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生
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用卡成为人们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虽然信用卡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支付服务,防止人们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但是由于信用卡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是屡见不鲜的。由此可见,信用卡既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好处,又带来了问题。之所以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与信用卡法律体系不太健全具有重要的关系。为发挥信用卡的积极作用,保护权利主体,减少法律纠纷,有必要基于民商法角度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便于用户将自身的信用卡使用行为置于法律下,优化金融机构运行与发展。
信用卡是在“先消费,后还款”理念下形成的具有信贷、转账以及存储现金等功能的信用工具[1]。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信用卡业务逐渐兴起,同时信用卡业务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信用卡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贷记卡,另一类是准贷记卡。贷记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对于用户来讲,其可以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开展消费活动;准贷记卡是持卡人通过在卡中预存一定储备金的方式,进行消费。同时银行会为持卡人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倘若持卡人的消费金额超过备用金时,就可以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范围内,开展消费活动。由此可见,两类信用卡不仅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国际上的各大银行也主要发展贷记卡业务,正是如此,贷记卡的影响范围广,使用人数多。我国也主要发展贷记卡业务,同时还围绕着贷记卡业务,制定了法律法规,从而科学规范贷记卡使用行为以及金融机构运行行为。
为提高对信用卡业务的认识,有必要研究信用卡业务流程。本次主要从以下角度研究信用卡业务流程:一是申请人需要按照信用卡申请表,填写信息,然后将所填写的申请表,交给银行。二是银行需要审查核定申请人的信息,避免申请人填写不真实的信息。同时,银行需要结合申请人资料以及其他信息,评定申请人的信用度,便于确定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以及申请人信用的等级、额度。由于该环节的工作事关申请人以及自身的利益,银行需要谨慎对待这些工作。三是在银行审查核定申请人信息,通过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就可以获得信用卡。在得到信用卡后,其还需要核实信息,避免信息不符合用户实际情况。在核实后,持卡人就可以正常使用信用卡了。四是商家需要核实持卡人的签名,把有关证件交予持卡人。五是银行需要核实商家递至的消费明细,然后支付相应的款项[2]。六是银行需要给持卡人发还款通知书。对于持卡人来讲,其需要按照规定时间还款,否则就需要支付超出还款期限所应支出的本息。若是拒不支付款项,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卡人是信用卡的使用者,其需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持卡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丢失信用卡的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会被获得信用卡的人盗用,产生经济损失。因为盗用者成为信用卡的使用者,所以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将责任推卸到持卡人身上。由于信用卡挂失流程中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还不够完善,加之很多的持卡人并不清楚真正丢失信用卡的时间,而导致挂失时间并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如果不能够免除持卡人在24小时挂失中的责任,那么持卡人就容易承担由于被盗用引发的责任,这样无疑会损害持卡人的利益。伴随着社会发展,银行的信用卡用户数量相较于过去大幅增加。银行会通过加强信用卡管理的方式,保护持卡人的利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的服务。不过,与信用卡对应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细节需要优化,法律法规内容需要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与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发展。此外,银行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即损失客户,降低运营水平。
持卡人、商户、银行是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构建要素。持卡人、商户两方存在连锁的责任和义务。倘若两者存在信用卡纠纷,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由于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与商户在发生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都不允许对抗发卡银行,所以在持卡人、商户发生信用卡纠纷时,发卡银行是无法认定自身责任的。事实上,并不能够完全地排除发卡银行责任。但是现实情况下,发卡银行却因无法认定责任而很少承担责任。那么减轻发卡行在信用卡纠纷中的责任,就从侧面上增加了持卡人责任,提升了持卡人法律风险。我国法律法规应当是更加重视各个主体的公平性,但是在信用卡纠纷中却是无法认定发卡行的责任,这无疑违反了公平原则。在此情况下,持卡人、商户、发卡银行则更容易在责任认定方面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从而加剧三方矛盾[3]。
发卡银行是信用卡业务的办理者、管理者,而持卡人是信用卡的使用者。双方在信息上存在不对称的问题,如发卡银行可以充分获取持卡人信息,持卡人则不能够详细获知发卡银行的信息。除此之外,双方在权利以及义务上也存在不对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发卡银行处于优势地位,持卡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容易在双方的博弈中受到伤害,导致利益受损。我国建立了与信用卡相关的制度,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从而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不过,在相关的信用卡制度中未对发卡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辅以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便发卡行没有履行信息披露责任,那么会因没有违反相关制度规范而不能够追究其责任。持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知情权、选择权,但是因未规定发卡行的信息披露责任而难以使自身的知情权、选择权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持卡人的合理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就容易影响持卡人与发卡行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此,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加强发卡行信息披露,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在健全信用卡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的原则,否认“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的效力,保护持卡人的权益。在否认“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效力下,发卡行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4]。即如果持卡人在挂失了信用卡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发卡行就需要承担该责任。发卡行在预测信息、把控经济活动、转移风险方面的能力明显高于持卡人。在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持卡人银行的有限责任,合理降低持卡人风险[5]。针对特殊的情形,还可以对持卡人进行免责处理。为提高法律纠纷处理水平,可以在免责法律规范中以列举的方式,呈现出免责的情形。另外,可以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发卡行的责任,即无论在何情形下,发卡行都需要承担冒用风险。在保护发卡人权益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吸收与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可以合理限制发卡行的抗辩切断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权益,防止持卡人遭受严重的冒用经济损失。总而言之,有必要从多个角度采取合理的法律措施,确保持卡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抗辩权切断条款指的是持卡人与商户产生纠纷时不可对抗发卡行。持卡人、商户、发卡行三者在交易活动中存在重要的关系,但是三者又是独立的。所以说,在法律体系中规定抗辩权切断条款是合理的,不过,同时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有待完善。这是因为持卡人在整个交易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而减轻发卡行责任,那么就更容易加大持卡人风险。所以,需要完善该法律规范。当前,主要通过增加限制条款的方式,降低持卡人风险[6]。例如,在持卡人与商户发生异议时,就可保留对发卡银行的还款请求。可见,应当多从处于弱势地位持卡人的角度加强法律建设。
为保护持卡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可以规定发卡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发卡行落实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发卡行真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规定发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可以明确信息披露标准,规范信息披露方法、程序、责任等,从而更好地约束发卡行信息披露行为。除此之外,还需要保护持卡人的信息知情权。例如,在用户办理信用卡时,发卡行需要为他们介绍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的使用方法、还款期限的规定情况以及利率等。如果用户存在疑问,那么就需要耐心地解答他们的问题。此外,发卡行需要及时向持卡人发送账单,让持卡人更加地了解自身的消费情况。如果信用卡条件发生变更时,发卡行也需要及时通知持卡人。
我国在《民法典》以及《刑法》中围绕着信用卡业务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减少法律纠纷,促进金融业发展。不过,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仍旧出现了很多因信用卡业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所以,我国有必要结合法律纠纷事项,群众需求等,科学地完善与优化信用卡法律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与优化信用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注重多从持卡人的角度出发,探究合适的完善与优化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方式、方法,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加强信用卡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做好信用卡使用配套法律的设计工作,从而强化信用卡法律体系建设效果。例如,针对信用卡合同,就可以完善信用卡合同操作的权益与义务,规范合同签订以及执行行为。在设计信用卡使用配套法律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从持卡人的角度开展设计工作,而且需要立足发卡行,加强信用卡使用配套法律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有效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制约各大主体的行为,充分发挥信用卡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在吸收借鉴西方国家的基础上发展了信用卡业务。可以说,我国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发展时间是相对短的。但是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使得信用卡业务在帮助银行维护用户关系,加强经济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发卡人、持卡人以及商户发生了一些法律纠纷。这与我国缺乏信用卡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关系。为此,我国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从而规范发卡人、持卡人以及商户行为。在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时,还可以研究其他国家在该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便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法律体系建设。另外,有必要科学预测信用卡使用问题,合理优化信用卡法律体系,避免产生过多的矛盾冲突。总而言之,需要立足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的当下以及未来,完善信用卡法律体系,从而保证金融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