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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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一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没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不由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发现情况后,他立马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的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结果她和魏先生两人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经医院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老人摔倒在自动扶梯上,立即上前扶起老人,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老人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因此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随后倒地受伤的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老人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各抒己见
@正义之剑:这是司法判决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次旗帜鲜明的支持,也是对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气的匡正。靠“谁受伤谁有理”无法取得同情,只有靠法律的准绳、道德的标尺去辨明是非曲直,才能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的光芒: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权益、化解矛盾。这一案例的依法判决,其意义不仅在于定纷止争,还在于为公民提供行为标准和价值取向。好的司法判决当成为那一道光,不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还应当成为社会正能量的创造者和守护者。
@生活的一道彩虹: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正义,有利于恰当地调整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上述案件的依法判决,无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
我的感悟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折射著一个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扶不扶”“管不管”的担忧、争议才能越少,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守望相助的好人好事才能越来越多。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要具有正义感,这是公民的基本德行。我们应该期盼正义、实现正义、维护正义,以实际行动建构正义的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