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昀
(扬州大学 文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有”字在古汉语中有一种特别用法,就是在表示“存在”的动词义之外,还称代不确定的人或物、事。例如:
(1)有自门间射阳越,杀之。(《左传·定公八年》)
(2)有执戈之前,吾惑之。(《国语·鲁语下》)
(3)其(指隰朋)于国也,有不闻也。(《吕氏春秋·贵公》)
(4)给事廷史刑(邢)寿为诏狱,有遝(逮)捕弘农、河东……(悬泉汉简(1)转录自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版,第35--36页。)
(5)有登城之际,令其先锋自效。(《魏书·高祖纪下》)
(6)今夜有唤,必不可往,虽敕亦以病辞。(王钦若等《册府元龟·总录部·方术》)
这些直接用在动词(含动词性短语)之前的“有”字,都不是单纯表示“存在”义、更非表示“领有”义等的动词。例(1)(2)之“有”义皆为“有人”。例(1)是说:有人从门隙间射杀阳越。例(2)是说:有人(实为二人)执戈为(楚公子围)先导,(于礼不合),我感到疑怪。例(3)“有”义为“有些善处”,句意是说:隰朋其人在国内,有些善处不求为人知。例(4)之“有”义为“有的事”,句意是说:邢寿奉诏审案,有事连及而捕弘农等郡郡守。例(5)之“有”谓“有将士”,句意是说:(如)有将士登城之际,(就)让他们(指流徒之囚)在前冲锋效力。例(6)之“有”义也为“有人”,第一小句是说:今夜(如)有人唤你出去。这种用法的“有”字当属无定代词。
古汉语中,已为人们所公认的无定代词是肯定性的“或”和否定性的“莫”“无”“靡”。“或”表示“有(个、些)人”“有的(物、事)”等意义。比如,“或问孔子曰:‘子奚不为政?’”(《论语·为政》)前一小句谓有人问孔子。“莫”“无”“靡”表示“没有人”“没有什么(物、事)”等意义。比如,“天下之水,莫大于海。”(《庄子·秋水》)后一小句谓没有什么水比海大。“相人多矣,无如季相。”(《史记·高祖本纪》)后一小句谓没有人面相比得上你刘季。“四海之内,靡不受获。”(《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后一小句谓没有人不受恩惠。“有”字的上述用法恰与“或”相当,而与“莫”“无”“靡”相对。因此,这种用法的“有”字也应属肯定性无定代词。论古音,作为否定性无定代词的“莫”“无”“靡”可通:三字皆属明母,且“莫”与“无”为铎、鱼对转,“靡”与“莫”“无”为歌与铎、鱼通转。同样,作为肯定性无定代词的“有”“或”古音亦可通:二字为匣母双声,且为之、职对转。(2)以上古音描写,概依唐作藩《上古音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王力《同源字典》(商务印书馆,1987)。“有”字作为无定代词,具有两面性的意义:既有表示存在的动词“有”的意义,又有表示某动词义所关涉的不确定的人或物、事的名词的意义。唯因兼有名词的意义,所以它才是代词。
在古代文献(包括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有”字用作无定代词的语言事实相当丰富。本文在语义和语法两个层面,依凭充分的语料,就“有”字的无定代词用法详加疏证。
“有”字的肯定性无定代词用法,可通过3种手段进行印证。
缀词成句,连句成篇,句意篇旨,统摄于文脉。前后句、上下文之间,意义上总有或显或隐的联系和照应。特别是组成大句的前后小句之间,总有密切的意义联系。通观前后句、上下文,可以帮助我们明了有关词语的意义。某句如用“有”,其前后句、上下文往往有相应的词语可明确印证其为代词。
(7)有渝此盟,明神殛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8)其有请降,许而安之。(《吴子·应变》)
(9)北方有侮臣,愿藉子杀之。(《墨子·公输》)
(10)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吾未见力不足者。(《论语·里仁》)
(11)(孔融闻人之)言有可采,必演而成之。(《后汉书·孔融传》)
(12)有食于稠人之坐,馈之羊舍而弗食,言于众曰:“羊甚美,吾有念母之心焉,请以遗之。”(谢薖《孝辨》)
(13)金人经由州县有烧毁,系官屋宇等。(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百零一)
(14)有充于中,必形于外……其或载笔,以葩厥辞。(杨万里《学箴----为清江陈叔声作》)
(15)《春秋》书变事,不书常事……不幸废其常而不行,苟有行之,《春秋》必书以见焉。(叶梦得《春秋考》卷三)
例(7)(8)(9),后一小句以他称代词“之”分别称代“渝此盟”之人、“请降”之人、“侮臣”之人;前一小句中的“有”字义必为“有人”。例(10),后一小句有个“者”字,表示“……的人”,以作为名词性结构的“力不足者”表示“力不足”之人;前一小句“有用其力于仁”之“人”的意义也是由“有”字表示的,因而“有”字义为“有人”。例(11),后一小句以“之”称代他人的可采之言,前一小句的“有”字相当于名词性的“有的”(今称“的”字短语)。例(12)后面“有念母之心”的“吾”就是指前面“食于稠人之坐”之人,显然这个“人”的意义也是由“有”字表示的。例(13)后一小句的“屋宇等”可证明前一小句的“有”表示“有屋宇等”。例(14)后面“其或载笔”中用作代词的“其”称代笃学之诚意,小句设想诚意输于笔端;前面“有充于中”之“有”字所称代的即是“诚意”,表示“有诚意”之义。例(15)代词“之”字称代“礼”,“苟有行之”是说如有事依礼而行;“有”字所称代的即上文“变事”“常事”之“事”,表示“有的事”之义。
对文,是指两个词语处在构造相同或相似、意思互相呼应或比照的上下文、前后句之中的相对应的位置上,即两个词语在词语组合的章法,亦即形式上是对应的,也就是所谓“相对成文”。作为形成对文的两个词语,往往具有意义相同、相近、相平行、相关涉或相反对的关系(意义相同者又可称“互文”)。我们可通过形成对文的两个词语之中的一方的意义,来印证另一方的意义。
(16)有闻之,有见之,谓之有;莫之闻,莫之见,谓之亡。(《墨子·非命中》)
(17)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
(18)平王之温惠共(恭)俭,有过成、庄,无不及焉。(《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19)或推前王之风,可行于当年;有引救弊之规,宜流于长世。(《后汉书·二王仲长统传论》)
(20)有跋涉而游集,亦或密迩而不接。(《抱朴子·外篇·博喻》)
(21)凡有噉食,莫不康豫。(释玄奘译、释辩机《大唐西域记》卷三)
(22)理有未显加东里润色之言,词或不安用《春秋》笔削之体。(杨亿《佛祖同参集序》)
例(16)(17)(18)是“有”与“莫”“无”反义对文,例(16)“莫”义为“没有人”,“有”义则显然为“有人”;例(17)“无”义为“没有人”,“有”义亦显然为“有人”;例(18)“无”义为“没有地方”,“有”义则为“有的地方”。例(19)(20)是“有”与“或”同义对文,义皆为“有人”。例(21)也是“有”与“莫”反义对文,一义为“没有人”,一义为“有人”。例(22)的“有”与“或”也是同义对文,相当于“有的”。
异文实是表示相同意义的不同的词语。在不同著述、不同篇章中,表达同一个意思而所用词语不同,这便形成异文。古人在引录或酌取成说之时,往往更换其词语,这更是形成异文之主要原因。依据异文,自能由彼知此,因彼证此。
(23)故(国)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24)是以(国)或见神以兴,亦或以亡。(《国语·周语上》)
(25)子有杀父,臣有杀君。(《庄子·庚桑楚》)
(26)臣或弑其君,下或杀其上。(《荀子·富国》)
(27)并为人,或贵或贱,或贫或富。(《论衡·幸偶篇》)
(28)人有贵有贱,有富有贫。(李觏《旴江集·教道》)
(29)因辄相命为游,攀援险绝,探讨幽窈,极意所止,有从有否,不为恡也。(王慎中《游清源山记》)
(30)在朝数言事,或从或否,人称其介直。(《宋史·贾黯传》)
凡八例,两两一组,分四组。第一组例(23)(24)出处所记为同一背景,是内史过回答周惠王关于神的问题,意思一样,两例中两个小句整齐对应。(3)例(24)“见神”,据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二○,“见”当为“得”字之讹。第二组例(25)(26)中有两个小句完全同义,另两个小句意思相通,不过相应小句在句中的位置有异。第三组例(27)(28)意思也一样,有关小句也整齐对应。第四组例(29)(30)虽大意不同,但是加上着重号的部分说的都是对于他方意见的区别对待。这四组例子,都是一则用“有”,一则用“或”,可见“有”与“或”同义。第一组“有”与“或”义皆为“有的(国)”,第二、三组“有”与“或”义皆为“有的(人)”,第四组“有”与“或”义皆为“有的(意见)”。
“有”字最基本的用法是用作动词(记作“有V”)。与作为动词的用法相比照,尤可以证明直接用在动词前面的“有”字属无定代词(记作“有P”)。这种证明,在语法层面,可通过结构式的比照来进行,主要是证明下列4个等式成立。等式左端是“有P”加上动词;右端在“有V”和动词之外,或含有名词,或含有名词性成分。等式成立,就表示右端的名词或名词性成分的语法意义,在左端是由“有P”体现的,这也就表明“有P”具有代词性质。以下取例,注重语法结构之相对应;至于语义,只要大概相接近、相类似即可,不求其无差异。
等式右端的“有V﹢名﹢动”结构式,由古至今一直盛行。这个等式的实际含义就是:“有P”相当于“有V”加上一个名词。等式右端名词的语法意义在左端自然是由“有P”体现的。可以说,这最直截了当地表明“有P”具有代替名词的代词性。例如:
(31)又恐所召离民,或有不至,讨之则废役兴事,不讨则日月滋慢。(《三国志·吴志·华覈》)
(32)昔富弼累诏不起,亦以朝廷有人不至,甚不得已故也。(程敏政《篁墩文集·行状·李贤》)
(33)会军士有得罪亡入昌城,言官军粮尽,士卒食蔡,辎重在后,步兵未至,宜急击之。(崔鸿《十六国春秋·夏录二》)
(34)后尝有人得罪过海,见黎子云秀才,说海外绝无(柳氏)书。(胡仔《渔隐丛话·后集》卷十一)
(35)俗贵兵死,敛尸以棺,有哭泣之哀,至葬则歌舞相送。(《后汉书·乌桓传》)
(36)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礼记·檀弓下》)
以上六例,两两一组,分三组。每组中前例用“有P”,后例用“有V”。前两组用着重号标出的部分语义完全相同或大致类似,每组中前例之“有P”即相当于后例之“有V人”。后一组“有哭泣之哀”与“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虽语义有较大差异,但语法结构则相对应,通过比照也可知前例之“有P”当相当于后例之“有V”加上名词,等于说“有亲人哭泣之哀”。例(31)“有P”之前用“或”,这个“或”字是副词,“或许”的意思。
(37)道有献工人名偃师。(《列子·汤问》)张湛注:“中道有国献此工巧之人也。”
此例是正文与注文并录。比照注文,则可知正文之“有P”相当于“有V国”。
与“有P”相对应的“有V﹢名”之“有V”可不用,这便形成了“有P”与“名”的直接对应,“有P”的代词功能尤其显著。
(38)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论语·雍也》)邢昺疏:“设如人君能广施恩惠于民而能振济民众于患难者,此德行何如?”
这里,注文直接以名词“人君”解释正文之“有”字,其“有”字之具代词性就更无须赘言了。
“有V﹢名﹢动”结构式可通过结构项的语序变化而形成“有V﹢动﹢(之)﹢名”结构的转换式。这个“有V﹢动﹢(之)﹢名”转换式也可进入上述等式之右端。例如:
(39)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左传·昭公七年》)杜预注:“有亡人,当大搜其众。”
(40)《金縢》之书,大有难晓。(马明衡《尚书疑义》卷五)
(41)《武成》如有……之语,皆有难晓处。(马明衡《尚书疑义》卷四)
例(39)正文“有P﹢动”之“有亡”在这里就相当于注文“有V﹢动﹢名”之“有亡人”。例(40)和(41)为一组,两例出于同书之前后卷,内容是议论同一部古籍的前后篇;两相比照,显然可见前例之“有P”等于后例之“有V”加上一个名词“处”。
无定代词前面往往有先行词,其作用是表明无定代词所称代的人或物、事所属的范围,如同上述例(11)“有P”前面的“言”,例(22)“有P”前面的“理”,“或”前面的“词”,此处例(33)“有P”前面的“军士”。若无定代词前面没有先行词,也可通过其他小句或一定的语境来表明其所称代的人或物、事所属的范围。比方说,上述例(20)前文有两个小句:“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道乖者不以咫尺为近。”所以,“有P”所表示的“有人”,其“人”属“志合者”的范围;“或”所表示的“有人”,其“人”属“道乖者”的范围。至于例(35),则可通过治丧的语境,表明“有P”所表示的“有人”,其“人”属“亲人”的范围。
“有P”可称代名词而表示不确定的人、物或事,如果以名词为其先行词,那就形成“名﹢有P﹢动”结构式。这个结构式是“有V﹢名﹢动”的等义式。
(42)有人不得,则非其上矣。(《孟子·梁惠王下》)赵岐注:“有人不得,人有不得其志也。”
这里,赵氏就是用“名﹢有P﹢动”结构式来注释“有V﹢名﹢动”结构式的。唯因这两个结构式是等义的,所以译成现代语,先行词就不必“先行”了。比方说,上述例(11)当说成“有的言……”,例(22)当说成“有的理……,有的词……”,例(33)当说成“适逢有军士……”。
这个“者”字,杨树达称为指示代名词[1]193,王力称为特别指示代词[2]360-362,郭锡良等称为辅助性代词[3]330-331;今取郭锡良等的称呼。这个等式的实际含义就是:“有P”相当于“有V”加上辅助性代词“者”字,因而“有P”承担了“者”字的代词功能。论语法结构,等式右端当看成“有V”加上“者”字短语,而“者”字短语是名词性的。因而也可以说,“者”字短语的名词性在左端是由“有P”体现的。例如:
(43)非山非泽,亡(无)又(有)不民。(战国楚简(4)转录自陈思婷等《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读本》,台湾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142页。)
(44)夫使三国从王伐郑而郑服,则诸侯无有不臣者矣。(吕大圭《吕氏春秋或问》卷七)
(45)敢有趋讙犯法,辄以军法从事。(《汉书·王莽传中》)
(46)敢有趋讙犯法者,辄论斩,毋须时。(《汉书·王莽传下》)
(47)古之人有处混冥之中神气不荡于外。(《淮南子·俶真训》)
(48)古之人有居于岩穴而神不遗者。(《淮南子·原道训》)
(49)仁字就初处看,只是乍见孺子入井而怵惕恻隐之心。盖有不期然而然,便是初处否?(《朱子语类》卷六)
(50)盖父子本同一气,只是一人之身分成两个,其恩爱相属,自有不期然而然者。(《朱子语类》卷十七)
(51)事有似弱而强,不可不察也。(《资治通鉴·魏纪八》)
(52)事有似弱而强者,有似强而弱者,不可不察也。(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帝王部·听纳》)
以上十例,两两一组,分五组。两相比照,可知前例之“有P”即相当于后例之“有V……者”。第一组(43)(44)两例是以否定形式相对比。第二组(45)(46)两例出于同书同传之前后篇,前例用“有P”,后例用“有V……者”。第五组后例(52)与前例(51)可作意义上正反两个方面的比照。
(53)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之。(《尚书·多方》)孔颖达疏:“乃复有不用我命者,我乃其大罚诛之。”
(54)未臣而有伐之,奔命焉,死之可也。(《左传·哀公八年》)杜预注:“未臣所适之国,若有伐本国者,则可还奔命其难。”
这两例正文比照注文,则可知正文之“有P”相当于“有V……者”。
(55)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墨子·号令》)
此例所录是同书同篇的前后文。前后是一个意思,前文的“有P”显然与后文的“有V……者”无异。
这个“所”字,王力也称为特别指示代词[2]363-367,郭锡良等也称为辅助性代词[3]331-335;今取郭锡良等的称呼。此等式的实际含义就是:“有P”相当于“有V”加上一个辅助性代词“所”字,因而“有P”承担了“所”字的代词功能。论语法结构,等式右端当看成“有V”加上名词性的“所”字短语。因而自然也可以说,“所”字短语的名词性在等式左端是由“有P”体现的。例如:
(56)且吾子之心有出焉,可征讯也。(《国语·晋语八》)
(57)观乎公卿文学贤良之论,意指殊路,各有所出。(《盐铁论·杂论》)
(58)各共尔职,脩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正,则国有常刑。(《周礼·大司徒》)
(59)夏之道,惟思尽心于民,惟恐人之有所不正,不得不重其文告之命。(胡广等《礼记大全》卷二十六)
(60)子(时):朝见,有告,听;晏见,有告,不听。(睡虎地秦简(5)转录自工藤元男著,广濑薰雄、曹峰译《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页。)
(61)我将诣行在所,欲有所告。(《隋书·元褒传》)
(62)寻授河阴令,转洛阳令,京辇伏其威风,希(稀)有干犯。(《魏书·杨机传》)
(63)在己下者,有所干犯则惩之。(蔡襄《上运使王殿院书》)
(64)儒言雅旨,夙有闻知。(柳宗元《开国伯柳公行状》)
(65)将以千载之后陵谷迁变,欲使人有所闻知。(封演《石志》)
(66)是以君子其学未成,幸而有一人知之,吾亦有不屑尔也。(陈渊《代人上梅节推》)
(67)卿相之位、千金之富,有所不屑。(苏轼《伊尹论》)
以上十二例,两两一组,分六组。两相比照,可知前例之“有P”即相当于后例之“有V﹢所”。
与“有P﹢动”结构式表义相当的也可以是“有V﹢所﹢动﹢者”。“有V﹢所﹢动﹢者”是“有V﹢所﹢动”的等义结构式。因为在“所﹢动”后面再加上“者”,仍是“所”字短语,意义不变[3]331-332。例如:
(68)知陛下爱民之心、烛理之明,于此必有所不屑者,是以敢昧万死而一言之。(朱熹《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
此例之“有所不屑者”与上述第六组例(67)之“有所不屑”无异,亦与例(66)之“有不屑”同义。
“所﹢介﹢动”结构式的语法性质与“所﹢动”完全相同,也属名词性的“所”字短语,王力与郭锡良等都将它们合并起来论述。我们把“所﹢介﹢动”结构式与“所﹢动”结构式区分开来,只是为了把论证做得更细致些。
(69)大业载之,吉凶生焉,是以君子将有兴焉。(《后汉书·律历志下》)
(70)盖受命而王,各有所由兴。(《史记·礼书》)
(71)远来不知朝廷之仪凡百,有教之,幸甚!(岳珂《宝真斋法书赞·二苏文登趋阙二帖》)
(72)太姒位乎正嫡,广求庶妾,并处宫中,不有所以教之,得无安于怠荒乎!(朱谋《诗故》卷一)
(73)夫以怨诽为心者,未有达。(《宋书·颜延之传》)
(74)圣人有所于达,达则嗜欲之心外矣。(《淮南子·俶真训》)
(75)墨守而有发焉,废疾而有起焉。(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文章门·文选》)
(76)天下之祸,必有所自起。(周紫芝《宇文融论》)
(77)此段工夫,专在“时习”上做……后面工夫,节节自有来。(《朱子语类》卷二十)
(78)此事此物,当然之理,必有所从来。(《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以上十例,两两一组,分五组。两相比照,可知前例之“有P”即相当于后例之“有V”加上“所﹢介”。其中第四组例(75)中的“有发”可依照例(76)“有所自起”而说成“有所自发”。第五组例(77)谓得众人信从之“工夫”的来源,例(78)谓道理烂熟、事至而不惑之“事理”的来源。两例皆记朱熹弟子所录夫子之语,一则用“有来”,一则用“有所从来”,尤可见二者之等义。
与“有P﹢动”式等义的“有V”结构式主要是上述4种结构式及其转换式、等义式,但不限于此。比方说,将动词设为“出”,与前例(56)“有P﹢动”式之“有出”等义的,在上述各种结构式之外,就还有其他结构式。
(79)亲、义、序、别、信,必有所从出之原(源)。(邹元标《答于景素仪部》)
(80)静何有所从出者存乎其中?(罗洪先《垂虹岩说静》)
这里,例(79)“有所从出之原”之“原(源)”是名词,属“有V﹢所﹢介﹢动﹢名”结构式;例(80)“有所从出者”是“有V﹢所﹢介﹢动﹢者”结构式。前例结构式可视为“有V﹢所﹢介﹢动”与“有V﹢名﹢动”二式之综合式;后例可视为“有V﹢所﹢动﹢者”之等义式,实质是其所包含的“所”字短语之“所﹢动”繁化为等义的“所﹢介﹢动”。
正因为“有”字有无定代词用法,所以可在它与动词之间用上介词,形成“有P﹢介﹢动”结构式。介词必须带上名词性宾语才能进入结构式。这里之所以可使用介词,就是因为“有P”所带有的名词意义在意蕴上充当了它的宾语,可称潜宾语。王力指出,介词“以”的宾语可以提到前面[2]451-452。“有P”在介词“以”前面,就含有宾语提前的意味。当然,因为“有P”所带有的表示存在的动词的意义,所以不可真正放到“以”的后面。苏轼《孟轲论》述孔子治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而自谓“予一以贯之”,论曰:“(天下)不知夫子之有以贯之也。”这里,“一以贯之”的“一”就是名词性的,意谓一个原则,指的是“大道”。以苏氏之论中的“有以贯之”与孔子之语“一以贯之”相比照,“有”所具有的名词性与其作为“以”的前置潜宾语的意蕴非常明了。再如:
(81)其吝志必有以输也。(战国楚简(6)转录自李零《上博楚简三篇校读记》,台湾万卷楼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3页。释义亦从之。“输”字原作“俞”,似亦可读作“喻”。)
(82)毕竟礼中之和不可见,望先生有以教之。(朱熹《答滕德粹》)
前例“输”义即“抒”,“有以输”意谓以其志趣抒发;后例“有以教之”意谓以其学问教诲我。其“有”字分别有称代志趣、学问的意义。可以形成“有P﹢介﹢动”结构式的介词不限于“以”。例如:
(83)津涯虽无限量,而有自起。(虞集《潭心铭》)
(84)若毡裘之族,各有由兴。(唐顺之《稗编》卷七十二)
(85)今幸知母,益知汪子之贤有从出矣。(王廷陈《本贤》)
这里所用的介词分别是“自”“由”“从”。例(82)“有以教之”、例(83)“有自起”、例(84)“有由兴”、例(85)“有从出”分别与使用“有P”的例(71)“有教之”、例(69)“有兴”、例(75)“有起”、例(56)“有出”相当,其“有”字也是无定代词。须注意的是,不能把这个“有”字看成动词。比方说,不能认为例(82)“有以教之”的“有”是动词。因为若把这个“有”字看成动词,那么,“以”字在意蕴上也无宾语,就不成其介词了。特别是下例:
(86)将有请于人,必先有入焉。(《国语·晋语四》)韦昭注:“必先有以自入(纳)也。”
正文所记是晋国赵衰谏重耳所引《礼志》之语,大意谓将有求于他人,必先采纳他人要求;“有入(纳)”之“有”字是无定代词,义为“什么要求”。注文“有以自入(纳)”是在“有”字与动词“入(纳)”之间用上两个介词“以”和“自”,“有”字同正文一样,也是无定代词。如不把注文这个“有”字也看成无定代词,那么不仅“以”而且“自”在意蕴上就都无宾语了。这个“有”字所表示的名词性意义“什么要求”充当了介词“以”和“自”共同的潜宾语。
“有”字虽在古汉语中一直可用作无定代词,但这个用法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变化过程。记述同一内容,先前用“有P”结构式的,后来多改用“有V”结构式,便是这种变化趋势的反映。当然,也有反方向的结构式改易,但很少。运用辅助性代词“者”字,便是实现结构式改易的最常见方法。上述例(42)汉人赵岐注之用“有P”的“人有不得其志”,到后来则或改成用“有V”的“人有不得其志者”,见载于明初出版的日本足利本《七经孟子考文补遗》卷一百八十八,这就是一例(这里暂不涉及究竟何是何非的校雠问题)。再如:
(87)人有与曾子同姓亦名参,有人告其母:“参杀人。”(《新语·辨惑》)
(88)人有与曾子同名姓者而杀人,人告曾子之母。(《太平御览·资产部六》)
两例记同一典故,前例出于汉代,后例出于宋代。加着重号部分也是后出者通过“者”字的运用,将先出者“有P”结构式改成“有V”结构式。
(89)饮,所以尚齿也……有饮于乡而正齿位,有饮于党而正齿位。(卫湜《礼记集说》卷一百五十六)
(90)饮,所以尚齿……有饮于乡而正齿位者,有饮于党而正齿位者。(乾隆《钦定礼记义疏》卷七十五)
前例出于宋代,后例出于清代。后例是前例的转录,也是利用“者”字实现了结构式的转换。
清人刘淇辨“有”字之一义项:“犹云‘或’也。”[4]175又辨“或”字之一义项:“犹云‘谁’也,不定其谁何,故云‘或’也。”[4]279观其“或”字之“或出或处,或默或语”(《易·系辞》)等书证,可知刘氏对于“有”字可称代人的用法,已有所觉察。但是,此种意识尚十分粗略,以“有”辗转而比“谁”,既失于片面,其所说的“谁”与称代物、事无涉,又并不贴切,“谁”表疑问,而“有”之称代并不是疑问。清人王引之释“有”字之一义项:“有,犹‘或’也。”[5]61又释“或”字之一义项:“或,犹‘有’也。”[5]64然而,就其所引以为释的“一有一亡曰有”(《谷梁传·庄公二十九年》)、“或之者,疑之也”(《易·乾文言》)来看,他是把“有”字看成所谓疑词即疑而不定之词的。尽管他在“有”字,尤其是在“或”字条中所举出的书证,其中有些实际是称代不确定的人或物、事的用法,但是他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认识。《马氏文通》则根本未涉及“有”字的这种用法。近代以来,注意到“有”字这个用法的有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中华书局,1954),但基本上是沿袭王引之《经传释词》中的观念。关乎古汉语语法的重要的语法著作,比如,杨树达《高等国文法》(商务印书馆,1955)、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商务印书馆,1956)、杨伯峻《文言文法》(中华书局,1963)、王力《汉语史稿》中册(中华书局,1980)等,对于这个“有”字均无论述,亦未提及。一些专讲所谓虚词的著作同样论述寥寥。比如:杨树达把同属无定代词的“或”“莫”“无”“靡”分别称为虚指指示代名词、无指代名词、无指指示代名词、否定代名词,并对四者均有所阐释,但也未列出“有”字[1]125,18,401,25;王力只提到否定性无定代词,且只有一个“莫”字,未提到肯定性无定代词[2]267-268;郭锡良等讲无定代词,肯定性的只有“或”而未提及“有”,否定性的也只有“莫”[3]328-329。
值得提起的是,杨伯峻对于“有”字这种用法的认识有一个转变过程。他在《文言文法》中未提及,然而其新著中则把具这种用法的“有”和“或”作为指示代词中的分指代词[6]159-160。将这个“有”字归入代词,这是认识上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过,其“分指代词”这个名目与“有”和“或”表示称代的实际情况不够吻合。“分”是相对于“总”而言的,但是“有”字有时候就是“单指”,无所谓“总指”,如开头部分的例(1)即是。“或”有时候也是“单指”,无所谓“总指”,如开篇所引“或问孔子曰”即是一例。再则,其书中说“‘有’作‘或’用,多见于春秋以前书”;又说“‘有’作‘或’用,上无先行词”。而实际上,从上古到中古直至近古,“有”都可用作“或”,整个上古期用得最多,并不限于春秋以前;“有”作“或”用,固然有上无先行词的,但也不乏上有先行词的,因而其说法也与语言事实不尽相符。本文有关书证均在春秋之后形成,“有”既可上无先行词,也可上有先行词,皆明白可辨。总而言之,迄今学界对于“有”字的无定代词用法,或尚未引起重视,或尚未取得充分且准确的认识。而坚定地相信和明确“有”字在古汉语中实有无定代词用法,这对于古代文献阅读、古汉语研究,乃至古汉语教学,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