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的徐女士擅自将2.5 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放生到长荡湖,不仅造成鲶鱼大量死亡,还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
2023 年2 月3 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以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8 万元,鱼贩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给家人祈福,2020 年12 月中旬,徐女士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花了16.67万元从鱼贩子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
12 月12 日、13 日,徐某在金坛区钱资湖共放生两车黑鱼;14 日,徐某在钱资湖分别放生一车黑鱼、一车鲶鱼,当日晚间渔政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死亡鲶鱼。15 日上午,当徐某再次准备放生时,遭到渔政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阻止,并有群众现场报警。随后,徐某、刘某前往长荡湖放生了2.5 万斤鲶鱼。没过多久,放生的湖面就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鲶鱼。
12 月20 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工作人员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死亡的鲶鱼是一种名为“革胡子鲶”的外来物种,这种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由于革胡子鲶属于热带鱼类,在7℃以下就会死亡,而长荡湖地区冬天都在0℃以下,鲶鱼投放不久就出现大面积死亡。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在没有向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刘某明知徐某未取得许可,一次性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多达2.5 万斤,其行为违反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导致长荡湖水生生物系统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3 年2 月3 日上午10时,这起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大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已死亡腐烂的2 万多斤革胡子鲶由于打捞及时,没有造成长荡湖水环境指标的明显变化,而未打捞上岸的4792 斤革胡子鲶会对本土鱼类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资源直接损失3 万元,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5000 元。
被告徐某在向长荡湖投放革胡子鲶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鱼贩子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经查,2020 年12 月15 日,徐某、刘某再次到钱资湖放生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告知其前一天放生的鱼已经死亡,造成了湖面污染,并阻止其放生。两人在明知不得放生、“放生就是杀生”、放生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转移向长荡湖投放2.5 万斤革胡子鲶,损害了长荡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以长荡湖服务功能损失为基数,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额5000元。
庭审中,徐某多次对违法放生行为表示懊悔:“我对什么是外来生物、什么是本土生物的相关法律规定都不了解。我非常后悔我的无知行为,以后碰到类似情况,一定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长荡湖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享有“一斛水中半斛鱼”的美誉。增殖放流是保护水域生态的重要举措,但亦应遵循法律规定,做到科学放流。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 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 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 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实际上,外来物种离我们并不遥远。加拿大一枝黄花、非洲大蜗牛、福寿螺……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生物安全教研室主任刘昌景列举了多个外来物种侵害生物安全的案例,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充分阐述。
“外来物种会形成恶性生物入侵,演变成外来入侵物种。如果放错了外来入侵物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共卫生损害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难以防控和治理挽回的。”刘昌景说,事实上,在缺乏科学评估的情况下,无序放生有可能会变成杀生,还可能踩上法律红线。“放生二字拆开来看,放是方法,生是目的,放什么种类,怎么放生,在哪里放生,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以科学为指导,合理放生,慈悲护生,才是真正需要的放生。”
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中还能见到放生毒蛇的迷惑行为。2019 年6 月,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红坪镇及国家公园桥洞沟境内出现大量毒蛇,并咬伤当地村民万某,最终万某医治无效死亡。经林区森林公安局侦破,放生者岳某、董某认为放生毒蛇可以获得“福报”,所以不顾社会公共安全放生毒蛇。
放生以求“福报”的传统自古有之,但对物种种群、检疫隔离有严格要求,随意放生会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恶劣影响。如今,求“福报”的放生者很多,了解物种特点和科学知识的却很少。天津市野生动植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的农艺员曾见过有人从小贩手里买来夜鹰,没有检疫隔离,也没有补充营养,就学影视剧里的主人公,顶着大太阳将夜鹰扔向天空。本是攀禽、在黄昏和夜晚才活动的夜鹰还没搞清楚情况,就重重地摔了下来。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环境法委员会委员周晋峰表示,不少人看到民间放生活动有利可图,于是捕捉野生动物,贩卖给景点、游客等做放生之用。不科学的放生活动还有可能导致人兽共染病的传播,“人们在捕捉、运输、买卖的过程中,很可能将器具上的一些病菌传染给动物。这些动物带着病菌,在不熟悉的环境中活动,会感染当地生物种群,造成伤病和死亡”。
“现在的放生已经变成了放死,简直是一场杀戮,是对绿水青山的破坏。”周晋峰说,自然环境保护的重点在于恢复,而非干扰,“对于自然来说,随意将生物引入到某个环境中和随地丢弃垃圾本质上是一样的,都会破坏生态”。
个人或组织未经批准,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还是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擅自捕捉、买卖、放生野生动物都是违法违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提出,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否则将被追究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审判长、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认为,这起放生行为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案件背后,暴露出被告对生物安全风险不了解,缺乏防范外来物种,危害生物安全的意识。“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生物安全生命线,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本案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探索将5000 元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1 个多小时的公开庭审也给在线旁听的上百万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
“善良愿望不必然产生良好结果。放生、增殖放流都是对原生态系统进行外在干预,只有科学实施才可能防止出现不利后果。”陈迎说,公民在实施增殖放流等行为前,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防患于未然,“预防才是对生态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