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芬
(临沧公路局,云南 临沧 677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若干论述,明确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基本精神包括领导干部要能够德才兼备,要有担当,能够为人民服务,要做老实人、做正派人等。在选拔任用环节,要坚持基本原则,加强干部品德考核,要坚持“四不唯”原则等。但在部分地区,仍存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包括监督不严、评价考核缺乏科学性以及更新机制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领导干部的正常选拔任用,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导致出现选拔随意、任人唯亲、拉票贿选甚至是个人凌驾组织之上的现象。因此必须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指导,深化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本文将简析新时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现状和问题,并根据相关问题,探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优化策略。
公平竞争是我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非常重要的原则,通过建立公开的任用机制,以“广泛选人”代替“狭隘选人”,以“阳光操作”代替“封闭操作”作为选拔和任命公务员选拔工作中的一个基本准则,可以为公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通过公正的竞争,可以筛选出一批德才兼备、业务素质好、个人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从而形成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公正的竞赛通常是“考试”,“考试”的竞赛方式为某些干部创造了一个投机取巧的条件。有些领导,想要在“考试”中拿到好的分数,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应考和温习上面,工作做得好并不是最重要的,所以就有了这样的情况:有些领导,因为要主动应对“考试”,而忽略了自己的工作,变成了“主动的考试专家”。这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给干部干事带来了消极的作用,背离了公开竞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目的,产生了偏差。公正的竞争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公正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确保公正的竞争和公正的结果。
破格提拔也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一种方法。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已经出台,为“破法”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为“破而后立”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这本书受到了大众的重视,但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一些争论。“破格晋升”的目的是为了将由于工作中的特殊需求,或者是非常出色的干部,通过对其进行破格选拔,并将其分配到其他的领导职位上,让优秀的人才能够不断涌现出来。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备受争论的问题,例如,违规晋升的透明度不够,管理中存在着黑箱现象,以及“靠爹吃饭”等。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是:对破格干部的审核不严格,不按规定进行的工作经常会出现。因此,民众对这一问题的怀疑,对党政及领导人的可信度造成了负面冲击。因此,要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完善,对破格晋升的干部把好关,把好脉,真正实现制度破格、规范破格、科学破格。
随着我国的政府部门、党委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法的经验积累以及不断改善,当前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已提出科学化理念,以往干部的任用过于单一,缺乏规范和制度[1]。而目前针对干部的任用选拔,已加强了科学化建设,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机制,使所任用干部更能符合新时代标准。同时新时代强调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化,通过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方式,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更加透明化,提高了领导干部选拔的公信力。并结合民主选举等方式,加强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化。民主选举以及民主评议等方式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对领导干部选拔的监督力度,使不良风气无法蔓延[2]。因此,从实践效果上来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改革是成功的,只有坚持走科学化、规范化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道路,才能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做到真正的清正廉洁、为民服务。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不唯”原则,即“不唯票、不唯分、不唯年龄、不唯GDP”,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时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完善[3]。但部分地区缺乏系统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干部选拔机制落后,包括按分选人,按票选人,将高分、高票作为选拔干部的唯一标准,从而忽视了对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等方面的考察,导致一些干部在考试、投票上做文章,而部分真正有品德、有才能的干部却得不到重用。而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简单的考核机制,但科学合理性不强,例如,群众测评、民主评议等做法模棱两可,考察内容太过笼统,部分单位照搬现用,而未考虑是否符合地方干部选拔的实际情况。还有一些地区在提拔干部时,只考虑表面业绩,从而使部分热衷于“面子工程”的干部得到机会。还有部分地区夸大“GDP”,以经济增长作为选拔干部的首要考核指标,忽略了社会经济的实效性。一些地方未能正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唯年龄”讲话指示,加大了对年轻干部的选拔,从而放松了干部选拔的基本要求,导致大批年轻干部出现能力不足、不适应、无作为的现象。
干部选拔是需要有竞争的,干部选拔任用的良性竞争机制可以优化干部,提高干部的整体质量。然而部分地区在选拔任用干部上缺乏竞争机制或竞争机制不完善,从而出现干部选拔竞争性不够或内部竞争混乱,甚至形成恶性竞争[4]。例如,民主选举本当是具有民主精神以及提高干部选拔积极性的重要意义的,但部分地方干部竞争方向错误,将拉票、贿选等作为竞争手段,或者在选拔阶段搞内定,拉陪选,从而形成恶性竞争链,导致一些品德有亏、未得民心的干部得到选拔机会,丧失了民主选举精神。
领导干部选拔的更新机制具有提升干部积极性的作用,而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对更新机制不够重视,导致部分领导干部不思进取,缺乏工作积极性,产生浑水摸鱼、不干事、怕麻烦等错误思想,从而出现大量的懒官、庸官[5]。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阶段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而缺乏监督机制的干部选拔任用必将腐败[6]。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党员干部“做人要实、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但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部分老实人也要遭到排挤和打压。甚至部分地区在选拔领导干部时不看能力看关系,拉帮结派,将地方干部班子搞得乌烟瘴气,“老实人”做事处处受限制,得不到升任选拔的机会。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一定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深入考核评价体系,既要将干部的才能作为评价重点,也要重视干部的品德素养,选拔出有坚定信念的、有奉献精神的、高尚品德的、勇于担责的领导干部,加强干部的德行考察。同时在GDP 的考核上,要符合实情,实事求是,选拔任用肯干事、干实事的领导干部[7]。要深入基层干部群众路线,走进群众内部,将干部投票和得分与群众满意度和民生改善等相联系,进行综合充分的考虑,提高投票和得分的真实性。并且要增加考核的全面性,要从多方面、多渠道加强考核的可信度,通过实地调研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充分重视群众意见,优选得民心、负责任的领导干部。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使考核过程透明化、公开化[8]。
要改进领导干部选拔竞争机制,杜绝恶性竞争。加强干部选拔竞争的规范性建设,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如竞职演讲、公开述职等,让基层干部群众全程参与进来,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自主选择性。同时也要做好领导干部选拔的良性竞争宣传,加强干部的规范竞争积极性,明确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切竞争上,都要以符合规章制度为前提[9]。要建立健全差额选拔机制,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要落实差额面试、差额推荐以及差额考核。
对于领导干部的更新机制,要符合当地实情,深化落实更新机制改革,要能够按照文件制度,加强对任期内的干部考核,对能力不符合当前职位的或者是懒政、怠政的,要坚决执行降职、撤职。对于已达任期年限的,也应按规定终止任期,要符合能上能下的更新机制[10]。
要健全领导干部选拔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党内监督等力量,通过纪检监察、信访、党委组织等方式进行全面、无遗漏的监督,促进领导选拔任用的规范化、纯粹化[11]。同时还要设立问责制度,加强责任制建设,要明确干部选拔的各个阶段责任,包括个体责任和集体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提高各个层级的责任心,避免干部选拔过程中出现不负责问题,也要增强干部选拔过程中的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12]。
(1)要强化贯彻执行《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该条款只是从整体上做出的一个基础的要求,并不能覆盖到各区域、各领域的特定问题。为此,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把《纲要》的规定与实际工作相联系,把《纲要》的规定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2)把“能升能降”的动态调整体系贯穿于整个评价和工作过程,形成一套“定期”“及时”的动态调整体系。强化对在职人员的考察,对不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予以停职;要实行公务员的离职制,规定公务员的任职期限,一旦达到一定的年龄界限或任职年限,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自动解除公务员的任职期限。凡是“带病”任职的,一经查出,就应该立即撤换,或者直接减职减衔。
(3)要主动指导领导,用各种形式的工作方法,强化对领导的日常监督和评价,建立常态化的“能者上,庸者下”的调换制度,以培养“能者上”的思想。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背景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已相对规范,但由于区域性和遗留问题,部分地区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仍存在一定问题,如缺乏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缺少干部选拔竞争机制、不重视干部选拔监督机制等,从而导致部分领导干部班子被长期腐蚀。要解决这一难题,各地区必须要充分注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考核评价系统,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竞争机制,鼓励良性竞争,在符合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加大领导干部选拔的竞争热情,同时也要加强监督机制,使干部选拔人员的各个环节公开化、透明化,提高干部选拔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