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消解、重构及中国应对

2023-03-16 07:00温军刘红张森
国际贸易 2023年2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规则贸易

温军 刘红 张森

国际贸易是连接世界各国的重要纽带,也是推动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贸易壁垒与国际贸易同生并相伴演进,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框架内的应然目标是促进贸易公平互惠、保护人类与自然安全。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壁垒却往往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伞,进而成为各国保护己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利器,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跨国贸易与投资的自由便利化。诸如反倾销、反补贴等合乎WTO规则的贸易壁垒也常常被异化为国家间贸易博弈的工具,而新兴经济体往往深受其害。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演进,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贸易谈判逐渐削减了关税壁垒,而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典型代表的非关税壁垒依然活跃于国际贸易之中。在数字时代,以数字技术为贸易手段、以数字产品与服务为标的物的数字贸易驱动着贸易壁垒发生演变。从逻辑上讲,数字贸易对贸易壁垒具有消解效应和重构效应两种潜在影响。在世界经济衰退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双重冲击下,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思潮在全球范围内甚嚣尘上,贸易壁垒将被更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考虑到我国是全球第一贸易大国和贸易壁垒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从理论上探讨数字贸易对贸易壁垒的消解与重构效应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对我国在数字时代更好地应对贸易壁垒、开展数字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贸易壁垒的内涵、类型及演变特征

(一)贸易壁垒的内涵及类型

迄今,国际上已有诸多贸易壁垒的阐释和分类,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欧盟、中国商务部的界定。虽然他们对贸易壁垒的释义和判断标准不尽相同,但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贸易壁垒是政府采取或维持的贸易措施或行为(赵育琴,2012)。借鉴现有观点,本文将贸易壁垒界定为违背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禁止、妨碍、阻碍货物或服务跨国转移的贸易措施或做法,以及扭曲国际贸易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数字技术应用于国际贸易并推动形成数字贸易形态为界,可将国际贸易壁垒划分为传统贸易壁垒和数字贸易壁垒两大类。常见的传统贸易壁垒类型及含义详见表lo

(二)传统贸易壁垒的演变特征

传统贸易壁垒的娉变规律呈现出以下五个特征:

第一,各国实施的贸易壁垒大致经历了由高关税壁垒逐渐向非关税壁垒的过渡。在自由贸易和贸易全球化的推动下,在WTO连续多年的努力与斡旋下,关税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大幅度削减,但贸易摩擦并没有同步地减少,而是穿上了更为隐秘、多彩的外衣,以非关税壁垒的形式重新掀起贸易保护主义浪潮。2009—2018年间,欧盟各国对华实施的贸易干预措施案件中只有2.3%涉及关税措施,其余均为非关税措施。

第二,贸易壁垒案件愈发集中于部分经济体之间。从全球范围看,各国在追求扩大对外贸易与实施贸易保护间权衡博弈,贸易壁垒案件层出不穷。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数据显示,2014—2021年的贸易伙伴间,作为申诉方的主要是美国、印度、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而被诉方案件数量居多的是韩国、印度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可见,贸易比较发达、体量比较大的经济体更易于产生贸易摩擦,也是实施壁垒或遭受贸易壁垒更多的涉事方。

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成为贸易壁垒的重点形式。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名义上合理、形式上合法、内容广泛、手段隐蔽的典型特征而频频发生,是实施程度最高的壁垒形式(王亚星,2017)。2016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70%的世界贸易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得出口国的成本增加,例如,包装技术标准升级引发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会使得出口国的可变成本增加,利润空间压缩,导致出口国退出目标市场(王文宇等,2021)。全球范围内尤其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实施较为密集,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技术能力导致实施力度相对较弱。

表1 传统贸易壁垒的类型及含义

第四,贸易壁垒实施内容和目的趋于多元化。随着贸易壁垒向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监管等多层面延伸,议题内容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涉及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内容增加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技术合作等规则领域的商讨。贸易壁垒实施目的由利益分割导向转为追求公平和安全导向,贸易利益在全球的分配议题也由单一化转向追求公平、效率、安全的多元化趋势。

第五,传统贸易壁垒形式和监测体系呈现数字化特征。首先,以数据为要素、以数据流动为价值实现途径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倒逼传统关税壁垒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非关税壁垒向数字化转型,从而衍生出新的形式。其次,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工具的广泛应用,贸易壁垒的监测手段、监测工具和监测体系被赋予智能化和数字化特征,有助于及时和精确地测度贸易壁垒实施的领域和程度。

二、数字贸易对传统贸易壁垒的消解

(一)数字贸易消解传统贸易壁垒的特征事实

相比传统贸易,数字贸易的交易动机、交易行为、交易目的均未发生改变,但在贸易形态、内容和方式等层面呈现出新的特征,对于弱化和消解传统贸易壁垒产生了显著作用。

第一,贸易形态的变革与演进,有助于弱化和消解关税壁垒。在数字贸易形态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分配、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成为关键议题。数字交易的虚拟性使得纳税地点难以界定,无法按照“常设机构”标准判定税收管辖权。纳税主体呈现分散化趋势,传统课税对象判定准则逐渐失灵;各国对于所得税和技术服务的处理方式均不一致,数字贸易对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0月,由G 20主导的“双支柱”方案出台,使跨国经营企业所得税降至最低税率水平,弱化了关税壁垒。数字贸易发达的经济体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主张对电子传输内容免征关税。例如,美国主导的《美墨加协定》(USMCA)第19.3 条,日本、新加坡等11国参与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14.3 条,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第3.2 条中均有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电子传输的产品或内容征收关税。可见,取消数字产品电子传输关税或将成为数字贸易发展的趋势。

第二,贸易内容的迭代与拓展,有助于弱化传统贸易壁垒。数字贸易依托互联网,将“可贸易服务”的边界拓展至远程就医、在线教育、3D 打印等众多领域(江小涓和罗立彬,2019)。数字化使得原来“不可贸易”的服务实现了生产和消费的跨地区分离,产品与服务的业务边界愈发模糊,很难界定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如3D 打印、无人机等为载体的数字产品。这导致传统贸易规则适用度降低,传统贸易壁垒对新业态的影响力下降,贸易壁垒的实施焦点亦由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传统壁垒形式,转向数字技术主权、数据所有权和信息保护等新型议题(沈玉良等,2022),传统贸易壁垒的实施被弱化。

第三,贸易方式的更新与重构,有助于削弱传统技术性贸易壁垒。数字贸易蓬勃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贸易内容的迭代与贸易规模的扩大,还体现在贸易方式的更新与重构。云计算、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推动了贸易方式的巨大变革,形成了三种典型的新型贸易模式:数字订购模式、数字产品模式和数据服务贸易模式。在数字贸易模式下,消费者、贸易商、生产厂商以及服务商依托数字交易平台,如Facebook、Amazon、阿里巴巴等,实现了实体货物、数字产品与服务的精准互换,重新布局市场生态系统。凭借数字平台,更多的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中,有效地消解了全球市场信息的搜集、检索和处理障碍的壁垒,也弱化了中小企业自建信息网络可能遭遇的部分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数字贸易对传统贸易壁垒的消解效应

数字技术的强技术溢出性、低复制成本性、普惠性、透明性等对传统贸易壁垒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消解着传统贸易壁垒。

第一,数字贸易订单的可分割性抑制了关税壁垒的实施。数字技术作为关键要素推动着国际分工的演进,使订单内容更易于分割,贸易产品的不同环节和阶段被配置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马述忠和郭继文,2020),大大增加了实施关税壁垒的难度。例如,相比传统贸易产品,数字化产品的各环节更易于分配给众多的制造者,不局限于一国或地区,其“网络制造”(Made in Internet)的“多产地”特性致使海关归类规则面临巨大挑战,数字产品实行零关税以及电子传输免关税是对关税壁垒体系的巨大冲击。

第二,数字贸易的平台交易模式制约了极端贸易管制措施的实施。平台贸易模式提升了贸易信息的透明度,极大地便利了参与企业的信息共享。各国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举动会即时反映在贸易市场中,贸易策略和行为动态能够被迅速知晓,致使其失去获取更多贸易福利的可能性。为发展本国的数字贸易和稳固贸易主体间的伙伴关系,各国政府必然谨慎为之,以赢得长期合作、互利共享的机会(温军等,2021)。

第三,数字贸易模式的普惠性弱化了传统技术贸易壁垒的实施。在技术密集型的贸易领域,产品的标准规制和技术要求是产生传统技术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是欠发达经济体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门槛。在数字贸易形态下,数字化产品的易模仿性、可复制的零边际成本性以及数字技术的易扩散性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深度和广度,便于潜在竞争者打破传统技术贸易壁垒的障碍。数字贸易模式的普惠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跨越技术门槛参与国际分工,成功切入全球价值链。中小企业通过模仿、学习、创新进而动摇甚至打破领先者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垄断地位,并借助数据内生化的内核特征快速融入数字贸易领域。

第四,数字技术的应用限制了传统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程度。区块链的集合分布式数据存储和共识机制等技术与国际贸易深度融合,不可篡改和不可逆的技术特性有利于构建更加标准化、透明化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避免传统知识产权壁垒的过当采用。在数字贸易形式下,数字产品集多国优势生产和制造,无法清晰界定其“国籍”,知识产权地域性被冲淡(张宇和蒋殿春,2021),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范围,有利于数字产品跨境推广。

三、数字贸易对国际贸易壁垒的重构

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也是数字贸易得以蓬勃兴起的必然要求。然而大量涉及金融、通信、交通等重要领域的数据和信息的无限制流动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因此,缘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行业稳定、保护个人隐私等目的而采取的数据流动监管措施是必要且合理的。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明确做出特定行业数据本地化的规定,印度、巴西、越南也出台相关举措;我国也规定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允许跨境存储。问题在于,许多地区国家竞相出台的数据和信息的交易限制远超出其合理界限,违背了自由贸易精神,大大增加了微观企业布局全球数据价值链的成本,产生了新的数字贸易壁垒,从内容和形式上重构着国际贸易壁垒体系。

(一)国际贸易壁垒新体系的构成

数字贸易壁垒的出现引发了各地区国家和学界的关注,并对其展开了大量的探索研究。综合学者们的观点,依据国际贸易政策工具的类型,可将数字贸易壁垒分为数字贸易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Fefer et al.,2019)。数字贸易关税壁垒是指对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产品及其投入征收关税,对数字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迄今为止,只有中国香港、新加坡、挪威实行数字贸易零关税,其他国家均征收数字贸易关税,如中国、阿根廷、巴基斯坦等国家的数字关税高达35%。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其他壁垒,如针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贸易、财政、人员流动、数据跨境流动等限定措施(赵瑾,2021)。数字贸易壁垒已被纳入国际贸易壁垒的分类,构成国际贸易壁垒新体系,其中数字贸易壁垒具体分类详见表2。

表2 数字贸易壁垒类型

(二)数字贸易对贸易壁垒的重构效应

数字贸易壁垒是各经济体主张贸易规则、争夺数字规则主导权的产物。剖析数字贸易壁垒的形成和重构机理,可以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化解数字贸易壁垒,畅通数字贸易发展渠道。

第一,国家间利益的博弈是数字贸易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技术标准和规则形成后会产生路径依赖,为标准引领者带来稳固的经济利益和领导地位。各经济体在主张自己的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同时,贸易壁垒相继而生。数字时代,传统贸易规则和标准已经难以适用,需要构建新的规则体系。当前,数字贸易规则进入密集的重构期,美国、欧盟和东亚等地区国家均在积极推行其数字贸易标准,争夺数字经济秩序中的主导权,并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测度数字贸易壁垒的三大指标体系,分别是DTRI、DSTRI 和 GEDTI①当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测度数字贸易壁垒的指标体系有三个: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发布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DTRI)、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igital Service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DSTRI)和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Global Enabling Digital Trade Index,GEDTI)。。

第二,数据流动引致的风险是数字贸易壁垒产生的关键因素。由数据转移所引致的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伦理道德、国家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数字贸易区别于传统贸易最显著的特征是,以数据为内核的数字产品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手段实现跨境交易。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和本地化存储应然成为主要壁垒。三大指标体系测度结果显示,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是贸易壁垒设限的焦点,具体包括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存储设施本地化要求、电子信息跨境交换限制和网络安全审查等(盛斌和高疆,2020)。各国在数据流动和存储问题上的分歧是争夺数据资源所有权和数字技术掌控权的高度体现。

第三,数字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是数字贸易壁垒形成的直接因素。由于各地区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环境、法律保障、数字基础设施等参差不齐,导致数字贸易发展水平极不均衡,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呈现较大差异。纵观全球,美国作为全球数字贸易的引领者,追求较为开放的贸易环境,其对数字贸易的限制指数相对居中。发展中国家为了信息安全和发展数字经济的利益考量,往往秉持更为谨慎且保守的态度制定数字贸易策略,数字贸易壁垒较为密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DSTRI结果显示,2019—2021年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较大的经济体中,中国、俄罗斯、南非、印度都是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排名靠前的国家。

第四,数字贸易方式促使知识产权壁垒的重点转移至数字技术领域。数字贸易时代,数据已然演变为新的生产要素参与到贸易价值的创造中,数字内容产品的知识产权争夺愈发激烈。在电子信息行业、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领域,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制造的数字产品具有高研发成本和低边际成本并存的性质,迫使抢占贸易先机的企业为巩固先行者技术创新优势而提前布局。这些企业可能在实现技术突破的节点以预先申请专利的方式制造知识产权壁垒,甚至对后进者实行技术封锁,独享数字技术先行带来的贸易利益和回报,这将加大追随者突破壁垒的难度。

第五,数字基础设施的差异性是引发数字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因素。在数字经济情境下,贸易保护主义“改头换面”,以数字贸易壁垒的形式登上国际贸易大舞台。由于5G、光纤等数字基础设施薄弱带来的联通不畅,以及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获取、应用上的不均等,致使全球性数字贸易鸿沟问题日益凸显,而数字鸿沟又是引发新型技术贸易壁垒的“罪魁祸首”。数字鸿沟反映出不同经济体在数字设备接入、数据处理和利用能力、数字能力培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数字基础设施欠完备的经济体为维护国家安全,不得已通过限制数字技术的应用来防范风险,数字鸿沟问题成为滋生数字贸易技术壁垒的不良土壤,制约着数字贸易的拓展。

第六,碎片化的数字贸易规则异化为数字贸易壁垒。在缺乏统一的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现实背景下,国际贸易领域相继推出的多项新型贸易规则,如CPTPP、USMCA、DEPA等,呈现出非系统性、碎片化和边境后的特点,并异化成一种泛国家安全、泛国家数字主权的议题,正促使贸易议题向边境后制度转变。这些标准和规则正筑起一道新型数字贸易保护政策的高墙,市场准入和治理分歧逐渐渗透到一国国内的经济体制和制度安排之中,对未来全球数字贸易拓展会形成一种非常大的制度性壁垒或市场壁垒,极有可能提高贸易主体的合规成本和交易成本,不利于全球数字贸易的开展。

(三)主要经济体的数字贸易壁垒策略

随着数字贸易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动能,数字贸易规则也成为大国博弈的前沿阵地。然而,由于不同地区国家的经济水平、制度环境和价值取向差异较大,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数字贸易壁垒也趋于多样化(张晓君和侯姣,2022)。目前,比较具有影响力的数字贸易规则大致有三种,分别是“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东亚模板”,形成“三足鼎立”的态势。

1.美国数字贸易壁垒策略

美国在贸易规则领域先后大致经历过以自由贸易协定(F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USMCA为代表性范式的三个阶段,构建了符合其价值导向的“美式模板”。为弥补在印太地区经济领域的短板并构建印太经济秩序,美国于2022年5 月宣布启动“印太经济框架”,细化数字贸易标准规则,强调免征数字关税、保障数据跨境流动(含金融服务)、限定“本地化”原则、禁止强迫披露非开源软件的源代码和算法等(肖莹莹和张建岗,2022)。除此之外,美国将知识产权侵犯、网络中立与网络安全风险、财政限制和贸易限制也列为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然而,在市场层面却放任“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实施,这有碍于全球数字经济的壮大。

2.欧盟数字贸易壁垒策略

欧盟积极布局和推行其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即强调其“视听例外”和“隐私保护”的坚定立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关切跨境数据流动等问题(陈维涛和朱柿颖,2019)。与美国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态度分歧较大,欧盟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关注数据保护,这缘于欧洲长期以来非常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欧盟多个成员国文化差异大、语言割裂鸿沟现象突出,造成网络生态环境不够便利和友好,个人和企业用户的互联网在线率不高,导致欧盟互联网产业发展缓慢,缺乏数字经济比较优势,唯有通过严格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保护境内数字市场不被侵占。

3.东亚地区数字贸易壁垒策略

RCEP框架下形成的数字贸易规则“东亚模板”,以更加普惠包容的态度在相关规则上达成了共识,弥补了“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的不足(崔岩和杜明威,2021),重点关注了数字货物贸易规则的制定。数字贸易壁垒的设置对于东亚地区国家开拓数字贸易影响显著。RCEP第 12.15 条对数据流动并未完全开放,局限于“商业数据”范畴。日韩原则上鼓励数据跨境流动,但也增设了额外限制条件,如在非美国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条款中注明:对于涉及跨境金融财务数据专业的,实行特殊规定和保护。而中国对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持较严厉的态度,如规定“关键词过滤”制度的访问限制。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实现公正政策目标的需求,中日韩三国在“计算设施位置”这一数据本地化规制上已初步形成一致意见。

四、中国因应数字贸易壁垒的对策

数字贸易席卷全球的同时消解和弱化了传统贸易壁垒,但诱发的数字贸易壁垒又成为制约全球数字贸易拓展的严重瓶颈。我国现为数字贸易大国而非强国,做强数字贸易亟需融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中,畅通贸易大通道。我国在数字贸易战略实施中要发挥大国引导作用,推动构建公平包容的数字贸易新环境。

(一)打造数字贸易创新开放体系

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全球贸易竞争格局正在重塑,坚定不移地推进对外开放,是我国发展数字贸易的必然选择。在布局数字贸易战略格局的关键时刻,响应“自贸区要率先成为数字贸易示范区”的号召,发挥北京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标杆引领作用,分批次、分梯队、分内容逐次开放。加快试行CPTPP和DEPA等数字贸易规则,为数字贸易规制的形成贡献中国方案。一方面,要加强5G、IPv6、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互联网全球交换中心,构建安全可靠、通行便利的网络数据专用通道,实现跨境数据的安全流动;另一方面,要加强数字贸易企业的培育,重点是云服务、数字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加快形成数字贸易产业集群,占据数字贸易领域的主导地位,掌握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减少贸易壁垒的阻滞。

(二)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贸易形态,对数字基础设施有着较高的要求。我国的ICT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偏弱,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核心芯片等方面存在“卡脖子”问题,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差距。我国应致力于实现数字技术在电子支付、电子发票和数字身份等基础设施中的推广应用,化解技术性数字贸易壁垒,推动双边或多边数字贸易潜力高效地转化为现实的贸易流量,提升自身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应协调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高投资”特征与“普惠性”目标之间的矛盾,筑牢数字基建的底座,加强基础性、前瞻性数字技术研究,提升数字技术原创能力与转化能力,增加资本投入和数字教育与培训,构建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协助欠发达地区跨越数字鸿沟,摒弃文化和政治隔阂,增强信息沟通能力,降低数字贸易技术壁垒,实现贸易资源在全球范围的有效配置,分享数字贸易红利。

(三)参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我国要以电子商务为议题,以参与CPTPP和DEPA等高水平区域性贸易协定谈判为契机,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和RCEP等平台,在与大型区域性贸易协定存在较大分歧的领域内孕育新共识,补充WTO数字贸易规则的缺失部分,尤其是应对数字贸易壁垒的措施,应明确合理监管和贸易壁垒的边界,解决影响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数字壁垒问题。要不断强化与国际社会在数字贸易发展和治理方面的合作(温军等,2019),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数字贸易分阶段、分层次的开放升级路线。首先,借鉴DEPA高标准条款,改进升级电子商务条款,对标国际标准;其次,逐渐调整涉及电子传输的信息及保护的贸易规则;最后,探索源代码保护、非强制本地化、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数字贸易网络接入和使用原则的有序开放,突破数字壁垒。

(四)完善数字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我国需构架能够发挥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的数字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加强应对贸易壁垒的“事后”应诉,快速提升处理数字贸易壁垒或摩擦的能力。我国在贸易争端磋商机制外,应完善政府管理部门主导、行业协会协调、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以及企业积极配合的分工体系,由政府动态监测数字贸易市场、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与国外调查机构建立常态化交涉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预警信息;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要建立数字贸易壁垒信息数据库,掌握实时数字贸易壁垒的动态变化,提供精准分析服务;企业要主动参与预警机制,设立部门专项处理诉讼案件,以便快速处理。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应诉基金为应诉乏力企业提供经济支持,提升数字贸易纠纷的预防和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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