我国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提出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一方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特别是实现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从个别分散点位治理向全过程治理转变;另一方面提高生态保护宣传,让人民群众认识到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严重危害。新世纪伊始,党中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立足我国国情,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落实此项制度,限制过度开发,淘汰落后产能,积极研发节能减排相关产品,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战略目标、制度设计、具体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布局,稳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质效水平。
在战略目标上,始终把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工作中。将“生态文明”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并举构成“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绿色”看作新发展理念中的一项;将“污染防治”视为三大攻坚战中的关键一战;将“美丽” 定义成从2035 年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的一个。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到2035 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包括“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3]。
在制度设计上,勾勒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宏观性、系统性、规范性整体架构。在源头防控方面,完善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序推进碳中和碳达峰,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河湖长制、林长制、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在过程严管方面,制定生态环境税收、生态保护补偿、环保垂直管理、准入负面清单、排污权交易、污染强制保险等制度。在后果严惩方面,制定“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目标评价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
在具体措施上,第一,面临当前我国环保突出问题,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方针,扭转思想观念,杜绝农业、工业等各领域的资源浪费,开展污染源的科学预防和污染物的集中治理,在生态系统修复中重塑自然力;第二,坚持全面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形成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三,坚持人与自然的空间均衡,建设主体功能区,形成生活健康、环境优渥、生态安全的国土空间;第四,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价值导向,践行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并应对气候变化、物种多样性危机、能源资源匮乏等风险挑战,与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一同建设美丽地球[4],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第五,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形成基于自然的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机社会相结合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了立法力度最大、监管执法尺度最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最为显著的时期。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立法。立法是法治的首要环节,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有良法作支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重点领域,从1979 年环境保护法颁布试行至今,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已达到30 余部,回应了社会关切,解决了突出问题,填补了海洋、水、大气、湿地、生物、噪音、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等诸多环保法律空白。在国家层面以环境法法典编纂为依托,构建一整套齐备的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地方层面以地方性环境突出法律问题调查研究为举措,持续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工作,让保护生态环境有法可依。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法。让一部法律落实落地,执法环节是必要途径。有了法不严格执行,就会失去应有效力。2015 年,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环保部门累计查办重点案件超过17 万件,极大地发挥了生态环境法治的震慑作用。立足中国本国国情,以问题为导向,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厘清执法边界,提升执法效能[5],通过深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探索多元共治的格局,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公正司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打通“最后一公里”,才能够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实现司法领域的内涵式发展。一方面,司法机关选拔培养了一大批既精通法律业务又深谙环保知识的人才队伍,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质效的提升;另一方面,严厉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环境保护类案例的裁判文书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定期发布一批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向人民群众公开,让人民群众监督,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的提升。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全民守法。法律不仅外化为社会秩序的表现,更应内化在人民群众的内心。人民群众缺乏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是造成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现象的根本原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国家安全日、低碳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通过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征文等多样形式,集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担当责任,共同构建人人为环保事业做贡献的良好法治局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新表述、新概括、新论断,其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实现环保为民、环保惠民、环保利民,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我们要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推动关切民生福祉与绿色可持续发展齐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