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历史图景、演进规律及当代镜鉴

2023-04-07 03:19倪春乐王泊勋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魁北克族裔法案

倪春乐 王泊勋

(西南政法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重庆 401120)

作为多民族国家,加拿大的国家发展历程伴随着民族冲突问题。民族冲突是阻碍联邦统一的关键因素,而加拿大最大的民族冲突便是英法族裔间的多维博弈[1]。受英法宗主国的影响,加拿大英法族裔人群被烙上了大族裔或主要族裔的身份印记。尽管有其他族裔的迁入强化其民族多样性,但仍无法撼动英法族裔在加拿大民族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加拿大联邦建立后,魁北克因特殊历史背景、地理位置与人口构成,成为加拿大民族分裂活动的策源地和爆发地。魁北克独立(简称“魁独”)问题的治理是一个复杂博弈的过程,依法治理成为加拿大的必然路径。加拿大着眼于“魁独”问题的历史演进及驱动因素,注重从实践逻辑中探寻法律治理的成效。

当今世界,仍有不少国家深受分裂主义困扰。在某种程度上,加拿大的历史是独一无二的,但其遭遇的分裂主义问题却带有一定共同性。加拿大依法治理分裂主义的经验既具有个体性,也透视出一定的规律性。分裂与反分裂既可以是一种思潮或意识形态的对立,也可能是暴力行为的对抗,更可能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之争。加拿大的实践清晰地表达出这中间的多重逻辑。法治是人类社会实践证明的定纷止争的最经济、最合理、最具形式正义的选项,加拿大反分裂斗争及其反分裂立法的发展历程是对此的生动印证。沿着历史逻辑和现实图景的主线分析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演进历程和治理实效,研判其内在缺陷和未来趋势,从中探寻治理分裂主义的一般规律,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就中国而言,实现国家完全统一,既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2]明确国家反分裂斗争的法律属性,依法治理分裂主义,是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3]。因应新形势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反分裂立法,应当成为未来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加拿大民族分裂运动的演进与驱动

英法两大族裔的博弈给加拿大带来严重的社会消耗,“魁独”运动成为影响加拿大政治社会稳定的一大疾患。“魁独”运动滋生“魁独主义”意识形态,而后者又持续在观念和现实层面助推“魁独”运动。在某种意义上,法治是问题导向的规则治理,法治的实践逻辑与现实问题的历史演进逻辑具有同轨性。加拿大民族分裂运动有其自身演化的历史逻辑,从历史视角梳理加拿大民族分裂运动,分析分裂与反分裂的博弈本质,探寻驱动因素,有助于更为深刻准确地认识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发展和演化规律。

(一)加拿大民族分裂运动的演进

“法属加拿大”时期,英法两国为争夺殖民地而进行“七年战争”,最终,法国失利并放弃对“加拿大”的治权,这使得“加拿大”成为大英帝国的殖民地。原来的“加拿大人”要生活在由英政府、英国普通法以及英语等组成的英式社会架构下[4],法裔族裔的社会地位急剧下滑。自此,法裔族裔与英裔族裔展开了漫长而紧张的对立。在某种意义上,英法族裔的关系形塑了加拿大早期政治和文化的“两分”特征,这种特征成为推动“魁独”运动的持久而深沉的力量。

“魁独”运动大体上根植于三种理念:恐惧、排斥与自信[5],此三种理念亦贯穿“魁独”运动的演进过程。它是指基于魁北克省属自治权利的削弱所导致的地区发展“恐惧”;在联邦所处地位与各省关系中长期遭遇的地域“排斥”;魁北克地区教育普及化与专业化所培养的特有文化“自信”。在与英裔族裔漫长博弈进程中,魁北克开始有意识地强化“独特性”并争取“独立性”。

1.分裂的萌芽:魁北克省的拒绝与例外

自“加拿大”成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后,法裔族裔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避免英国移民浪潮带来的“英国化”冲击,而保留其“法兰西”的内核与特征。根植于本土文化的“精神力量”不断外化为聚合作用,法裔族裔更加关注自身的社会地位及相应的资源分配关系[6]。“七年战争”后,魁北克省的主要资源掌控在英裔族裔手中。在“不同文明”产生的对外分化和对内聚合作用下,法裔加拿大人的“民族主义”应运而生。早期魁北克不断充斥着具有独特性的“拒绝与例外”。

从发生学意义上看,魁北克的“拒绝与例外”是分裂的萌芽。在法律层面,魁北克采用并延续典型的法国模式,其他省份法院都使用英国刑法和普通法;在宗教层面,天主教在魁北克的限制被撤销,天主教徒被允许在政府任职。在语言层面,加拿大人不被赋予使用法语的权利,但魁北克及法律许可的少数地点除外。在军事层面,没有任何其他省份比魁北克更难以征集到志愿军。魁北克的“拒绝与例外”为法裔族裔天然地烫上独特身份的烙印,这也为其争取建立“特殊社会”的诉求提供了历史基础。

2.分裂的酝酿:“寂静革命”带来的机遇及挑战

1960年前,魁北克政府由全国联盟党领导,实行宗教和文化上的保守主义。教会实际上垄断为法裔族裔提供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的资源和权力[7]。受天主教会控权的影响,法裔魁北克人的地位式微,魁北克社会呈现“资本家说英语而工人讲法语”的图景[8]。1960年,让·勒萨热领导的魁北克自由党在竞选中获胜并上台执政。让·勒萨热上台后对魁北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场改革被称为“寂静革命”。改革以社会世俗化为显著特征,即资源和权力的支配权从教会转移到政府手中。其中,“寂静革命”对法裔族裔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改变英裔族裔在联邦政府和国家政策的结构和方向上的垄断格局;另一方面,增强了魁北克省的经济自主权。这一时期,“魁北克水电计划”促使魁北克的水电网络不断发展壮大并成为该省的强大经济支柱[9];钢铁、林业、石油、采矿等领域的上市公司成立,让魁北克丰富的自然资源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尽管“寂静革命”以改良魁北克社会为初衷,但也影响并改变法裔族裔的社会认知与社会行为,并为其分裂意识形态的兴起带来机遇[10]。这一时期,法裔族裔体会到族裔命运不由英裔族裔掌握的自由与成就,这驱动着民族主义的浪潮来袭[11],进而在“maitres chez-nous”(我们自己家的主人)口号的鼓噪下推动一场驱逐英裔精英的活动。与此同时,在内外两种因素的交织影响下,“魁北克分裂”思潮日益激化。一方面,其他英属殖民地争取独立的热潮及成功先例[12]给予法裔魁北克人分裂的实践自信,法国戴高乐将军发出“魁北克自由万岁”宣言给予法裔魁北克人分裂的外部支持。另一方面,以分裂为政治抱负的各政党陆续登上政治舞台并受到热捧,包括民族独立再团结联盟、民族联盟、魁北克解放阵线等政党。以“政治独立、经济结合”为纲领目标的魁北克人党在1976年的地方选举中获胜,使法裔魁北克人看到实现“独立”梦的现实希望。

3.分裂的尝试:全民公投下的统一或分裂

1976年魁北克人党选举获胜,提出了“主权联合”的主张,即魁北克成为政治独立但与加拿大保持紧密联系的“国家”。随后几年,魁北克人党积极推销“主权联合”设想,并直接推动1980年的第一次全民公投。这次公投实质是魁北克人党人对竞选时的“独立主张”的政治兑现[13]。票选结果支持“独立”的占 40.44%,第一次“独立”公投以失败告终。第一次公投失败后,魁北克人党并未放弃“独立梦想”,在“寻求可靠的新政治伙伴与经济伙伴”方面下苦功。1981年,魁北克人党在地方选举中再次获胜。此时,他们更注重塑造自身“好政府”形象,为下次公投做足准备。

为推动“独特社会”变成现实,魁北克展开了实际行动。一是在《1982年宪法》未满足魁北克“独特社会”主张的前提下,1987年期望通过《米奇湖协议》使联邦政府和各省同意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魁北克的部分权力,同时宪法以“独特社会”一词“官方地”承认其特殊性[14],但这在1990年的公投中被否决。二是《米奇湖协议》失利后,魁北克开展重新谈判。1992年魁北克通过《夏洛特敦协议》再次提出修改宪法,试图将“独特社会”纳入宪法层面,以期达到自身独特性的宪法承认以及独特权力的宪法保障目的。然而,公投中54.3%的反对票使第二次推动修宪依然以失败告终。这两次失败强化了魁北克人对“独立性”的追求[15]。当 1994年魁北克人党再次掌权时,他们又于1995年推动了关于魁北克“独立”的全民公投。此次公投以微弱差距“失败”,再次阻止了魁北克“独立”的步伐,但对加拿大而言,敲响了国内“分裂”问题的警钟。

这段历史使加拿大联邦明晰了以下事实。第一,魁北克人党是分裂的主要政治“领头羊”。两次全民公投都由魁北克人党发起。相比于魁北克省的其他党派而言,其闹“独立”的情绪更加强烈,对联邦统一的威胁最为直接。第二,“魁独”运动拥有不可忽视的群众基础,且其分裂意愿持续高涨,对联邦统一产生直接威胁。在1995年参与全民公投的125个国民议会选区中,80个总体上对“魁独”表示支持[16]。第三,尽管公投否决魁北克的“分裂主张”,但其背后却潜藏着发酵恶化的趋势。相较于1980年的投票情况,1995年的公投中支持“独立”的选票上升8.98%。鉴于两次公投英裔族裔均投反对票的基本前提,这意味着更多的法裔加拿大人甚至“土著人”与移民加入支持魁北克“独立”的队伍中。

(二)加拿大民族分裂的驱动力量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族裔身份是驱动“魁独”运动的根本因素。由于族裔身份差异,法裔魁北克人遭遇过权益不平等、文化不对称、政治不认可的窘境,争取独立成为其捍卫自身根本权益的路径选项。

1.族裔矛盾

族裔矛盾指的是加拿大英法族裔间的对立情绪,主要表现为法裔族裔对英裔族裔因族裔归属而引发的族裔身份对立。“七年战争”造成英法两大族裔的直接冲突,导致法裔和英裔族裔此后的长期对立。“七年战争”昭示一个事实:尽管法国已成为“陆地大国”,但其军事实力相较于英国处于下风。军事冲突结束后,英法两国逐渐将斗争转移到政治领域,以政治手段的角力代替军事暴力的直接对抗。战争的失利致使法国不得不放弃对加拿大的治权。殖民宗主国的改变,使原本生活于魁北克的法国人产生寄人篱下之感。

族裔矛盾的深化蔓延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战后英国政府在魁北克治理中的“绥靖政策”和“英国化政治”。战争的损耗使英国不得不适度休养生息,基于治理策略的考量,英国沿用此前法裔官员治理,并以立法形式对法裔文化给予许可。这是英国政府从现实主义出发的一种“绥靖”,为当时及后续的族裔矛盾提供了“土壤”。此外,战后“英属加拿大”的所有重要行业皆掌握在英国人手中。魁北克之外的法裔族裔,其社会地位明显低于英裔族裔。当时法裔族裔的职业以农民居多,而英裔族裔却扮演着商人、律师、政治家等精英阶级的角色。法裔族裔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到“英国化”的政治中。治理上的“绥靖政策”和政治方向上的“英国化”,实际上给族裔矛盾带来了两个相反方向的牵引力,加剧了魁北克的族裔“撕裂”。

2.文化异质

文化是最深沉的社会力量,关乎认同的向心力以及国家的凝聚力[17]。统治的更迭也许发生在“一夜之间”,但文明的同化往往需要几个世纪。魁北克法属文化与英属文化间的异质和排斥给魁北克的分裂主义带来深刻影响。文化异质引发的矛盾主要体现在法律和语言两方面。

其一,法律文化的异质。英国法和法国法分属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二者从历史源流、规范内容到法律形式都具有显著差异,此异质性造就加拿大“一国两法”格局并延续至今。

英国取代法国成为加拿大殖民宗主国后,加拿大法律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在不同阶段表现不同。第一个阶段表现为法裔族裔对实行英国法的抵抗。1763年以前,魁北克实行的是法国法,民众受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的法国法熏陶。当英女王宣布用英国法取代法国法时,这一命令遭致魁北克人极力反对,致使魁北克出现社会动荡。第二个阶段表现为在法裔族裔抗争下英国法适用上的妥协。为缓和两种法制及其代表的不同族裔和利益的冲突,《1791年宪法法案》允许魁北克地区适用与保留法国法。同时,魁北克还利用这种保留的立法权积极制定属于自己的法式法典,其中最为典型的有《魁北克民法典》与《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第三个阶段是英国法文化的主动渗透与魁北克立法对英国法文化的被迫吸收。加拿大联邦实行统一的英式立法与司法制度,参与加拿大相关立法的法典构建学者、律师及法官普遍接受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教育[18]。在此环境中,《魁北克民法典》与《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也被迫吸收英国普通法的原则和规范内容。此二元法文化融合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魁北克法律失去法国法的纯洁性[19]。

其二,语言文化的异质。从当时的历史看,法语的使用集中在魁北克省内。语言文化的生存忧患驱动着加拿大法裔族裔形成更加积极的法语保护行为[20]。语言的异质将加拿大二分为英法两种文化成分[21],法语在语言权利和语言地位方面受到压制。

在功能上,语言差异能抑制族裔间的沟通进而使其产生误解、分歧甚至冲突[22]。从权利角度看,对特定族裔语言的限制或禁止性使用是一种直接而彻底的压迫。“七年战争”结束后,尽管《1763年皇家宣言》和《1774年魁北克法案》皆承认法语的官方地位,但实际上法语一度被禁止使用。“英属加拿大”明确实行语言同化政策,这使英语和法语的语言冲突在“下加拿大”①英国政府通过《1791年宪法法案》将魁北克省一分为二,这是通过“属地”原则解决加拿大语言争端的最早和最明确的尝试,导致了以英语和新教为特征的上加拿大和以法语和天主教为主的下加拿大的创建。下加拿大管辖的范围包含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南部和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的拉布拉多地区。尤为激烈。与“上加拿大”只承认英语的正式地位不同,“下加拿大”同时承认法语与英语的正式地位,但英裔族裔却试图控制法裔族裔,因此遭到法裔族裔的普遍反对,并引发二者冲突。英国统治者对此产生强烈回应,实施强制的“语言同化政策”,在《1840年联合法案》中完全剥夺政府官方使用法语的权利。同化语言的尝试使得语言冲突被激化以及政治化,法裔族裔开始利用“投票”机制带来的政治影响重拾加拿大社会对法语的尊重。这种政治化的方法最终达到了目的,加拿大联邦作出妥协——于1849年取消所有官方对法语的使用限制。加拿大的双语特性在《1867年宪法法案》中得到正式承认。

“七年战争”使加拿大宗主国易主,“英属加拿大”的语言文化统治对原先的法语主导地位造成了直接而强烈的冲击,这使法语的使用地位断崖式下跌。尽管后来宪法承认英语与法语平等的官方语言地位,但在实际使用层面,“英属加拿大”的法语和英语已不能同日而语。除宗主国易主这一根本原因外,法语地位的式微还受两个客观因素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魁北克为典型的法裔族裔出生率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大量新移民选择英语作为其通用或常用语言,这导致法语使用人口在总人口中的占比持续降低。在魁北克外,由于宗主国形成的“英式社会”整体效应,政治经济层面的统治地位辐射到语言使用上,在诸如萨斯喀彻温省、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等省份,几乎没有法语使用者的就业机会。这反过来形成对法语使用的抑制。法语的地位变化使法裔族裔对其本土文化的延续性产生担忧,特别是一部分享受“寂静革命”的改革政策红利而成为社会精英的法裔群体,为夺回法语地位,掀起一场基于语言权利的民族主义运动。此外,魁北克还通过《法语宪章》推动法语在魁北克向主导地位发展,这种方式使得两种语言的对抗更加明显而激烈。

3.地位差距

地位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魁北克在加拿大联邦的地位,二是法裔族裔在加拿大人中的地位。

首先,魁北克在加拿大联邦中的地位从“特殊”逐渐演化为“一般”。鉴于魁北克盛行与其他省份不同的社会文化,及其省内人口结构的特殊性——以法裔族裔为主,魁北克自我定义为特殊省份,认为自身该被赋予额外权利。在《1982年宪法》前,魁北克确实享受到包括社会计划、移民与外交、语言教育、自主立法等方面的特殊权利,尤其体现在对宪法修正的单独否决权,这项权利是魁北克较其他省份的特殊之权。然而,1982年的新宪法取消了魁北克的特殊地位及相应权利[23]。

其次,法裔族裔和英裔族裔在社会地位及资源分配上不平衡。英国统治下的加拿大,社会主要资源的掌控和分配权均在英裔族裔手中,即使魁北克省也不例外。有学者指出,此不平等现象除殖民宗主国统治的天然优势外,还与法裔族裔的宗教信仰有关。当时绝大部分法裔族裔信奉罗马天主教,相较于信奉新教的英裔族裔,前者更趋保守,缺乏创业的竞争精神,传统教权主义盛行且以乡村农业生活为主。这些因素皆妨碍法裔族裔对现代工业社会的适应,影响其与英裔族裔的竞争。据研究,从1840到1940年间,魁北克处于富裕阶级的法裔族裔从未超过5%,绝大部分法裔加拿大在贫弱经济地位中度过一生[24]。“寂静革命”切实提升了法裔族裔的实力和竞争力,也使得法裔族裔长期压抑的不满有了宣泄机会。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1960年后法裔魁北克人驱逐英裔精英的活动。

二、博弈逻辑下的加拿大反分裂立法

加拿大的民族分裂具有多维度历史动因,加拿大对分裂主义的治理经历长期而动态调整的过程。依法治理及反分裂立法成为加拿大应对分裂主义的平行主线。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基本机理蕴于英法族裔的力量关系中,加拿大以法律方式调整英法族裔的利益格局,这成为推动加拿大反分裂立法演进的基本逻辑。基于大历史和宏历史视角分析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演进,有助于解析依法治理分裂主义的一般问题和一般规律。

(一)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演进

加拿大具有反分裂意图和内容的立法相对久远。以《1774年魁北克法案》为标志,加拿大拉开反分裂立法的帷幕。在此后的200多年里,加拿大根据分裂主义的阶段性特点,数次修订完善立法,形成既有延续又有侧重的反分裂法律体系。

1.《1774年魁北克法案》(1774年英属北美法案)

18世纪中叶,由于“英法战争”的巨大消耗,战后的英国政府没有足够力量消解魁北克固有的法式气息。同时,英属北美南部殖民地的独立运动对法裔魁北克人的分裂主张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基于此,英国统治者采取了“以法裔族裔治理法裔族裔”的策略,以满足法裔精英阶层(大地主、天主教会等)利益的形式使其转而成为社会控制的“英式代理”。但是,《皇家公告》对加拿大人在效忠英王、参与政治事务等方面已经作出详尽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与“法式文化”及法裔族裔的诉求产生根本冲突。

为缓和国内的对立局势,《1774年魁北克法案》放弃英裔族裔的主权优势原则,通过立法许可英法文化共存的事实。总体上,其不仅满足魁北克在英式统治下重塑“法式社会”的现实需要[25],也表露出英国统治者“以法制法”的反分裂策略。在宗教方面,法案不再强制实行一元制宗教信仰原则,确立宗教信仰自由。它允许公职人员信仰罗马天主教,将官员对伊丽莎白一世及其继承人的宣誓改为对乔治三世的宣誓,不涉及新教信仰。此外,法案授予天主教会收取什一税的权力。在法律方面,法案有效保留了法国法律,除公法、刑法和遗嘱自由等事项外可继续支持法国法律的适用。在土地方面,法案恢复法国人管理行省的制度,采用作为土地分配和使用管理手段的封建制,承认法裔庄园主的土地所有权。

短期内,法案的确达到缓和分裂情绪的立法初衷。当周边的印第安人争取法裔族裔加入脱离英国统治的独立斗争时,法裔族裔选择拒绝。当时魁北克总督盖伊·卡尔顿直呼“加拿大人更愿意接受此法案”。但在魁北克英国殖民政府内部,不少英裔官员因法案适用而产生的如政权快速更迭、民生缺乏关注等实践问题,表现出对法案不自信。还有更激烈的“反对派”,他们形成《要求废除魁北克法案的请愿书》,向英国国王、上议院以及下议院提出废除《魁北克法案》的请愿。事实上,英裔官员的担忧是有道理的。该法案是对法裔势力的妥协,这一妥协埋下了分裂的种子:对于法裔族裔而言,“法式社会”和法式文化的保留表明其走出“独立”的第一步。

2.《1791年宪法法案》

《1774年魁北克法案》颁布后,越来越多的英国人迁入魁北克。这部分英属魁北克人希望在魁北克建立起与英国同样的立法机构以执行英王的意志,但这造成法裔魁北克人的恐慌。一方面,随着英裔魁北克人的增多,法裔文化日益遭到英裔文化浪潮的冲击,法式传统面临英国文化“入侵”的威胁;另一方面,效仿英国建立立法机构,意味着法裔魁北克人的既有权益面临被削弱或剥夺的威胁。

由于正值“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的特殊时期,比起“魁北克问题”,英国统治者更关心因这场战争引起的社会统治问题。面对法裔族裔的诉求,英国选择进一步妥协。这些妥协通过《1791年宪法法案》被固定下来。在内容上,《1791年宪法法案》最核心、对魁北克问题的解决影响最大的,便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将魁北克一分为二,即分为“上加拿大”与“下加拿大”。根据法案,“上加拿大”适用英国的法律和体制,“下加拿大”继续保留法国的制度和规则,包括法律、宗教、土地、行政等[26]。

从表面或短期看,法案的确解决了英国统治者的燃眉之急。它既解决因战争引起的“难民营”问题,又避免因法裔族裔的激烈抗争而引发的社会摩擦与冲突,但背后埋下了“分裂主义”的制度祸根。法案既为法裔族裔的自主权确立地域原则,也为魁北克分裂运动创造法律条件。“上、下加拿大”的分割看似避免其内部的直接冲突,但原本二元文化交融共存的局面被划分并存的现实所取代,使得英法族裔间的博弈和竞争更加具有阵营化色彩。“下加拿大”的少数英裔认为对法裔族裔的赋权过多,而法裔族裔则不甘心在“法式社会”的整体氛围下仍由英裔族裔主导政治与经济等社会大局。基于法律的地理划界使法裔族裔重燃“建立独特族裔家园”的理想。英国的妥协实际推动加拿大分裂叛乱的爆发,“分裂”的口号与“独立”的诉求使加拿大处于水深火热之中[27]。

3.《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1840年联合法案)

《1791年宪法法案》引发强烈的社会动荡。在“下加拿大”,“独立”情绪复苏的法裔族裔不仅控制民选议会,还成立专门的政党——爱国者党,进而在政治上与英裔族裔展开紧张而激烈的斗争,最终导致1837年及1838年的两次叛乱[28]。在“上加拿大”,公众对英国寡头政府的不满导致1837年的叛乱爆发。叛乱引起英国统治者的重视。1837年,达勒姆伯爵约翰·乔治·兰姆顿被派往加拿大调查叛乱原因。经过调查,他形成一份关于当时加拿大状况的《达勒姆报告》。在报告中,他针对英法族裔间的矛盾冲突问题提出以同化法裔为主要政策目标的应对建议。这一精神被全面反映在了《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中。

《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贯彻约翰·乔治·兰姆顿提出的同化战略,主要包含如下举措。一是在地缘上,取消“上、下加拿大”的划分使其重新“合二为一”。二是在政治上,给予“上、下加拿大”同等数量的议席分配,使得“下加拿大”法裔族裔的人口优势无法获得政治上的体现。三是在司法上,废除当时社会普遍使用的法国民法等法律。四是在社会权利上,废除法语的官方语言地位及法裔族裔的法式教育等。

然而,这一法案受到来自双方的强烈反对。在“上加拿大”,英裔族裔希望建立更密切的政权而反对“合二为一”。在“下加拿大”,法裔族裔反对所有同化法裔文化的条款和措施。连提出同化战略的达勒姆伯爵约翰·乔治·兰姆顿也意识到,“将‘上、下加拿大’合为一个讲英语为主省会抹杀法裔族裔的身份认同”[29]。因此,随后的15年中,在英法两股势力的介入和博弈下,“上、下加拿大”都拒绝接受并落实法案相关内容。《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变成一纸空文,加拿大的“分裂”隐患仍未得到实质解决。

4.《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1867年宪法法案)

《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未达到立法预期,加拿大英法族裔的对立情绪以及法裔族裔的“独立”情绪继续蔓延。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加拿大的“统一”存在更为现实的动因:一方面,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对殖民地形成强大的效仿效应,对加拿大产生强烈的冲击力;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强大的美国,英国政府希望用一个统一的加拿大作为对抗美国的地缘盾牌。而在加拿大内部,民众的觉醒和国内力量的强盛与英国的衰弱形成反差,加拿大人也希望彻底摆脱殖民实现真正的独立。和平统一的大愿景终究暂时战胜长久以来的族裔矛盾,加拿大人对联合、统一的期望表达于《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中。

《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在较多内容上对《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做出强化。该法案统筹兼顾了英法族裔的权益和诉求,意在弥合双方裂痕。最为明显的一点是取消先前法案中对法语使用的限制。在联邦议会、联邦法院、魁北克立法机关、魁北克法院等场合,允许公开使用法语,且用法语作立法和司法解释也被赋予与英语一样的效力。为有效分化法裔族裔的“分裂”合力,法案有意识地将魁北克划分为65个选区,以期通过在选举权利和选举环节的分而制衡,避免魁北克分裂势力坐大成势。

法案产生意料之外的效果,不仅使法裔魁北克人失去政治上的“绝对法裔优势”,而且推动越来越多的英裔魁北克人在魁北克社会的关键领域占据主导。魁北克回到由少数英裔族裔控制的局面,于法裔魁北克人而言,“法式气息”又不得不在“英式社会”的框架内生存。尽管该法案以摆脱殖民力量为最终目标,但在这一方面却只成功一半。英国政府仍实际控制着加拿大,包括对主权国家意义重大的立法与外交权力。以修宪权为例,加拿大从1867年获得名义上的修宪权,到1949年取得有限的修宪权,再到1982年获得完全的修宪权。超过一个世纪的漫长等待,在很大程度是受阻于法裔魁北克人不满的情绪表达,魁北克无法同其他省份达成一致。

5.《1982年宪法》(1982年加拿大法案)

尽管1867年法裔族裔为促成“大一统”而选择弱化其“特殊性”,但其同时也认为《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中赋予他们的权益是理所应当的。20世纪,法裔族裔的民族主义兴起促使“法裔族裔同英裔族裔一样皆为加拿大的‘创始成员’”这一身份定义迅速发酵[30]。因此,对于《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的“赋权”,法裔族裔的理解是“(恢复)复权”。基于此,1867年后,一批争取分裂的激进分子开始争取更特殊的权益,尤其是希望推动宪法修改,争取更大的独立性空间。因此,魁北克在“加拿大宪法辩论”中提出修宪否决权的诉求,以期在宪法层面通过独立权力的形式强化独特性。一部分“魁独”势力通过成立“魁北克解放阵线”开展有组织的分裂活动,造成加拿大的“十月危机”。1970年,“魁北克解放阵线”通过合法途径成立魁北克人党,于1976年赢得魁北克大选,进而推动“1980年独立公投”。

加拿大联邦反分裂的意志体现在《1982年宪法》法案中。法案兼顾限权与赋权的形式,旨在打击魁北克人党的同时兼顾法裔族裔的合法权益,以防法裔魁北克人走上分裂道路。限权方面,法案不承认任何省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并直接收回魁北克的修宪单独否决权,但联邦同时官方地确认法裔族裔的地位与“法式文化”。一是阐明包括英法族裔的地位在内的各族加拿大公民地位平等。二是取消法语限制,将英语与法语同时定为加拿大官方语言。三是保障法裔族裔接受“法式教育”的权益。四是为法裔权益设置“双重保障”,为其权益侵害提供救济路径等。

尽管在联邦看来,《1982年宪法》已从社会多领域赋予魁北克或法裔族裔独特性,但其仍未满足魁北克对独特性的追求并遭到魁北克拒绝。《1982年宪法》在魁北克拒绝签署的前提下仍在联邦及其他各省的推动下“强行生效”。换言之,加拿大的现行宪法已将魁北克排除在外,而此时作为主权国家的加拿大对一部统一宪法的诉求为魁北克的谈判提供了筹码。魁北克提出更具独立色彩的诉求——在宪法层面赋予其独特地位,即前文所述的“独特社会”。

(二)加拿大的专门性反分裂立法

1982年后,“魁独”运动未曾停歇。在政治方面,1995年的独立公投中,魁北克人以不到 1%的选票差距未能如愿。这引起了加拿大联邦层面对“分裂”问题的高度重视。时任总理克雷蒂安针对该次公投表达隐忧,“如果魁北克省50%的赞成票加1票就能使其独立,这对加拿大联邦而言是绝对不允许的”。1995年的“独立公投”实际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就公投的过程及结果而言,加拿大联邦对“独立公投”议题设置的模糊性提出质疑[31]。关于“分裂权”,魁北克与联邦展开更直接且激烈的对抗。魁北克提出三项主张,一是国际法支持其单方面宣告“独立”的行为,二是“50%+1”即能达到“魁独”门槛,三是国际法将保护“魁独”后的领土完整。对上述“自我主张”,当时负责处理“魁独”事务的政府部长斯特凡·迪翁给予了回应和反驳。

相关争论最终提交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定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就加拿大国内法律框架下魁北克省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权利而言,“独立公投”并无法律效力,魁北克省也未被赋予这一权利。倘若“独立公投”中大多数人选择“魁独”,那么后续魁北克省应与加拿大联邦及各省予以谈判,并通过修宪形式[32]解决加拿大联邦、魁北克省与其他省份的权利问题,以及所有加拿大人的权利问题。第二,就国际法对魁北克省单方面宣布独立的态度而言,法院以“效力原则”解释国际法将不予支持魁北克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此外,以“违宪”路径寻求“独立”也行之无效。第三,就加拿大国内法与国际法对魁北克省单方面宣布独立产生矛盾时的法律优先级设定问题而言,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二者对于魁北克省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存在冲突[33]。

以该裁定内容为基础,加拿大在2000年通过一项新法案。法案明确规定了对于以“独立”为议题的公投的程序要求,规定公投结果必须有确切、绝对的多数,还规定需联邦 2/3以上省份的赞同等要件。即“独立”公投必须有“清晰的问题,清晰的多数和清晰的同意表达”。正是由于法案在独立公投“清晰度”上的明文规定,该法案被称为《清晰法案》。《清晰法案》使加拿大联邦牢牢掌握关乎“独立”公投的发起权与结果的解释权,对“魁独”具有明显的法律压制效力。总体上,除魁北克外,加拿大联邦的其他各省对《清晰法案》是赞同的。但在社会各层面,仍有一些不满的声音。比如土著居民认为《清晰法案》未体现出由宪法性法律赋予其的自治权。而联邦主义者认为,《清晰法案》只是为“独立”公投设置了法律门槛,并未彻底堵死魁北克的“自决权”,而且法案中的条款事实上为“魁独”提供了反向的“独立指南”。对于“魁独”势力而言,他们感受到“清晰的多数”是无法达到的条件。

从现实效果看,《清晰法案》达到了立法预期。可以说,这一法案迄今仍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大幅削弱了“魁独”成功的可能性,也冲垮了以“谋独”为目标的魁北克人党。2014年,魁北克人党曾试图发动第三次独立公投,但其仅获得30个议席,支持率仅为25%。2018年,魁北克人党的席位又降至10个,支持率仅为17%[34]。这充分表明,在《清晰法案》的框架下,魁北克谋求“独立”的尝试日益困难。

三、加拿大反分裂法治建设的历史镜鉴

伴随加拿大反分裂斗争,其反分裂法治建设也经历持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加拿大的反分裂法治之路不仅受到来自法裔分裂势力的阻挠和破坏,同时在一些历史阶段中低质低效的立法甚至还起反作用。对加拿大而言,分裂主义冲击国家观念,包括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与身份认同[35]。作为联邦制国家,警惕和防范民族分裂问题一直是加拿大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议题。鉴于其特殊的历史,加拿大经历漫长而曲折复杂的分裂与反分裂博弈,其反分裂法律正是在博弈中不断成熟的。

(一)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演进机理

从《1774年魁北克法案》到《清晰法案》,在与法裔分裂势力的长期博弈中,加拿大政府不断积累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反分裂立法的模式,调整法律规制的重点,完善实现立法意旨的策略,筑牢反分裂的法律防线,堵塞制度和程序漏洞。

1.立法模式:从分散型立法到专门性立法的力量整合

从立法模式来看,加拿大反分裂立法历经从分散性立法到专门性立法的过程。从加拿大反分裂斗争和反分裂立法的整体轨迹看,分裂的主张及法治应对表现出由单一议题到多元议题、再到一揽子议题的由零到整的推进特征。

法裔族裔分裂意图肇始于“英属加拿大”时期,随着英法族裔力量和地位对比的动态变化,法裔族群的分裂议题逐步增多。伴随加拿大历史的演进,“魁独”势力的诉求日益多元化,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从法治角度看,在加拿大的宪法体制下,针对魁北克的具体诉求,加拿大反分裂的意旨主要通过单一议题式的协议或法令来落实。以魁北克在语言领域的诉求为例,加拿大对这一问题的法治回应主要体现在1969年的《官方语言法令》中。尽管《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承认加拿大的双语特征,但《官方语言法令》强化法语的使用地位,使得法语在联邦政府拥有与英语平等的地位。以《官方语言法令》为代表的一系列语言法在总体上满足魁北克对法语生存和发展的诉求。诸如此类的一系列立法,在内容上涉及魁北克对“法裔特征”诉求的系列议题。由此可见,加拿大初期的反分裂立法以各项具体普通法的形式呈现。

分裂主义可以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但最直接的分裂活动以“民主公投”的形式表现。两次以“独立”为议题的全民公投深化了加拿大联邦对这一问题的本质性认识。在充分意识到自身对分裂主义缺乏专门规制的前提下,加拿大联邦围绕“独立公投”开展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一系列专门性举措[36]。在立法层面,以《清晰法案》这一专门性立法的形式体现。加拿大联邦以“独立公投”为主进行专门性立法,以《清晰法案》为标志,加拿大现代的反分裂法治体系基本形成。迄今为止,加拿大反分裂立法仍处于“宪法+相关法+专门法”的法律框架中。

2.立法重点:从权利重心到权利义务并重的方向转型

从赋权与限权角度看,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经历从“妥协式”赋权到“统筹式”限权的过程。从立法内容看,这是从权利重心到权利义务并重的转型过程。

有学者将《1774年魁北克法案》与《1791年宪法法案》视为加拿大当局对法裔力量的“初步妥协”与“进一步妥协”,这两部法案重在维护法裔族裔的权利[37]。从具体法律条文看,《1774年魁北克法案》以“权利保留”“权利恢复”“权利许可”的形式赋权法裔族裔,以最高法的形式承认法裔族裔享有特权,致使当时的魁北克政府认为“法裔族裔处于自我解放的状态中”[38]。而《1791年宪法法案》更是将相关权利上升到“自治权”层面,其划分地界的形式巩固了“法式社会”。从这两部法案的内容看,加拿大当时的立法重心在赋权,试图通过适度赋权来中和法裔族裔脱离联邦的离心力。

在加拿大后续的反分裂立法中,尤其是《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1982年宪法》等三部宪法性法律,立法者除要实现反分裂的底线目标外,还蕴含建成统一的独立国家的意旨。为此,上述法案中基于维护国家统一而针对法裔族裔设定的义务性条款逐渐增多。比如,在《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中出现了如“废除法语官方语言地位”等对法裔族裔权利的废除性条款,以及如“终止法裔加拿大人的民法适用制度”等对法裔族裔权利的终止性条款。这些比较激进的条款引发法裔族群相当大的反对。

鉴于对立法社会效应的反思,《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在内容上更加注重各领域赋权与限权的并重及平衡。比如,在语言权方面,尽管《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正式承认加拿大的英法双语特性,但事实上,法语的实际使用地位受到当时各省现实条件的客观限制。在马尼托巴、安大略为代表的部分省份,实际上维持英语的绝对优势,在客观上对法语形成限制。《1982年宪法》在立法总体框架上统筹权利义务。在义务层面,法案规定了魁北克最关切的两项义务,即当时魁北克最看重的修宪否决权被法案收回,魁北克单方面宣布“独立”之权也被否认。但法案在法律、文化、政治等多方面赋予魁北克“独特性”,以维持总框架下权利义务对等。因此,从《1840年英属北美法案》到《1982年宪法》,加拿大反分裂立法从义务侧重转型为权利义务并重。

《清晰法案》更是体现加拿大反分裂立法对权利义务的统筹。总体而言,《清晰法案》在条款设置上确实赋予魁北克省实现自治权的理论可能性,但又从义务的角度设置权利实现的多重障碍。比如在“独立”公投的举行方面,《清晰法案》承认魁北克拥有举行“独立”公投的权利,但同时又规定对“独立议题”清晰表达的义务。又如在“独立”公投的效力方面,《清晰法案》承认“独立”公投的结果所表达的魁北克人民的诉求,但魁北克又需遵守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公投结果解释的义务等。因此,《清晰法案》的立法重点达到了总体框架以及具体条款权利义务并重的要求。

3.立法策略:从实体规制到程序规制的策略转变

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的内容逻辑,加拿大的反分裂立法也不例外。从策略看,加拿大的反分裂立法表现为从以实体化权利义务为主的规制重心到以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为主的规制重心的变化。

纵观加拿大的相关立法,从《1774年魁北克法案》到《1982年宪法》,基本都是采取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规范来明确分裂与统一的界限,进而实现对“魁独”势力的遏制和对分裂问题的治理。从立法原理看,权利义务本身既是对等的,也是博弈的,它会使主体对权利的追求和对义务的规避陷于无限的紧张关系中。基于此,加拿大联邦转而从权利义务的动态实现过程入手,以程序规制来助推反分裂目标的实现。这一策略的转型在《清晰法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清晰法案》不再纠结于是否赋予法裔族群“实现独立的权利”的规定,而是从实现该权利的公投议题、结果阐释、谈判流程、谈判方向等一系列程序入手予以规范。实际上,由于公众的焦点一般在于静态性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程序所发挥的真正遏制分裂变成现实的功能在这一立法策略下被“完美”掩盖。从某种意义上说,“魁独”势力处于由程序构建的限制之中。在立法规制策略转变后,“魁独”势力迄今都未能突破法定程序规定的“独立”要件。

4.立法意旨:从着眼现实威胁到兼顾潜在风险的视野延伸

加拿大早期的反分裂立法基本都是议题式的,即根据当时反分裂斗争中的重要议题适时制定或调整相关法律,以期较快化解现实威胁。这样的立法模式尽管能较好地解决“当下问题”,但不免存在“稳预期”和“利长远”方面的缺陷。从前文对加拿大反分裂立法历程的梳理也不难发现,相关立法修改频次不低,先法对后法涉及问题的观照不足,后法对先法规制问题的借鉴不足。法律对“魁独”的遏制效果缺乏整体性和长效性。比如在《1774年魁北克法案》中,加拿大英国殖民政府的“内忧外患”驱使立法陷入紧迫性的驱力中,因此立法的意旨更聚焦于殖民地掌权伊始的政权安全。立法对“魁北克当下的威胁”过度关注的同时,也造成其忽略“魁北克未来的风险”。比起《皇家公告》完成与土著民族间的关系调整,《1774年魁北克法案》低估了魁北克的“远大抱负”。在《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中,比起反分裂的意旨,法案更贯彻摆脱殖民统治的意旨。为换取独立主权的加拿大首部统一的宪法中,法案不仅接受法裔族裔的部分诉求,甚至将某些“法式特征”上升至与“英式特征”相同的地位。以法语为例,尽管先法曾有针对法语“下限”至禁止使用的规定,但《1867年不列颠北美法案》对法语在联邦和魁北克的官方使用与官方效力的规定,使法裔族裔看到法语能够“上限”至官方语言的希望。

此后,加拿大联邦对反分裂立法意旨的转变极为明显。作为一部专门性立法,《清晰法案》做出立法视野的延伸,内容上兼顾对分裂活动的现实威胁和基于历史条件的潜在风险的处置和预防。尽管《清晰法案》立法的直接驱动力仍是现实威胁,即两次“独立公投”带来的强烈危机感,但加拿大联邦在制定《清晰法案》时不仅着眼于如何化解“独立公投”带来的现实危险,更对如何从程序上规制“独立公投”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了预先设计,贯彻底线思维,进行战略谋划。正是由于《清晰法案》着眼长远的布局,“魁独”势力在该法施行后再也无法“翻腾起浪花”,总体上较为完美地实现了立法目标。

(二)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现实启示

在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演进中,无论是失败的教训抑或成功的经验,均为世界各国从立法路径、立法方向、立法内容与立法策略四个维度提供了鲜活的历史镜鉴。

1.坚持依法治理的根本路径

加拿大对“魁独”分裂主义的治理路径,包括暴力对抗的硬性治理方式、策略性地运用政治妥协和让步。然而,从治理效能看,武力对抗不仅未能实现对分裂势力的斩草除根,反而激发法裔族群抗争的激情,而分裂与反分裂在暴力对抗中也极易陷入无限的恶性循环。对主权国家而言,反分裂、促统一关涉其根本利益。而在政治妥协中,加拿大联邦的一次次让步换来的并非永久安宁,恰恰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魁独”势力的政治底气,强化分裂的“道义正义性”。在加拿大案例中,暴力对抗产生的巨大代价和成本,政治妥协给“魁独”势力留下的遐想空间,都无助于对分裂活动的长效治理。

法治在定纷止争上有暴力对抗和政治妥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尽管反分裂立法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暴力对抗和政治妥协的产物。在分裂主义的治理路径上,法治道路成为加拿大的最终选择,这既出于经济理性的考量,也是对文明冲突的化解之道。从加拿大反分裂的路径看,在法制(治)的轨道上通过规范人和特定族裔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规制分裂主义,是其最根本的治理逻辑。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重点在于维持“统一国家”的完整性。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反分裂可能意味着“实现统一国家”。基于后者的目的,在反分裂法中将“武力”作为促进统一的底线性手段,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正义性。

2.坚持综合治理的基本方向

从加拿大反分裂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难发现,它基本遵循着一个由单一领域向综合领域拓展、由单一议题立法向多议题立法转变的趋势。从发生学角度看,加拿大分裂问题的产生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进而延伸到语言、宗教、文化、法律权利等各领域。分裂或“魁独”的诉求是综合性多元差异形成的族群对立的自然深化。从反分裂的视角看,单一议题式的立法难免落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理困局。鉴于“魁独”运动是英法两大族裔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碰撞所致[39],加拿大反分裂立法也呈现由单向治理向综合治理的演进规律。从效果看,综合各方面资源的合力治理,更能产生足以抵抗分裂的阻止力,也能凝聚中和分裂的向心力。

在立法经验上,面临反分裂任务的相关国家应当坚持综合措施遏制分裂、促进团结和统一。如果说立法从形式上给予反分裂措施以合法性和正义性,那么反分裂的法律条款及法律关系就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设计法律条文的工具箱,切实依法解决反分裂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3.坚持统筹治理的基本内容

反分裂与促统一是治理分裂主义的一体两面。在与“魁独”势力的长期斗争中,加拿大的立法也逐渐将二者进行了统筹,使相关立法既具有对分裂意图和行动的制动力,也具有促统一的凝聚力。从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整体演进情况看,这种统筹治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即在推动加拿大整体发展的前提下,提升联邦的综合实力、社会发展力、国民福利,用发展汇聚向心力,进而抗衡、中和、抵消分裂的离心力。二是统筹权利观照和底线坚守,即在确保统一、不分裂的前提下,基于魁北克特殊的历史及法裔族群的合理关切适度提升魁北克的自治权利和自由度,一定程度体现其特殊性。三是统筹分裂主义问题的当下化解与国家认同的长远强化。加拿大早期的反分裂立法是议题式的,即根据当时“魁独”分裂主义的现实问题提出治标性的法制对策,力图缓和族群矛盾。在前序立法的累积效应基础上,其后期的反分裂立法日益显示出综合性,谋求法制对反分裂的长远效果。

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反分裂立法经验显示,导致民族分裂、国家分裂问题产生的因素是多元复杂的,在处理分裂主义相关问题时,从不同角度和立场、目的设定法律措施,有时会相互矛盾甚至冲突,如对基于历史特殊性形成的独特性权利的关照与普遍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的矛盾等。为此,反分裂立法应着眼长远,统筹优化各项法治措施,在长短效果兼顾、刚柔措施并用、权利义务平衡的总体布局中,实现最优效果。

4.坚持多维度治理的基本策略

多维度治理分裂主义是加拿大反分裂立法的特点之一,坚持从不同维度集中力量形成靶向效应,对于有效治理分裂主义具有借鉴意义。加拿大反分裂立法坚持多维度治理分裂主义的基本策略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维度治理分裂主义,在分裂与反分裂的法治博弈中找到赋权与限权的动态平衡,达到反分裂和促统一的双重目标。第二,通过实体和程序的维度治理分裂主义,通过实体权利的边界划定与程序权利的策略规范,强化反分裂的系统效果。第三,通过当下和未来的维度治理反分裂,兼顾现实威胁与未来风险,确保对合理关切的常态化观照和对分裂主义的长效化遏制。

鉴于分裂主义治理本身的复杂性,高效权威的反分裂法应采用综合立法模式。要以反分裂和促统一为根本立法目的,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授权性规范和限权性规范以及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管理服务规范和隶属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制裁惩戒规范等囊括其中,形成与既有法律部门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良好关系,构建立体化的反分裂法治体系。

四、结语

国家建构是由自然的差异到人造的统一的过程,在国家“分与合”的博弈中,在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中,我们既要有旁观者的清醒,更要做当事者的假定。对于加拿大而言,“魁独”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其中涉及的利益复杂多元。从效果看,加拿大早期的反分裂立法在较大程度上是失败的,其妥协式的立法不仅没有平息法裔魁北克谋求“分裂”的冲动,反而推动了其从“独特”到“独立”的观念转变。加拿大根据“魁独”分裂主义在具体历史语境下的现实问题,及时合理地调整立法模式、立法意旨、立法重点和立法策略。纵观全局,加拿大对“魁独”分裂主义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其后期反分裂立法的理念转变、内容转变、策略转变。

加拿大的反分裂立法发展演化的历程尽管只是应对分裂主义问题的一家之策,但其中不乏规律性的认知与实践。我们应当从当事者的假定出发,思考、谋划和应对分裂主义治理问题[40]。在实现和保障我国完全统一的问题上,法治应当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着眼未来,在依法治理分裂主义方面,我们仍要正确处理立足本国特色和借鉴他国经验、历史传承与规则创新、权利表达与权利实现、特殊性关照与普遍性平衡、议题式突破与整体性效应等多维关系,进而形成契合国情的中国式反分裂法治路径。面对国家统一这一核心利益,法治应以涵摄普遍利益的规则之治弥合差异性鸿沟,用制度刚性打造维护统一的制度红线。在实然层面,对分裂主义的治理要将良法和善治结合起来,反分裂不仅关乎法律,也关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唯有良法之上的善治,才能使国家这一构建之实体拥有足够的历史向心力、现实黏合剂和意识认同度,确保动态平衡中的国家不至突破稳定的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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