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背景下法学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以山西大同大学为例

2023-03-16 07:41黄红霞
关键词:法学专业国标研究性

黄红霞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指导精神,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的崭新阶段。《通知》中要求各高校要强化思想引领、提升学术内涵,通过课程设计、方法创新等方式保障课程的育人效果,这就决定了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的关键和基础性地位,同时其也是法学类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教育的主要抓手。通过对标2021 年新版《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法学国标》),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方案》)中的评估指标体系为导向和引领,对法学专业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探究,有助于实现地方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

一、法学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法学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通过研究性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引导学生自主思考、独立探索而增强其自我发展和创新发展能力的一种教学理念或方法。其中,研究性教学是这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在2005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中首先采用了“研究性教学”这一表述,后来在2010 到2020 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强调学习和思考相结合,使用启发、探究、讨论和参与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学会如何学习;《评估实施方案》针对“卓越教学”的评估指标,提出“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以学为中心、以教为主导”目标任务,结合《通知》中“开展原创性研究、抓好融入式教学、加强针对性服务”的要求,“研究性教学”被赋予了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并逐步发展成为体现综合性特征的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因此,迫切需要在教学的背景下,从微观的视角来深入了解和掌握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首先,教学是目的,研究是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研究性教学的运用应旨在教学,即“研究性教学是教学,而不是在教学之外做研究”。[1]可以看出,“教学”是“研究”的归属,“研究”是教师“教学”这一职责的理念或形式,是为教学质量的提升而服务的。因此,不管法学教育中采用何种“研究性”形式或在多大程度上进行设计和发挥,最终都要落实完成法学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而不能与教学导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背离,唯“研究”而行。

其次,教研一体、寓教于研是特色。在法学专业研究性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通过讨论、实践、反馈、探究等各种研究方法促进教学,打破过去的传统灌输模式,突出“资源利用共享、教研融贯一体、理论融入实践、师生互动创新”的特色。随着实践需求的多元化发展,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也需进行改革创新,将各种网络、智能、人力资源等进行多元化整合和合理利用,发挥“教”的主导作用,激发“学”的中心动力,创新教与研、教与学、研与学的融合发展模式,实现以研促教,以教哺研的目标。

最后,理念重塑、制度重构是保障。很多法学专业院校在推行教学改革的道路上,对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实践已有很多年了,但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植入正确的理念来引领,配套的保障制度也有所缺失。法学的传统教学方法秉持知识中心主义,形成了教学的标准灌输化和被动接受化;而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应树立建构主义理念,借助情景、协作、对话等要素丰富研究性教学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性和共情性,在不断探索中建构个体性差异基础上的多样性知识结构。由此,如果不能打破原有的法学教学标准化,重构适应研究性培养模式的包括教学设计、教学评价等内容的配套制度,则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只是处于形式多变的阶段,相比传统教育模式只是转换了一种灌输的方式,缺乏内容的更新。

二、新国标背景下法学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症结

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目前在我国法学本科院校中虽有大力推广之势,但多数都是处在法学教学改革中的口号阶段或形式之中,没有达到最终实效。通过对标《法学国标》,有以下症结需要改善:

(一)人才培养方案欠缺匹配性 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是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的总纲领、导向标,而目前多数法学专业院校的培养方案设计不利于推进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改革。

首先,“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特色不明显。“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是法治人才的必备要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通知》中不仅要求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而且还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到法学类专业课程中,加强学生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这也是法学专业研究性人才培养的目的所在。目前,虽然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中都提到“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但从方案内容设计来看,这一理念只停留在了表象上,传统的观念认为思政类课程已肩负起“徳”之修养,而法学类专业课程主攻“法”之修学,由此思政和法学专业两大类别的课程分工明确、各自为政。思政教育没有融入法学体系,而法学教育也没有真正体现思政元素,由于各高校对课程思政的定位、认识、内容、方法及路径等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认识,导致“思政”融入“法学课程”的脉络没有被真正打通。

其次,课程体系设置不灵活。不同行业领域对法学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应用能力等需求是多元化的。新《法学国标》中有关思政理论课、通识课程和“10+X”专业课程的设置,既体现了法学培养目标的政治引领,也突出了大学教育的个性化发展,满足了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三型”法治人才的需求。而目前多数院校的课程体系设置中,通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等占据了本科教学的大部分课时,“X”体系内涵了多数法学必修课程,留给学生选修课和实践课的学时比例非常少。专业必修课常以传授基础的法律知识为主,选修课由于受到师资力量的限制还是开设了和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或是将部门法中的一些内容进行知识分解成为限选课。有些院校的方向模块课虽然设置了其他专业的相关课程,但只显示出课程的多样性,没有突出知识能力、思维方法等方面的复合性,最终还是每门课程单打独斗。这种单一化、范式化流程使得培养出的大学生像一批生产线上的标准化产品一样,知识面狭窄,没有在挖掘学生个体化差异的基础上发展多样性,导致培养出的本科生实践创新能力不足,法学功底又不扎实,不符合新《法学国标》中提出的“合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培养要求。诸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研究、法律文书写作等较适宜开展研究性教学的实践课程也由于设置不灵活、时间短、学分低、考核重形式等原因,终不能奏实践之效,更没能引起老师和学生的足够重视,致使学生毕业很难直接胜任法律实践工作。

(二)课堂教学欠缺创新性 新《法学国标》中对法学专业培养的知识和能力方面都作出了综合性的要求,如在能力方面提出自主学习的能力、知识融贯和应用的能力、科研和创新的能力等要求。近年来,很多院校都进行了课堂改革研究,但就目前教学常态来看,仍是集体灌输式地授课。

首先,教学内容标准化。传统教学过程中,有关教学的大纲、进度和内容都根据教科书进行标准化的设计,可以实现同门课程授课教师的教学同步化,也有利于最后考核的统一化。虽然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主导,占重要地位,但教材并不是大学教学的唯一版本,否则高等教育和中学教育没有异同,都仅是传授课本知识的通识教育,这与新《法学国标》中所提出的“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不相吻合。任何一种法学教材都有其自身局限性,内容表述的学科性、理论性和内容本身的概括单调性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学生的思维,因此将教材作为教学的唯一标准是不利的。

其次,教学方法单一化。目前法学专业课堂教学仍以讲授知识为主,虽然也有采用案例分析、翻转课堂和慕课等方法进行改革,但最终还是贯彻了以课本为主传授知识的理念,只不过是换种形式而已,如翻转课堂往往由于学生没有做足功课或教师能力受限而达不到预期效果。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课程由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成了表演走过场或缺乏引导的讨论课,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没有深刻领会研究性人才培养理念的实质内涵,没有真正践行建构主义理念,让学生在浸入式学习中体现自觉性、创新性和个性化。同时,有些教师理所当然地让学生为自己的课题承担收集材料、跑腿等角色,认为这就是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适用,其实只是帮忙研究而已,没有教学之意。而多数教师在教和研之间是断裂的,因为科研压力忙于做自己的学术研究而疏于教学,将两者视为是矛盾体,这也是没有理解教研一体的内涵特征。

(三)教学评价欠缺科学性 新《法学国标》中提出法学教学评价指标体系应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反观目前我国各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效果评价,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第一,针对教师的教学评价重管理、轻促教,重数量、轻质量。传统的教学评价主要以量化为主,评价结果仅被作为掌握教学情况的手段或教师晋升、考核等评比的参考依据,忽略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教学改革的核心是教师素质的提升。因此,教学评价不是教学过程的终极目标,而是促进教师提升自我、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定量评价指标中的教学工作量不足以反映出教师的真实水平,还有可能导致教师失去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定性评价中的同行评议和学生的评议、学院或学校督导组的随机听课等评价指标,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和规范指引而趋向于形式化,如:对教学改革等成果的关注往往还是集中于数量,导致课题多以“虎头蛇尾”的方式草草结题,缺乏对改革过程的跟踪评价和改革效果的实践考量,不能有效地验证出以研究性教学为内容的不同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契合度和适应度。

第二,针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评价重理论、轻实践,重成绩、轻过程。实践课程是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作用的主要战地,可以促使学生在探讨实践问题的同时理解理论价值,提高学习成效和实践服务能力。目前,法学院校基本按照新《法学国标》已将实践课程的种类和学时等配备齐全,但对实践课程的过程监管、学生实践学分的获得等,都缺乏相应的体制和机制来规范和保障,致使实践课程的效果欠佳,难以发挥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寓教于研的特色。此外,对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主要集中在试卷和论文两种方式,虽有平时成绩,但形式单一,没能考察出学生在课堂中研究性学习动态的学习效果。试卷内容主要是考查知识点的记忆,成为学生们口中的“考前背,考后忘”;论文考核也是简单的复制粘贴、拼凑字数,毕业论文和专业实习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实践性论文的实践性不强,这些考核方式都不符合新《法学国标》提出的评价体系,更不利于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推动和实施。

三、新国标背景下法学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路径

在新《法学国标》的培养目标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人才”的表述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而“熟悉国际规则”以及“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的表述,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开放性、参与性,法学专业的教育相应也应该具备开放性、参与性、创新性等特点,这也是研究性人才培养理念的应有之意。

(一)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明确化

首先,明确“以德树人”。无论培养什么专业的人才,都以德为先。新《法学国标》的培养目标中指出“德法兼修”、“德才兼备”,即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先要有德,后为事,不能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人。以此为目标,必然对师德师风方面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可以倒逼高校道德培养机制的完善。《通知》中提出“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科学有机的学理转化,是对课程思政建设要求的进一步升华,凸显了“德法兼修”特色,需要教师们将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融入相关的专业课程,通过引导学生系统把握、融会贯通、多思多想、学深悟透、学以致用,最终建构起科学合理的知识结构,其中的融通、思考、深悟、致用等过程就是研究性人才培养目标所导向的学习、创新能力。新《法学国标》为“德法兼修”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难得的改革契机,相关高校可以借此东风在开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的同时,大力推行“课程思政”的全面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以课堂授课为主渠道,以教学改革为燃动力,更新课程内容、完善课程体系,充分运用研究性教学方式从国情教育和主流价值观引领两个维度打通“思政”与“课程”二脉,使得学生在学深悟透做实的同时将德育润化其中。这次新《法学国标》加大了专业实习课时,体现出实习实践在法学专业中的重要性,在实习实践中灵活运用研究性培养方法,通过批判性、创造性的思维训练与职业道德的双向培养,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实现“法”中修“德”,“徳”中学“法”。

其次,明确“三型”法治人才。“三型”即新《法学国标》中提到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培养目标。复合型需要知识融合、学科交叉、技术集成;应用型需要在复合型基础上实现多样化、动态化;创新型需要在复合和应用的同时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寻求新的突破。以“三型”培养目标为导向,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要突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壁垒,将高品质的实践性教学资源引入高校,并加强与高校的学术交流。法学教育要具备开放性,除了与地方司法机关等单位合作之外,还应加强校企合作,实现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因此,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可邀请相关实务部门人员参与,共同设计、共同培养。这也是研究性人才培养理念之“资源整合利用、理论融入实践”的特色体现,如此才能有助于学生建构合理的知识结构,从源头规划系统化的学生发展和学业指导体系。

2.课程设置科学化

“合理的知识结构”要具备开放性、包容性、条理性、融会性等特征,因此,成功实施法学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是优化和完善课程体系。

首先,课程设置形态多样化。以问题为导向、对标《法学国标》重组法学专业课程结构。《法学国标》中鼓励在多个学科或多个专业之间创设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课程。不同院校应以“三型”法治人才的合理知识结构要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学校及所在地区的资源优势增加有特色的专业课程,为贯彻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主义理念扎实基础,满足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的需求。对于《法学国标》培养目标中新增加的“熟悉国际规则”,也应体现在课程设置体系中,根据院校具体情况可开设相应课程,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同时,通过设置包含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门课程在内的不同种类模块,具体确定不同的培养方向和课程设置,让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进行选择,从而实现学生的多元化和个性化发展目标。在设置模块课程时,为解决师资力量的欠缺或重复授课问题,可打破各学院之间的壁垒,实行课程共享、学分同修的联合培养模式;为加强实践课程的应用性和针对性,可打破传统课程设置方式,增加不同模块内的特色实践课程,采用校内和校外联合培养模式,聘请相关行业专家“走”进课堂或带领学生“走”出课堂,打造在教学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在研究中教学循环新发展格局。

其次,课程组合体系化。上述课程设置的多样化不是简单增加一些课程门类,而是在课程结构整体设计的前提下去优选或删减相关课程,并科学地组合起来,体现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和拓展性,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例如,“10”、“X”课程与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的“1”之间要保持课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在新《法学国标》规定的“10”门专业必修课之外,将原有开设的一些知识分解课程、实践较少涉及的边缘课程等进行删减或整合,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形成与专业必修课的拓展和延续逻辑关系,实现知识结构的条理性和融通性。为了达到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效果,可在大一和大二期间集中安排完成法学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主要课程,在大三开展为期不少于10周的专业实习,让学生在实习实践中检验自己所学知识,发现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补足之处,之后再回到学校进行针对性的学习。这种从理论到实践、再回理论再实践的反复过程,可以促使学生进入有效的研究性学习中并及时践行研究性教学效果反哺课堂,培养学生在原有专业基础知识的架构上进行建构和重组,形成自己合理的知识结构,同时也可以促动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实现“三型”法治人才目标。

(二)探索有效的“教研一体”化教学模式“教研一体”的研究性人才培养理念,符合新《法学国标》对教学提出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启发性讲授要求,更专注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逻辑思维能力,激发更多的创新、创业信心和热情。

第一,教学内容体系化。教材不是唯一标准,只是一套方案,具体的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呈体系化展示,将法学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和课程内容的重点问题等都纳入其中。由此,就要求教师将本课程内容进行体系化的整合,可以以问题或专题等形式呈现。整合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将教师的科研成果融入教学中,实现“教研一体化”,减少教师队伍中普遍存在的教学与科研断裂现象的出现,使得促进教学与推动科研并驾齐驱。此外,教师在教学内容设计上还要进行跨学科的知识融合,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遇到专业性或实践性太强的课程内容,就可以提前设计转换课堂教学场所进行实践教学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开展“双师同堂”,同时可以有效提升教师自身的专业素质。

第二,教学方法丰富化。坚持教研一体理念下的教学方法丰富化是推动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但应明确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都服务于教学目的,而不能偏离教学轨道或以学术研究为目的。其一,突出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资源整合利用”特色。充分利用大数据课堂等形式转变教师教学理念,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课堂管理能力,促进教师顺利开展研究性教学。如,采用数据课堂可以公开实时记载课堂表现成绩,督促学生自主学习;利用系统内查重可以杜绝学生的抄袭现象,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撰写,同时对教师也提出了认真出题、仔细批阅和指导的要求。大数据课堂形式可以有效解决评学和评教失真的问题,对翻转课堂、慕课等教学改革课程起到全程监督和客观评价的作用。此外,要充分利用校内校外优势资源,构建智库平台整合资源,加强与校内不同院系、校外相关部门的联合科研和联合人才培养,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等多种形式,真正体现“理论融入实践”的研究性人才培养特色,坚决杜绝目前的“闭门改革走形式”现象。其二,突出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教研一体融贯、师导互动创新”特色。教师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教学中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创设多元化的情景导向,运用探究、问题、课题、案例等多种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浸入式”参与,运用自己的思维、想法、经验等模式,对所学知识进行阐述和扩展,从而达成教学目的。同时,课堂教学可与法学本科导师制相互结合、相互推动,根据学生的个性化差异,设定具体的目标,通过课上课下指导,帮助学生建立自己合理的知识结构。

(三)构建综合研究性教学评价机制 具有科学性、综合性的教学评价机制可以有效保障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在采用新《法学国标》中“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时,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以发展为目的的教师教学评价机制。对教师的评价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发展观念,以评促教。评价坚持综合性原则,其中师德师风是第一标准,是业绩考核、优先奖励等方面的首要要求,是能否有效实施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条件,是教书育人的首要门槛标准。而对于教书育人的成效评价,应拓宽定量和定性评价的信息渠道,构建包含教学内容的合理性、教学方法的有效性、教学能力的协调性等指标的多元考察体系。由于教学任务的复杂性,评价手段不能采用随机听课、同行和学生评议等简单形式一概而定,应依据教学目标、教学标准、学生的创新创业等具有可测性的内容制定全程动态评价机制,如,前期对课程的导入效果、中期对学生学习体验及学习效果的评价、期末对学生的考核验收结果,每次的评价必须及时进行反馈,这样才能起到以评促教、促发展的目的。对于教学改革的评价,应将重心由“量”转为“质”、由“结果”转为“过程”,由“达标”转为“成效”。

其次,建立全程多元化的学生学习评价机制。改变以往以闭卷考试定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方式,加强学习过程的考核评价,关注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应提升平时考核的成效,具体考核依据可包括:课前的预习准备、课堂出勤及表现、小组调研成果汇报、其他小组评议、知识应用能力等内容,其中对于实践应用能力的考核,教师可针对每一次研究性教学过程中学生所提出的防范或处理法律问题方案或不同载体的观点展示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期末的评价形式也可通过闭卷、开卷、课程论文答辩、方案设计、项目参与等进行考核,但考核内容更侧重于对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能力以及对学生自我成长增值的评价。

综上所述,新《法学国标》的颁布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高校法学教学体系的要求,为研究性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注入了新动力和新理念。法学专业院校要利用此次契机打通德法兼修之通道,推进教研一体之创新,使得“教”与“学”相辅相成,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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