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蕊
(作者单位:青岛市人社局民生服务中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改革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的就业形式趋向多元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群体的出现。《中国统计年鉴2022》显示,截至2021 年末,中国拥有灵活就业的人数已经达到了2 亿,接近全国约8.9 亿就业总人口的1/4,这对于传统的劳动与社会保障而言,是一次全新的挑战。首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针对的是传统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关系鉴定比较简单的灵活就业人群。其次,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尤其是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最后,从事平台经济活动的灵活就业人群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相较于社会保险成本而言,他们更加注重目前的生活状况。因此,研究平台经济发展视角下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新型劳动关系,发现其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议,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平台经济是建立在网络技术与共享理念的基础上。这些网络技术平台虽然不会制造产品,但会提供一个连接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平台,由需求方在网络技术平台上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经过筛选,供给方就能迅速根据自己的条件找到与其相匹配的需求方,从而迅速完成人力与服务的等价交易,如美团外卖、滴滴打车、抖音网络直播销售等,都属于平台经济的范畴。平台经济发展视角下灵活就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劳动的非正规化、工作的非固定化和参与的低门槛化。
中国灵活就业的概念源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的职业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工作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的需求。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许多传统行业正在消失,新兴行业正在兴起,这也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和结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灵活就业成为一种新型的工作方式,它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使人们能够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灵活自主。平台经济发展视角下的灵活就业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用工或弹性工作制等多种就业方式。在这种新型的灵活就业方式下,劳动者不受传统就业形式的限制,可以发挥自己在工作中的自主性。但这也造成灵活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相匹配。当前,按照劳动者的就业意愿,灵活就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主动型灵活就业和被动型灵活就业。主动型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选择从事一些灵活性较强的工作[1]。而被动型灵活就业是指劳动者因为外部因素而被迫选择灵活就业的方式。这种类型的灵活就业者通常在传统的职业模式中遇到困难,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只能选择灵活就业来维持生计。因此,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这些劳动者在工作中处于困难状态,他们需要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支持,如果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将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传统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二元结构用工模式为基础的,用人单位在参保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随着网络技术平台的飞速发展,部分劳动关系已经从传统的劳动关系中脱离出来,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二元结构用工模式。平台经济条件下灵活就业是我国典型的新型就业模式,但劳动者通常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无法签订固定的劳动合同,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2]。此外,平台经济条件下,受雇于多个用人单位或者自雇就业的劳动者,劳动关系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无法明确各个用人单位的主体职责,导致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界定机制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使得对平台经济条件下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尚属法律“灰色地带”。
首先,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即使被纳入保险覆盖范围,但由于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没有用人单位愿意承担参保责任,劳动者需要自己承担全部保险支出,而由于灵活就业劳动者其收入不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其参与社保的意愿。其次,在失业保险方面,由于灵活就业劳动者其就业与失业之间的关系难以界定,从而使其并不在我国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内。然而,灵活就业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门槛较低,存在较高的失业风险,导致大批灵活就业劳动者失业后得不到保障[3]。最后,在工伤保险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网络技术平台为规避自己的责任,在工作前会要求劳动者自己购买短期意外保险,把工伤保险的风险转移给劳动者或保险公司,而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技术平台的主体责任;二是灵活就业劳动者通常受雇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因此很难界定他们社会保障账户和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应该由哪个用人单位来负责。此外,由于灵活就业劳动者工作时间、地点等因素的不确定,难以依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来认定工伤,这进一步使得工伤保险的实施变得十分困难。
首先,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不确定性较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劳动者、用人单位、网络技术平台三方主体关系松散,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和网络技术平台都会规避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很难受到保护。其次,平台经济条件下灵活就业劳动者经常要面临日常加班加点、节假日无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等问题,缺乏最长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等政策来作为保障依据,他们遭遇这种侵权行为无法可依,劳动争议和劳动诉求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最后,工会在灵活就业劳动者受到侵权行为时,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其权益的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平台经济条件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灵活性较强、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即便是在同一个网络技术平台上工作,也基本上没有沟通交流。他们对工会组织的认识非常浅薄,对劳动争议和集体谈判等维权程序都不了解,参与度偏低,缺乏完善的集体维权渠道,利用工会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更是无稽之谈。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平台经济条件下,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整体经济水平偏低。2018 年,7%左右的网约车司机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5 以上的网约车司机把这部分收入当作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全国270 万外卖骑手中,77%来自农村,1/4 以上的人是从贫困县走出来的。这说明大多数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生活压力较大。灵活就业劳动者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可以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缴费基数[4]。虽然近几年整体经济大环境不景气,但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依然以每年8%~10%的比例上涨,因此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也会有所调整。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1 年度社会保障缴费下限是5360 元,与2020 年的3613 元相比,提高了1747 元。平台经济条件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经济承担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普遍较差,与定期缴纳社会保险相比,他们绝大部分人更愿意保持现有的工资水平。除此之外,由于社会保障的办理程序烦琐、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原因,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整体参与率偏低,投保意愿不强。
为避免网络技术平台或用人单位假借平台经济的模式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一是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制度可以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可以在系统中登记员工信息,并向员工发放电子证明,员工可以通过电子证明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设立灵活就业者登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或者社会机构,负责对灵活就业者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名称等。员工可以通过登记信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多项措施来保障证明的真实性[5],如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证明进行审核,或者对用人单位进行备案等。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和完善审核制度,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在平台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通过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将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保险的参保范围,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就能够有效地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一是解除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关系。例如,通过推行个人账户制度,由劳动者自己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一来,灵活就业劳动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参加哪些保险项目。此外,为方便灵活就业劳动者参与保险,我国还可以在线提供保险服务,使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在网上完成保险的缴纳和理赔等手续。二是通过扩大保险覆盖范围,让灵活就业劳动者能够在失业期间得到保障。例如,可以通过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让灵活就业劳动者能够在失业期间享受到补贴和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通过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和扩大保险覆盖范围,能够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加充分的社会保障。三是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方面,建立政府补贴制度,由政府对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补贴,减轻其社会保险负担。这样一来,劳动者就能够更好地承担起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能够有效地提高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率。
首先,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保障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丰富工会的组织形式,建设互联网工会,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新型技术手段,加强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提高劳动者对工会的认知,了解劳动者的需要,协调劳动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集体维权的作用,创新工会集体协商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对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收入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为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后,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促使网络技术平台与灵活就业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应采取鼓励和引导的方式,促进灵活就业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以推进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但要使灵活就业劳动者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关键在于解决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经济问题。一方面,应根据劳动者工作特征开展岗前职业培训,提高灵活就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灵活就业劳动者在职场上的竞争力,从而提高平台经济条件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总体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政府与用人单位应共建良好的网络招聘平台,打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拓宽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信息收集渠道,增加就业机会。第二,我国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平台的优势,加快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实现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网络化管理。同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简化社会保险参保程序,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一体化,促进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第三,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增强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劳动者对社会保障的认知,提高劳动者参保意愿和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随着新型就业形式的出现,灵活就业劳动者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平台经济条件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我们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在建设和完善平台经济条件下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携手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这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