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宁 钟路路
从国外发达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企业能够长足发展的必要前提。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家黄闻云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连续四次向国务院上书。由此开始了我国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失信惩戒制度是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准确认定,是实施失信惩戒的事实基础。而对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用”含义的准确界定,是认定“失信行为”的前提。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最初是对美国模式的借鉴,但由于历史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差异,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中“信用”的含义,在实践中逐渐扩展出了新的含义,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明晰社会信用体系中“信用”的含义以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发展至关重要。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失信惩戒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语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等多个角度出发,分析其内在逻辑,以此提炼出我国现阶段失信惩戒制度中“信用”的具体含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决定了企业能否实现高质量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肇始于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且商务诚信也一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而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信用”的含义早已发展出了超越商务诚信的其他含义。但现在仍有不少地方实践将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用”简单理解为民法中的诚信,而依此逻辑,失信行为所规范的应当是企业的商业欺诈、制售假货、骗取贷款、合同违约等行为。但从地方立法和实践来看,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中“信用”的含义要远广于上述行为。面对如此情况,有必要对“信用”的含义进行探讨,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诚信原则历来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现代企业发展首重市场、次重品牌,这都要求企业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企业坚持诚信原则一则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二则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实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其中有7处规定了诚信,有22处规定了善意,可见我国仍然以“诚信”表达客观诚信, 用“善意”表达主观诚信。而罗马人用统一的术语“诚信”表达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这种做法作为拉丁模式保留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德国人开启了用不同术语表达两种诚信的做法并影响我国。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着眼,主观诚信谓之“善意”,强调对事实或法律的不知。
1.现代民法学界认为主观诚信应当具有以下要点。(1)它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2)这种确信尽管是主观的,但从主体产生它的过程来看,它是诚实的和合理的;(3)主体在形成这种确信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未发生故意和过失 ;(4)主体的这种确信可就其自己的情状发生,也可就与他有关的人的情状发生。(5)主体的行为是依据这种善意的认知所做出的;(6)法律因为行为主体是依据该善意的认知所为的行为而给予优待甚至免责。因此,我国对于主观诚信的规定是脱责兼受益性的规范。客观诚信谓之“诚信”,是一种兼顾他人利益的行为,它要求行为人不利用对手的不知或疏忽牟利,而是公正行事。
2.现代民法学界认为客观诚信应当具有以下要点。(1)这种义务是一种明显带有道德义务的行为义务;(2)这种义务要求行为人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得随意损害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3)对于主体行为的评价标准不是主观的,而是一个客观标准;(4)这种客观性标准并不必然排除对行为主体的主观因素的考虑;(5)对主体行为的评价标准主要产生于主体行为与典型的中等社会行为或者法律标准的对比;(6)应在考虑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基础的前提下确定适用的法律标准。
可见,我国民法中所使用的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一个强调行为主体的内心状态,一个强调行为主体的客观行为。但因为二者都含有一个“信”字,所以都被称为诚信原则。因此,若是将“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理解为“诚信”即“诚实信用原则”,则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必须综合考虑“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因为二者都属于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若是只考虑主观诚信或者只考虑客观诚信,则行政机关在对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时,可以自由的选用认定的标准,这岂非赋予了行政机关可以以默示的方式废止已经生效的法律规定?如此不仅有违于法治的要求,而且还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机关恣意横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谓行其所言谓之信,此处所言之物应当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所缔结的社会契约。如果依照这个逻辑,人们必须尊重且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而若是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对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综合考虑,那么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的情景:客观诚信者因为尊重了他人权利,当然应该得到嘉许;而主观诚信者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但因为其主观善意,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他们因为这种善意可以脱责。
失信惩戒制度虽然肇始于现代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但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用”绝非上述的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所共有的“信”,即并不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因为在知网所检索到的研究“社会信用体系”的论文的英文标题要么为“Social credit system”,要么就是“social credit reporting system”,可见,虽然二者有一定的区 别,但 都 将“信”翻 译 为“credit”这是确实无疑的。而民法中的“诚信”的英文表述为“faith”,“credit”来源于拉丁语中的“credere”一词,是“相信”的意思。而“faith”在拉丁语中则表述为“fides”,带有言而有信的意思。可见,二者并不是同一个东西。
我国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的国家总理朱镕基收到女企业家黄闻云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四次上书后高度重视,迅速召集六部委会议对该问题进行研讨,由此,掀开了我国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序幕。当时,不仅黄闻云自己的公司因为创新成果被剽窃,而险些破产。而且她身边几乎每天都发生因贷款、货款、订金等被骗、被无限期无理由拖欠的事情。在这样信用缺失的社会环境之下,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充斥着不信任感,企业家人人自危。于是,黄闻云借着去美国旅行的机会考察了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之后,先后四次向中央领导上书,详细说明了公平竞争对发展紧急的必要性。
从上述故事看出,掀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序幕的黄闻云初始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打击剽窃创新成果及诈骗贷款、货款、订金等行为。可见,黄闻云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思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毫无关系。此外,她对中央领导的建议是对美国信用体系的借鉴。并且,在我国开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后,中央和地方也多次派出多个考察团赴美调研。而美国对于“什么是信用”这一基础性命题,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19)规定为:“有关行为或交易中的事实上的诚实”。而在美国法学会1979年的《合同法重述》中则将为诚信理解为:“忠实于商定的共同目的,满足他方当事人的正当期待,它排除各种类型的违反共同体的正派、公平合理的标准的恶信行为”。可见,美国也并没有将“信用”与“诚信”混为一谈。
虽然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在建设的过程中,对美国的信用体系有一定程度的借鉴,但由于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在二十多年的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别于国外蓝本的模式。
截止2022年5月,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共有24篇地方性法规、3篇地方政府规章、366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164篇地方工作文件、还有三篇行政许可批复对“社会信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这些文件进行梳理,总的来说是将“信用”划分为四个方面,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商务诚信规制的是商业欺诈、制作假货、销售假货、骗取贷款、合同违约等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打造“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良好信用环境,建设法治化、 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前后对比,不难发现,这里的商务诚信已经与黄闻云所构思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贴合。而除此之外,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中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包括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三个方面。其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政务诚信所规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虚报业绩等行为,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项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社会诚信所规制的虚假的广告、考试作弊、学术抄袭、文凭作假等行为,目的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制”的社会大环境。司法公信则主要规制的是虚假诉讼仲裁、伪造证据、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行为,目的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可以发现,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虽然从美国的借贷信用管理方面入手,但其含义在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和实践的过程中,已经逐渐扩展出了新的含义,并且与司法界为保证判决裁定顺利执行的惩戒制度合流,如此,形成了一整套来源于国外但完全不同于国外的中国特色制度。
从制度源头以及词源来看,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的本意应当为“相信”,也即言而有信的意思。但由于我国的发展和实践,为其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因此,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中“信用”的含义,早已超出了它的制度原意。在此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方面进行细化分析:第一,知法犯法与虚报业绩等行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政务方面的失信行为,是因为其行为背离了社会的期待。因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的身份,其行为代表着国家公信力的存在,因此社会有正当理由对其有应该恪尽职守和清正廉洁的期待,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和清正廉洁应该是常态,知法犯法、欺上瞒下才应该是非常态。第二,商务诚信所规范的失信行为,例如商业欺诈、制售假货、骗取贷款、合同违约等行为,可能是因为这样的规定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认知,因此这些行为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不会让社会大众感到出乎意料。而这些行为之所以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也是因为这些行为背离了社会的期待。基于长期以往的社会经验和生活法则,社会基于正当理由对行为主体有着不辜负其信赖的期待感。例如,去官方旗舰店购买手机,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不会询问该手机是否为正品,因为在该场境之下,该手机是正品才是理所当然的。换言之,若是在地摊或者其他非正规的购物平台购买手机,消费者则大概率的会询问该手机是否为正品,表明了消费者对该行为的不信任。消费者对该行为是否表示信任有多种原因,但究其根本,是因为在那样的场境下,无法依赖长期以来的社会法则和生活经验形成期待感。第三,社会诚信方面将虚假新闻广告、考试作弊、学术学历造假等行为视为失信行为的规定,绝大多数是因为社会问题倒逼所形成的。本世纪初,电视购物迎来了一个黄金的发展期,虚假广告铺天盖地的席卷而来,“顶级八心八箭2克拉水钻才998”、“睡觉瘦身法”、“百年中医祖传秘方”,各种大中小厂商通过雇佣“专家”以鼓吹自己的产品,越来越多的观众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专家”逐渐成为了“砖家”。最初人们看到电视广告中那些夸张的广告,并不会认为这商品是假的,只会怀疑这么“好”的东西,能否轮到自己购买。这是因为社会基于对专家和新闻广告真实性的信赖,有合理且正当的理由对其具有期待感。到了现在,只要提及电视购物,无论厂商与商品如何,社会普遍认定其为欺诈。这是因为社会对于电视广告和“专家”的期待已被破坏,要重新树立这种期待,要付出百倍的努力和成本。考试作弊与学术学历造假被规定为社会诚信范围内的失信行为,也很难不怀疑它与近些年频繁爆出来的考试作弊、学术造假及顶替上学等社会问题相关。虽然到现在为止社会对于考试、学术、学历所代表的东西的期待感仍然存在,但将这些问题提前纳入失信惩戒的规范范畴,也是相当有必要的。第四,将虚假诉讼仲裁、伪造证据、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行为规定为“司法公信”方面的失信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而这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底层逻辑,也是因为社会对司法行为具有期待感,社会基于对司法机关和国家公权力的信赖,有正当理由期待诉讼仲裁是真实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综上,本文以为,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虽然肇始于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但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逐渐演变出了新的含义,传统意义中的商务欺诈、民事背约行为被归纳到商务诚信之中。失信惩戒制度中的“信用”应当为社会对主体行为和状态的期待。这个期待既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群众意志的体现,是依赖长期以来的社会法则和生活经验在特定的情境下产生的正当合理的期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