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乐
(上海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20)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下称《手稿》)被认为是马克思新世界观诞生重要的一环。其中对于私有财产社会权力的批判为日后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对资本权力的批判奠定了基础。
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有两个切入点:一是从劳动异化的视角,强调私有财产对劳动的实际支配以区分于国民经济学资本的“预定和谐”理论。比如将感性活动的异化视作马克思社会权力的来源[1];揭示国民经济学以资本抽象社会权力的量的规定性遮蔽劳动过程中人与自然的感性联系[2];将异化理解为一个暴力、权力再到资本的结构发展过程[3];由劳动异化引出公共权力异化和向商品的转化[4];以资本对他人劳动的私有财产权解释异化以及对工人虚假需求的塑造[5]。二是从政治哲学或伦理学等规范性研究的视角突出马克思对传统政治哲学的批判和超越。比如从生命政治角度揭露工人真实的生存状况以及以资本统治一切为基础的人的生命异化[6];以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权力分属为出发点揭示马克思“扬弃财产权”的批判[7]。还有从马克思对近代政治哲学“权利变异”(权利畸变为权力)的视角批判资本主义的自由幻象[8];强调马克思通过劳动哲学为政治道德奠定新的理论基础以及消灭私有制和现存的一切权力结构的政治道义责任[9];等等。但是对于马克思而言,无论是权力的规范性还是异化问题,都需要回答权力是如何现实产生的问题。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异化不仅是人类理智的迷误,而且是人类历史必然的展开过程,所以异化作为一种权力关系是特定社会本质的显现;另一方面针对政治哲学框架将权力理解为自然发生的纯权力和限制权力的合理性规范的双重结构,马克思认为权力并不是自然发生的,它总是一定社会条件的产物,因此纯权力和规范不能割裂开来。
所以,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出了社会权力研究的新框架。他“把社会权力与人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关联起来”[10],并通过异化劳动来解释私有财产关系的权力本质,由此将社会权力视作一种社会历史发展的本质性维度。这一框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资本论》等成熟时期著作中对于生产方式之历史性变动结构的探讨中展开,它体现为受到一定社会生活条件支配的人类劳动对整个社会的塑造和变革。
马克思在《手稿》中对社会权力的框架建立在《莱茵报》和《德法年鉴》 两个时期的研究基础上。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发现了凌驾于法和权利之上的非理性的私有财产原则,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又通过对法哲学和市民社会的批判,揭示了作为人的本质之异化的私有财产原则对市民社会的统治。这两个时期为马克思揭示私有财产的权力关系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对于社会权力的发现最初来自于《莱茵报》时期的物质利益困惑。这一时期马克思发现,法哲学的原理不能解释凌驾于普鲁士社会之上的特殊等级的物质利益。而这种特殊等级的物质利益塑造了一种客观的官僚体系,它是真正支配普鲁士社会的力量。由于这种力量出于特殊利益,并且以消灭自己的敌人为目的,因而它无法通过法哲学的普遍理性获得解释。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将普鲁士社会的统治原则理解为不能用国家理性来消解的特殊利益至上原则。“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它同这位圣者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11]287支配普鲁士社会的原则不是理性的法哲学原理而是来自于非理性的物质利益,也就是个别的私有财产原则,这种原则就是“基督教个人主义对社会利益的霸占”[12]。在这样一种非理性的物质利益对社会的支配中,产生了书报检查制度、林木盗窃法等为特殊利益服务的社会法律和制度。所以普鲁士的现存法律制度与它应然的本质,即“来自事物自身的”普遍的法哲学原理完全矛盾。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总是试图通过揭示实然的、基于贵族骑士阶层私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与应然的、自由的、属于全体人民的法之间的对比来消解现存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根基。比如,书报检查制度通过假定人的愚昧性来论证书报检查制度保护个人自由的合理性。这与法哲学的自由意志出发点是相对立的[11]171。又比如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摩塞尔农民的正当利益诉求被政府当作纯粹私人利益排除在国家事务之外,这又与法哲学原理中“国家是个人自由的实现”命题相矛盾。
但是,后来马克思发现在理论上指出现存法律制度的自相矛盾并不足以在现实中真正消灭这种不合理性。所以马克思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特殊利益至上的特权不是一种偶然的错误,而是包含了一种客观必然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一旦证明这些关系必然会产生某个事物,那就不难确定,这一事物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必定会现实地产生,在何种外在条件下即使已经有了需要,它也不可能产生。”[11]363-364正是通过这种由特殊利益决定的“客观关系”, 马克思触及了社会权力的领域。而这种不合理的、客观的物质生活关系在具体生活中体现为以特殊利益为普遍利益的官僚体系作用,一方面它包含了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鸿沟,并作为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精神”决定着个人和政权代表的行为和决策方式。另一方面它又是非理性的和不平等的。在官僚体系下个人的行动准则是私有财产的利己主义准则,它只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所谓的普遍利益并不是以谋求全体人民的福利为目的,而只是以自己的特殊利益绑架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因而在这种“普遍利益”面前,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个人利益是没有力量的,即使作为国家的公民摩塞尔农民也不得不接受必然和常态的贫困,因为这种贫困无关于统治者的特殊利益。
但是这一时期马克思并未深究这种非理性关系背后的社会来源。因而在解决方法上马克思还站在黑格尔法哲学的立场上,他以理论上作为私人和国家之间的第三者因素,即作为人民精神之代表的出版自由来调和这种现实的对立。马克思试图以一种“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为前提的人民理性来调和“应然”与“实然”、私人与国家之间的鸿沟。出版自由既是在市民领域对私人利益的扬弃,即“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又是不以官僚为前提的现实的国家因素。但这一“第三者”无疑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一种翻版:将自由出版物当作真正的自由意志,即人民精神的体现。因此,出版自由作为真正的法是以每个人的自由为前提,是人民自由的现实化。而与之对应的书报检查制度只是片面的法,是将任性上升为法律。
总的来说,《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一方面已经触及到了“物质生活关系”的社会权力领域,他已经发现了非理性的私有财产对社会的统治。但是在另一方面其基本立场和诉求依然没有超出黑格尔法哲学的范围。马克思对法哲学依然抱有幻想,他的批判目的依然在于使现存的法律符合自己法的本质。所以这一时期马克思只是将社会的不平等归结为基于个人“任性”的私人利益霸占了社会利益,其立场依然停留在理论之上,他还没有进一步探索作为事物本质的法本身的现实来源和社会基础。
经过《莱茵报》时期对于物质利益和社会权力的初步思考,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及1843年担任《德法年鉴》主编时期逐渐通过费尔巴哈的立场意识到非理性的物质利益不仅在法哲学框架之外,而且是法哲学本身的基础。这种特殊的物质利益对社会的支配不能归结为偶然的“任性”,而是一种必然的、客观的、为制度所保障的“非理性”,即普遍的私有财产。这一时期,马克思开始以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来理解私有财产关系。他将私有财产当作是人的社会本质之异化,进而私有财产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塑造了与社会相对立的抽象、孤立的利己主义个人以及市民社会之外的无产阶级。
在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马克思通过两个步骤来消解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并揭示私有财产的社会权力。第一,颠倒法哲学原理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将市民社会当作国家的现实基础。国家是市民社会利己主义原则的完成,进而政治的权利必须被置于社会层面上讨论。第二,在社会层面,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利己主义个人原则是人的社会本质的自我异化。个人不是占有私有财产而是为异己私有财产关系所支配。
首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明确区分了政治和社会的不同层面。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13]。而作为“外部的国家”的市民社会就其本质上来说必然归属于完成了的、实现了的政治国家。与此相反,马克思强调了这种结合的不合理性。马克思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律背反入手指出,一方面国家作为最高的权力是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国家把市民社会当作一种特殊利益的对象,与国家的普遍利益相对立。因而这种力量是一种违反事物内在本质的必然性关系。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在这里市民社会又成为了某种与国家的普遍观念同质的东西,也就是一种有限的观念。换句话说,在这里市民社会分裂为两个对立的部分,它既是属于观念存在的、有限的普遍物又是非观念的、特殊的、经验性的存在。前者是市民社会符合国家的理念部分,后者是市民社会不符合国家理念的经验成分。正如阿维纳瑞所说,“根据马克思的观点,黑格尔对政治生活结构的阐述揭示出的所有紧张关系都来自于人与他的社会本质的这种分裂;马克思认为,这种理论前提产生了一种被划分为私人领域和普遍领域的人:私人领域主要包括经济活动,而在普遍领域中人应当克服他的自私自利,迫求公共之善”[14]19。因而在法哲学的具体运用中存在着“社会”和“政治”两套并行且相互矛盾的逻辑,与其说政治国家是完成了的市民社会,不如说政治国家将自己的原则强加在市民社会之上。
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裂的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了市民社会所遵循的私有财产原则。首先,相较于政治领域,私有财产具有更为根本的地位。“当一个人的私人地位在现代社会中被他的财产关系决定时,这些财产关系就不再像法国革命和黑格尔的前提所主张的本来应当是的那样是私人的了。私有财产领域,即市民社会现在决定政治,政治成了财产关系的一种理性化。”[14]27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明确将作为市民社会之自我解放的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区分开来。第一,政治解放只是在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实现了人的平等和自由,此岸的国家代替了彼岸的宗教成为人实现自由的中介物。因而第二,人的政治解放只是市民社会利己主义个人的自我解放。利己主义个人通过政治国家的中介,将其自身的原则固定下来。政治上对私有财产的废除,恰恰是市民社会中对私有财产基础的巩固[15]172。第三,所谓的市民社会中人的各种政治权利只是市民社会利己主义原则的表现。自由是任意处置私有财产的自由,平等是将每个个人当作抽象的单子,安全则是保障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所以,政治解放及其建立的现代国家是对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个人原则的合理性化。
其次,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权力表现为私有财产对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原则及其否定环节,即无产阶级的塑造,它体现了市民社会平等权利的虚假性。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利己主义是货币拜物教的产物,即普遍的私有财产对于个人支配的结果。“金钱贬低了人所崇奉的一切神,并把一切神都变成商品。金钱是一切事物的普遍的、独立自在的价值。因此它剥夺了整个世界——人的世界和自然界——固有的价值。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种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15]194私有财产在这里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人的社会本质外化的产物反过来支配人,使人变成“非社会性”的利己主义的动物。马克思在1844年上半年写作的《穆勒评注》正是对这一时期私有财产社会权力的哲学诠释,它通过费尔巴哈的对象性存在理论论述了私有财产对人的社会本质的异化以及私有财产对利己主义个人的塑造(1)尽管这一著作不属于《德法年鉴》时期,但其基本立场与《德法年鉴》时期的著作一样是遵循费尔巴哈的原则。。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和费尔巴哈一样将“社会”当作人之为人的真正本质,社会既是一种共同的力量也是每个个人自己的力量[16]170。而私有财产关系则是社会关系的异化,一方面普遍的私有财产扬弃了私有财产的私人占有性质,它是一种普遍社会交往的媒介;另一方面,普遍的私有财产作为一种物化的社会关系将人与人的交往变成了工具和手段,因此它只是普遍的异化。人在私有财产的关系下恰恰丧失了自己本质的社会性存在。而国民经济学家的错误正是在于将人异化的社会交往当作人的本性确定下来,也就是将外化的财产关系当作人与人真实的社会关系。
另外,我们看到,私有财产权力不仅塑造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原则,也塑造了市民社会的“否定”环节,即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丧失一切财产,它是市民社会私有财产对于个人劳动压榨的极端表现,是私有财产的社会权力最直观的表达。丧失一切私有财产的无产阶级作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却不享有任何市民社会的权利,它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市民社会的自我矛盾和自我解体。因而市民社会个人之间的平等权利遮蔽了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非对称性的社会关系,即一部分人的财产来自另一部分人的无产,一部分人的独立、自由来自另一部分人的束缚和服从。所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于私有财产之社会权力的扬弃明确指向了无产阶级的解放。要克服私有财产的社会权力,必须要将无产阶级组织起来消灭私有财产以达到对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否定之否定”。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才能真正达到人的解放,真正使人从自己的异化存在中回归自身自由的本质,使人直接将自己的力量组织成为社会的力量而不是通过政治力量的中介实现人的自由。
所以,《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批判深化了《莱茵报》时期对于物质利益的思考。《莱茵报》时期私有财产对社会的统治还仅仅被当作一个社会没有符合自身应然的、法的本质的错误,而在《德法年鉴》时期这种统治则已经被理解为市民社会内在必然性的环节。这一时期的社会权力思想基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立场,即通过预设某种人的本质来解释人的异化存在,而将人本主义思想扩展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则要归结于赫斯的影响[17]。人本主义只是从人的对象性存在来理解人,其主要缺陷在于缺乏实践性和活动性原则,也就是缺乏历史原则。它可以用来解释社会权力的异化统治,但不能解释这种统治是如何现实地生产出来的以及它的发展趋势。这一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对于真正的人,即社会的人的解释之中。当马克思在诠释何为“真正的社会”这个问题时,他只能用一种同语反复地强调:“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8]10或者是一字一句重复费尔巴哈“我和你”的主体间性的思想[16]184。然而作为人之本质的“人本身”并不会因为被当作是异化的真正本质而获得任何具体、现实的规定,它作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的单纯颠倒,和自我意识一样仍然是一种抽象的本质。因此,马克思这一时期还是把私有财产的社会权力根源归结为人之抽象本质的对象化和异化存在,而不是将其归结为人类活动的历史产物。尽管马克思在1843年致卢格的信中已经对费尔巴哈在实践性和活动性上的缺失表达了不满,“他(费尔巴哈)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19],但是这一时期马克思离真正开始批判费尔巴哈显然还有一定的距离。另外《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在经济问题上也遭遇到了哲学批判的极限进而转入对经济学的研究[20]。马克思尽管得出了私有财产塑造了利己主义个人的结论,但“还未谈到私有财产是社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21]。而对于经济的研究必然要深入到现代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对于社会权力的研究也必须从异化的哲学下降到劳动和私有财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层面。
在确立私有财产的非对称关系后,马克思在《手稿》中开始逐步深入异化现象的现实来源问题。他通过历史性、活动性原则重新界定社会的范围,进而以对象性活动和异化劳动的视角阐发社会权力的来源与结构。这一新视角意味着一种理论范式的转换:自《手稿》开始,马克思不再将私有财产当作“超验”范围的社会或者人的本质的缺失和偏离,而是当作历史性范围的人类异化劳动的结果。私有财产对于现实劳动的支配必须放在历史过程中来讨论,这一批判伴随着哲学上对黑格尔形而上学体系的批判和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动摇展开。尽管在《手稿》中的社会权力思想还是比较初步并且更多停留在哲学的批判上,但是这一维度的发现已经为进一步厘清资本的社会权力关系以及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定下了基调。
在《手稿》中,马克思首先重新界定了“社会”概念,使其脱离人本主义基本前提为私有财产的社会权力批判奠定了基础。
《手稿》中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指向一种前理性的物质生活领域。它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生成合理性逻辑的物质前提。马克思在《手稿》中对这一领域的规定包含:第一,社会是人化的自然界,即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5]301在这里自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场域,因为人的物质生活直接就是人的社会生活,人的物质生产同时也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第二,个人活动与社会活动的一体性。马克思认为,单个人自身的活动同时也就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活动。即使一个人孤独地从事纯粹思维活动之时,他依然是一个社会存在,他的“意识”“思维”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所以,个人的活动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社会的活动。“因此,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15]302它表明了抽象个人的现实前提,作为历史起点的孤立的个人和孤立的社会是非现实的。相反,人向来就处于社会之中,个人的活动本身直接是属社会的。第三,马克思将独立于人的支配人的异己力量当作人类对象性活动的产物,进而将社会权力理解为一个社会历史过程。马克思在《手稿》中将人的主体力量作为一种对象性活动的力量,“当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坚实的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设定并不是主体;它是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主体性,因此这些本质力量的活动也必须是对象性的活动”[15]324。“对象性本质力量的主体性”意味着人的主体性是在与周围世界的交往过程中不断被建构起来的,因而它绝不可能是封闭的自我意识。马克思由此树立起了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原则,“由于把现实的主体不仅理解为感性的对象,而且同时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所以马克思得以从对黑格尔哲学的总体批判中拯救出活动的原则;并扩展为‘对象性的活动’”[22]。因此人通过自己的对象性活动建立起一个异己的、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对象世界,并通过这一对象世界来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这是人类活动的“基本模式”,正如晚年卢卡奇所说:“在实践中(因此也在劳动中)客观物的任何外化都是一种对象化,每一种人类表达方式包括说话都使人类的思想和情感对象化,那么很清楚,我们这里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普遍的交往方式。”[23]因而人的“自我”不是预先设定的本质而是不断通过实践过程建构起来的产物。而这种通过个人之间的共同活动产生的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支配性力量就是社会权力关系的主要内容。“支配”或者说“异化”所发生于其中的领域正是这一基于对象性活动的社会领域。
对于社会领域的重新界定体现了马克思对于社会的表象和本质的区分。当国民经济学从纯粹的经济事实出发建构经济学的范畴关系并将其视作永恒规律时,马克思则回溯到对象性活动的社会的生成领域以重构事实和范畴体系,进而将范畴关系理解为一种具有“深度”的整体[24]。所以当马克思在《手稿》中说“我们且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15]267时,他说的不是实证科学意义上的事实,而是作为实存和本质统一的社会现实意义上的事实关系。
而在对社会领域的重新界定中,马克思不再遵循《德法年鉴》时期费尔巴哈的立场,将异化当作“人类理智的迷误”,而是认为“异化”是人的对象性本质力量的基本展开方式,即人的现实生活就是不断自我异化与扬弃自我异化的过程。这种对象化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自我分裂。“一旦我们把社会权力在其存在论的性质上确认为人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那么,社会权力的起源就必然地要用感性社会的分裂来说明。所谓感性社会的分裂,指的正是人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属人的自然界)从个人的感性存在中异化出去,成为在其存在方式本身中要求人与人彼此限制乃至彼此对抗的一种类力量。”[10]21社会财富正是这种对象性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它是独立于人的、支配人的异己存在,在现代社会它就是作为积累起来的劳动的资本。《手稿》中马克思以“异化劳动”概念为出发点来说明私有财产的社会权力关系。
首先,异化劳动从社会现象出发,揭示了国民经济学资本家与工人平等交换神话的破灭。国民经济学家将雇佣劳动关系理解为资本家通过资本的一部分即工资与工人出卖的劳动力进行等价交换。但是这种等价交换正是对于资产阶级社会权力关系的遮蔽。由于国民经济学家撇开工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关系来考察劳动过程,因此他们无法看到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工人在全部生活过程的异化,即与劳动产品、劳动本身、人的类存在以及他人之间的异化。其次,异化劳动不仅是基于“自由”“平等”等概念的道德批判而且是对资产阶级社会本质的批判。马克思在《手稿》中明确说明了“资本”的本质,即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15]238。资本行使对劳动的支配权就意味着“以货币形态积累起来的过去的劳动(即资本)支配当下活劳动(即劳动者的生命活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就是权力。权力不是理性的关系,而是感性的关系”[25]。所以异化不是来自于分配领域的不均等,而是来自整个社会生产的权力关系。进而,马克思将劳动与资本的私有财产关系视作国民经济学中买卖、竞争、资本、货币等经济范畴的本质关系。国民经济学的诸种范畴关系只有在这种非对称性的私有财产关系下才能够获得充分解释。因此《手稿》中的异化劳动概念摒弃了《穆勒评注》中谋生劳动和自由劳动的对立,也就摒弃把人的自由劳动表达为人的本质而将以交换关系为前提的谋生劳动当作对本质的偏离和异化的思想[16]174。工人的异化不是其生活对人的预设本质的偏离,而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现实因素。人的“本质”和“异化”不是彼此外在的,“异化”是人的“本质”展开过程的必然性环节。最后,马克思通过“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这一命题指出了私有财产的现实来源,尽管在表象关系上,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总是相互作用的,但是在本质关系上私有财产是人类劳动外化的产物。工人劳动在生产物质资料的同时生产出了异己的、支配着整个社会的私有财产关系。“总之,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对劳动生疏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对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劳动的主人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对这个劳动的关系。”[15]277所以私有财产对人的统治不是一个静态的结构,而是一个在工人劳动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的动态过程。工人既是这种权力的生产者,也是权力实施的对象,他在社会权力的支配下进行生产,其生产出产品的过程又重新巩固了这种支配关系。
因此,异化劳动的事实所揭示的是本质性的私有财产关系。私有财产的增殖以它对人的现实劳动的支配为前提,工人从事社会劳动的条件对于他自己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因而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资本的生产与再生产既是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再生产同时也是社会权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进而它也生产和再生产出偶然的、外在于社会的工人。
在以“对象性活动”为基础的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中我们看到了马克思社会权力的基本结构。它表现为劳动与社会结构相互构成,即一定社会结构支配下的人类劳动生产、再生产并重构这种社会结构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也就是一定社会结构通过人类劳动生产、再生产自身,并实现转型的过程。因而在异化劳动中,“物的异化”同时也是“人的异化”,物质力量的生产过程同时也就是社会权力的生产过程。在对象性活动中,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客观社会结构与人类劳动的能动性合二为一,所以马克思社会权力的历史逻辑体现的是:“劳动这一最为日常的人类活动,通过它再生产基本社会结构、积聚解构这种社会结构能量的社会学功能,才是推动历史的真正动力。”[26]其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社会权力结构的开放性。马克思意义上社会权力的结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凌驾于一切具体劳动的封闭系统,而是在社会层面不停生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矛盾的扬弃,这正是社会发展的特征。如达伦多夫所说:“马克思通过对社会结构变化的分析,至少含蓄地引入了一定的社会形象……它可以成为一种衡量理论结构与现实接近程度的标准,而且它对研究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马克思来说,社会主要不是一种社会有机体、社会系统或静态社会结构形式的平稳运行秩序。它的主要特征,不仅是它的元素的不断变化,而且是它的结构形式的不断变化。”[27]将私有财产归结为异化劳动的结果意味着将构成现代社会本质结构的私有财产理解为一个历史过程,进而在与作为私有财产之积极扬弃的共产主义运动的内在统一性中[28]理解为社会结构的生产、再生产以及转型的过程。
第二,国家的次要地位。延续法哲学批判时期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立场,《手稿》中马克思将作为人类感性活动之异化表现的私有财产运动视作宗教、国家、道德等力量的基础。“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迄今为止全部生产的运动的感性展现,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人的现实。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5]298权力首要是一种社会层面的权力,权力的结构是一种由下而上的模式。国家的统一性权力总是第二性的,国家权力是私有财产社会权力的延伸。
第三,社会权力的本质性维度。劳动的异化不仅是事实性关系而且是一种本质性关系,一切国民经济学的范畴关系只有以之为前提才能获得解释。“正如我们通过分析从异化的、外化的劳动的概念得出私有财产的概念一样,我们也可以借助这两个因素来阐明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范畴,而且我们将重新发现,每一个范畴,例如买卖、竞争、资本、货币,不过是这两个基本因素的特定的、展开了的表现而已。”[15]278-279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的权力关系是:(1)非对称的。劳动依附于资本,工人只有作为为资本的存在才能作为工人存在。(2)相互转化的。资本被当作是“积累劳动”[15]346,而劳动则被当作“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15]289,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3)两者不可相互还原,即资本和劳动不能相互等同。“作为财产之排除的劳动,即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和作为劳动之排除的资本,即客体化的劳动,——这就是作为上述对立发展到矛盾关系的、因而促使矛盾得到解决的能动关系的私有财产。”[15]294劳动与“积累劳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不是两种不同种类的劳动和私有财产,相反两者是极端对立的。其相互转化以一种社会权力关系为前提,这种关系构成了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基于这种本质性的维度,社会权力不仅具有一种“压迫/反抗”的逻辑,而且同样具有一种“生产”逻辑,它体现了权力对于社会形塑的积极作用。正如福柯对于马克思社会权力理论的评价(2)福柯非常敏锐地意识到马克思对于生产和权力的结合,他在《规训与惩罚》等著作中直接或间接阐发了这一思想,但是两者在思想立场上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福柯在权力的社会属性上与马克思是共通的,两者都要求将权力从禁制模式转换为生产模式;在另一方面福柯对于社会权力的关注点与马克思不同,马克思的理论中心点在于分析资产阶级社会生产中资本对于劳动的支配权力,福柯的规训权力则更为强调生产活动中分散性、运行于人身中的微观权力对于现代性个体的塑造。:“这种特殊的、区域化的权力最初完全不是通过禁止、阻碍,通过说‘不能’起作用的。事实上,这些地方性的、区域化的权力,其原始的、本质以及永久的运行方式是作为效用、能力以及产品的生产者。”[29]尽管《手稿》中马克思还没有从生产力和“社会交往”或“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权力关系,但是当马克思将私有财产理解为以异化的形式体现人的对象性本质力量时,已经隐含了权力关系作为一种类力量的显现具有一定的社会增益作用。
第四,人类劳动对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塑造也包含了转换和扬弃这种结构的因素,因而社会权力也和能力以及因果性概念联系起来。在马克思看来,对象性活动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历史是以一定社会的客观条件为前提并不断改变客观条件的活动过程。一方面社会生活条件作为支配个人活动的客观关系制约和控制着个人的活动,但是另一方面客观的生活条件并不意味着能动性的缺失,相反它是人的能动性的前提。“人的能动性,就其复杂性而言,处于马克思本体论的中心。但对马克思来说,人的能动性必须被视为有社会条件的。”[30]人类正是在这种社会能动性和社会结构的一致性中创造历史[31]。因而异化劳动的过程既表明了工人劳动对于现代社会的基本条件和结构的塑造也表明了人类劳动创造新社会条件的可能性。《手稿》中马克思将其归结为私有财产的历史运动以及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运动,即共产主义运动。因而对于社会权力结构的扬弃同样也要通过劳动的过程来实现,因为自我异化与自我异化的扬弃走的是同一条道路。所以,共产主义运动不是从外部设计,也没有一种一劳永逸的理想模式使得现存社会一下子达到理想的存在。共产主义运动必须从人类劳动自身出发,在这样一种历史活动的进程中不断扬弃社会权力的支配和制约,这一运动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实践。
当然,在《手稿》中,社会权力批判的具体展开依然是模糊和相对初步的。《手稿》的基本思想立场还是费尔巴哈的,其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摇摆不定的,比如在“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章中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批判中对于历史逻辑的肯定已经隐含了对费尔巴哈立场的批判,但是在同一章马克思又对费尔巴哈“我和你”的社会原则作了过高评价。而在私有财产的现实性问题上,马克思也仅仅揭示了历史性的活动原则但没有具体展开这一原则,以至于社会权力的历史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混杂、交织在一起。《手稿》无疑是一部复杂的作品,处于思想转型期的马克思在其论述中处于立场反复摇摆的“阵痛期”。社会权力的逻辑框架虽然在《手稿》中奠定了基础,但只有在后来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资本论》等成熟时期著作中才真正展开。
《手稿》通过对私有财产之现实来源的揭示为马克思的社会权力理论奠定了基调,由对象性活动和异化劳动展开的社会权力批判的历史性维度贯穿了整个马克思成熟时期的思想。《手稿》之后,伴随着新世界观的诞生,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就社会权力的起源、基本结构以及社会权力的历史演进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展开。
事实上,在《手稿》后,马克思就很少使用“异化”这一类哲学术语,然而这并不代表《手稿》时期的社会批判思想是过时的和错误的。马克思的哲学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面对的是同一社会现实,两者的原则是一以贯之的。哲学批判所达到的异化劳动和人类社会原则并没有为政治经济学批判所抛弃,而是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不断深化。
一方面,在社会权力的起源方面,“自我异化”的哲学表达为“自然分工”等经济学表达所取代。马克思将自然分工当作社会权力的起源,分工遵循的不是合理性的原则,任何生产力的发展都会带来新的分工,而社会分工在创造新的社会发展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对抗。自然分工将个人的物质劳动自发形成的力量聚集起来,形成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就成为“异化”的来源。“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18]165自然分工的概念在“对象性活动”和“异化劳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表达了个人如何在自身的共同劳动中建立起异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
另一方面,在社会权力结构上,异化劳动的规定被不断细化,资产阶级社会的劳动异化被进一步表达为积累起来的劳动的统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将货币资本产生的现实来源归结为积累起来的劳动和现实的劳动,以及前者对后者的支配。“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的交往,而不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这些条件可以归结为两点:积累起来的劳动,或者说私有制,以及现实的劳动。如果二者缺一,交往就会停止。”[18]207人类历史正是人类劳动不断受到先前积累起来的劳动的限制,又通过自己的劳动本身改变着这种社会生活条件的过程。
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思想最终聚焦于资本权力的批判。马克思将社会权力的研究框架具体化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从商品价值的二重性和劳动的二重性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权力关系及其结构性矛盾。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这里指的是两种不同的衡量劳动的尺度。前者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即人通过自己肉体的劳动、通过自己的智力和体力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后者则是积累起来的、以抽象等同性为特征的社会劳动的价值。而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权力正是体现为社会的抽象劳动对于个人现实劳动的支配,其表现在于商品形式的统治地位。马克思正是将资产阶级社会权力的表现形式称作商品拜物教,亦即商品以一种物的形式掩盖了人类劳动的社会性质[32]。同样,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也将资产阶级社会表达为“物的依赖性”的社会。商品作为“物”并不是外在的、客观中立的东西,而是社会权力贯穿于其中的社会产品。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剩余价值”的论述也不能仅仅在价值的“量”上理解,即维持劳动者一天劳动的费用和劳动力一天实际的耗费在量上的差额,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正是作为抽象劳动的资本对人的活劳动支配的体现。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进行等价交换的是工资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真正创造社会价值的却是本身不能通过价值来衡量的人的活劳动。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工人的劳动过程包含了一个将活劳动吸纳到抽象劳动以实现生产力增长的“异化”过程。在劳动力和活劳动的区分中,我们看到了剩余价值理论的真正指向:剩余价值是资产阶级社会权力的衡量方式。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工厂制度使得工人的具体劳动过程受到资本的监督、控制和规训,资本正是通过纪律将个体工人的劳动力转换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33]。另一方面在整体的社会生活上,价值形式对于劳动的支配也通过资本的总循环G—W…P…W’—G’过程塑造人的整体社会生活。资本的循环过程意味着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即购买—保存价值、生产—价值增殖以及消费—实现价值的整个过程。资本的循环过程作为一个整体是生产力增长和社会生活条件生产与再生产的保证。在一种强制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中,个人必须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承担者、剩余价值的生产者以及劳动产品的消费者整体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由此个人也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塑造为一个“社会存在者”。
总的来说,《手稿》中马克思延续了《莱茵报》时期和《德法年鉴》时期对于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的批判,通过将异化劳动作为私有财产的历史性来源初步建立了社会权力的思想框架。从活动性和历史性的原则来理解社会权力意味着从社会的现实来源而非纯粹事实出发来理解社会权力,因此在《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确立了将现代社会客观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关系理解为私有财产之异化后,马克思在《手稿》中通过异化劳动将历史性原则纳入社会权力的分析中,由此奠定了马克思社会权力理论的基本框架。《手稿》之后马克思社会权力思想框架的展开将哲学上的“抽象”“异化”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上,并伴随着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诞生,社会权力思想最终体现为对当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本权力的批判。
《手稿》中历史唯物主义社会权力框架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方法上,区别于传统权力理论从意向性或规范性角度论述支配与被支配的事实以及权力的正当性,自《手稿》始马克思开始从更为深层的社会现实视角探讨权力的历史性生成,以此形成了一种新的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社会权力研究框架。这一新框架的确立进一步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研究,并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理论视角。而在现实性上,马克思的社会权力框架为当代的资本主义批判提供了重要的工具。《手稿》揭露了国民经济学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资产阶级社会结构性矛盾的遮蔽,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平等交换”背后是资本对劳动的强制关系。这种劳动和资本非对称性的、不可相互还原和调和的本质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界限和趋势。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进一步把握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新变化和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