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振 华
(吉林大学考古学院)
提 要 《国语·晋语二》“亡人之所怀挟缨以望君之尘垢者”一般认为是完整的一句话,本文由“者”字入手分析它的成分,认为它只是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黄金四十镒,白玉之珩六双”的主语,因此旧注“缨”为“马缨”,“”为“马腹带”并不可靠。本文认为“缨”是“系绕”之意,“”活用为动词,作“系挂、佩带”讲。
《国语·晋语二》“里克杀奚齐而秦立惠公”章载晋献公卒后奚齐、卓子先后被杀,晋国无君,大夫请君于秦,秦穆公命公子絷考察晋公子重耳和夷吾,夷吾私下贿赂公子絷说:
中大夫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君苟辅我,蔑天命矣,吾必遂矣!亡人苟入扫宗庙,定社稷,亡人何国之与有?君实有郡县,且入河外列城五。岂谓君无有,亦为君之东游津梁之上,无有难急也。亡人之所怀挟缨以望君之尘垢者,黄金四十镒,白玉之珩六双,不敢当公子,请纳之左右。
对于这句话的分析,应该首先着眼于“者”字。张玉金(2011:450-454)指出,“者”作为名词性的标记,它的语法功能是标志其前的成分是名词性的。“怀挟缨以望君之尘垢”与其前面的“所”构成名词性成分的“所字短语”,“者”附着在这个名词性的“所字短语”之后,自指这个“所字短语”所表达的对象。由此,“亡人之所怀挟缨以望君之尘垢者”整句话都是名词性的,像上举各种译注本那样在“者”字下加句号,句子成分显然是不完整的。“亡人之所怀挟缨以望君之尘垢者”应该是典型的“名词+之+所字短语+者”的名词性结构,在文中作为判断句的主语,其谓语即下文的“黄金四十镒,白玉之珩六双”。大概是由于“所”字所接谓词性短语“怀挟缨以望君之尘垢”的结构较为复杂,才造成学者的误解。
明确句子结构之后,就可以重新分析这句话的意思。既然“怀挟缨以望君之尘垢”指的就是“黄金四十镒,白玉之珩六双”,那么“缨”“”就不能按照韦注作“马缨”和“马腹带”来理解,它们应该与“怀”“挟”一样,是并列使用的动词。
宋庠本“缨”作“婴”值得留意,《说文·女部》:“婴,颈饰也。”段玉裁注改为“绕也”,云:
段注所谓“陈之以环祭也”说本郭璞注,《山海经》中“婴”字类似用法多见,又如《北山经》“其祠泰室、熏池、武罗,皆一牡羊副,婴用吉玉”等,可与出土卜筮祭祷简中“缨之兆玉”(新蔡乙一17 等)、“缨之以兆玉”(甲二2 等)等相对照。罗新慧(2005)认为“婴”的本意是以饰品(如贝、玉等)绕于颈上,新蔡楚简所记“婴之以兆玉”所表达的含义是以玉悬绕于某物之上,具体而言,即悬系于祭牲之上以祭神。陈剑(2011)指出这种祭祀方式可以跟清华简《金縢》简2 中周公“秉璧戴珪”以充牺牲合观。根据这种异文关系,“婴”与“秉”“戴”应该是可以代换的近义词,都指玉器的携带方式。《荀子·富国》:“辟之是犹使处女婴宝珠、佩宝玉、负戴黄金而遇中山之盗也。”“婴”与“佩”“负戴”并举,表示财货的携带方式,与《晋语》中“缨”与“怀挟”“”并举相类似。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简69“有买及买(卖)殹(也),各婴其贾(价)”,整理者注:“婴其价,指在货物上系签标明价格。”(陈伟主编,2014:92)可见“婴”作“系绕”讲时,并不局限于颈部。我们把《晋语》中的“缨”理解为“系绕”,作为白玉之珩的携带方式也是讲得通的。
又《广韵·愿韵》:“絭,束腰绳也。”束腰绳与“带”的功能相同。《诗经·卫风·有狐》“之子无带”,毛传:“带,所以申束衣。”可见、带、絭都是用于系束的绳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