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某种程度上不利于金融与科技、产业的良性循环。推动三者的良性循环,既有产业与金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也有在科技和产业两个世界的连接、动态转换中有效发挥金融功能,更有三者共生共塑形成生态。因此政策上主要不是做“加法”,而是要突破原有理念和认知,是“调整优化”和做“减法”。
金融是在与科技、产业的良性循环中发挥金融对资源的聚散转换作用的,是从市场经济发展中逐步专业化后獨立出来的,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与科技、产业相互适应。推动三者的良性循环,既有产业与金融、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也有在科技和产业两个世界的连接、动态转换中有效发挥金融功能,更有三者共生共塑形成生态。因此政策上主要不是做“加法”,而是要突破原有理念和认知,是“调整优化”和做“减法”。
金融与科技、产业相互割裂的若干现象
我国近些年出现了较为普遍的金融与科技和产业“两张皮”的现象。我国不仅出现了资金的自我循环和金融服务空白,还出现金融无法有效满足科技和产业的合理金融需求的情景,既有“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积累了不少不良资产。
“可见不可及”的金融服务
一般情况下,有未被满足的需求,就有行业发展的机遇。但金融行业却始终存在大量未被满足的金融需求。我国的金融市场、机构和产品较为完备,金融基础设施还较先进,但不仅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科技企业难以获得有效融资,而且大中型企业也存在未被合理表达和满足的金融需求,金融供给约束仍较明显。这是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还是受不当认知和管制使然?曾有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到中国拓展业务,惊奇地发现中国拥有巨大的未被开发“金矿”。他们的工作只是将市场上现有的标准产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组合和少量转换,用于满足他们感受到的企业金融需求。我国的金融产品服务和企业金融需求之间,有一道细小的、可见但不可跨越的鸿沟。这与金融机构不能“走进”企业,企业的金融需求不能被充分感知和合理表达有关。这也与我国严格的金融机构持牌经营有关,在没有明确和在细颗粒度上界定金融活动的情况下,禁止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和非法集资,市场上缺乏足够的中介提供带有一定金融属性的服务。
企业“饿死”与“撑死”,金融机构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产能过剩、资产泡沫与投资不足、长期资本不足并存
近些年失败的企业在资金上好像都是“饿死”的。但进一步分析,有相当部分又是被“撑死”的。在资金充裕时期,企业过度多元化和资产扩张,金融过度诱导和支持导致“泡沫化”和“能力不足”。这反映了我国金融“看见价值”能力不足,始终以“局外人”身份参与,无法走进企业形成良性互动。被社会普遍“看见”的投资机会迅速形成资产泡沫,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被过度服务,竞争白热化,仅被少数人“看见”的价值投资不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较为缺乏,整个社会缺乏股权和长期债权等需要深度信任的长期资本。
“不当”产融结合和各种民营“系”盛行
近些年我国出现了多起典型的“自融行为”和大股东掏空金融机构的“不当”产融结合的风险事件,如“宝万之争”,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银行的风险事件。地方政府设立城投公司搭建了大量“融资平台”,部分企业集团也通过实业公司搭建产业系的“融资平台”。这些风险事件和行为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有些甚至有“逃废债”之嫌,给我国带来巨大的金融损失,引发了针对“资本无序扩张”的整顿。这反映了我国没有严格区分“投行”“资管”和“财富管理”等金融行为,尚未建立有效的公司和行业治理,实践中对大股东的管理存在较多漏洞。这也反映了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金融需求受到抑制。为了能在分业管理中实现“看见的价值”,不得不搭建复杂的各种民营“系”实现集团作战,如“德隆系”“明天系”“华信系”“复星系”等,以“融资平台”“结构化交易”等方式满足我国金融体系对风险收益的认知和要求。但套利和复杂的高杠杆操作最终将实业集团沦为准金融集团,成为金融概念的载体,部分陷进“庞氏骗局”泥潭不可自拔。产业的金融化,表面上是金融标准过于强势,实质上是金融发展不足和扭曲。
是什么障碍了金融与科技、产业良性循环
认知是障碍金融与科技、产业良性循环的首要因素
我国的金融被视为“工具”,须发挥特定“功能”服务于国家战略下的“实体经济”发展。这是“目标-手段”框架下的“二分法”,隐含着金融与实体的“割裂”。事实上金融与实体本为一体,总是在融合、分离的循环中和而不同并相互成就。我国主要从资源再配置的有形功能角度理解金融,注重宏观的“融资”结构和金融的“筹资”功能,忽视“看见价值”“形成共识”“资源整合”等社会治理的无形功能,忽视“投资”和“整合”功能。
我国高度重视金融外部性,将金融作为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业,约束风险事件,严控服务外包,努力维护传统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和金融行业的拓展,限制了草根金融的本土探索,进而影响了金融与产业、科技的深度融合发展。我国虽然重视区域性金融试点并引入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但目前仍较缺乏创新文化,监管沙盒探索范围受管理部门权限约束较为明显,集中于信息技术的金融运用实验。
我国要求“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但尚未清晰界定“金融活动”。我国法律上从业务角度界定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实践中全面审视和严格规范有可能打破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闭环和组织边界的行为。如通过结构化产品,借助信托、合同等方式实现金融机构外部合作,特别是平台企业利用数据和场景优势,通过合作介入传统金融业务的部分环节并引发了金融业务环节的社会开放和金融产业组织形态的重构。
认知部分往往被归纳为耳熟能详的“原则性理念”,日用而不知后变成理所当然,忽视应有的适用范围。如“持牌经营”有助于将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视野,但如果牌照数量不足,会带来金融抑制,如果牌照没有结合行业治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和监管效能的提升,容易引发监管套利和监管俘获,容易忽视引入其他国家为平衡监管成本和社会影响引入的各种豁免。又如“谁家的孩子谁抱”可以激励相容地配置责任,但也容易引发监管协调难题,陷入“机构监管”和“出身定终身”的预设,要求监管部门全知全能。再如“线上线下同等监管”不同于“同类业务、同等风险、相同监管”,引入了“监管的技术中性”原则但容易扼杀线上可能有的拓展性和创新性。
此外,我国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也影响了金融创新和金融行业的发展。科技的范式转换,产业的转型升级,都需要金融发挥聚散转换的功能。这意味着三者之间不仅有连接和合作,也存在转换和分离。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科技范式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刻,金融与科技、产业的聚散转换,还表现为及时市场出清避免僵尸企业长期存在,也表现为以开放的心态迎接数字经济,特别是允许新技术和新理念对传统金融和经济的解构和重构。金融推动科技和产业的结合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既存在“看不见”和投资不足,也存在过热、泡沫和危机。这是金融与科技、产业的割裂,但也是交替主导的探索、适应的迭代融合过程。
部分“中国特色”金融不利于金融与科技、产业良性循环
经过40多年的渐进改革和广泛的学习借鉴,我国建立了市场体系完整、产品完备、基础设施先进、双向有限开放和“双支柱”调控的金融体系,形成了以间接融资和国有金融机构为主的发展模式,坚持产融严格分离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套金融体系在运行中融合了我国政治、文化和社会特征,成了当前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言,我国宏观上统筹了规划、财政和金融,形成“三位一体”的底层逻辑和调控框架。金融运行高度依赖国家信用和物的信用,不太重视开发基于行为(交易)和主体的信用,表面上“以客户为中心”但较少走进企业发现价值。金融市场的制度信任也还不完善,大量借助行政管制维持市场秩序,尚未形成市场化的行业治理。风险处置上主要借助政府干预和救助,较少允许市场出清和价格波动,更多表现为流动性冲击和市场萎缩等。如果说西方金融运行是以“专业和信义责任塑造内生信任+市场合作制衡+国家参与的社会治理”为基础,我国则是以“外部信任+部门行政主导+关系型社会”为基础。
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完成“本土化”改造和“一致性”锻造,暴露出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金融运行与金融管理、金融功能定位和金融能力培育的“三层割裂”,存在“水土不服”“功能不足”和“治理不善”等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很好地适应了政府主导的要素驱动追赶型经济增长模式,近些年更是很好地支持了“出口+房地产+债务扩张”的国内经济循环模式。但我国当前的金融体系的能力来源于政府和物,注重上下级间套利性博弈和影子化发展。在这套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缺乏动力和能力走进企业发现价值,“自下而上”积累基于交易和主体信任的“金融”能力,形成金融市场的制度信任。
近些年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战略,我国各类政策性金融发展迅猛。这既包括在产业政策和国家战略指导下投向特定产业、群体和地区的金融资源,如普惠、绿色和科技金融等,也包括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各类产业、引导、结构调整甚至招商引资基金等。過于庞大和复杂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不仅可能在资源上挤出市场化主体和行为,大量资源投向被认为具有隐性担保的城投平台等,而且可能会在主导理念、叙事逻辑上自我强化,不利于培养市场的冒险精神。
因此,这套金融体系既不适应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均衡发展模式,某种程度上也不利于金融与科技、产业的良性循环。
对金融与科技、产业良性循环的再认识
金融与科技、产业是相互独立又有所连接的三个世界,相互之间动态转换。现实世界总是三者的结合,并内嵌于所处环境。因此,金融与科技、产业的良性循环,既是信任、开放、融合和分工合作的过程,也是突破原有观念认知形成新生态的过程,是认知、规则和治理机制的调整过程。
科技、产业和金融是三个相互连接而又独立的世界
金融、科技和产业有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理念和追求,形成了不同的文化、评价标准和行为模式。科技界的主要驱动力是好奇心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兼重自由和严谨,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产业界着重于发现市场需求,以提供合适产品或有效服务为主要手段,谋求利润最大化。金融则是发挥信用中介作用,更多着眼于优化社会基于当前认识和价值判断下的资源配置。总之,科技是“探索”,产业是“实干”,金融是“眼界和认知”,三者认识世界的方式和追逐目标均不一样。
只有尊重科技、产业和金融各自的发展规律并充分发展,连接和转换才有坚实的基础。尊重科技发展规律,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得科技成果更有质量,具有开拓性,具有潜在的生产潜力。当产业能坚守价值实现时,就会成为价值的“中心”,金融资本就会服务于产业并分享价值,否则就可能沦为金融资本运作的“概念”和“载体”。只有严格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的利益再分配行为,合理区分融资性、投资性和客户服务业务并坚守信义义务,筑牢必要的风险隔离,处理好利益冲突,才能将金融资本引导到发现价值、创造财富的轨道。
金融因“看见”“看懂”,并设计“信得过”的交易结构,实现“共获益”的合作,成为产业和科技的重要桥梁。科技和产业相互独立,往往“看不见”对方,相当于“黑箱”。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就是要发挥“眼界和认知”作用,在科技和产业之间搭起“桥梁”,将两套价值标准引导下的两个世界能有所连接并相互转化。这种连接和转化是双向促进而非单向的,科技向产业提供科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方案,产业向科技提供发展方向和现实问题。为此,金融要解决如何才能“看见”“看懂”并能评估科技成果未来潜在市场价值,从而“信得过”实现信用扩张。
实现良性循环需要赋能型的转换平台和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从事后看,被产业部门选中的科技遵循从种子期、培育期、发展期到成熟期的产业生命周期发展规律。这一过程大致可拆分为探索性基础研究、开发性基础研究、产业化、改进和再投资四个阶段,涉及科学家、企业家到职业经理人的主导者转换,政府资金、创业投资和投资机构的资金接棒,以及科学、技术向产品、商品的形态转换。在科技到产业的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是存在不同主体、不同资金和不同目标的,存在“死亡地带”“转折点”和“第二增长极”等转换风险。为此,既需要具有赋能功能的连接和转换平台,这个平台可以在生命周期的前端(成果转换平台),也可以在后端[成熟企业的企业风险投资(Corporate Venture Capita,简称CVC)平台],关键是能将科技和产业人才及成果链接聚集,并通过合适的机制和再开发完成现实转换。还需要不同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治理”模式,实现不同阶段的良好治理和有效转换。
金融和科技、产业在相互改造和相互适应中共生共塑
事前分析,金融、产业和科技是相互独立又有所连接的世界,但事后观察,三者之间是由吸引-排斥机制主导的共生共塑生态,并且是内嵌于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
金融并不只是被动反映产业和科技组合后的实体经济,而是会在反映和引导实体经济过程中加剧经济资源的坍塌(解构)和聚集(重构),实现资源按照金融体系的认知和标准优化配置。金融“脱实向虚”实际上是实体-金融循环不畅。讨论金融“脱虚回实”,本质上是“归位”和“融合”,是金融发现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内在价值,实体经济吸引适合的金融服务的过程。
当前我国既需要推动金融与科技的更深融合,也需要推动金融与产业的更有效结合。金融和科技、产业是在相互利用的过程中完成对自身更好的认识和使用。金融与科技、产业的重构过程需要不被原有的框架所束缚,突破原有的观念和认知,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科技、产业和金融新的分工合作方法。金融和科技、产业的重构也会引起社会特别是金融行业组织方式的重构。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特点是适应过去要素驱动的追赶型经济增长模式,是在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相互迭代、相互融合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我们既要承认并接纳我们过去努力的成果,在现有特色基础上更好发挥金融功能,也需要进一步改革开放,特别是设立平衡的治理机制、有效的规则形成机制和执行机制,推动主体成长、制度完善和市场发展,以更加适应中国真实的经济运行,更好地契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
推动金融与科技、产业良性循环的若干方向探索
金融可以在不同生态环境中,以不同模式实现与科技、产业的良性循环。金融并不等同于现有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应回到金融的本质——借助凝聚的普遍信任实现看见价值、形成共识、整合资源和聚散转换。因此,关键不是如何让金融与科技、产业更好结合,而是需要拿掉障碍金融与科技产业良性循环的各种因素。为此,除认识和观念的开放和转变外,有必要在国家主导下的产业资本循环、科技产业有效转换、数字时代的再融合以及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等不同环境下,采取不同的模式实现金融与科技、产业的良性循环。
服务国家战略的政策性金融中的规则正义和转换平台。为平衡高质量发展和良性循环,特别是有效管理政策性金融,我国有必要构建“顶层规则设计+底层市场化运行”的双层架构。在规则上追求“正义”,贯彻国家意志,并将社会生态价值作为行为约束,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实现具体化的“正当规则”和“正当程序”。在市场层面追求效率。市场化的本质是构建自组织系统,促进各方归位尽责,有效制衡,关键是保护好各类“产权”,构建公开透明基于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
依托各地产业基金(母基金)、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家级大基金等平台,提升承接和转换能力,成为国家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市场机制的转换平台,构建国家战略下产业资本良性循环机制。
搭建有再开发能力的转换平台、形成激励约束的有效治理是实现科技到产业生命周期成长的两个关键。完善两类转换平台:一是借助现有各类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轉换平台等,引入能连接科技和产业认知和人才的市场化机制和基金,培育出相对独立的科技再开发能力。二是借助成熟龙头企业或产业联盟搭建的再投资平台,完善与此相关的公平竞争、并购和再融资等制度和政策,出台鼓励企业捐赠性的科技研发基金。
形成风险收益的微观平衡和宏观再平衡机制。微观风险收益平衡机制关键是允许金融开发支持科技向产业转换的不同阶段,不同参与主体(研究人员、企业、院所高校、机构等)为了满足自己的主要诉求,利用不同融资方式(股权、债权等控制权不同)、多阶段决策、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初始创始人、职业经理人、金融资本)的选择实现跨期的风险收益平衡。宏观风险收益再平衡机制关键是政府主导(专利保护、信用基础设施等)、社会补充(捐赠、基金会等),包括引入社会价值判断体系,引导资本和技术“向善”,也包括通过成功和成熟企业的税收,以税收优惠、补贴等方式支持研究开发阶段和种子期企业及项目,平衡种子期和成熟期、成功和失败项目的成本收益,还包括鼓励成功人士和企业通过捐赠、校友基金等形式反哺探索性基础研究。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中实现金融和科技、产业的再融合和再创造。我们一般将自然人、法人和物作为社会运作的“原子”,构建“我是谁”的认识,并以此为单元参与社会循环。但“数字”穿透了这些黑箱,打碎了自然人、法人和物的原子化的集合体,可以允许在更大程度上以新的方式集成,往往基于某套规则演化成某类生态,并通过生态间的比较和选择,引导更大生态的演化。这样就提供了一个契机和方式,实现金融和科技、产业的再融合和再创造。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平衡隐私、安全和价值创造中,逐步将自己的业务和产品、交易系统甚至底层客户和账户数据与第三方共享。通过业务流程的细化、标准化,分工合作可以不断深入,甚至双方可以建立网格化连接。随着数字化程度的推进和相互了解的加深,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进一步推动组织边界的模糊和组织形态的重构。即在数字化过程中,实现了把金融、产业、科技解构,借助数据和行业专家,相互嵌入业务流程更紧密合作,最终实现相互深入了解和信任基础上的相互赋能和“成就”。
为此,可发展与工业物联网、智能制造相嵌套的数字金融模式。将金融的发展,内嵌于智能制造、工业物联网的开发推广中,发展基于数字经济的金融业态。充分发挥实业界对实业的深入理解,探索多种产融结合模式。发展供应链、贸易链金融,建立基于大宗商品等真实资产的数字资产凭证,实现更有效率的数字资产交易。以商业票据等为抓手塑造基于商业信用的金融业态。在保证商业票据发行以真实贸易为背景下,允许商业票据转让仅基于支付对价,鼓励发展商业票据的发行转让的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体系。
发展内嵌于产业和企业的市场化金融支持体系。市场化金融体系需要在合理治理模式和风险认识下的创新合作发展。我国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治理不同于一般公司治理,需要引入行业和公共治理,并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行业能力体系。我国还需要区分一般性的市场价格波动、金融系统演化引发的结构性变动和市场萎缩功能丧失的系统性风险,可提高市场价格发现能力,允许行业分工拓展并引导结构性变化,通过法治和必要监管避免系统性风险。设计更好的金融创新机制,如更好发挥监管沙盒作用等。
资本市场功能定位从筹资功能为主,转向筹资和投资功能兼顾。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和价值培育能力。在制度建设上,可考虑全面推广真正的“注册制”,扩大做空机制,完善退市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更加市场化的兼并重组、再融资和变现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统一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探索发展包括票据在内的多层次债券市场。
构建以市场力量为主的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监督功能,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形成相互制衡。坚守资本市场“市场化”内核,构建基于信息披露和专业自决的判断和风险承担机制。充分尊重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从强调形式合规转向实质重于形式,强化信义责任,促进各方归位尽责,有效制衡。
(陈道富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本文编辑/孙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