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杨旭
中国能源企业在大力发展国内新能源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海外新能源市场,在推进企业主营业务不断拓展的同时助力项目所在国能源结构的调整。但在获取海外新能源项目机会后,如何顺利实现项目融资关闭是目前众多海外走出去中资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本文拟结合国内外新能源项目开发的特点,深度剖析目前国内企业在海外新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的融资关闭困难内外在因素,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若干建议意见。
结合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种类,分别从绿色低碳、建设周期、对电网的要求、发电成本、单体容量小等五个方面阐述新能源项目的特点。
目前,新能源发电类型主要包括: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等。与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化石能源发电大量消耗带来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等一系列问题相比,新能源普遍存在污染少、储量大、绿色低碳等特点,成为当今世界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等问题的主要途径,逐步取代传统能源发电[1]。
以风能、太阳能为主的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要远远低于火电、水电等传统能源以及核能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周期,而且新能源项目涉及的资源禀赋分析、环境评价、土地征收或租赁、相关许可证照办理等事项的工作量均远少于传统能源项目。以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为例,风电项目工程建设周期一般为12-18个月,太阳能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周期一般为6个月左右。较短的工程建设周期可较快实现项目并网发电,缩短资金回流周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建设期较长带来的潜在不确定风险[2]。
考虑到风电、太阳能项目受制于风、光自然资源的影响,风速、光照强度和时间受到季节、天气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项目实际发电有效小时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因此以风能、太阳能为主要的新能源项目呈现出波动大、持续性差、对电网冲击大等特点,进而新能源项目对电网的承受能力、抗冲击能力要求较之于传统能源要更高[3]。
以越南电力市场为例,近年来越南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电力需求,但仍存在普遍的弃风、弃光等现象发生,究其原因并非其电力生产过剩,而是因其现有的国家电网系统容量不够且短时间内无法承受大规模新能源项目并网发电对电网系统带来的潜在冲击风险。由此可见,大规模发展新能源发电并不仅仅是确保项目按时建成发电即可,对相关配套设施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4]。
近年来,随着绿色能源革命的不断推行,各个国家能源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全球范围内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实现迅猛发展,新能源市场需求的扩大同步推动了风力发电设备以及光伏晶体硅技术的不断进步,进而风力和太阳能转化率不断提升,最终使得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单位千瓦投资成本不断降低。截至2020年,陆上风电平准化度电成本为0.039美元/千瓦时,海上风电平准化度电成本为0.084美元/千瓦时,光伏发电平准化度电成本为0.057美元/千瓦时。2020年1月底,法国石油巨头道达尔和日本丸红集团联合中标的卡塔尔800MW光伏项目最终电价为1.567美分/KWh;2022年7月5日,巴西A-4可再生能源拍卖中,光伏评估中标电价为1.75美分/KWh,创造了世界光伏电价新纪录,成为行业发展新里程碑[5]。
与火电、水电、核电等发电项目装机容量相比,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体的新能源项目单体装机容量相对较小,鲜有单体新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能达到1,000MW以上,大部分在30MW至300MW范围内。海外新能源市场中,中东地区项目单体装机容量要普遍大于其他地区,单体装机能达到800MW;欧洲、亚洲等部分国家考虑到国土面及资源分布,单体装机相对较小,单体装机甚至小于10MW。新能源项目单体容量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项目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在收购过程中开展尽职调查、完成收购后公司治理、财务监管等方面无形中又增加了企业管理工作量。
基于上述新能源项目独有的特点,与传统的如火电、水电等能源项目融资相比,海外新能源项目在融资方面同样有其独特的一面,海外新能源项目融资体量相对较小、宽限期及还款周期较短、融资成本相较于国内项目要求更低,同时一些公开招投标项目要求快速实现融资关闭,留给投资者响应的时间相对较短。综合以上海外新能源项目融资特点,并结合多年来全球新能源市场的发展,提出以下五种在海外新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被广泛应用的典型融资模式。
在海外新能源市场开发初期,“无追索项目融资”模式被广泛应用,在此融资模式下,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自身未来收益作为融资机构贷款的还款来源,东道国政府提供主权担保、签署“照付不议”购电协议(PPA协议)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项目增信措施,同时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长期信用保险项下的承保保单,从而实现融资关闭。
“无追索项目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投资者的风险隔离,因此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初期备受推崇。但随着新能源市场不断完善、参与方不断多元化,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强化,项目所在国政府不再愿意为项目提供主权担保、“照付不议”购电协议等增信举措,因此现阶段海外新能源项目很难实现“无追索项目融资”模式。
随着新能源项目电价机制市场化推行不断加深、电价补贴机制不断弱化、“绿色金融”理念不断推行,融资机构出于“绿色金融”、风险分摊以及融资标准推行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引入多边金融机构、组建银团成为新的融资模式。
在银团融资模式中,多边金融机构的引入往往会为项目快速实现融资关闭起到风向标作用。多边金融机构一般是由多个国家出资筹建,主要支持与经济、民生相关的项目,多边金融机构的参与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该国家引入国际通用标准、规范企业管理、促进电力市场领域改革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项目的可融性,进而吸引商业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在新能源项目投资中,设备采购费用一般能占到项目总投资的40%-60%,是影响项目投资总额的关键因素。近年来,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及设备制造企业凭借着国内强大的设备、组件生产能力和供应链体系,以及国内外新能源市场形成的规模成本效应,在海外新能源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因此,为获取项目承包合同,承包商垫资逐渐取代中信保中长期信贷保险项下的信贷产品成为新能源市场上的一种新的变化趋势。承包商负责项目EPC合同部分的融资工作,待项目建成实现COD(商业运行)后通过未来项目电费收益逐年支付EPC合同款或项目公司通过再融资一次性支付EPC合同款。
在此种融资模式下,承包商通过垫资可快速实现项目融资关闭,且可获得该项目的EPC承包合同,但同时承包商需要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完工风险以及银行的还本付息的风险,并且很大可能会占用企业授信、担保额度,从而影响承包商后续业务的扩展。
项目所在国政府不再提供主权担保、项目PPA协议不再是“照付不议”模式,单凭项目公司自身的资信能力及其盈利能力很难获取融资机构的融资和中信保的承包,在此情况下为实现项目融资关闭,金融机构、中信保往往要求母公司为项目建设期或者整个贷款期提供担保,提升项目的可融性。例如,国内某企业在实施越南的新能源项目,越南国家电力集团EVN虽然提供了PPA购电协议,但该购电协议只保证上网电价而不保证电量,因此在融资方案设计过程中该企业母公司为该项目提供全额全程担保。
在该融资模式下,实现项目快速融资关闭的同时,该项目占用母公司1-2年(建设期)甚至12-15年的授信或担保额度,在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担保、资产负债率现有管控政策下,长期占用大额企业授信或担保额度对企业的业务连续性开展会造成较大影响。
资产证券化(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
ABS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融资规模大、成本低,资金来源广,ABS最大的优势是通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资金成本较低,从而降低项目融资成本;(2)项目风险隔离、投资风险分散,ABS融资模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投资人自身的风险,使得项目清偿债务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未来收益有关,而且发的债券有众多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项目整体风险;(3)发行环节少,发行费用低,ABS融资模式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V)增加信用等级的措施,从而能够进入国际高端证券市场发行易于销售、转让的债券,同时与传统项目融资模式相比ABS融资模式设计的环节较少,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发行费用。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各个国家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海外项目相关设备无法按时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相关人员难以按照计划进入项目所在国或者进入项目现场,项目延期、合同违约事项频发。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导致货币汇率风险加速上升,增加了项目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随着全球化的兴起增加了中资新能源企业、设备“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国内融资机构在项目融资结构设计、融资产品上相对单一,目前海外新能源项目融资主要以母公司担保模式为主,且金融机构在决策是否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决策上过于依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与国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成本相比,国内融资机构提供的融资产品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一些境外投标项目中与竞争对手相比在融资方面存在一定劣势。
目前国内的出口保险产品主要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匹配的海外投资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中长期出口买方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卖方信用保险)为主,而通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为项目东道国政府提供主权担保或类主权性质的担保。但随着各国新能源政策不断完善、设备成本及电价补贴不断下降,海外新能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且越来越多的私人企业进入到新能源市场领域,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倾向于市场化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进国家新能源发展规划,不再提供主权担保,在这种模式下达到中信保的承保条件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鉴于目前购电方多不具备国有性质或对PPA协议担保力度不够,中信保对其PPA违约的潜在风险不太好把握,近些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承包方案中买方违约险获批的难度越来越大。
海外新能源市场逐渐由蓝海市场发展为红海市场,快速实现项目融资关闭满足RTB(Ready to Build)条件成为海外新能源项目落地的关键要素,也是众多走出去中资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企业在进入项目所在国时需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尤其是投资环境、电力市场环境及其上下游、财税、技术、汇率、汇兑等方面,将项目潜在风险控制在最低,即使在项目无PPA协议或者PPA协议不完善、无主权担保等情况下提升项目自身的可融性;创新融资模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资产负债率、担保额度等)并充分与金融机构、信保机构合作,打破项目融资、股东借款、承包商垫资等传统融资模式;充分发挥企业海外投融资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优势,并结合项目所在国相关优惠政策,为项目量身定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