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爽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数字经济是继农耕经济、工业经济后发展出的新经济类型,即以传统信息资产为重要元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媒介,以信息与科技的整合运用、全要素数字化改造为主要驱动力,促使社会公平和效益更加一致的新兴经济类型。中国经济的增长在近年日益呈现出数字化的特点,传统的经济核算体系已不能满足实际应用中的需求。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随着新阶段技术革命和产品改革的深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大数据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社会加快蓬勃发展的核心引擎,蓬勃发展数字经济社会,是抓住新阶段技术革命和产品改革新机会的重要战略选择。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数字经济社会含义作出了限定,并根据数据贸易的三个特点(电子化购买、促成平台交易、电子化运输)来认识数字化经济社会活动。美国经济分析局(BEA)以网络和相关信息通信技术为起点确定数字经济社会,并根据供给使用表及其北美产品分类系统认识数字经济社会服务。我国在数字经济社会测度的研究领域已经获得了一定进展,数据通信研究院从2017年起连续三年发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探讨数字经济的相应产业特征及其核算方法。同年,我国互联网信息化百人会则将数字经济社会分为产出部门与运用部门,并且采用大数据测算数字经济。腾讯研究院采用了回归研究的方法,通过面板数据,预测了“网络+数字经济指数”与GDP相比的回归系数,再用合成的“网络+数字经济指数”,计算了数据的自然增长率。数字技术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动力,在替代效应和渗透效应两个方面均有所体现,其中渗透效应作用于全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实现了经济整体的有效增长[1]。
总体上,关于数字经济核算的现有研究虽已获得了一些成果,但在学术界中关于怎样界定数字经济、怎样确定数字经济的生产过程以及怎样计算数字经济产业价值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首先,从数字经济的概念上来说,有关数字经济对传统经济产生的生产质量的改善是否应归为数字经济的一部分还存在争论。其次,从信息识别技术和计算数字经济社会商品的活动上来看,目前研究人员对于数字化与非数字化信息内容共存的商品和服务,如何进入数字经济社会会计核算领域内仍存争论,因为尽管美国经济数据分析局在会计核算数字经济社会商品时并不会包括其部分信息内容,但却将其作为发展数字经济社会的新产业,并将其列入会计核算范畴内。最后,从数字经济核算模式上看,“免费型模式”“平台社会经济”、大数据分析资产管理系统等新兴业务,给我国传统市场经济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不小的挑战。我国目前还未能形成相对统一的数字经济会计核算方法,对数字经济的定义、会计核算内容,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分歧,导致针对同一个区域、时间段内的数字经济核算结果有较大差异,因而也无法精确估计各区域内数字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并且,这又会造成各个时期和各区域内的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缺乏可比性,从而无法从时间和空间的层面上进行对比研究[2]。所以,在理论基础上探讨中国数字经济的含义、核算方式等,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这对认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和特点、建立相应的产业政策、引导中国数字经济长期保持健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在关于数字经济的大数据分析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组织均从各自关注的领域进行了分析研究。尽管如此,目前的研究对数字经济有关的统计核算仍没有达成共识,也尚未建立明确、统一的标准。
数字经济的定义和范围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标准,美国经济分析局将数字经济分为计算机网络存在和运行所需的三部分[3]:
数字化基础支撑设备,是计算机与数字经济共同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如电脑硬件、通信设施以及业务、物联网、应用软件等。优秀的硬件设备生产是数字产品快速成长的基础,网络接入业务、应用软件的研发和制造等都为信息技术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撑保障,促进了数字产品的成长。
电商是指主要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进行的平台化交易行为,如B2B(公司对企业电商)、B2C(公司对客户电商)、C2C(私人对私人电商)、P2P(点对点电商)。这一部分没有涉及利用网络平台或其他数字手段实现的虚拟化(或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成交,但是实物和虚拟化的产品或服务线上成交的商业模式存在较大不同,后续核算增加值所采用的方式亦应不同。
数字媒体活动包含了直接销售媒介、大数据分析,以及免费的数字媒介。数字经济中非常普遍的“免费型”商业模式得益于数字产品的成本特征。这种模式中,商家或媒体向用户提供免费的数字化产品以吸引注意力,以此获得客户流量,就能够利用这种流量间接地获得广告收益,信息数据或其它收入。另外,还能够通过某些基础免费服务获得客户,进而获取其他行业的服务费,以弥补基础服务的运行成本,这些新型模式是数字经营独特、有效的商业模式。大数据技术作为数字经济中不可分割的内容,是公司成长的关键,消费者在互联网的消费行为数据,能够借助数字技术手段被记录下来,这种数据有着很大的可使用价值,有助于公司获得收益。
此外,数字媒体活动还应涉及数字化生产活动,即传统工业与互联网之间的融合、农产品数字化生产及其他服务业的数字化。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中推广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将促使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提升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的智能程度,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这种新经济模式在提高传统经济的产出效益、促进经济成长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也应当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数字经济核算的相关文献中,不同的学者使用的核算方法并不一致,在数据统计、观察角度、核算方法及指标体系的构建上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从数字产业化角度,依照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的增加值核算原理测算数字经济活动规模。也有学者在构建指标的基础上,运用对比法、直接法来测算数字经济活动规模。
一般而言,对数字经济的核算根据常规GDP核算和增长核算方法进行计算。对于数字产业化部分而言,这些数字经济与科技融合而演变出的高新型产业,主要使用常规的GDP核算方式,基于国民经济核算指标体系或产品供给使用表,按照不同行业的产业增加值进行加总。对于传统行业数字化增加值的计算,主要考虑效率提升和产量两个方面[4]。参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核算方式,把传统产业中的数字科技的贡献剥离,将剥离部分进行加总得出数字经济总规模,主要是利用增长量核算账户模型和各产业ICT资本存量进行核算。前者利用生产函数对各产业的产出要素进行加总,得出单个投入指数的生产函数,后者采用永续存盘法,同时在考虑时间-效率模式的情况下计算生产资本存量,进一步加总得出数字经济总规模[5]。
由于数字经济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融合经济,涉猎范围广,渗透性极强。数字产业化形式目前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26大类、68中类、126小类,产业数字化门类更多,对应分类中91大类、431中类、1256小类,且还在不断出现新业态、新模式[6],从而导致确定数字经济的定义和范围是一个难点。
在数字经济规模测算过程中对数据要求比较高,必须保障一手数据和核心数据的质量。目前数据资产还未纳入实际核算,若忽略该资产,从统计角度解释经济增长便有一定难度。电子商务信息收集和区分困难度较大(例如相关网站通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数字服务来获取收入时,难以确定这部分数据与这些网站相关的广告收入属于哪一部分),许多新经济活动如网络直播、网络广告、数字税等超出了其测度范围,信息所具有的可重复性,也可以导致个人隐私信息被反复贩卖,这些情况都导致数据搜集不易。
目前的数字经济度量体系并不能覆盖所有的领域,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发展形势的需要,现有核算方法及标准均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同核算所得的结果较为悬殊。随着“免费产品”如电子邮件与搜索引擎等的出现和大量使用,以及传统服务逐渐被替代,导致数字经济的分类、核算指标都需要不断调整完善,从而增加了数字经济核算的难度。
例如,鉴于互联网与信息系统在电商贸易中的重要性,麦肯锡国际研究所、BEA等组织都把电商的增长率全数计算在数字经济规模中,但由于事实上电商的附加值是指产品及服务本身贸易产生的附加值,不仅仅包括了基于数字化技术和信息系统所带来的效率增加,还包括了人才、资金以及其他要素提供的积极奉献,所以此方法计算出的结果会与实际不符,导致计算结果出现偏差。而且数字经济的更迭也很容易导致数字市场的实际物价指数被高估,进而造成产出水平被低估。
同时,“数字化媒体信息服务”行业中出现了大批的“无偿型”免费业务模式,在此业务模式下,经营者可以依靠网络广告获利、客户使用数据获取收入,或是平台抽取他人交易收入来补偿无偿型商品或服务,但服务商向消费者所收取的价格,往往和客户实际享受到的服务质量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计算这些附加值之后,就必须依据大数据平台的其他业务收入,对这些附加值做出相应处理。“大数据分析产品”则全部依赖于网络、云计算等,其主要处理的也是数字化信息,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将这些附加值全部计算,才能准确计算出其真实价值。
首先,会计核算范畴的划分不清,比如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营中比重不小的一部分,信通院并没有对其会计核算范畴进行清晰、详细的描述,这使得多计算以及重复核算等问题很容易发生。其次,由于核算方式的模糊,如腾讯研究所在2017年以其合成的“网络+数字经济指数”推算数字经济增量,但其前提是某些条件必须维持不变,而其中涉及的何种变数在其报表中却并未涉及,因此也很难确定这些因素是否维持不变。因此,在今后的会计核算流程中,必须更加注重健全数字经济的会计核算架构,进一步增强会计核算结论的精确度和可信度。
在数字经济核算方面,应当扩大对其范围,丰富实例与核算数据来源的研究,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在实践中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演变,灵敏捕捉数字经济的动态变化,结合多种情况、审视不同案例,对数字经济核算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如按不同行业、不同数字经济类别、不同测算口径构建统一的、有效且完整的核算体系,推进数字经济核算方法的拓展,促进当前数字经济核算过程中一些存在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