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数字化建设正在各地全面展开,其必要性已经获得普遍共识——在管理方面,行政组织更易掌握信息,提升治理效率;在发展方面,行业生产关系得到优化,有利于构筑企业竞争新优势……但是对立的评价仍然不绝于耳:行政决策的集中程度更高,基层忙于上报材料,却也无权(决定)了;平台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助长了被动控制,可能产生新型的剥削关系……这些分歧暴露了一个问题:当前数字化建设的主要目标,限定在追求组织效率,掌控治理信息、了解市场需求,但是对于更广大的受众,他们的目标如何得到体现?对于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数字化建设能够贡献什么?
虽然数字化建设已经在网络监督、商贸授信、外卖点餐、车船机票、移动支付、停车收费方面使社会广泛受益,但仍有不少“建设”仅以管制甚至设置障碍为目的。比如,各种信息的管制主体分割,相互信息封锁,造成不同领域的重复填报和审核,很多人不得不奔忙于大量无价值的劳动。更有互联网会议和网课由于词汇捕捉而被中断,妨碍了社会资本——人际信任与合作——的发展,但对于真正破坏社会的网络诈骗滋扰,词汇捕捉却难以阻挡。这说明网络监管设计似乎主要指向防范政治问题,但对破坏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碍秩序文明的行为,却鲜有防范作为。而我们知道,很多冲突的起因,是由于经济和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才转化为政治问题的。
是什么限定了数字化建设的目标?这拷问推动者和受益者的观念。数字技术有用,但本身是中性的,使之为什么目的使用、为谁使用,影响着建设方向。利用数字化提升组织效率、扩展竞争机会虽然不错,但是远远不够。数字化建设应指向更广的经济和社会建设目标,服务于企业、居民及其经济和社会问题解决,把人的创造性从被动的受控中释放出来。
是否让数字化建设增益社会和治理方式的进步,关系到怎样真正体现我们的执政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更关系到完善国家建设的基本特征。如果我们的目标更高——力求达到“新型现代化国家”,那么衡量数字化建设,就不仅只有效率工具的标准,还应有社会文明的价值标准,即,是否能全面增进社会效能、提升文明治理的质量。
数据作为新的资源被人类大规模开发使用,可以类比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之际的变化:资源形态从人手、土地、房产和金银细软,扩展为电力机械、公司、期货、股票和债券。善于掌握新资源的人,相对于原有资源的掌有者,拥有资产的价值和速度迅速上升。所以现今全世界市值排名前十的公司,大部分都和数据联网科技有关,但前50年完全不是这样。数字信息是一项新资源,如何利用它们,需要国家力量创造法律环境。因为数字时代的资源性质有所不同:资源流动和利用的环境发生了改变。
从前人们已经熟悉的资源形态主要是有形资产,比如人力、房产、土地、实业、可支配存款及金融债券、股票等。这些资源的特点在于,容易识别所属法人和组织。资源通常由明确的拥有者控制,如果他没有同意,别人就很难利用。因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资产,无异于偷盗甚至抢劫。有形资源的特点之二,是资源信息分散、传播有限、集中困难。它们主要通过人际交易获取,对有形资源的非法利用,很容易被发现并予以制裁。
但今天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活动的痕迹本身成为资源。它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很容易记录、传播、控制、修改和集中。知晓大众的行程信息,就可以顺应其生活方式,有针对性地建设商业娱乐设施;掌握人们的电话信息,就可以大规模输送广告和功能APP,抢占市场先机;采集人们的生物信息,就可以用于实验和制药;获取智识信息(讲课录像、论文和数据),就可以实现在线教育,售卖证书;汇集网络内容的点击信息,就可以控制传播影响力;拥有人脸识别信息,就可以实施调查和跟踪;取得录像录音信息,就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参与审判,还可以通过公共传播发起道德审判;掌握金融借贷信息,就可以得知消费者的信用历史,并利用其拓展借贷客户,追踪他们的资源转移和交易活动……
行为痕迹的资源性质是全方位的。作为经济资源,这种信息能够产生巨大的利用价值——比如了解市场,分析不同消费者的偏好及支付能力,可以发现潜在投资市场、保险市场,甚至人为创造新市场(比如购买和物流需求)。数字支付让财务隐私变得困难,私人和组织资产更容易透明化;作为社会资源,人的社会活动痕迹可以构造新关系、建立新社群——比如旅行团,俱乐部,社会组织等,还可以毁誉人设形象,使有的人变红,造就数亿追随者,有的人被扒,促使其社会性死亡。作为政治资源,掌有行为痕迹信息的一方,权力优势显著上升,控制效率空前提高,率先发展数字货币标准者,有机会获得全球战略的影响力;网络运营商在国际上市被要求上交数据包,可以对目标国家形成信息安全威胁;运用访问权和评论区,可以更方便地进行意识形态动员,无需庞大组织和人手协助,就可以直接发动人们参与社会运动……
这些迹象表明,人类活动的痕迹本身,具有广阔的可利用性,作为一种新的资源形态,数字能产生巨大的价值。所有人都是痕迹的生产者,但谁是它们应当的拥有者、控制者、获益者及所有权者呢?不十分清楚,至少没有上述有形资源那样清楚。
这些新的变化前所未有,对于人类完全是一种新经验。它弱化了普通个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比如避免自己的信息被不良使用,所以必须由公共组织开启新的法案程序,设置痕迹信息的收集、使用、目标、所属等权限,运用法制规则防止不良获利及伤害的发生。当信息作为一项资源被开发运用时,新的现实要求法律变更,出现新的权利界定和资源/利益配置。因为与任何一种资源相比,数字资源的监管更难,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现代政府的责任。
数字信息的特征是更新快速,它的优势——记录和流动的成本低、通道多,同时也造就了它的劣势——极易出现阻隔和失真问题。当手机和电脑可以成为工具,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制造和传播信息。这就好比,一个媒体不再只有自雇记者和职员,因为亿万读者都可以成为其所需信息的记录者和提供者。如果信息的通道媒介足够多元,垄断信息的成本自然上升,因为没有办法要求所有的信息提供者,都按照一种观点、使用一种渠道上达信息。对于克服垄断,这不是一件坏事,但查验信息失真的成本也相应更高了。
以行政事务为例,由于基层治理事项纷繁复杂,为了搞清情况,上级往往高度依赖基层的行政汇报。这种汇报无论是文字还是口头,都必须要有人手亲自到场,了解情况,统计数据后整理材料。这个过程很容易受到上报人的判断和目的,或者是上报人所属组织的目标、利益和意志的影响。材料上达的渠道单一,上报人和组织都难免不对后果有考量,所以有选择上报的失真常有发生。比如一个地方出了交通事故,本是车主面临各种失意的故意报复举动,但有关方面担心事件损害工作业绩,遂定性为刹车失灵意外事故上报。显然,如果仅仅依赖行政上报这一个通道,一些重要的信息可能在达到上级之前,在基层就被改变了,这是基层治理的顽疾。
基层阻碍“问题信息”上达,很多情况下并非有意欺骗,而是寻求“行政避责”的结果。因为属地管理中重要的一项,是追究管理者的连带责任。基层领导都负有划片管理责任,辖区出现问题常被归结措施不力、工作不细、管理不善,有损于自己的政绩和上级印象。比如出现社会报复故意撞击,在上级眼中,是防范问题不到位,基层领导必须承担执行不力的责任,接受行政处罚。这些处罚不仅妨碍个人升迁,还影响到单位绩效和提成奖金。基层干部当然不想管辖属地出任何问题,尤其不希望上级知道问题,所以行政避责常见。连带责任将所有相关者捆绑在一起担责,目的是强化监督,但对行政系统产生的“意外”激励,是千方百计防止问题外泄。只有隐藏信息、阻止不利信息上达,才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连带责任激励出的行政避责动机,是上下信息传递的重要障碍所在,它会促进各级行政的自保,惯性地消解或压制问题,以阻止信息的正常传递。
但数字时代可能通过信息比对克服这一问题,因为信息上达的渠道变得多元了。一个通道挡住了信息,另一些通道会上报网络,如果二者矛盾,必将引发调查。这样,单方面垄断通道将会变得更加困难,选择性上报空间更小。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数字化建设之后,基层一般都会要求更多的信息处置权来减轻这一压力。相应地,如何在不同级别的组织之间设定信息处置权限,将会影响到行政关系的改变。我从杭州政府的社会调研报告中,也读出了这类信息,基层行政提出的“要求”,有很多涉及处理信息权限的划分。这促使政府反思,如何激发多渠道上报,而非依赖单一来源的信息,对于防止阻隔失真十分重要。
使用客观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而非仅仅依靠个人经验和判断,是国家现代化转型的必经阶段。二战后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治理决策和系统掌握信息的关系,于是发生了一个用社会科学知识补充传统治理的“转向”。①而传统的决策方式高度依赖个人判断,在这些判断中,决策者个人的观念、秉性和经验往往起到关键作用。比如,传统社会总是求教于谋略者帮助决策,但谋略是个人性的、随机应变的、有时空局限的,学习能力也因人而异,所以这种决策有诸多缺点:依赖决策者个人经验,决策因人而异,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大量的沟通磨合分歧,社会协调的成本很高,政策纠错能力低,一般是直至换人才有可能。
而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制度决策的质量。相对于传统的决策方式,这需要一种根基性改变,来降低旧有决策方式的风险。旧有决策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在改变,很多新现象没有人经历过,谁都缺少经验,那么决策的依据从哪里来?第二,根深蒂固的直觉导致决策个人化,说服他人同意变得困难,于是说了算就比说得对更重要,这将不断损害权威的正当性。第三,决策主要依赖人,但没有人能够完全摆脱关系的影响。如果找关系比找根据有用,客观上将激励寻租行为(非生产性、非创造价值的精力投放):通过寻求权力关系让决策变得有利于自己,而不是提供事实让决策有合理依据,使之有利于社会整体。这种情况生成的反向激励也很普遍:当决策不利于自己时,迁怒于具体的决策人而不是自己的表现,故提升自己变得无意义。第四,由于个人的经验和关系有高度的隐秘性、迟惰性、不可分享性,常常受到各种意图和利益的影响,很难标准化、公开、共享,容易产生决策不公。
利用数字化建设改进决策,有机会降低这些风险。以行政评估为例,如果仅靠个人汇报和领导判断,打招呼行为就有很大的影响空间。但数字化建设的证据积累,把痕迹作为评估的根据,意味着事实(而非个人经验、判断、关系)的重要性上升。来自事实的信息可以对外公布,可监督、可对照,标准一致,这样就把传统决策所凭的经验/直觉等主观依据,变成了可实证可共享的客观依据。展示事实可以降低沟通的成本,使说服变得容易:由于行为信息简单中性,更加准确,难以辩驳,容易监督,推诿扯皮受到抑制。显然,这样的决策不仅公正性、确定性会增强,而且磨合成本降低,更容易得到社会认可,有助于减少猜忌,形成信任和共识,从而改善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如何对待数字技术创造的新价值,事关治理观念。我们对数字技术的一般看法,是认为它属于手段,是技不是略,它可以增加效率,但无关价值创造,后者还得靠人。果真如此吗?这里的价值创造有两个意义:一是指创造出之前不存在、新的可利用价值;二是指提供新标准和规则,体现新型有益的价值原则。这两方面实际上都在数字经济新业态中出现了,却很难在传统治理观念下获得客观理解。
数字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媒介,是可以方便利用互联网,放大价值和重组资源。比如在使用率方面,携程不如美团,12306 不如支付宝,京东不如淘宝,都是因为后者利用数字互联重组了资源,放大了可利用价值,提升了消费者的选择便利。这一点帮助了平台的盈利效率提升,从而有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比如同样一件小物品,在京东下单需要付占比不低的递送费,而在淘宝下单则不必,所以后者能吸引更多的市场购买。他们是如何做到的?运用流量资源整合使消费者广泛受益。比如美团,开始于外卖订餐服务,这些流量信息没有被浪费,而是被转做订餐之外的其他交易信息使用,比如订购车票和电影票。凡是定过餐的人都可以发现这一点,既然一个账户这么方便可以满足不少需求,他为什么还要使用另外一个充满复杂限制的专用购票系统?平台整合流量的优势,创造了更有效率的规则让人追随——我定过餐,交易就简单了,不需要再次输入一大堆个人信息(不得不遵从另外的标准规则)。这里的进步,显然不仅仅是技术,它还创造了新价值:开放性而非封闭性,简便而非复杂。其竞争逻辑,不再是传统的通过限制他人,来维护自己单方面的盈利,而是通过开放便利性,使买卖双方都能共享更高水平的效率,都能获益。
平台经济的算法激励具有同样效果。在旧的治理观念中,算法控制了劳动者,是一种新型的、隐藏的剥削手段。而实际上,算法控制的是劳动而非劳动者,它提升了劳动的产出效率,②但劳动者反而感到更自由了。为何网约车比出租车更获青睐、市场更大?是因为司机和乘客的确定感、主动控制权和自由选择权都提升了,人们更喜欢跟随这种新标准和规则,而网约车平台提供了它们。
平台经济出现的很多现象挑战了劳动管理的传统视角。经典的劳动观念认为,只有干体力活才是劳动,在电脑前坐着规划运营、分配订单,设计并依靠电脑的自动计算不创造价值,他们是在压迫控制劳动者。所以劳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反抗压迫和控制。但劳动在平台经济下为何表现得与传统工业经济不同?为什么平台经济能够吸引大量的年轻人主动加入?为何他们不愿意进入传统工业?难道他们在欢迎被压迫被控制,而不是追求更自由自主的劳动形式吗?
必须意识到,上述这些问题,正在挑战传统的治理观念。一直以来,社会治理的核心是控制实体,比如人和资源,基本思想是加强中心化监管。但数字化发展能够创造价值的原因,正是在于技术有能力在加强中心化的同时,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自我控制性和确定性,这使得相关个体的自我价值感大大提升了。如果我们要推动这种进步、而不是阻止社会进步,治理目标与观念的应时改进就成为必须。
总之,如果我们要寻找的是更先进的“数字文明”,如果我们要借助数字化建设,推进新型现代化国家转型,就需要价值目标及治理观念的进步,维护法治环境,消除信息阻隔,依据信息决策,改进治理观念,让数字建设真正增益社会。
注释:
①Dietrich Ruescherneyer and Theda Skocpol,eds,States,Social Knowledge,and the Origins of Modern Social Polici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②刘远举:《算法、劳动力与劳动》,兼与陈龙博士商榷,FT 中文网,2021 年5 月17 日访问。