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圣海
一 民事法律关系
1.内涵: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规定人身权的主要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民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 夫妻关系
1.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3)夫妻双方无须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2.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关系问题的关键。
三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
1.劳动者
(1)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维权的途径:协商解决(不成或不履行)→申请调解(不成或不履行)→提起仲裁(不受理或不服)→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
(1)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意义: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内容
①必备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②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4)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四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1)必要性:①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③法律是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2)意义: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调解(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纠纷的解决方式
1.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2)类型: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2.仲裁
(1)分类: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2)适用情况: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要求: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4)特点: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诉讼
(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要求: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5)主要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六 诉讼程序
1.起诉
(1)地位:起诉,俗称“告状”,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2)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4)受理機关:①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②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2.立案登记
(1)条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2)效果: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3.应诉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宣告判决。
5.二审程序
(1)条件: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程序: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
(3)效力: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4)保障: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