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元
(贵州省盘州市双凤镇人民政府工业和环保服务中心 贵州盘州 553500)
生态环境,是农村生产生活的重要环境要素[1]。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产生活环境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为发展旅游观光、生态农业等相关产业提供基本的条件支持。虽然经过“十三五”的努力,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持续改善,但在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2022 年1 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中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确定为:到2025 年,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到2035 年,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据此可以看出,在接下来的较长一段时期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心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三个方面,而这些工作的推进有赖于科学路径的支持。
农村生态环境指的是与农村居民密切相关的,影响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的诸如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等各种要素的总和。
农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生态环境资源本身的承载能力有限。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多是原始的自然性生态环境,其抵御各种破坏、损害活动的能力较弱[2]。其二,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薄弱。虽然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可以实现自我修复,但由于生态环境本身修复能力的有限性,往往会导致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逐渐恢复,有些资源甚至遭到破坏后就无法修复[3]。
农村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系统结构的复杂性方面。农村地区主要是以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等产业为主,这种产业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的依赖度比较高。并且,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更为深刻,即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的方式,会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的质量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会反过来作用于农业种植和畜牧业养殖活动[4]。例如,虽然农业种植中大量使用化肥在短时间内增加了单位面积土地资源的产出,但长期使用化肥会导致土壤出现板结,肥力下降等情况,影响土地资源的持续性利用,造成单位面积产出量持续下降,最终影响农业种植的持续性。
农村生态环境的多样性重点表现在生态环境类型和生态环境问题类型两方面。在生态环境类型方面,农村的生态环境体现为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环境、土壤环境、气候环境等;生态环境问题类型则体现为水环境、土壤环境、气候环境呈现出的不同问题状态[5]。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形势得到了持续性的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源和方法不断丰富,生态环境状况得以改善。但是,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优化。下面主要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开展的角度出发,按照利好形势和不利形势两个维度,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
(1)生态环境保护受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近年来,在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影响下,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一方面,禁烧秸秆、雨污分流、垃圾分类等引导和规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制度与标准的实施,使得农村居民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理解,普遍认为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要求,自己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做破坏生态环境的事情[6]。另一方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给生产生活带来的综合性收益,强化了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认同、理解和支持,越来越多的居民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中,通过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等实际行动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7]。
(2)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持续完善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以法律制度引领和规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各级政府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旨在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的出台与实施,在强调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同时,也丰富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方向和行为方式,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更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障。同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阶段性规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为农村地区结合实际情况,稳步、重点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参照、可执行的行动方案参考,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据可循、有的放矢。
(3)生态环境保护模式不断创新
伴随着秸秆还田、垃圾分类处理等一系列旨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状况的措施的实施,农村地区逐步开启了探索绿色、循环农牧业发展的新路径,使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产业发展相融合,进而形成了新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为农村地区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8]。以农业种植中的秸秆利用为例,目前村民除了可以将秸秆直接还田使用以外,也可以售卖给养殖场作为饲料,还可以将秸秆卖给造纸厂用于造纸,而这些方式既保护了农村的生态环境,也为村民增加了额外的收入。
(1)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相应的资金、技术、人才作为支持。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但由于村庄数量多且分布分散的原因,无法确保每个村庄都配备有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这就出现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难以满足相关保护措施落实的情况。例如,部分地区存在人口数量多的村庄建设有集中性的垃圾分类处理站,而人口数量相对少的村庄则只是简单地放置了几个简易的公共垃圾桶,这种情况就导致后一种村庄的生态环境保护局面比较差[9]。同时,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雨污分流与旧房改造不协调的情况,即雨污分流管网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滞后于旧房改造,造成部分改造后的房屋无法接入雨污分流管网,影响污水治理的效果。
(2)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落地难
近年来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践表明,虽然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些制度和措施对保护生态环境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真正能够有效落地实施,实现预期效果的难度仍然比较大。这是因为好的政策需要借助相应的引导、激励性措施来保障。例如,虽然部分村民内心也清楚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以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垃圾处理过程中,部分村民往往会因为分类太繁琐等原因而不愿意进行主动的垃圾分类处理,而是把所有垃圾堆放在一起。有的村民甚至因为不想多走路,而将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在家门口[10]。显然,这些行为背离了垃圾分类的要求和初衷。深入分析这些行为可以发现,其出现的原因是垃圾分类政策实施中存在村民自觉参与、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高的情况。
(3)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模式单一
目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由政府规划安排,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参与落实。这种模式下,村两委、村民等主要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主体往往是被动地按照政府的相关制度落实各项要求,缺乏充分的动力和干劲。例如,相较于义务进行垃圾分类处理而言,村民在通过售卖自家田中的秸秆获得收入的行为中积极性更强,这是因为前者对于村民来说没有额外的收入,而后者则可以给村民带来一定的收入。这种情况表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模式过于管理性和义务性,缺乏市场化和商业性,导致广大村民缺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
结合上述形势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正处于进一步深化的阶段,相关设施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划、安排相对明晰,所存在的难点和痛点在于相关措施内容的落地实施。为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主体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依靠农村的居民。换而言之,只有持续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够确保秸秆回收利用、垃圾分类、雨污分流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严格、有效落实。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农村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约定俗成的道德和行为规则,其对农村居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村两委可以将垃圾分类、雨污分流、秸秆回收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到村规民约中,并将其书写在村里显眼的位置,重点提醒和强化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11]。同时,在平时的村务治理中,村委会要对那些违反这些村规民约内容的村民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和行为纠正,在改变村民个人行为的同时,为其他村民提供相应的“反面教材”。当然,除了对违反村规民约中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以外,还可以对那些积极遵守、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个人和家庭给予相应的奖励,使其成为全村生态保护实践的标兵。例如,农村可以按照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的周期开展美丽庭院,最美环保卫士等评选活动,并召开相应的表彰大会,对入选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并鼓励其他村民和家庭积极向其学习。
(2)推行垃圾积分兑换活动。垃圾处理,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也是需要广大村民普遍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相较于村民义务参加垃圾分类活动而言,以积分兑换方式引导村民积极参加垃圾分类活动的方式能够更好地激发村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近年来一些用于垃圾分类积分兑换的手机应用程序的开发与推广,也使得农村推行垃圾分类积分兑换活动有了相应的条件支持。因此,在平时的垃圾分类实践中,村委会可以通过积分兑换老抽、醋、料酒、盐、洗洁精、洗衣液等生活用品的方式来调动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活动的积极性,以推动垃圾分类措施在本地区的真正落地实施。
农村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材料生产方面存在明显的薄弱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通过大量的资金来购买相关的设备、设施,并支付相关人员的工资报酬。而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专项拨款和村民群众集资,而这些渠道获得的资金很难完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入的需要。因此,在接下来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重要的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
(1)乡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在以公共资金为主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中,负责公共资金配置的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加大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额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所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技术和人员等得到有效的供给,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有力、有效[12]。当然,在建设之前,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对相关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格、线路等标准性内容进行详细的论证和设计,确保最终建设的基础设施能够符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要求,真正解决雨污分流与旧房改造之间的矛盾。
(2)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展招商引资。从市场获得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来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设施,不失为弥补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入能力有限短板的有效策略。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根据本村生产生活的需要,适当地引入一些能够增强本村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的企业或者项目,借助外力来弥补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例如,村委会可以引入饲料加工企业、沼气生产企业、垃圾分类企业、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企业等,借助这些企业在农村的布局来带动秸秆处理、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对农村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进行科学地保护,而这种保护需要借助科学的方法和完备的体系作为保障。并且,近年来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也表明,可以借助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方面的危机,以便提前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与控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准确性。因此,在平时的生态环境保护中,相关主体要注意加强对生态环境状况的动态、全面监测。
(1)开展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监测。考虑到各村庄生态环境状况可能存在差异的情况,基层政府、村委会要结合不同村庄的生态环境状况,按照水、土地、空气等生态环境指标明确各村的重点环境监测项目,并科学设立生态环境监测点,做好常态化的监测数据收集、分析,掌握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例如,对于建设有规模化养殖场的村庄,要对养殖场周边的空气、水源等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因为养殖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空气和水源污染状况;对于有经营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的村庄,要对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污水排放和处理的状况。
(2)扩大生态环境监测主体范围。生态环境监测是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关键性渠道。考虑到单纯依赖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和人员难以及时发现所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基层地区要探索扩大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主体范围,使广大村民参与到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监督与举报活动中。同时,对于村民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村两委、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与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合作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及时做出生态环境调查报告,回应村民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关切。
生态环境保护是农村地区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关键性内容之一。并且,农村生态环境表现出的脆弱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难度和挑战。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受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持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模式不断创新的情况使得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有了一定的利好局面。但是,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也面临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措施落地难、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模式单一等挑战。因此,相关主体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时,要注意重点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动力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入,加强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以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并且,通过研究发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除了要有完善的制度和科学的政策指引以外,更多地还是要通过有效的措施来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愿意积极配合基层政府、村委会组织开展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确保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发挥实效,而这也是当前及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