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延涛 翁小婷 王雨轩 杨佳琪 刘嘉仪
1.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213;2.成都东软学院,四川 成都 611844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社交平台的网络用户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各方面的信息都能在社交平台中传播,且广泛的信息传播也带来各种问题。网络暴力、网络诈骗、造谣、诽谤等负面行为也都在一些社交平台中频繁出现,而用户在互联网的交互中的行为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在网络上,不少行为已经触及法律红线,本文基于互联网大背景分析社交平台下的用户交互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社交平台下用户间的交流互动问题来识别用户可能会触及的法律问题,为各方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旨在推动绿色健康的用户交互环境,让用户自身能够减少消极的交互行为,呼吁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能够共同建立良好的网络交互机制。
2018 年8 月20 日,四川德阳的一名女医生安女士遭网络暴力卷入舆论漩涡后自杀。2021 年8 月6 日,3 名被告以侮辱罪被判刑。
8 月20 日晚,在四川德阳某酒店的游泳池,安女士被一名13 岁男孩摸到臀部,男孩还朝安女士做鬼脸、吐口水,安女士的丈夫乔先生愤怒之下将男孩按到水里打了一巴掌,并予以训斥,但男孩的家属认为是安女士和乔先生小题大做,于是双方在泳池旁发生争执,后男孩家属常某一查看监控视频后又在女更衣室与安女士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8 月21 日,常某一等人分别前往了安女士与乔先生所在工作单位要求对其进行处理,安女士与乔先生所在单位均表示待公安机关调查后再行处理。于是,常某一等人前往安女士所在单位寻找安女士未果,便针对安女士进行辱骂,引发群众围观。8 月21 至23 日,常某一、常某二(常某一堂妹)、孙某某(常某一表妹)将在乔先生单位公示栏拍摄的乔先生的姓名、免冠照片、单位职务等内容,及安女士所在医院微信公众号获取的安女士的姓名、免冠照片、单位职务等,将游泳池视频联系起来,配注带有明显贬义与侮辱色彩的文字,联合媒体记者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推送给他人进行曝光和评论,引导网民对安女士与乔先生进行诋毁、谩骂。事件经发酵后影响恶劣,安女士、乔先生经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未果。8 月25 日,安女士吞服近500 片安眠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次事件中,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三人系直接故意,具有贬损他人人格、摧毁他人名誉的主观目的,并且在网络上发布游泳池冲突情况,引导网民对安女士与乔先生进行指责、诋毁、谩骂、“人肉”等,影响了安女士与乔先生的社会评价,导致安女士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侵害了安女士与乔先生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属于贬损他人人格、摧毁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
但是安女士自杀后,常某一等人的信息又被网友人肉,开启了新一轮的网络暴力。此外,常某一等人联系的非正规性质的网络自媒体“L 视频”,凭常某一等人的片面之词就不经核实地发布了标题为“疑因妻子游泳时被撞到,男子竟在游泳池中按着小孩打”的新闻信息,而后,一些正规媒体也对这没有任何正规新闻资质的自媒体消息进行转发,同时引发更多其他正规媒体不加分辨的直接采用和发布。
在当前互联网的大环境下,网络用户间的交流互动产生了与现实生活中交互不一样的问题。在微信、QQ 等侧重社交的平台上用户交流互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诈骗”“辱骂”两个方面,而“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诽谤”问题主要出现在侧重媒体信息的社交平台,例如微博、Facebook等平台。
对这两类侧重不同的社交平台进行讨论可以发现,大型网络暴力以至影响到现实生活的行为大多出现在侧重媒体信息类型的社交平台下,在该类平台下信息传播限制更小,传播更为自由,私信和评论几乎没有人群要求,这也使得网络暴力行为更容易产生。在侧重媒体信息类型的社交平台下大型网络施暴行为不容易产生,且更多存在的交互问题可能是“诈骗”和言语“侮辱”,也是基于该类平台的社交性更强,用户大部分在该类平台上进行一对一或者群体网络交流,这些交流不予公开,所以有更强的隐私性[1];反之,也容易造成一些判断力较低的用户受到欺骗,进而对个人财产和精神带来伤害。
1.平台交互机制缺陷
(1)言论监督机制。除了微信、QQ 这一类侧重社交的平台交流需要满足好友等条件以外,在微博、抖音这类媒体性比较高的社交平台上,用户要相互发表言论的限制十分低。此外,在如此低门槛的言论发表条件下,用户的言论发表语句、字词的限制性也很低[2];这使得网络用户有了发声的机会和平台,扩大更多人的知情权。反之,这也让一些恶意言论发酵十分迅速,对一些无辜用户带来巨大伤害。
(2)防诈骗机制。在社交平台上的诈骗问题目前依然存在,在添加陌生人和汇款时,平台会有文字性防诈骗提示,但其预防效果依然比较微小。当诈骗行为发生后,诈骗分子会迅速转移赃款以躲开系统监察,即便是公安机关对诈骗资金也很难追回,这就造成用户财产的巨大损失。
(3)隐私保护机制。在侧重媒体信息的社交平台上,用户交流十分开放,陌生用户可查看所有个人信息,对于一些熟悉网络技术的用户来说,通过网络地址甚至可以查询到别人的现实生活的各类信息,例如地址、家庭情况等隐私信息。在这方面,平台无法保障每位用户的隐私不受侵害,在用户遭受人肉搜索时,社交平台系统没有相应的应急机制来保护用户隐私。
2.社会认知
(1)用户素质。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达,互联网比较普及,这使得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畅所欲言。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0 年发布的第46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0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4 亿[3],用户素质良莠不齐,且部分用户缺乏判断力与洞察力,在监管较为缺失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网络社区内容质量下降。
(2)媒体与社会性组织机构。当下多数媒体与社会性组织机构为了利益,缺乏对用户的约束力与引导力,缺乏自我判断力的用户被错误引导,不加思考地输出错误的信息,从而引发更多旁观者盲目从众。
(3)政府与立法。当下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网络还没有实名制的时期,在网络上输出信息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也不用承担任何的风险,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恶意中伤等零成本行为导致恶行的增加,而这样的行为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虽然在2019 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4]。但网络环境已然形成,也少有类似因危害网络信息环境的案件进入大众视野,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政府立法的不完全匹配也是造成网络环境用户交互存在风险问题的一大原因。
用户在互联网平台相交互的过程中,许多行为都会涉及侵犯平台内其他用户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相关权益。而目前的互联网用户对于侵权问题并没有很好的意识,许多用户在自己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就侵犯了他人的人格相关权益,尤其是在“人肉搜索”情况下,许多用户打着“正义”的旗帜肆意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且这样的情况现在依然很常见。
1.肖像权
据《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本文所引法律条款如无特别指明的,均为《民法典》与《刑法》条款。。基于互联网社交平台下用户间的交互性,如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私自对其肖像“不当使用”,不论是营利目的还是非营利目的都属于侵犯肖像权。同时社交平台下用户所使用的表情包,如未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擅用其肖像制作表情包并传至网络传播,也属于侵犯其肖像权,被侵权人可要求制作者停止侵权行为。
2.名誉权
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①。社交用户如在互联网平台上,因私人情感,故意扭曲捏造影响其名誉的事件,并带有侮辱性言辞等,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在平台上影射他人,造成人格贬低的效果也同属于侵权行为。
3.隐私权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①。而近年来,“私生饭”问题层出不穷,不少明星“爱豆”的私人电话以及私人住宅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而“私生饭”通过偷拍、偷窥、跟踪等极端方式侵犯明星的私生活及工作。这种无底线的追星方式不仅仅给明星带来了困扰,还为那些依靠贩卖明星隐私的违法营销号提供了可乘之机。
1.侮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①。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用户交互中,一部分用户基于言论自由会在社交平台上随意发表自己的言论,并且对自己的言论没有丝毫的约束,进而开始对他人进行言论侮辱,其严重者构成犯罪。
2.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①。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用户交互中不缺乏青少年主体,他们在社交平台交互过程中难免出现摩擦并人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况。甚至一些微小的“玩笑”行为也会触及诽谤的问题,例如转载或自己撰写“未经证实”的娱乐圈明星负面话题,若所述信息虚假且情节恶劣,则可能被判定为诽谤罪。
由于平台侧重于用户的交流性,放低用户言论发表门槛。导致许多不当言论出现,更严重者不仅侵犯了其他用户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还给用户带来心理创伤。建议通过官方建立互联网言论监督机制,由官方进行监管,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如发现言论中带有攻击性质或是侮辱性质,则不予发表。还可以通过用户间的举报形式,使用户与用户相互监督,发现言论不当者进行举报,举报者有相应奖励,被举报者如情况属实则有相应惩罚。
当今社会运用互联网的机会很多,手机病毒也会随之侵入,互联网平台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加强与公安系统的关联,同时建立用户、公安、银行三方监管平台。在给陌生人转账时或点击陌生人的链接时,可以采用简短且醒目的警示来提示用户即将面临的风险,如果用户在了解风险后仍继续转账,则将这笔转账自动录入公安、银行监管系统,如遇诈骗,可降低追回难度。
建议将确认了的网络暴力发起者、极大推动者纳入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网络暴力、诈骗失信失德信息体系;并对以上人群实施一系列惩罚措施,例如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表彰活动,或采取将其纳入国家征信系统黑名单等惩罚。[2]
建议由政府及其他社会机构定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环境、电信诈骗等相关问题的公益广告普及,对群众进行普法工作,加强群众对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使网络环境法律法规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