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文洁
·案例一·
称小姨怠于照顾母亲,女儿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被驳回
王老太与丈夫于1982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小平。2003年,王老太因家庭矛盾搬离家庭住所,到妹妹王女士的家中居住。2014年,经法院确认,王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与丈夫感情破裂,王老太与丈夫于2017年离婚,女儿小平与父亲共同生活。2018年,王女士向法院申请,要求指定其为姐姐王老太的监护人。经询问王老太本人意愿,王老太表示愿意由妹妹王女士监护,最终,法院判决指定王女士为王老太的监护人。
现王老太的女儿小平诉称,王女士成为监护人后,母亲以捡破烂为生,衣着破旧、肮脏,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而母亲不仅有退休金,还有残疾补助款、拆迁补偿款、股金收益,自己也会给母亲零花钱,母亲原本应该过着衣食无忧、开心快乐的生活。小平表示,王女士本人也已年过六旬,患有多种老年病,无法尽到监护母亲的责任,而且王女士每次都打着母亲的旗号要钱,而自己作为女儿,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经济能力赡养和照顾母亲,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自己为王老太的监护人。
王女士辩称,她尊重姐姐王老太的意愿,是她们的母亲生前将姐姐托付给自己照顾的。外甥女小平所述并非事实。当初王老太从家中搬离,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小平经常责骂她。王老太在自己家生活9年,小平仅来过十余次,连“妈”都没叫过,总共只给过王老太1000元钱,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现在王老太家拆迁了,有了拆迁补偿款,所以小平才来争当监护人。
法官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小平携两箱牛奶前往王女士所在社区看望母亲。当日,王老太并未接受小平赠送的牛奶,而是将其丢弃在了小区道路上。经法官询问,王老太明确表示其愿与妹妹王女士共同生活,愿意由妹妹担任其监护人。妹妹不愿让其捡拾废品,但是她自愿以此锻炼身体;平时她也只是在小区里独自溜达,出小区时均由妹妹或妹妹的家人陪同。
经走访询问,法官得知,王女士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均反映,姐妹俩共同生活多年,王女士将姐姐王老太照顾得很好;平时很少见到小平及其家人来看望王老太;王老太捡拾废品是出于自愿;姐妹俩没有发生过不睦,也没有其他不良反馈。
法官认为,监护人如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监护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王老太自2003年7月起随王女士生活已近 20年,街坊邻里及当地居民委员会均反映双方相处融洽。王老太虽捡拾垃圾,但是系其自发在户外活动时捡拾,并未受王女士指派。此外,由王老太的当庭陈述可知,其与女儿小平的关系恶化,难以调和。且小平夫妻均为工薪阶层,三代9口人共同住在不足100平方米的出租屋内,有两名幼子需要照顾,一名老人长期卧床,还有王老太的前夫与小平同住,小平并不具备监护王老太的有利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平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老人入院无亲属,法院指定其侄外孙女担任监护人
90岁的胡老太一生未婚未育,为孤寡老人。2021年2月,胡老太突发疾病,次日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2月26日,胡老太病情平稳后离开医院回家休养。同年3月7日,胡老太因脑出血、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3月29日,胡老太被收入ICU,诊断结果为“患者病情危重,意识障碍,昏迷,无自主行为能力”。
因胡老太未婚未育,身边无其他亲属照顾,也无其他监护人监护,其侄外孙女胡女士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胡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胡老太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胡老太未婚,无子女。据胡老太所在居民委员会反映,在之前的多年中,申请人胡女士长期看望并照顾胡老太,两人相处较好,胡老太生活上的事务也多由胡女士代为办理。现胡老太因脑出血、肺炎等疾病住院治疗,据现场观察及医生介绍,胡老太无法与人交流,对外界刺激没有反应。为了进一步治疗,须确定胡老太的监护人。胡女士愿意担任胡老太的监护人,胡老太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亦同意胡女士担任胡老太的监护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通过对被监护人所在基层组织和医疗机构的走访、询问,可以认定被监护人胡老太因身体状况不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应当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胡老太没有近亲属,而胡女士长期对胡老太在生活上有所照料,最终,法院判决胡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胡女士为胡老太的监护人。
·案例三·
八旬母亲生活难自理,姐弟俩共同担任监护人
李老太已80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李老太与老伴共生育子女三人。自2019年老伴過世后,李老太便一直与小儿子周先生共同生活,由周先生照顾其生活起居。2021年,经周先生申请,法院确认李老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周先生向法院申请担任李老太的监护人。
庭审中,李老太的大儿子同意弟弟周先生为母亲的监护人,大女儿周女士则表示要求担任共同监护人。
法院认为,李老太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李老太的配偶已经去世,其子女有监护资格,现周先生和周女士均表示要求担任监护人,无证据证明上述二人存在不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故法院指定二人共同担任李老太的监护人。
司法观察
所谓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确定监护人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最大原则,即安排的监护人一定要使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则,即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看由谁监护能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对于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老年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然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民法典》还增加了意定监护这一新的监护方式,即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赋予了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由意定监护人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使孤寡老人多了一重保障。
(摘自《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