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奇平
12月30日在2022年度CCF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系列专题研讨会上,我针对数据价值与收益分配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了个人解读和落地建议。希望通过零次分配与一、二、三次分配相结合,建立起能够体现网络效率、促进机会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在促進机会公平方面完善分配制度,面向弱势群体,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
具体来说,通过四次分配中的零次分配,推进数据要素等通用性资产的有偿共享。在这一过程中,平台的社会责任应体现在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上,例如在会员费、使用费上,对可以确定的弱势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也可以突破雇佣制的局限,采取合伙制、合作制等共享经济的方式,实现共享、共创、共赢。
(1)可以将基于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的数据生产资料共享称为零次分配,它保障的是结果公平之前的机会公平,可以用不伤害效率的方式促进公平;
(2)大型数据企业通过开放经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主要应体现在保障帮扶弱势群体,弥合社会数字鸿,共创协调、绿色、包容的可持续社会价值。这是健全数据要素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的重要方面。体现政策中“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挑战” 。
第二,在结果公平方面,在一、二、三次分配中,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扶持。
(1)可以在一次分配中,对创造性劳动,给予成本(工资)之上的分成,以体现“通过分红、提成等多种收益共享方式,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的政策设想;
(2)在二次分配中,通过数字税,促进实现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和就业市场的“再平衡”;
(3)在三次分配中,直接开展帮扶弱势群体,持续提升其数字技能的公益与慈善行动,等等(“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第三,探索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
平台经济提供了以市场化方式将外部性加以部分内部化的生态模式,也就是有偿共享的价值收益分享方式。
具体来说,就是按市场化原则、商业化方式,实现有偿共享生产资料与有偿搭便车。把社会责任与商业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应鼓励这种探索。例如,共享经济按使用效果收费,无效使用不交费,在商业模式允许范围让双创人员搭便车,使这些双创人员在经营失败后,不需要背上债务负担,也不会给银行带来坏帐,这是企业尽社会责任的一种新形式。
由此体现“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建议补充的一条是,谁承担风险大,谁受益多。针对的是,APP(小微企业与自然人)承担最终产品与服务的风险大,这是他们与平台方相比,应得到更高分成比例的理由。这同时意味,劳动者获得要素收入与财产性收入,不是靠吃大锅饭,而是建立在贡献与能力发挥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